辨中邊論頌釋 太虛法師
—─二十六年十二月在重慶佛學社講──
甲一 安立論體分
甲二 分別論義分
乙一 通辨中邊
丙一 辨境
丁一 辨相
戊一 辨法相
己一 辨中相
己二 辨自相
己三 辨攝相
己四 辨方便相
己五 辨異門相
己六 辨生起相
己七 辨雜染相
戊二 辨空性
己一 辨所由
己二 辨空相
己三 辨異門
己四 染淨相
己五 差別相
己六 辨所空
己七 辨成立
丁二 辨障
戊一 五障
戊二 九結
戊三 別障
己一 十種善法障
己二 覺分度地障
庚一 總標
庚二 別釋
辛一 覺分障
辛二 十度障
辛三 十地障
戊四 結示
丁三 辨真實
戊一 總標
戊二 別釋
己一 根本真實
己二 相真實
己三 無倒真實
己四 因果真實
己五 粗細真實
己六 極成真實
己七 淨行真實
己八 攝受真實
己九 差別真實
己十 善巧真實
庚一 總顯
庚二 別明
辛一 蘊善巧
辛二 界善巧
辛三 處善巧
辛四 緣起善巧
辛五 處非處善巧
辛六 根善巧
辛七 世善巧
辛八 諦善巧
辛九 乘善巧
辛十 有為無為善巧
丙二 辨行
丁一 辨修對治
戊一 正辨修治
己一 四念處
己二 四正斷
己三 四神足
己四 五根力
己五 七覺支
己六 八正道
戊二 辨差別
己一 凡聖差別
己二 大小差別
丁二 辨修分位
戊一 十八位
戊二 略說三位
戊三 隨應立位
丙三 辨果
丁一 辨五果
丁二 說餘果
乙二 別明無上
丙一 標三無上
丙二 釋三無上
丁一 正行無上
戊一 標六正行
戊二 辨六正行
己一 最勝正行
己二 作意正行
己三 隨法正行
庚一 列二隨法
庚二 解二隨法
辛一 無散亂隨法正行
辛二 無顛倒隨法正行
壬一 列十無倒名
壬二 解十無倒義
癸一 於文無倒
癸二 於義無倒
癸三 作意無倒
癸四 不動無倒
癸五 自相無倒
癸六 共相無倒
癸七 染淨無倒
癸八 於客無倒
癸九 於怖無倒
己四 離二邊正行
己五 別無別正行
丁二 所緣無上
丁三 修證無上
甲三 結顯論名分
一 論的傳譯 今天講的辨中邊頌,在印、華、藏佛學史上是很有權威的。蓋當佛滅八九百年的時候,印度的佛學界,或偏執有,或偏執空,無著菩薩,憑他多劫修得的智慧神通力和普度群迷的大悲心,請慈氏世尊說此論頌,經過了幾許艱難曲折,方才流行到這人間來。故在當時的印度,凡是善離邊執的學者們,大都奉此論為圭臬。後來翻譯到中國來,法相唯識宗的學者們,又奉為六經十一論中之一論。凡是研究法相唯識學的,都必須研究此論。後又從印度傳譯到西藏,則尊為慈氏五論之一。我們今天有緣來講聽此頌,這是多麼值得慶幸的一件事呀。
華、藏所傳,皆連天親菩薩所造的釋論名為辨中邊論。然本論的頌是彌勒菩薩造。今講的頌文,是唐朝三藏法師玄奘法師奉皇帝的制命所譯。除此譯而外,還有一種,譯名中邊分別論,是陳朝真諦三藏所翻譯的,也可參考研究。
二 論的名題 所謂辨中邊雲者:辨、就是辨別說明,中、就是不落邊見的中正之道,邊、就是邪僻有過失的偏執。因為世人多不易理解中道,很容易生起邊執,不偏於空,則倚於有,要遣除人們的邊執,使觀中道之境,修中道之行,證中道之果的原故,所以特辨明中道與二邊的意義,此頌的宗旨即在於斯,因名曰辨中邊。三 論的頌文 此頌的全文,在國文譯本分為七品,在藏文譯本僅分五品,因為它把四五六的三品合起來了,所以雖減少了兩品,其內容還是一樣。全文總共一百十七頌,總分三分來講:第一頌是安立論體分,最後一頌是結顯論名分,中間一百十五個頌均為分別論義分。安立論體分的第一頌,總包括七品名稱,就是相品,障品,真實品,修對治品,修分位品,得果品,無上乘品的七品。所以第一頌,是七品的總目,也就是總安立本論的全體大綱。此七品中前六品是通辨中邊義,第七品是別明無上乘。通辨中邊義科中複分辨境,辨行,辨果三科。辨相,辨障,辨真實三品屬境。辨修對治,辨修分位二品屬行。辨得果屬果。以此六品,是通辨聲聞、緣覺、菩薩三乘的,其第七品辨無上乘則專明至高無上的大乘。
甲一 安立論體分
辨相品第一
唯相障真實,及修諸對治,即此修分位,得果、無上乘。
第一頌中所謂相者,就是辨相品所辨有漏和無漏的一切法相。所謂障者,就是煩惱、所知障等有漏法。所謂真實,就是無漏的真實清淨法。所謂修對治者,就是三乘行者應修的三十七菩提分法等。所謂修分位者,就是修斷煩惱時所經過的階段。所謂得果者,就是斷煩惱後所證的果報。無上乘者,就是專辨無上大乘行果。
甲二 分別論義分
乙一 通辨中邊
丙一 辨境
丁一 辨相
除第一頌外,辨相品的頌文,共有二十二。前十一頌說明法相,後十一頌說明空性。法相亦叫做識相,空性又叫做法性。總而言之,是說明諸法相性的道理。
戊一 辨法相
己一 辨中相
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
這八句頌,依釋論九相則分為一頌有相,一頌無相。今直觀頌文,都是說明中相的,所以合為一段來說。虛妄分別有者,虛妄就是變似的能取所取相,用以形容分別識的不真實。因為分別識的生起,緣所取的境而有能取的分別,這能取所取法虛妄不實,所有的祇是分別的心識,所以說名為有。於此二都無者,於此虛妄分別有中,能取所取二體都無。因此二取,但是依識心分別假現,都無實在的體性故。此中唯有空者,就是虛妄分別有中,既無實有的能取所取的體性存在,故實有的,唯是無所取及能取的空性。於彼亦有此者,就是在都無二取的二空性中,亦只有此虛妄分別而己。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者,一切法就是有為和無為法,因為這虛妄分別的有為和二空的無為,不是沒有,故名非空,又因二取的實體絕無,而虛妄分別亦有而不真,所以曰非不空。有無及有故者,有故、就是有勝義的空性,和世俗的虛妄分別。無故、就是無二取及虛妄分別無實。及有故、就是分別中有空,空中有分別。是則契中道者,就是一切法既不是一向空,也不是一向不空,不空而空,故離二邊而契中道。
己二 辨自相
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虛妄分別性,由此義得成,非實有、全無,許滅解脫故。
這八句頌正是說明虛妄分別識的自相。言識生變似義者,識是平常所說的眼等八識心心所,這八識都在仗因托緣而生起的時候,就變現好似遍計所執執為實有的六塵境界,故曰變似義;義、就是境。有情我及了者,這句應把前句的變似二字貫讀下來,就是變似有情,變似我,變似了。變似有情者,就是變現似乎實有自他差別的有情身。變似我者,就是因意根的第七識,一切時和我癡、我愛、我慢、我見的四個煩惱相應不斷,而謬執第八識的見分為自內我。變似了者,就是緣六塵而變似能了別的前六識。然這六塵、五根、意根、六識的四境,澈底觀之,畢竟是空,確實非有;因為這都是因虛妄分別識生起而變似的,故說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者,就是一切識心生起,都是仗境而生,現在所緣的境既沒有了,能緣的識那能獨有呢?虛妄分別識,由前此一頌文的義,便可成立為既非實有,但也不是全無,因為在三界眾生有漏分別心中,共許要修般若等行,乃能滅煩惱而得解脫;故曰許滅解脫故。若實有則應不可對治而滅,若全無則應不待治而滅。故執實有或執全無,二俱有過。
己三 辨攝相
唯所執、依他,及圓成實性,境故、分別故,及二空故說。
這四句頌文,是說明攝相道理的。什麼叫做攝相呢?就是前所講的虛妄分別有之法,內中能包攝三種自性。今在此頌的意思,正是說明虛妄分別有之法能攝三自性。諸法唯是所執、依他、圓成實的三種自性,即平常所說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由這三性即可攝盡一切有漏無漏、有為無為諸法,亦唯此三性方能攝盡一切法,故頌雲:唯所執、依他,及圓成實性。所謂遍計所執性者,遍、就是周遍色心宇宙萬法,計、就是計度,表示對於種種法境上衡量計度。合起來說,遍計就是周遍計度,凡心識可想得到的,言語可說得及的,皆是計度分別之類。凡於色等六塵、六根、六識等法執是實體的,就叫做遍計所執。二、依他起性者,就是說明一切宇宙萬法,根本都無自性,他的生起,都是依因緣而生,所謂緣聚則有,緣散則無。譬如眼前世間萬法,其生起都是仗因托緣,若無因緣,根本就沒有這世間法。再猶如人吧!人是因仗四大、五蘊、父母的精血、飲食營養素等而生起長成的,若離此等條件,人又何在?觀人既如此,乃至一草一木等莫不如是,所以一切皆是依他起,無固定性、無自然性的。三、圓成實性者,圓即圓滿,就是不論何時何處何法此皆遍滿;成即成就永遠不變,過去如是未來也是如是;實即真實:合起來說,就是圓滿、成就、真實的理性,名曰圓成實性。這裏是就一切法而辨三性的,他處也有就三性而辨一切法的。總之、一切法不出此三性,所以第一句說唯,即唯此三性,無有別性也。
然此三性怎樣講呢?頌曰:境故、分別故,及二空故說。境故、是釋的遍計所執,分別故是說的依他起,二空故是解的圓成實,這就很透澈了。蓋所謂境者,就是昨日講的識生變似義,變似有情、變似我、變似了的六塵、六根、六識的境,這些境完全是唯識變現,無有實體而似乎是有此種種的諸相,因之能執的心,就妄執是實有了。這種妄執所執性,完全是虛妄而沒有的,其所謂有,只是妄執,在事實真理上是絲毫沒有的。第二分別故者,就是說識生變似的能變似之識,他是仗因托緣而生,是依他起的。如有頌曰:『眼識九緣生,耳識唯從八,鼻舌身三七,後三、五三四』。這諸識就是此中三界所有的識心分別,此諸分別卻帶有似能所分別的虛妄相,即根據此分別義故,所以釋為依他起。依他起義,前面已解釋過了,就是依眾緣所生起的不離識諸法。若於此等法上執實體或各各自我,即屬遍計所執。其諸法的微細生滅,都是虛妄分別識,此識是依因緣而生起,故分別識是依他起。第三及二空故者,說明二空的空性就是圓成實,因為圓成實是二空所顯周遍一切法的真如,故說依二空故是圓成實。
如是依執境實,釋遍計所執;依識的分別,釋依他起;依識法中的能取所取空,釋圓成實。此二空在別種經論上叫做生空、法空,實則就是本論所解之能取所取空。由所取的境空故,能取的心亦空,這就是說明一切所緣境都是唯識所現,而識又是依他眾緣生起,故所取空而能取亦空。譬如此桌上白布,由能知的識了知是白,若所知白色根本沒有,同時能知白的知識亦不能成立。然此二空真理是遍於一切依他法中的,故依此空性真實理,望於依他等法,則曰圓滿成就真實性。如心經雲:『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意思就是說遍於諸法的空性,本來如是,不是現在空而過去是有,也不是過去有而現在是空,是一切時空,故曰不生不滅;是遍一切處空,故曰不增不減;是無轉變,故曰不垢不淨。如是常時空故,遍故,無轉變故,名曰圓成實性。依如是等義,可知妄識可攝三性。即妄識執境是遍計,本身是依他,性空即圓成。
己四 方便相
依識有所得,境無所得生;依境無所得,識無所得生。由識有得性,亦成無所得,故知二有得,無得性平等。
這兩頌都是說明方便相的。方便相者,就是依據前明識相而證入無相空的方便法門。此門依天親菩薩的解釋,僅有一頌,其次一頌,是說明諸法不同相的差別相,現在我依止頌文一貫的意思,把原來的兩門,合為一門,所以原來辨法相的九相,現在祇剩為七相了。
依識有所得,境無所得生者,就是由有能變的識,就變似六塵境、六根有情等,於是能取所取種種有所得法,推究其源,還是依於識心,似乎有能取所取,而其實非有。如前文曾釋的此境實非有,就是依識所變的境物,實無所有;因無有故,故無所得。因境無得,則一切萬法唯識之義亦同時成立。即諸法之有,由識而有,似有非實,因此能了達境無所得的智慧也生起了。此智生故,已了知境是空無;又複更進一步,證明一切宇宙萬有皆無所得,都畢竟空,其能變的識亦空,而生起了達能變識空的智慧。這意思就是說:能取的識其生起都是由於所取,所取既空,能取當然亦空;二取既空,則證得一切無相的圓成實了。由識有得性,亦成無所得者,就是說識中有能所取的有得的妄法,這妄法都是由識幻現,畢竟皆空而無實體可得,所以說有所得的法,正是成無所得的。故知二有得,無得性平等者,這二句是結文,二有得、就是能取所取二種,以這二種的種種法體不成立,僅是虛妄分別,畢竟空無所有,雖是有得卻成無得了,即此有得無實,成無得故。然二空無得中也只有此妄分別法,故有得無得二性平等。這如前面所講的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的意義是一樣。若能明了此虛妄分別有,畢竟無得,外境無故,分別境識亦無之意趣,以為入無相方便,則能達有得正是無得,無得中亦唯有妄法可得,趣證中道實相了。
己五 異門相
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唯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
異門相的定義,就是在同一某種法上,而建立種種別名。如此論上說虛妄分別,有時又叫做識等,猶如另開門戶一樣,所以叫做異門相。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者,心是八識心王,心所是心所有法;又心王是總,心所是別。心所是心王的屬性,如眼識上有領納苦樂的受,取舍好惡所起貪瞋等,這是心所系屬於眼識的。心所很多,如五遍行、五別境等,都是心所。此心所有法,又隨三界有情而有差異,如人天等六道的眾生所有的心心所是欲界的心心所,超欲界之色界有情的心心所,又與欲界不同。蓋欲界是散位,而色界則恒在定,二禪以上五識且無,只有意識、末那、賴耶三個識,至於他的心所,又比欲界少了許多,因為他是無瞋無憂苦的。到了無色界,連根身、器界也沒有了,只有心心所法了。這虛妄分別的心心所,若細分析之,深遠難測,以界地分別太麻煩了,欲界色界既不同,無色界更不同。如是三界心心所法,皆是此中所說的虛妄分別,故包含極深廣的。然王所之差別,還未說清:心者,心王,唯緣總相,如眼識緣色,唯緣色的總相。若是緣色時生起苦樂、好醜、善惡之心理,這就是心所了。如是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都是這樣。就是了境總相的名心王,了境之別相的別名心所。
己六 生起相
一則名緣識,第二名受者,此中能受用,分別推心所。
所謂生起相者,就是說明心心所法如何漸漸生起,緣識者,就是能為諸心心所法生緣的識叫做緣識,這相當於其他經論的第八識,此論上雖無說第八識的明文,而在意義中卻是有的。而且、第八識正是攝藏前七轉識所熏成的種子,有能生諸法的因緣,故言賴耶是能作生緣的識是再恰當不過了。假使細明諸法的生緣,乃是依於第八識中的種子,第八識如大地,其餘生法則如草木而已。然別論細說種子所生的前七現行,又可熏生種子,如是前七第八能熏能生展轉互為因果不斷;今此論則僅就能生的種緣方面而說,這是應當知道的。第二名受者者,受者、總包前七轉識,如眼等識,都名受者。什麼道理呢?因為此處的受不專指受心所而言,是泛指領受的受義,七轉識都有領受自境的功能,受用種種境界法,如眼緣色境,耳緣聲境等,皆叫做受者。此中能受用者,就是此八識心王中有能受用苦樂、非苦非樂等境的受,這裏的受就專指受心所了。分別推心所者,分別就是想,廣義可指一切心心所。想的定義,經中說是取境分齊,這是心上的作用,如眼識緣境取分齊相,就對於境上有彼此的齊限,這就叫做想;依此有是非彼此,依此而立種種名言,都是想。推是推動,就等於行,行的自體是思,平常通俗所講的思想,或者是想,或者同於尋伺心所,在佛典說思是心的動作,乃五蘊中之行蘊。但行蘊很廣泛,如善心所、煩惱心所、欲勝解等,皆依思造作;心理作用的活動曰推,也包括作意等心所。
己七 雜染相
覆障、及安立,將導、攝、圓滿,三分別、受用,引起並連縛。現前、苦果故,唯此惱世間,三、二、七雜染,由虛妄分別。
此處講的是第七雜染相,文有二頌八句。雜謂夾雜不清,染謂垢汙,就是有的事物本身是染汙的;有的事物,他本身非汙,而有汙物與之夾雜,這些都是雜染。但是世間有漏雜染法是否都是虛妄分別,今此二頌有詳細的說明。
現在二頌所解的是十二因緣,又曰十二緣起,十二有支。有、即三有、九有、二十五有,宇宙萬有都叫做有;集成或構成萬有的因素,叫做有支。一切萬有固由此支分構成,而尤其有情人類眾生的生命均為有支集團。此十二有支之第一曰無明,即是此中的覆障,覆障即是不了諸法的真理,所以也叫做無明;蓋無明乃是昏暗,覆真理不顯,障真智不生,這都是無明作崇。此下的及字,在每句中都可用,如曰及安立,及將導,及攝等等,顯其有十二種,不是一種。二、安立者,就是由無明為增上緣而起的行,行、即是平常所謂的行為,好的行為曰善,不好的行為曰惡,善行感可愛果曰福業,不善的感非可愛果曰非福業。又三界中還有一種不動的行為,即禪定業,沒有出世智,在色無色受天的福報,常在定中不動,感此果的就叫做不動業。如是福、非福、不動三業的行為:福就感人天的果,非福就感受三途苦果,不動就感受上二界之定果。此等行,在這裏就叫做安立:即是善的福行能安立人天福報,惡行安立三途,不動行安立色無色。換言之,安立即是有力能支配以感受三界六道之果。三、將導者,即是將護前導,此即十二支中之識。蓋識乃眾生受報的第一前導,如人類投胎時,其最初刹那就是識。此雖攏統言識,細析之,惟是第八識,以第八是將攝一切受報法之前導故。四、攝者,就是名色,名色是五蘊總名,名是受、想、行、識四蘊,色即色蘊,名色就是總攝色等五蘊,也即是總攝一切有為緣生法,故名色又叫做總攝。五、圓滿者,即是六入,此本通於根塵,但此處唯屬根,塵為根所攝入,如人受報至胎中六根圓滿時,即為六入。六、三分別者,即是觸,觸謂根、塵、識三法接觸,互為分別,如眼根緣色塵境時,能發眼識,又如緣人有分別之用,即是依三法相接觸的。如今時的心理學,亦說首先有感覺,然後才起其餘的心理作用也。七、受用者,就是觸緣所生之受;蓋三法接觸時,就有樂的感覺,苦的感覺,平等的感覺生起了。八、引起者,就是以受為緣所生的愛。愛即貪愛,因貪則引起造作,如對某人有貪,則起追求,對某事有貪,則起作用,故愛即是引起,若無所愛,則無所造作。此處的並字,也如前面的及字一樣,顯其非一。九、言連縛者,就是連鎖纏縛而不解,此即以愛為緣所生之取。取謂對所愛之事物取著,如未得的欲得,已得的恐失,此執著,無論對人對事,皆顯其成為連縛也。十、言現前者,就是以取為緣所生之有,有即有將來受報因子,亦即得三界、九有諸果之因。此有是從前面的愛取滋潤,如種已潤,就有發芽的生機,不過尚未生到地面上來,終久是要現前的,故現前名有。十一、苦果者,就是生與老死二支,此二都為苦果。雖怨憎會、愛別離等亦是苦,但此苦重在生與死,生死即為此中苦果。唯此惱世間者,就是唯此十二有支惱害世間,令世間苦惱不安,此外無有他法能造;故佛說一切是緣生,無另外之神等能造,即是此義。
三二七雜染者,三雜染即煩惱雜染、業雜染、生雜染之三;十二緣起中之無明、愛、取、三者為煩惱雜染,行、有、為業雜染,其餘識等乃至老死七支為生雜染。其次、二雜染者,謂因雜染,果雜染;前面的煩惱雜染和業雜染的五支為因雜染,生等七支為果雜染。七雜染者,亦就十二有支而分:第一、無明曰顛倒因雜染,因無明不明真理,無常執常,是苦執樂,無我執我,非淨計淨,故是顛倒。第二、行是牽引因雜染,就是造如何行,牽引受如何報。第三、識是將導因雜染,就是受報的前導。第四名色、六入為攝受因雜染,就是將五蘊法攝合成五陰報身。第五、觸、受是受用因雜染,即由觸境而生起感覺。第六、愛、取、有為引起因雜染,即由此三能引起將來的苦報。第七、生、死為厭怖因雜染,如知世間是無常,由知無常而起厭怖。如是十二有支,從無明至老死生為流轉門,從無明滅至老死滅為還滅門。如觀察如何有生死?是緣於有,乃至行之起是由無明。如是欲滅老死,須滅無明,無明滅則一切滅。此所明三類雜染,都由於虛妄分別,如無明即虛妄中之顛倒分別,所起的行,乃至老死,也都結歸是虛妄分別。
講到這裏,辨法相一科是完了,下講辨空性一科。
戊二 辨空性
己一 辨所由
諸相及異門,義、差別、成立,應知二空性,略說唯有此。
此辨空性,有十一頌,也同前科分為七段:此第一頌是辨所由,以下第二說明非有非無的空相,第三說明空性的異名,第四說明染淨相,第五是說空中的差別相,第六是明所空,第七成立空性。應知能取所取二空性,亦名我法二空性。今明空性唯以此諸相,異門,義,差別,成立之五義而說,故曰二空性略說唯有此。
己二 辨空相
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
此四句是說明諸法空相的。何以空?怎樣空呢?就是無二故空,有無故空。無二者,即無實在能取所取二種法體。有無故者,即有能所取空無的理性;或人法是無,但有人法空的真理,故曰有無故空。非有亦非無者,非有能所取體,故曰非有;非無能所取無之理,故曰非無。此就圓成對遍計而講,遍計是非有,所顯空理圓成是非無。非異亦非一者,是就依他和圓成相對而講,依他無實自性,但由眾緣所生,然二取空理的圓成,即在一切依他法中而顯其空,並非另外有空,故曰非異。如人事無常,即在人事顯無常,非另外有一無常性。然虛妄分別法,是有能所、人我分別相的,可起種種顛倒分別的;至周遍的空性則不然了,他是可觀之離妄清靜而為聖智所親證的,本性是解脫的,若與妄法是一了,則應不能解脫,故曰亦非一。由此非有非無,非異非一等,就可說明諸法的空相了。
己三 辨異門
略說空異門,謂真如、實際,無相、勝義性,法界等應知。由無變、無倒,相滅、聖智境,及諸聖法因,異門義如次。
此二頌是說明空性的異門道理。空者、就是二空性,或空相,等於心經上說的『是諸法空相』之空相。此空相本來如是,不生不滅,無論在眾生在佛果,都無絲毫的差別。但此空相空性,就諸法真理約義而說,在其他經中又有很多不同的名稱;名雖甚多,而皆是空性相的別名,所以頌曰略說空異門。這空性相的異門,有處叫作真如,有處又叫作實際,又有處叫作無相,有處叫作勝義性,或又叫作法界等等。這些異名,都應當研究了知的,因為明了此等,同時也會通許多不同的義趣了。由無變無倒四句者,這是說明異名的理由。因為諸法的空性,是如是如是,常常如是,永無變易的。不同人事,現在如是,過一刻就不如是了,所以叫做真如,就是遍一切諸法常無轉變故名真如。由無倒者,這是解釋實際;實際的意思,謂心言中所觀說的是這樣,事實上也是這樣,毫無一點錯誤。假使實不如是,誤以為如是,或姑妄言如是,則即不是實際了。無倒也是這樣,就是沒有一點顛倒,實際如何,則說如何,一點不虛構。如空即說空,有即說有,故實際就是無倒的意思。相滅者,是解釋無相的;諸相本是隨想心所取境分齊而立名定義的,假使由達能所取空的空觀,引生空智,滅分別相,就是無有,所以相滅即無相。聖智境者,是解釋勝義性的異名:勝義又曰第一義,如真諦三藏,即翻譯勝字為第一。無論勝與第一,均是從出世間的聖智上而說,聖智之極,為佛果之智,此聖智所證的境界曰勝義,義即境故。此勝義境,雖是說的一切諸法空性,但凡夫心上並不能見,見者必定是聖者勝智,以是聖智所證之境故,叫做勝義性。及諸聖法因者,是說明法界的:金剛經雲:三乘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就是若三乘因中的或果中的種種福德智慧慈悲,都依證無為空性而差別,此中空性即是聖法之因。明了此空性,即不顛倒而證解脫清淨功德;假使不明了,就常在生死中流轉。故此一切聖法的因,名為法界,界即是因。明此,則能出生一切諸佛功德法,滅除一切有漏無明煩惱法故。其實,這些異名,只是一個空性,因各各的別義而建立多名,如由諸法空性常常如是不變,就名真如。觀察諸法無謬,就叫做實際。滅除諸分別相,就叫做無相。是聖智所緣境,就名勝義性。是生一切聖法之因,就名法界。如是等名,如上已釋。其第四句等字,表示還有多名。
己四 染淨相
此雜染清淨,由有垢無垢,如水界金空,淨故許為淨。
此一頌是說明諸法染淨相的。昨天把辨空性七段中的辨所由,辨空相,辨異門三段都講了,現在正講第四段染淨相門。此門即就差別門中所說的而釋。二空性,雖常時不變,在眾生是如此,在佛果亦如此;然在眾生位和佛果位上,就可顯其差別。在眾生位,是雜染法的空,在佛果三乘聖者位,則是清淨法的空。空雖平等常不變易,然在凡夫位的空性是染的,如同一虛空,寒帶的是寒虛空,熱帶的是熱虛空,可隨處而異。空性也是如此,在凡夫則染,在佛果則淨,故有差別了。
頌中的此字,是總顯雜染清淨二相,即在一空性上,有雜染位清淨位之別。但怎樣有雜染清淨的呢?就是由有垢和無垢。有垢真如者,就是在煩惱、所知二障之中,此不但凡夫,就是三乘聖位,他的二障沒有全淨,真如還是有垢。不過三乘於垢雖未全淨,已有一份淨了,不如未證果的凡夫,全是有垢。至佛果位,則是圓滿清淨,究竟無垢,所以說有垢、無垢。無垢亦曰離垢,謂已出離一切染垢故。如此說來,空性在眾生位是雜染的,轉進至佛果位就清淨了,豈不是成了轉變無常的東西麼?實不然也。因為空性雖有染淨及有垢無垢的分位不同,但空性本身,是遍染淨法常時如是,沒有垢淨轉變的,如地、水、火、風、空、識六界中之水界,有時混濁了,這不是水界本身的濁,乃是因地土夾其中而濁,這不獨水界了,因地界夾雜其中故成濁相。如是空性也是遍一切法常時清淨的,而因在有漏法中,故成雜染。又如黃金,在礦裏時候,雖說是金礦,而金子還是不變不失的純金,雖有雜質夾其中,而金的自身,是很純淨的。又如虛空,有熱帶的虛空,寒帶的虛空,隨處而別,但空的自體還是空,寒熱是火界的變動,不是空的變動。所以,空性在眾生位有垢,佛位無垢,只是煩惱等的有無,非空性有變。因為他是常清淨,不是先染而後淨的。即以此故,是不垢不淨,非不淨而淨,或由垢而淨的。故此不淨,不是空性自體不淨,乃由客塵的煩惱夾雜其中,如水夾土而濁,濁乃土濁。單就空性,是常時淨而沒有不淨的,此是就染淨位上而明空性。
己五 差別相
空的差別相,在經中有說十四種,十六種,十八種,二十種等。空雖是一,而隨一切法辨空,故有異相,是名空相之差別相。
能食及所食,此依身、所住,能見此、如理,所求二淨空。為常益有情,為不舍生死,為善無窮盡,故觀此為空。為種性清淨,為得諸相好,為淨諸佛法,故菩薩觀空。
以上三頌中所說明的,共有十四種空:一、能食空者,在般若經中名曰內空。內即內六根,此六根能吸收外六塵境以自滋養增長,故根是能食,即將自體外的而收入於自體以內,消化滋養。觀此六根空,名能食空。二、所食空者,為外六塵,經中名外空。為六根所緣,故曰所食。三、此依身者,般若經中名內外空。原來真正的六根,是淨色根,在身以內,其體極細,能發眼耳等識,並非可見的粗眼耳等。這粗色身,在佛經上別名根依處。前五根在現今的生理學上,叫神經系,所謂視神經,聽神經等,都非外面所得見。在科學進步的今日,用透光、顯微鏡等可見,在佛法中也說天眼可見,乃是極細微的色法,能生前五識。若加意根,則成六根。這六根都依於身,身即為此六根之所依,故曰此依身。而身亦為外五塵所依,此所依身通於內外,故所依身空曰內外空。四、所住者,般若經中叫大空。住就是世界,為身所住,同時此所住器世間宇宙是極大的,所以叫大空。五、能見此者,般若經中叫做空空。就是能觀察前面的內空,外空,內外空,大空等的觀空智而此能觀之智亦是空,故曰空空。六、如理者,即如其真理而不錯謬,即理是如是而見其如是。此如理空,在般經中叫勝義空。勝義,即最勝無分別智所緣的不錯謬境,所以如理空即勝義空。所求二淨空者,二即有為無為二法。二淨即說明菩薩求正見,修正行,修積福德智慧資糧,皆因為求雜染的有為和有垢的無為畢竟淨故,故菩薩常時觀空。此空,在般若經中名有為空、無為空,即第七是有為空,第八是無為空也。為常益有情者,是第九的畢竟空,即是菩薩修習空觀,是為的盡未來際,常利有情,無有厭倦,無有疲勞。因觀空故,則不見能利的菩薩,所利的有情,能利所利都畢竟空了,故名畢竟空。為不舍生死者,是第十無際空。即無過去、現在、未來三世的際限,亦曰無始空,即無起始之際。如觀察生死,則無初中後際,而菩薩因此常度眾生,不厭生死,亦不怕生死,故曰不舍生死。為善無窮盡者,是第十一無散空。即菩薩所修的一切福智資糧善法,如無相布施等,其功德是不可思量,故所修善行是無窮盡。修善的功德,永不散失,圓滿無上菩提,相續無盡,成無盡功德藏,故曰無散空。故觀此為空一句,是結上三空。為種性清淨者,是第十二本性空,以二乘有涅槃種性,菩薩有菩提種性,若明此種性本性清淨,使從煩惱無明出離,故觀一切能取所取,我執法執空,令本淨性離障清淨,故名本性空。為得諸相好者,是第十三相空,即為修成佛果三十二相,八十種好,為佛果功德相,故常修空。以修空故,方能圓滿佛果之相,故曰相空。為淨諸佛法者,是第十四一切法空,一切法即一切有為無為法,為得此一切圓滿清淨,故常修空,名一切法空。
以上十四種,是正明空的差別,此論也與般若一樣,有十六種空,另外的二種空,是無性空,無性自性空。此二在下辨所空門中解釋。
己六 辨所空
補特伽羅、法,實性俱非有,此無性有性,故別立二空。
十五十六的二種空,在這裏解釋了。頌中前二句,是說補特伽羅的實性是無,法的實性也是無;換言之:即生空法空,以人法都無實性故。無,即非有的意思。補特伽羅是譯音,古來譯義:有說人,有說眾生,確實之義,是數取趣。趣即天人等六趣;取趣即取此六趣的業報;數即累次之義,顯其在六趣中生死死生相續不斷,故曰數取趣,此即補特伽羅之義。有的以為這補特伽羅,有個實在的我體,如我們這人身,人死了生天,天死了墮地獄,這就是有個我。若沒有個我,誰生天墮地獄呢?不是死了就完了嗎?所以決定有個我,為取六趣之主體。在佛法中則說沒有這實在的我體,其生生死死感果受報,都是五蘊法和合相續,這一生死了,那一生仍是五蘊和合,不過有一期一期的變異罷了,不是特別有個實我相續的。
法者,梵雲達爾磨,中國譯為法。比尋常所說的法義來得廣,凡是存在者皆曰法,其不存在而無的,叫做無法,所以比尋常所說的宇宙萬有更來得廣。然此法都是不出能所二分別的,故都是唯識所現,眾緣所成;乃至法中所顯的法性,也是分別法中所顯的無分別相。此無分別相,也是依有分別的反面義所顯。因此,故一切法都是眾緣所成,唯識顯現,無論何法皆不出此定律。假使依法執實了,就是法執;依補特伽羅執我了,就是我執。譬如這張桌子,初看似有實在的物質,若依近世的物理學,或化學分析之,或依佛法的四大色法分析之,最後所立的實體,不過是分析的知識上所假立的極微塵,已是無聲無臭了。我們現在可見、可聞的,只是多極微所結合的幻象,不是實體。究其實體,反而不可見聞。且今日的化學,物理學,經了長期的考察,由原質而分子,由分子而原子,由原子而電子,原子亦由電子所組成的。況且化學所研究的質,又可消化為力,故化學到了最後,並入物理學了,無最後獨立存在的質了。其所謂最後的實體,不過是專門學者知識上立的假相,恰合唯識變現之義。由此可明諸法畢竟無實性了,即無補特伽羅實性,無諸法實性,故名無性空。無性自性空者,即無補特伽羅實性及諸法實性。換言之,即人法二空或二無性,此人法二無性,即為人法真實自性,此自性即是空,故曰無性自性空也。故別立二空一句,是總結此二空。
己七 辨成立
此若無雜染,一切應自脫。此若無清淨,功用應無果。非染非不染,非淨非不淨,心性本淨故,由客塵所染。
此八句是在理論上說明如何成立空性的。此空性之中,可有一切雜染法,亦可離雜染法而唯清淨,故空性本身非染是淨,明乎此義,即明空性。此若無雜染二句,是說此諸法空性,在未生對治以前,若是不容有雜染法在其中,則此空性即常時普遍,一切有情也應當不要修行,自然而得解脫了。但以空性是能容納染法的,故眾生於雜染法造業受生,不得解脫,要由修行才能解脫。此若無清淨二句,是說若對貪而修布施,對瞋而修忍辱乃至對散亂而修禪定,此等對治雖已生起,於染法仍不能滅除而得清淨,則求解脫的修行,豈非是勤勞無果了嗎?實則此空性是可滅除染法而唯與淨法相應的,故所修的行,也是定有果利的。所以空性中雖有染法,而可對治成淨,空性雖常遍於一切染法,而空性本淨,恒常不變。頌言非染非不染等者,前二句是標,後二句是理由。用因明來說:此空性非染非不染者是宗,心性本淨故是因。第二句非淨非不淨也是一樣,即空性由客塵所染故,不是清淨,亦非本染。就心性說,是顯示一切諸法唯心之義。
辨障品第二
丁二 辨障
辨障品者,這是七品中之第二品。障謂覆礙,能作違害。然同一障法,對有一類為障,對另一類並不為障,如所知障能障礙修菩薩行以證佛果,而對發心小乘希求涅槃果者,則不為障。此品詳細說明,共分四段。
戊一 五障
具分及一分,增盛與平等,於生死取舍,說障二種性。
這四句頌,是說的五種障:一、具分障,二、一分障,三、增盛障,四、平等障,五、生死取舍障。此五種障就所障聲聞菩薩二種種性以辨其差異,如五障中具分障則唯屬菩薩不通二乘,亦有二種具通者,如增盛、平等障,如下當明。
言具分障者,就是煩惱、所知二障同能障礙發大乘心希求佛果的菩薩,此二障必定對治完了,才能證得菩提,若唯對治煩惱障而未對治所知障,則決不能證佛果,故菩薩是煩惱、所知全分為障。煩惱、所知二名,此處未標,在最後的一頌,有此名稱。煩惱,就是貪等根本及嫉等隨煩惱。此煩惱本身就是障,煩惱即障,六離合釋中持業釋也。因為這些貪等,是精神界中的搗亂分子,使之擾害不寧,故曰煩惱障。所知障者,本身不是障,能障的是無知或無明,這無知是無能無力之種種愚弱為障。如雲:所知本非障,是障障所知。蓋所知是境,能知是心,是心應可了知的一切法性相行果境,而無智無力能了,就名所知障。如佛有大智大力遍了一切法,菩薩尚無此大智大力功德故,未能證得無上菩提。故證無上菩提,必須把無邊智德修習充足。此所知障對於唯求得涅槃果的人不為障,因為二乘的唯一目的,是解脫三界生死痛苦就算事,並不希求無上菩提故。及一分者,即指二乘人唯一分煩惱障為障。言增盛者,即就眾生的煩惱上講:如貪增盛者,即貪分行者;如瞋增盛者,即瞋分行者;又有貪瞋都不重,而唯癡重,曰癡分增盛行者。此等增盛的煩惱,能作得解脫的大障礙,必須將這些增盛的煩惱對治下去,才能證得聖果,利度有情。言平等者,等謂等分,就是貪瞋等煩惱差不多,勢力無有勝劣曰等分行者。於生死取舍者,這是專作大乘菩薩之障的,因為凡夫是取執於生死,二乘是棄舍於生死,菩薩於生死雖不取執,亦不棄舍。所以然者,蓋菩薩以智慧了一切法空,於有漏業果無所取執;同時又以大悲心故,常常救度眾生。菩薩行如是,就是成了佛,還是示現生死的。如入胎、出家乃至成佛、涅槃,都是示現,因是示現故,雖現生死即無生死,當體空寂,當下即是涅槃,於生死無所取舍,故成無住大涅槃。若是有了取舍,就成為菩薩行障,不能證得無住大涅槃了。
以上五障,具分是專對菩薩乘講,一分唯對二乘講。增盛、平等二障,通大小乘。於生死取舍,亦唯障菩薩,不障二乘。說此等五障,是就大小二乘不同而分。
戊二 九結
九種煩惱相,謂愛等九結:初二障厭舍,餘七障真見。謂能障身見,彼事、滅、道、寶,利養供敬等,遠離遍知故。
此八句頌是說明九結的。結就是煩惱。在其他經論中,或叫做纏,隨眠,都是煩惱的別名。結有九種,即有九種煩惱結縛有情在生死之中,不得解脫也。九結者:一、愛結,二、恚結,三、慢結,四、無明結,五、見結,六、取結,七、疑結,八、嫉結,九、慳結。此九稍與十種煩惱不同,其實就是根本煩惱的七種,隨煩惱的二種。根本煩惱之貪,即是此中的愛結;瞋,即是此中的恚結。這二種能障厭舍,因為愛於順境上愛著了,則不能厭離,如於好的境界愛著了,是決定不能厭離的,以能超脫三界者,定須厭離三界,如往生淨土,若不厭離穢土,根本即無往生之願,那能往生呢?瞋的恚結也是一樣,就是因為可瞋恚的逆境鬱結於心了,心裏常常忿恨,則對逆境不能棄舍,故成恚結。餘七者,就是慢結、無明結、見結、取結、疑結、嫉結、慳結。此七能障得見諸法真理的真見,使不能生起,所以下四句就解釋。一、慢結能障偽身見遍知:因為我們這個身子,本是四大五蘊所和合,假使有了慢結,則不肯把我看成虛偽無實的了。二、彼事者,即解釋無明結:彼事即彼身見之事,實為五蘊假和法,此蘊假法,無明不了以為有自體,以為有我有我所,於是則不能見一切諸法是空了。三、見結障滅諦:因為有了薩迦耶等見,則計身是實,計有我與我所;有了邊見,則計斷常,有的以為死了完了,修什麼行?有的以為我既是常,不求解脫!此等皆能障證滅諦。四、取結,障道諦:取即取執諸見,和取執外道的戒法,如牛戒,狗戒,種種不合理的苦行戒,以為這些能得解脫;或取妄見,以為世界有個造物主,唯有這造物主能令解脫,除此則無論修什麼行,不能解脫。有了這取結,則不能依佛法而修證,故障修佛法正道。六、疑結,能障生三寶的淨信:因為有了疑,則不知佛法僧為世間的唯一的真皈依處,而對三寶常常猶豫,以為外法與佛法不相上下,這就錯了。七、嫉結,能障利養恭敬等遍知:因為有了嫉妒,則對於世人的名利榮耀,不能觀察如幻了。八、慳結,能障遠離遍知:就是有了慳吝,則對於所得到的財物佛法,非常的慳吝保守,不肯給與他人。如有財物而不施,有知識而不教人,秘密保守,皆是慳結,有此慳結為障,不能解脫了。如是九種皆應遍知,因有此九,正行正見不生,故應斷除。
戊三 別障
己一 十種善法障
無加行,非處,不如理。不生,不起正思惟,資糧未圓滿。闕種姓,善友,心極疲厭性。及闕於正行,鄙、惡者同居。倒粗重,三餘,般若未成熟。及本性粗重,怠墮,放逸性。著有,著資財,及心性下劣。不信,無勝解,如言而思義。輕法,重名利,於有情無悲。匱聞及少聞,不修治妙定。善、菩提、攝受,有慧、無亂障,回向、不布、慳,自在名善等。如是善等十,各有前三障。
這裏的六頌半,是解釋十種善法之障的。十善法者:一、善,二、菩提,三、攝受,四、有慧,五、無亂,六、無障,七、回向,八、不布,九、不慳,十、自在。這十種善法,各有三種障,如「善」中有無加行障,非處加行障,不如理加行障之三障。蓋一切善法之生,賴於加行,如我們聽聞佛法,這不是一生所種的善根,乃是多生以來所加行修積的,若無加行,則怠修而不能成就。二、非處者,就是不正當的加行,如對於壞事很精進的,這就是非處加行。三、不如理者,就是所起的加行,於理不明,而多錯誤,故亦不能成就。
二、菩提中三種障者:一、不生善法,二、不起正思惟,三、資糧未圓滿,此三種都能障礙成就無上菩提。不生善法者,就是不能以加行生起善法。不起正思惟者,就是不能生起人空法空如理的思惟,所生起的是不如理的實執,此即無有智慧之故。資糧未圓滿者,即佛果上的福智資糧未圓滿,不能得無上菩提。
三、攝受中亦有三種障:一、闕種性,二、闕善友,三、心極疲厭性。攝受之義,即發菩提心之謂,以發心則統攝一切善法,不發心則散失一切善法。此中闕種性障者,就是有種人於菩薩種性尚未具足,故不能發起菩提心。闕善友者,善友的範疇很廣,如佛、菩薩、二乘聖者,以及說正法的知識,都名善友,無此善友,則闕增上緣。心極疲厭性者,就是懈怠不勤,不能耐勞受苦,修行度眾生。故有此三障,不能發菩提心。
四、有慧之中亦有三障:一、闕於正行,二、鄙者共住,三、惡者共住。由第一障故,闕合理行,所起的行都是貪等邪行,使正慧不生。由第二障故,與許多鄙陋無知的人共住,常生傲慢。由第三障故,恒與做壞事的同居,不覺受其熏染,如諺雲:『與惡人居,如入鮑魚之肆,久而不聞其臭』。故菩薩常求生淨土,與善者同居,能為正慧助緣。如是三種,都是正慧之障。
五、無亂中亦有三障:一、顛倒粗重,二、三餘,三、般若未成熟。以顛倒的煩惱粗劣沉重,名顛倒粗重,這是指的倒見,如無常計常,無樂計樂,無我計我等,能使心散亂不定。三餘者,即煩惱、業、報,三種所未斷淨之餘障,能為究竟無散亂之障礙。般若未成熟者,就是能得涅槃菩提的果之因慧,還未充分成熟,故使心不能無亂。
六、無障中亦有三障。無障者、就是無有煩惱、所知二障,或者是伏滅,或者是斷除,或者是一分,或者是全分,都是無障,無障即能得無上菩提了。此中有三障者:一、本性粗重障,就是指的俱生煩惱所知障,此是眾生生來就有,不是分別起的。二、懈怠性,就是不能對善法精進,雖對惡法努力,亦不名精進。三、放逸性,前面的懈怠是不勤,此是不謹慎,即放縱不羈之義。如有人平常很能精進,但行為疏忽,對細行不拘,亦是缺點,所以應當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才對。
七、回向中亦有三障。回向者,即將所有的功德,所修的善法,普遍回向一切有情和無上菩提。三種障者:一、著有,即是貪著三界的因果,如以所修的善求天人果報,則不能回向無上菩提。二、著資財者,就是貪著財物,不能布施利益眾生回向無上菩提。三、心性下劣者,就是心量狹小,不能以所修的善,回向無上菩提與眾生,唯自私自利,故不能使功德廣大。
八、不怖中亦有三障。不怖者,就是智德已經圓滿成就,如人未曾造過惡業,故心理上無墮三惡道的怖畏,佛法所謂不怖,不如世俗的近於恣肆無忌憚之義。此中有三障者:一、不信,就是對佛菩薩等不信有無邊福智,不信自亦能修菩薩行證佛果,故不能無怖。二、無勝解者,即對於佛法沒有堅決不動的了解,不能辨別是否真偽,因而不能產生定見。三、如言而思義者,就是不能達佛所說法的意義,而唯執文思義,而以為佛說的定是如斯,於是對於佛語許多相反的地方,反而生怖,終於對菩薩行,不敢修習;例如以為修了布施,就如放債一樣,終須償還。怖畏為解脫之障礙,此即執著文字的錯誤。
九、不慳中亦有三障:一、輕法者,即對於正法不生敬重,故不能依了知正法布施流通。二、重名利者,即趣重世間名利恭敬,不能以利等施人。三、於有情無悲者,即不能救濟有情痛苦,如見世間有情有苦,不能發救濟心,亦是不慳之障。
十、自在中亦有三障:一、匱聞,就是對於佛法從未聽聞,故不懂佛法,亦不能領受佛法,則於佛法不得自在。二、少聞,就是僅聞一點,得少為足,雖可自修,而不能度人,度人必須廣學。三、不修治妙定者,就是既不修定,則不能發禪定神通等,故亦為得自在之障。
如是十善各有三障,已全解釋,在釋論中複舉十能作為喻,玆不複贅,可自參考。
如是十善法的次第,就是先培植善根;次希證菩提,發菩提心的四弘誓願;乃有通達真理的智慧;有慧能對治散亂,曰無亂;能對治俱生等障,曰無障;將所修善能回向無上菩提;所修福智成就故不怖;由是攝法要,度眾生,以法布施故不慳;如是九種圓滿已,於一切功德法乃無不自在。如是十善法各有三障,共三十障,能除此障,則十善滿而證佛果。
己二 覺分度地障
庚一 總標
於覺分、度、地,有別障應知。
言覺分者,覺即菩提,分謂支分,就是平常所說的三十七菩提分法,這裏簡稱曰覺分。能障修此覺分的,即名覺分障。度、謂十度,亦名十波羅密,所謂施、戒、忍、進、定,慧、方、願、力、智的十種。依此十度,能度至彼岸。能障修此度者,名曰度障。地、謂十地,即初歡喜地乃至第十法雲地等,這是菩薩所修證的行位。為證此十地之障者,名曰地障。
庚二 別釋
辛一 覺分障
於事不善巧,懈怠、定減二,不植、羸劣性,見、粗重過失。
這一頌是解釋三十七菩提分的。三十七菩提分,就是:四念住──亦名四念處,四正斷──亦名四正勤,四神足──亦名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正道;總起來有七類、三十七種,曰三十七菩提分。分即支分或部份,由此各部份團結圓滿,即成菩提。今此一頌,即是說明此菩提分之障。第一句於事不善巧者,是明念住之障。蓋四念住者,就是於身受心法四事,依止正常善巧的道理,觀身不淨,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現在於這身受心法之事,不能明了通達,反而生起顛倒執著。以為身是淨的等等,就能障生四念住的菩提支分了。二、懈怠者,即四正斷之障,此亦名正勤即正當勤快之意。此四種者:一、未生惡令不生,二、已生惡令斷,三、未生善令生,四、已生善令增長。四種都要很勤勇才能做到,假使懈怠了,則便於此覺分功德為障。三、定減二者,是四神足之障。四神足者:即欲、勤、念、慧之四,這些都是關於修定上面的,此等不可缺一,若有所減,則成為障。如修定時,重在生慧發通,此時的欲勤二不可缺,若隨缺其一,則成圓滿四神足的障了。又如修定有八種斷行,就是:欲、勤、信、安、正念、正知、思、舍。此等若隨一有減,則所對治就不圓滿了。如是二種,或欲勤減,或八斷行減,都為四神足之障。四、不植者,是五根之障。就是修信勤等五,將此善種,種於心田,生根發芽,猶如植樹,根固方生。若不然者,就不能成五根功德分法了。五、羸劣性者,是五力之障,就是信等五種,雖已成根,但力不強,其性羸劣,亦為圓滿菩提分之障。六、見過失者,是七覺支之障。因七覺支乃見道相應功德,若所見帶有錯謬,則為七覺支障。七、粗重過失者,是八正道之障,此是三乘修道位上相應的功德,正對治俱生修所斷惑,因為此惑其性粗重難斷,故名粗重過失。此惑若現行,即成八正道之障。如是三十七分各有其障,合成七重,略釋如是。
辛二 十度障
障富貴、善趣,不舍諸有情,於失德增減,令趣入、解脫。障施等諸善無盡,亦無間,所作善決定,受用法成熟。
這八句頌是說明十度障的。這障,正是說明反面之事實;如修施本為斷貪,貪即為布施之障;持戒本為止惡,惡即為持戒之障等等。如是十度各各反面,即為十度之障。頌言障富貴者,就是貪著財物,不能修施斷貪,則障將來得人天的富貴。障善趣者,就是因不持戒而屢造惡,故墮惡趣,障生善趣。障不舍諸有情者,就是菩薩因為有大悲故,常時度眾生,難行能行,難忍能忍。所以能這樣者,就是因修安忍,若是不修忍辱,就不能忍苦耐勞,不能在眾生界中常度眾生,也就不能不舍有情。如菩薩因為度生常常感生善趣,生富貴家,以大悲力,不舍有情,都要修忍,若不能忍,則為不舍有情之障了。障於失德增減者,失謂過失,德謂功德,菩薩修行都是使過失減少,使功德增加,若不修精進,則不能使過少德增了。障令趣入者,此是修禪定之障。由修禪定,則能發神通,令一切眾生趣入佛法之中。若有散亂,不能修定,則障能令趣入。障令解脫者,是說障修智慧。以修智慧,自可解脫,亦能令他解脫,不修智慧,則自他解脫都被障了。障施等無盡者,是說不能修習方便度,以若能修方便,則能將所修的無相布施,回向菩提及一切有情,使所修善,如虛空一樣無窮無盡。若不能修方便,其所修的有執有限,則障施等無窮盡了。障亦無間者,是說不能修願波羅密者。間即間斷、隔開、脫離,無間即無斷。即由修習大願相應力,使所修的善法常無間斷,染法恒常遠離,因能常度眾生,圓滿菩提。若無有願,則善法有間,染法有雜,不與菩提心相應,不能度生了。障所作善決定者,即不修力波羅密之障。蓋修力者,則有主宰之力,能於所作善法得決定,若不能修,即無有力,於所作善不能決定,所謂有心無力。因此好不能做,壞不能改,故成作善的障了。然力、一、是智慧上的思察抉擇的能力,此是此不是,此是惡此是善等,能辨別決斷都是力。二、是熟練上的修習所成力,有充分任持的能力,如一件事做得很快很好,就是巧妙自在神速力。若有心無力,則為作善之障了。障受用法成熟者,此是不修智波羅密之障。第六般若度,此譯雲慧,是明了無分別理的慧,此智則明了自他差別因果等事,若不圓滿,即在受用法上成為障礙。故如是十度,在相反的方面,各有十法成為障礙,由此能令菩薩功德不能圓滿,以下是解十地的十障。
辛三 十地障
遍行與最勝,勝流及無攝,相續無差別,無雜染清淨。種種法無別,及不增不減,並無分別等,四自在依義。於斯十法界,有不染無明,障十地功德,故說為十障。這是解釋十地有十障的。但此十障,並未列名,唯就所障的十種功德法上而詮十障。在其餘的論中,如瑜珈、成唯識等有明文,說十地所斷十重障,但此論未提及。一、遍行者,就是說:得初歡喜地時,所證的真如法界,法界即一切無漏聖法之因,因證真如能生一切淨法,故在此初地,名遍行法界;又名遍行真如,就是遍一切所行平等性,不分自他彼此。然入初地前有不染汙無明,能障證此遍行真如,為初地障。二、最勝者,就是說:離垢地者,能證得出離一切有為行相之法界,名最勝真如。在證此之先,亦有不染汙無明為障。三、勝流者,就是第三發光地所證的勝流法界。蓋三地依於定力增上,在定中能廣聞總持一切佛法,與自心融合成妙法光明,此等妙法都是佛的最勝等流,三地證此名勝流法界。在未證之前,也有不染汙無明為障。四、無攝者,就是第四焰慧地所證的法界。無攝謂無所攝受,就是對於前三地所聞的佛法,在此地中化為慧焰,消溶一切法愛,不著一切諸法,名無攝真如。在未證此之先,也有不染汙無明為障。五、相續無差別者,就是第五地所證的法界。相續、即有情前後相續自他差別。第五地中能證見一切法,無有三世、彼此等等差別相,名相續無差別法界。在證此之先,也有不染汙無明為障。六、無雜染清淨者,就是第六地所證的法界。證此法界,觀一切諸法平等平等,無有差別,無有染淨。在未證此之先,也有不染汙無明為障。七、種種法無別者,是第七遠行地所證的法界。即證一切種種法皆無差別,所謂有功用的無相。在未證此之先,也有不染汙無明為障。八、不增不減,並無差別等,四自在依義者,是後三地所證的法界。以第八地是無功用行無相地,所證真如不增不減,畢竟無相無有差別,不見有凡有聖、有自有他,此為第八地所證的功德。又第八地所證的功德,有四種自在之二種。四自在者:一、無差別自在,二、淨土自在,三、智自在,四、業自在。此四自在所依義,即真如法界。以第八地不假功用任運常起無分別智,自然而然成熟一切善法,及第一無分別自在。又證入第八地,能無障礙示現淨土,對於一切色法,心想如何即如何變現。在未證此之先,也有不染汙無明為障。證第九善慧地的菩薩,則得智辯自在,由智而生的辯解無礙,所以第九地才是真正說法度眾生的時候。在未證此之先,也有不染汙無明為障。第十地菩薩得業自在,平常學佛的人把業字用錯了,謂業都是壞的,所謂業重障深,其實業還是有好的,此中所謂業,即事業之業。菩薩的三業,盡未來際,無窮無盡,利度有情,遍於法界,有不思議的業用故能得業自在。即以種種神通,造作所應作的事,為業自在也。得此事業自在法界之先,也有不染汙無明為障。
如是十地各有十障,此十障的名稱,在瑜珈有詳細的說明。此論唯總說一句,所謂:於斯十法界,有不染無明。不染汙無明,亦名不染汙無知,無明的種類共有二種:一、染汙無明,就是能發業感生死的;此染汙無明未對治,不但不能成就菩提,而且還流轉生死,所以二乘羅漢也必對治十二支中能發行的無明。二、不染汙無明,即對世出世的萬有因果差別,不能全知,曰無明。此唯為佛、菩薩障,不為二乘障,二乘證涅槃,不對治此,也可解脫。此中所明的十地障,都是就這上面說的,乃是障十地的功德,為成佛的障礙也。故頌曰:障十地功德,故說為十障。
戊四 結示
已說諸煩惱,及諸所知障,許此二盡故,一切障解脫。
這一頌,是把前面所說的五障,九種煩惱障,十善法的因障,覺分的真實障,十度的無上障,十地的成就差別障,總攝為二種障:一、煩惱障,二、所知障。頌曰:已說諸煩惱,及諸所知障者,以在前面所說的種種頌文,就是說的煩惱、所知。如九結就是煩惱障,十地就是所知障,五障和覺分通於煩惱、所知二障。煩惱障者,能感受三界生死苦惱,此若不治,則不能解脫生死。所知障者,所知即境,就是對於諸法性相之理,應了知境不能了知,所謂無知無能無力之義,此障唯障成佛,不障二乘羅漢。故煩惱為共障,所知為不共障也。此二種障,在中道大乘法,許此二障盡了,則一切障盡。以此二障是惑障,惑是業苦本,惑盡其餘亦盡,故此二盡一切障盡。然為何在辨相品以後,就說障品呢?以障乃應對治之法,若無其障,則不須修對治。佛法必須修對治已,而後障除;如人吃藥,乃為病故,先診其病,然後乃能對治病。下是辨境中三段的第三,辨真實相之有無障礙的染法。此清淨真實,若是有染障了,如何可離染障,對治而成清淨?這就是此品所說的大義。
辨真實品第三
丁三 辨真實
戊一 總標
真實唯有十:謂根本與相,無顛倒,因果,及粗細真實。極成,淨所行,攝受並差別,十善巧真實、皆為除我見。
此八句頌,是總標十種真實。真乃與妄相對之法、表示不是虛妄,是離染的清淨法。又以一切淨法,皆包括在此十種真實之中,此外無有,故說唯有十。十者:一、根本真實,二、相真實,三、無倒真實,四、因果真實,五、粗細真實,六、極成真實,七、淨所行真實,八、攝受真實,九、差別真實,十、善巧真實。下面還有一句,皆為除我見者,是解以上的十善巧真實,皆是遣除執一體我等。蓋我乃在蘊上假立,細看唯蘊,無有一體故也。故於第十善巧真實,亦有十種:一、蘊善巧,二、界善巧,三、處善巧,四、緣起善巧,五、處非處善巧,六、根善巧,七、世善巧,八、諦善巧,九、乘善巧,十、有為無為法善巧。此十種,下當別釋。
戊二 別釋
己一 根本真實
許於三自性,唯一常非有,一有而不真,一有無真實。
此即依三自性而明的根本真實。三自性者:一、遍計所執自性,二、依他起自性,三、圓成實自性。唯一常非有者,是說遍計所執的補特伽羅與諸法的實體,是常無自性,過去是無,現在是無,未來也是無,即許常時非有者,為真實性。一有而不真者,是說的依他起性,以依他之有,是幻有,不是真有,但亦不能說此依他是無,以在眾生法上,造業則感果,業果不失,修了對治,可證功德,是一定的道理,不過是幻有而不是真實的,故有而不真。一有無真實者,是說的圓成實。無者、即無有二取實我實法性,名無真實;有者、即有二性空,名有真實。此是說三自性各名一種真實,即明我法常無有性,離二取性,有二空性,為十種真實義中第一根本真實義。
己二 相真實
於法數取趣,及所取能取,有非有性中,增益損減見,知此故不轉,是名真實相。
已說根本真實的三性,此相真實,即依據三性解釋。第五句的此字,就是指的三性。頌言於法者,就是前已解釋的諸法。數取趣者,就是補特伽羅。若知道三性中的遍計所執,則於法於人不計執而起增減見了,所以第六句說是名真實相。謂離於法及數取趣的增減執,就叫做通達遍計所執自性的真實相了。然而此中所謂的增減,增者、就是此法原來無有,把他增加起來,換句話說,就是事實上是沒有,而從知識上增加曰有,此有唯從知識上而增有,現在所說法及數取趣,原是沒有實性的,依此而增加曰有實我實法,就叫做增益見了。若不承認由業而有三世生死相續的數取趣,亦不許有因緣所成的法,就是損減見了。於這法及數取趣上了知是無實體,亦知六趣生死因果等法,雖有而非實,即離增減見,而證中道實相,得遍計所執自性真實相了。及所取能取者,就是能取的分別心和所取的分別境,於此若了知是依他幻有,也就不起增減見了。因為、知道有此種種因緣所成法,即離去損減見了;又知此等法是幻有而不是實有,也離去增益見了:這是第二依他起性的真實相。有非有性中者,這是從圓成實上而說的,有者、就是有人空法空,能所取空的二空性;非有者、就是沒有人法等的實性;叫做有非有性。知此圓成實即有非有,亦離增減見,所謂有二空性,非無故離損減,無我法二取實性故離增益,這是第三種圓成實性的真實相。如是三種真實若了知了,則不轉起增減二見,而證得三性中之中實相。所謂諸法實相,應以三性上通達法數取趣及二取與有非有之真實相也。
己三 無倒真實
無性與生滅,垢淨三無常。所取及事相,和合苦三種。空亦有三種:謂無、異、自性。無相及異相,自相三無我。如次四三種,依根本真實。
這十句頌是說明無倒真實的。無倒者,就是四無顛倒,理通三乘。此無倒的反面,就是四種顛倒,所謂無常計常,依苦計樂,無我計我,非淨計淨的常樂我淨。若是離了這種顛倒,即為無倒。明了諸法是無常的,是苦的,是空的,是無我的,是一種很正確的了解,所以名無倒真實。此論依止三性的根本真實而分四類各有三義:
初、無常中的三義者:一、曰無性,就是遍計所執法,全無體性,故曰無常。二、名生滅,就是仗緣而生的依他起法,刹那生滅,所謂緣聚則生,緣散則滅,故曰生滅無常。三、名垢淨,就是圓成實性,雖常如是,然在一切眾生名有垢真如,而證聖果時名清淨真如,因為凡聖分位的不同,所以垢淨無常。二、苦中三義者:一、名所取,就是遍計所執,妄取我法,此所取執者即苦。二、名事相,就是依他起法,生滅不能自在故是苦。三、名和合,就是圓成實性,在有情生死法中,雖常時性空,而與生死法和合故,名和合苦。三、空中三義者:一、名無性,就是遍計所執法,妄有假名,無有實體,如龜毛兔角,事實是無,不知者妄執假名為有,而實無性故空。二、名異性,就是依他起法,雖不無因緣所成,唯識所現,然在通常的知識上分別,曰某法某法,在依眾緣所生的事實本離言說,假名安立言說分別,則異於事實體性,故曰異性空。三、名自性,就是說明圓成實,乃一切法空性,自性是空,故名自性空。四、無我三義者:一、名無相,就是遍計所執我法相是無,如我們不信有個造物之神,此造物神在佛智上即無所有,唯因妄執執有神相,此遍計所執神相畢竟無有,即此無相名無我。二、名異相,如第七執第八見分為我,實在第八乃因緣所生幻法,本非是我,第七妄執為我,異於第八真相,故名異相無我。三、名自相,就是圓成實性,自相就是無我,故名自相無我。以下接三頌依性各有三真實義,故曰:「如次四三種依根本真實」;就是前四種無倒,都依三性為根本,如次各有三種真實。
己四 因果真實
苦三相已說,集亦有三種:謂習氣、等起,及相未離系。自性、二不生,垢寂二、三滅。遍知及永斷,證得三道諦。
此八句頌是說四諦亦各有三種真實。四諦就因果分之,苦集為世間因果,滅道為出世因果,所謂知苦斷集,慕滅修道是也。此亦以三自性為根本,各有三種真實:一、苦相中三真實者,此在前四顛倒之苦顛倒中已說,所謂所取苦,事相苦,和合苦的三種,故曰苦三相已說。二、集諦中三真實者:一、名習氣,就是由遍計所執,依有情眾生起人我執,依諸法起法我執,此所執的雖都是空,而能執的熏生了習氣,增盛煩惱感生死諸苦,如解深密經雲:「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暴流,我於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此就是阿陀那識的意義,不和凡夫們說,因為凡夫雖有俱生我執,但不障礙修善生天,若是把阿陀那對他們說了,反而引起分別我執,熏成習氣,增加造惡趣業的苦惱,故名習氣集。二、名等起,就是正明感果的均等流類而起的一切煩惱業,謂之等起集。三、相未離系者,就是在惑業中圓成實相未離集系的真實。三、滅諦中三真實者:一、自性滅,就是遍計所執自性,本來無有,如龜毛兔角,自性不生不滅,不待複滅。以此不過因錯誤而以為有。如夜見繩為蛇,若明是繩則蛇本不生,不生亦不用滅了。二、名二不生,就是能取所取二法不生,以此二取乃妄分別,若修無相,則此二不生了。三、名垢寂二,垢寂即垢滅,以有垢真如常在垢汙法中,如明珠在汙泥中,從泥中取出名垢寂。此有二種:一、擇滅無為,即以正智將煩惱擇滅,而證清淨。二、真如無為,就是真如本身即無為,本來寂滅。四、道諦中三真實者:一、遍知道,就是了知遍計所執的實體及造物主等,同於龜毛兔角之非實有,能了知此,即是真實。二、遍知永斷道,就是依他起法,既須遍知,複須永斷,遍知即知依他法妄,永斷即若修無相則永斷二取分別。三、遍知證得道,就是圓成實性,先遍知已,然後證得,此道諦之三真實義。遍計祇一遍知,依他圓成於遍知中各加一種。是為第四因果真實義。
己五 粗細真實
應知世俗諦,差別有三種:謂假、行、顯了,如次依本三。勝義諦亦三:謂義、得、正行;依本一,無變、無倒二圓實。
此二頌是明粗細的二諦真實義。粗即粗相,細即細相,粗細是相對而講的。粗即世俗的粗淺法,細即微妙的勝義法,世俗法雖亦諦實,但澈底的實在法曰勝義,此是無漏勝智所見境義,所以叫做勝義。如在提婆菩薩的百論中,說真俗二諦,俗諦對真諦是無實的。就有人問他了,既然世俗在勝義上是無實的,那麼應當不是諦了?他解釋的大意說:真俗二諦,是就淺深粗細相對上講,如這把茶壺,對杯子說就大,對桌子說就小,因為對待的不同,說大可以,說小也可以。世俗諦對世間的虛妄錯誤是諦實,若對出世究竟真實義,則不實了。又如依他對待遍計是有,有因果故;對圓成法,依他則空,勝義上無有故。如今說真俗二諦,名為粗細真實,也是就對待而說,無有固定的義。頌言應知世俗諦,乃至如次依本三者:是解釋世俗諦亦依三自性三種根本真實,而有三種差別:一、假世俗,二、行世俗,三、顯了世俗。假世俗者:就是遍計所執法,但有假名,無有實義。行世俗者,就是依他起法,生滅無常。顯了世俗者:就是為顯了圓成實性而施設的言說分別,實則圓成實是離言說分別的。此世俗法上有三種義,都是依於三性而建立。勝義諦上也有三種差別:一、義勝義,二、得勝義,三、正行勝義。此義勝義,即勝義本身,勝義勝義真如法界。得勝義者,就是離障所證的涅槃,真如雖遍一切法,自體常住如是,而要對治煩惱已後,才名證得涅槃。正行勝義者:就是修行能證涅槃的正行,就能證勝義名為勝義。此三種勝義,惟根據三自性中圓成勝義,以圓成有無變無倒等義,而建立三種勝義。依止勝義常不變異,建立義勝義,得勝義。正行雖是有變,然從無倒而能證勝義,建立正行勝義。故依無變、無倒二種圓成實,而建立三種勝義。
己六 極成真實
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
此二句是解釋極成真實的。分有二種:一、世間極成,二、道理極成。極成者,就是究竟普遍共同允許的意思,在因明上叫做世間共許、道理共許等。如說此杯,大家都許可為杯,此等是世間從習慣上共知共認的種種名相,名世間極成。道理極成者,是由專門學問的學理而成立,如天文學上說太陽大於地球,在普通人,則說太陽不過面盆大而已,其說大於地球者,以種種理由而成立,其理由就是因,又舉出許多譬喻,如畫圖列表等,為明天文學理的人所共許,名道理極成。前中世間極成,是依遍計所執自性成立,以世間常常依遍計習慣立名起相。道理極成則通三種,如立萬有造主宗,以種種因喻而成立,則是遍計。又如以學理說明世間是因緣所變,就是依他起。其以道理說明一切諸法畢竟空,就是圓成實。
己七 淨行真實
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
這二句頌是說明淨所行真實的。淨所行者,就是離惑淨智所行的境界,此有二種:一、出離煩惱障淨智所行境,二、出離所知障淨智所行境。此二種唯依圓成實安立,不過出離煩惱障所行是一分圓成,必出離所知乃為全故圓成,空名淨所行真實。
己八 攝受真實
名、遍計所執,相、分別、依他,真如及正智,圓成實所攝。
此四句頌,即說以五法攝一切諸法。五法者:就是相,名,分別,真如,正智;有的說正智,如如。此五法皆三自性所攝:名即遍計所執,相與分別即依他。相是立名的所依法,如立色受等名,就是依於色受等事實而建立,此種種名,就是遍計所執;相,分別,是色及心心所的依他起法。真如、正智,即圓成所攝。蓋正智者,就是無倒的正行,依此可了知真非真實而證真如。此中五法三自性相攝,和瑜伽及成唯識論不同,雖此義成唯識論亦說,不過顯示其不同的一種,而成為確定義的,還是另一種說法。如成唯識言三自性和五法相攝,名,相,分別,正智的四種,都是依他起法;真如是圓成實法。所以遍計不攝者,以五法是有,遍計是無,故不收攝;這是瑜伽唯識所決擇如是。其所說的依他,包括染淨依他,故正智雖是清淨亦包括在依他之中,這和辨中邊論是不同的。然以此論的出發點與他論有異,如卷首雲:虛妄分別有;以依虛妄故唯說染的依他,其淨依他的無倒行則攝入圓成;故此論與唯識等不同。由此,此論的圓成義廣,包括真如及淨依他。依他義狹,唯攝染汙。成唯識論則依他寬,包括染淨,圓成義狹,唯攝真如空性,此是兩不同處。
己九 差別真實
流轉與安立,邪行,依初二;實相、唯識、淨、正行,依後一。
這是解釋差別真實有七。在其他的經論中,叫做七種真如,在本論則叫做七種真實。一、流轉真實,二、實相真實,三、唯識真實,四、安立真實,五、邪行真實,六、清淨真實,七、正行真實。此中流轉真實者,就是生死流轉一切有漏生滅法。安立真實者,就是安立三界眾生果報,此即苦諦。邪行真實者,就是煩惱和業的集諦。如是三種真實,都是依於遍計執和依他起所明的真實。以下的實相,唯識,清淨,正行四真實,唯依後一圓成所明的真實。實相真實者,就是諸法空相,一切諸法中所明的生空法空,即諸法實相。唯識真實者,就是總攝一切有為無為法,都是唯識所現,無為性也是唯識所現,名唯識真實。清淨真實者,就是離染所顯的清淨涅槃滅諦。正行真實者,就是能證真實的正行道諦。這四種都是依圓成說,故曰圓成實所攝。
己十 善巧真實
庚一 總顯
於蘊等我見,執一、因、受者、作者、自在轉、增上義及常,雜染清淨依、觀、縛解者性;此所執、分別,法性義在彼。
此八句頌是總顯十種善巧的。十善巧者:謂蘊善巧,界善巧,處善巧,緣起善巧,處非處善巧,根善巧,世善巧,諦善巧,乘善巧,有為無為法善巧。在此十善巧中,都可生起我見:一、如在五蘊中,計執有一個根身,明佛法者觀之,即色受等五蘊,如身即色蘊,苦樂等就是受蘊,思想就是想蘊,善惡等就是行蘊,心等就是識蘊,離此五外無一實體,所以眾生亦無實體,唯是蘊法的積聚體,沒有統一的實在我體。然通常稱為我者,都以為有個獨一性,實則乃和合假相,如依團體立名曰佛學社,即同依五蘊法立名某人,除和合聚別無實體,不過假名曰某人而已。為破執一的我相,須善巧通達五蘊,名蘊善巧。二、執因者,就是計執有情,雖是和合相,但必有個實在東西為因,此因體即我,為執因我。為破此執,說十八界、界、即種子因義,和六根、六境、六識,各各有起現行的種子,以此為因,此外無有可為因之我;能明十八界為界善巧。三、執受者,就是有種人作如是念:若無有我,誰受報呢?覺得必有個受者為我才對。然仔細觀之,所受不外色聲香味觸法六塵,受六塵的不外六根,此十二處即是能受所受,能破此執為處善巧。四、計作者者,有種人雖不計受者,然以世間萬物必有造作起來者,計能造作者即我。破此計執為說十二緣起,以三界因果都不出十二緣起,所謂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名色,名色緣六入,六入緣觸,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死。這最後的生老死,就是展轉由無明煩惱業所起,除此以外,無有可執為我者,所以佛法中不說有造物的天神主宰,破大自在天、大梵天等執;亦不說人各有神我,常住不滅。縱說第八識有去後來先作主翁的功能,但此識不能造作,無力隨轉,等流水之決東則東,決西則西,毫無主宰。第六意識雖能造業,但隨緣起滅,亦無自在。故沒有作者的我,唯是十二有支的無明等。以無明不明無我,不明苦,造業而感生死果報,此一切業報,乃十二緣起展轉所起,故依十二緣起,可破作者計執。五、執自在轉者,自在轉、就是隨自意而轉變其餘種種法,有的人以為能以自在力轉變其餘種種法者,就是我,就是主宰。破此計執,須善巧處非處,就是一切諸法沒有絕對自在力,每法有的是可以如是的,有的則不可以如是,所謂有是處的,有非處的;如地能載而不能覆,火能熱而不能冷,各有是處非處,破此計執為處善巧。六、增上義者,有一種人計執有種特別殊勝增上勢力之義,叫就做我,如眼根能發眼識,眼若壞了,識就沒有,眼根就是眼識之增上。依此而計我者,為說凡是增上之法都不出二十二根,除此以外,無另有我為增上義,為根善巧。七、執常住的物體為我,破除此執,為說三界道理,以所執的是因果法,因果生滅,有過去、現在、未來等三世,明於諸法的空性外,都無有常,為世善巧。八、雜染清淨依者,就是計執染淨所依為我,除此執為說四諦,如說染法的因果就是苦集,淨法的因果就是滅道,依此四諦而有染淨,除此以外無有染淨,故破此我名諦善巧。九、執觀行者為我,除此我執為說乘非乘,如能修觀行者,則能證聖果,依此義上建立聲聞、緣覺、菩薩三乘聖者義,此三乘聖果皆以修行所得,無有實在的我體,能破此執名乘善巧。十、執縛解者為我,有種人以為生死有系縛,涅槃有解脫,若無有個主宰的我,則應無有生死涅槃了。破除此執,須明一切有為無為法,就是由有為染法而有縛,證無為淨法而解脫,破縛解中都無有我,名有為無為法善巧。依此十善巧,破除十我見。又在此十種法中,每一法都包括三性:如在五蘊的色法中,依色法而執為有實體者,就是遍計所執,了知此色是眾緣所生,唯識所現的,就是依他起,了知色即是空,就是圓成實。在色蘊是如此,乃至受想行識及界處等亦是如此,故三自性遍在五蘊等法之中,以上總顯十善巧竟。
庚二 別明
辛一 蘊善巧
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
此二句是解釋蘊善巧的。蘊者,和合積集之義,亦名曰聚。色非一色,受非一受,乃是多種集合,名曰非一。將此多種法而合為一聚法,名曰總略。在此非一和總略上有可分段落義者,曰蘊。分段、就是有分齊段落,如人似是一系形體,而有色受等和集。在色之中又自成分段,就是色蘊。如色如是,受亦如是,想亦如是,乃至識亦如是。蘊,古譯曰陰,乃陰蔽之義,今據正義譯蘊。
辛二 界善巧
能、所取、彼取,種子義名界。
這二句是解釋十八界的。能取即六根,所取即六塵,彼取即六識。此十八法都名曰界。界即種子之義,明此十八都有能生種子因義,名十八界。
辛三 處善巧
能受所了境,用、門義名處。
此二句是解釋十二處的。言處者,有用義、門義;能受用門就有六根,所受用門就是六塵。
辛四 緣起善巧
緣起義於因、果、用,無增減。
此二句是解釋緣起善巧的。對於因上、果上、用上沒是增益、損減見,即明十二緣起因果用的實相。不起損減見者,就是承認有因果。不起增益者,就是不起有天神,神我等不平等因。若明此義,即離增減妄執,為緣起善巧。
辛五 處非處善巧
於非愛、愛、淨、俱生、及勝主、得、行不自在,是處非處義。
這四句是解釋處非處善巧而破除執著有自在我的。頌雲於非愛者,顯於非愛果不能自在,如人原不願意墮地獄,而由罪業則墮;又如人人都不願意有老病死苦,而由業熟不能不受,故於非愛不能自在。於愛不能自在者,如有人由其福業而受福報,亦有欲受而不獲,亦不自在。於清淨不自在者,就是果必由因,因熟方感果,如持五戒生人天,修七覺支證涅槃,而證無上菩提則必修福慧雙足。俱生不自在者,就是在一個三千大千世界中,無二佛陀,如娑婆世界同時唯有一釋迦佛。至世呼某某人為活佛,此但是俗套耳。在一小世界同時亦唯一轉輪聖王,無有第二,名曰俱生不自在。勝主不自在者,就是作梵王、帝釋、轉輪聖王等,所依身必是男身,乃堪為世勝主。證得不自在者,佛及辟支佛果亦必男身,乃能證得。現行不自在者,如已證初果者,於俱生善上定不再生起殺行,因為已斷惡法因故。如初果如是,其餘聖果亦定不會再做惡行了。在凡夫也有許多決定不能做的限量,如佛在世時,琉璃王欲滅釋種,佛觀此乃業熟,無法可救,而目犍連曰:吾可以神通,把釋種盡救入空中。佛曰:汝可救釋種,亦可將眾生業力置入空中否?目連默然。現在的人世,這樣殘酷,也是我們的共業所感,縱然一人起修禪定等力,常時亦不過解脫一人而已,至共同大業,是難可全轉的。所以,業力最大,若業熟了,當時發心修行,不過種將來的因,把共業減輕,雖在苦中而逆來順受,不難忍苦。至要不受苦果,決定要不造,或治滅惡業。故在佛法中真正明信者,就須惡止善行,依此而修,可得解脫,不然、雖求佛也是無用。如佛弟阿難自未修行證果,時依止佛,亦仍不免摩登伽難,此即依因得果之真實教授。如是七義,即明有是處可自在的,有非處必不能自在的道理。
辛六 根善巧
根於取、住、續、用、二淨、增上。
此二句是解釋根善巧的。根者增上為義,有二十二,能發取六塵的六識增上功用,故眼等六根曰取。又我們在睡眠等所以仍成為活人者,這就是命根,故此名住增上。續增上者,就是男女二根,能使家族相繼不絕。用增上者,用即受用,即能受用之苦、樂、憂、喜、舍五受根。其中舍受者,就是非苦非樂的平等受。二淨者,就是世間清淨和出世間清淨。信等五善根,為世間清淨增上力;已知、未知、具知三無漏根,為出世清淨增上力。未證聖果之前將入見道者,為未知根;已證聖果,已知四諦,為已知根;成阿羅漢佛,為具知根。此為出世善法上三根。由此,增上的根不出二十二種,即眼等六根加命根、男女二根,為九根;加苦等五,為十四;加信等五根,為十九;加後三為二十二。所有能作增上的,不出此二十二種。
辛七 世善巧
因果已未用,是世義應知。
此二句是解釋三世的。因已受用,而果尚現在,則為現在;因果皆已受用,則為過去;因果皆未受用,即是未來。一切法凡具有因果已、未受用義,皆世所攝。
辛八 諦善巧
受及受資糧,彼所因諸行,二寂滅,對治:是諦義應知。
此四句頌是解釋四諦義的。能受及受苦的種種資糧,就是苦諦。彼所受種種苦的因,就是集諦。能滅此苦集二諦的,就是滅諦。能對治此苦集的正行,就是道諦。是四諦義。
辛九 乘善巧
由功德過失,及無分別智;依他、自出離,是乘義應知。
此一頌是解釋三乘義的。乘者、運載之義,就是能由生死海,運載到涅槃城。此乘有三:頌言由功德過失等者,就是說的三乘聖者。若是依他人聞涅槃功德生死過失而得出離者,為聲聞乘。不從他聞涅槃生死功德過失,自覺得出離者,為獨覺乘。不從他聞而自然起無分別智,得出離者為大乘。這些都是應當了知的乘義。
辛十 有為無為善巧
有為無為義:謂若假,若因,若相;若寂靜,若彼所觀義。
這一頌是解釋有為與無為法義的。先一句是總,後三句是別釋。若假,若因,若相,是解釋有為。假者、就是但有假名,無有實體的諸法。因者、就是攝諸種子的藏識。相者、就是依報的器界,正報的根身,以及所受用的六塵境,能取現量境的前五識,能思惟的第六識,能恒審思量的第七意,都包括在相中。如是若假、因、相,都是有為。若寂靜,若所觀義,是解釋無為,以所證涅槃,能證的道諦,都寂靜故。若所觀義者,就是涅槃本性的真如,以真如是無分別智所緣境故。
丙二 辨行
第三辨真實品已講完了,以下講第四辨修對治品,這是真正說明修行方法的,照此修行,就可對治煩惱。如因病用藥,有如何病用何藥,對如何障,修如何行。
在境行果三大科中,此為第二之辨行又分二:辨修對治,辨修分位。這樣分法,是顯然都在行上說。以前面所說的境,是依佛的教法觀所詮理為境;這裏的行,就是凡修行的人,都必須依所明理而去實行,所謂欲證真理,必須修行。以真實理境,是諸佛聖智所證,異生有虛妄分別,常在顛倒中造業受苦,故為對治妄倒,修對治行。
辨修對治品第四
丁一 辨修對治
戊一 正辨修治
己一 四念處
以粗重、愛因,我事、無迷故;為入四聖諦,修念住應知。
這四句是解釋四念處的。四念處者,就是身、受、心、法。能修此四,就能住在正理之中,為後來引生定慧的根本。其實此四就是四種觀慧,慧依於念而得生起安住,名曰念住,就是於所觀境理,反複觀念成極純熟,明了不昧。例如平常所雲念佛,也是依佛以念念明了不昧,後成為定而引生慧,慧能相續起名住也。四念住的身、受、心、法,怎樣成為四種正念呢?就是觀身不淨,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由此四觀,使慧得住,名四念住。頌言:以粗重故者,粗鄙沉重,非淨非妙,這是解釋觀身不淨。以愛因故者,這是解釋觀受是苦,以受是愛因,欲斷貪愛,必觀受是苦,才能對治。我事故者,這是解釋觀心無常,以執為我的七八識或心心所,今觀是無常,則執為我之所依事亦無常矣。了知一切法都是無我,則於法無迷,故為觀法無我。修此四念住,亦可悟四聖諦,如觀身粗重故,即行苦性,證入苦諦。觀有漏受,是愛因故,則證集諦。觀心是我執所依所緣事,無常生滅,則離斷常,悟入滅諦。觀一切法若無迷昧,則入道諦。修四念住能入四諦,在其餘的論中,則說此四為苦行相。觀集,觀滅,觀道各有四行相,所謂四諦十六行相,依十六行能入見道,即是每諦各有四行,依此四行則入苦諦也。然四念住是佛法根本觀慧,心能全住此四境中,才能入佛法,才是出世法,不然即非出世法,故四念住為出世法的基本。
己二 四正斷
已遍知障治,一切種差別,為遠離修集,勤修四正斷。
此四句是解釋四正斷的。四正斷又叫做四正勤,就是持戒。乃依前面所聞的佛法根本要理,而起實際的修行。依此修行,則能將已生的惡令斷,未生的惡令不生,已生的善令增長,未生的善令生。換言之,就是將所有的惡法皆伏滅,所有的善法皆生長,即叫做四正斷。頌言已遍知障品,一切種差別者,就是由修前面的四念住已,所有的一切能對治的無我等,所對治的我倒等,皆能遍知,既遍知已,因欲遠離這些障品,故精進修習四正勤,依此能令所有的善法生,所有的惡法滅故。
己三 四神足
依住、堪能性,為一切事成。滅除五過失,勤修八斷行。懈怠、忘聖言,及昏沉掉舉,不作行、作行;是五失應知。為斷除懈怠,修欲、勤、信、安;即所依、能依,及所因、能果。為除餘四失,修念、智、思、舍,記言、覺沉掉,伏行、滅等流。這四首頌文都是說明修四神足的,前面所說的修四念處,是著重在明理,四正斷是著重在持戒,此四神足是著重在修定。定即頌首依住的住,蓋梵雲三摩地,漢譯謂等持,即是心力的平等住持。若能修成此定力,則有堪能性,有能吃苦耐勞堅強性,不論什麼難行的事能行,難忍的事能忍;其不能行不能忍者,都是未曾修定,以定力是有堪能的。在佛法上說,有定力能修積世出世善法的大乘菩提資糧,乃至六度四攝,廣度眾生,故為能成辦一切事而修定也。言滅除五過失,勸修八斷行者,以五過是修定的障礙,五過不除,則障定不生,為滅此五,故修八種能斷行。五過失者:一、懈怠,二、忘聖言,三、昏沉掉舉,四、不作行,五、作行。懈怠之義,就是不能努力斷除煩惱,修習善法。忘聖言者,就是把教法中所說明的正理正行忘失了。沉掉者,此本二種法,今合為一;沉即昏沉,心性沉下,闇不清明,和睡眠差不多。如有種人,坐下則睡,此即昏沉。又有種人,不坐則已,一坐則東想西想,似乎有物掉來掉去,又如好像以手將物托空,此即掉舉。凡定心沉之極者,即為昏沉;舉之極者,則為掉舉。有此沉掉,心不清明寧靜,故為定障。不作行者,就是對於應作加行的,而不作加行,則成過失。如於昏沉,應作加行令心提起,住於正念,又如掉舉,應作加行令心安定,反而不作,則成過失。作行者,就是對於不應加行者而作加行,亦成過失。如定心已平等任運相續,於此反作加行,則成過失。故應作而不作,或不應作而作,所謂作、止、任、滅,都成過患。對此五過,須修四神足。四神足者:謂欲、勤、念、智,修此四法,能成就定。因有欲故、則有希求,因有勤故則能精進,因有念故、則不沉掉,因有智故、則能抉擇。故由此四,能成就定,定則發通,以神通力,能做平常不能做事,有超普通人之力,就是四神足的功能。在此四下,再加四種,為八斷行,即加信、安、思、舍。由此八種,則能對治五過:為對治第一種懈怠過,修習欲、勤、信、安四種。欲是所依,勤依能依,勤必依欲而起,以欲乃希望之義,對於修定發生希求,乃勤勇精進而去修定。然有希望,必由所信,信即信仰,因信仰修定的功德,故起希望,故信又於欲因。由欲則發精進,精進所生果即輕安,亦名為定。古言「知止而後能定,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亦是此義。安即身心上輕安,亦即成就定之象征,定既成就,即能對治懈怠了。對治其餘的四過者,謂忘聖言,沉掉,不作行,作行等四。為對治此四,修念、智、思、舍四種。由修念故,即能明記不忘,對於聖教理趣,常時現前。由修智故,能覺察心上有無沉掉。由修思故,就能生起伏除沉掉的加行。由修舍故,則能平等安住。如是四種,念智尤其重要,由有念,則能生起正智,於是覺察沉掉、而起加行,知心住平等而不作加行,亦是正智。頌言:記言等者,就是解釋上二句的,能記得聖教正理,如諸行無常,諸法無我,一切唯識所現等,就是念。能覺察心上有無沉掉,就是正智。能修伏除沉掉的加行,就是思。能任定心平等流行相續不斷者,就是舍。如是八斷行對治五過失,皆為修出世定的方便。蓋定在修行上非常重要,若定能成就,有莫大的受用,此中不過大略解釋,其詳細則在瑜伽師地論等。近有阿旺堪布的修定儀軌,也可參考。
己四 五根力
已種順解脫;複修五增上:謂欲、行、不忘、不散亂、思擇。即損障名力,因果立次第。順抉擇二、二,在五根、五力。
這八句頌是解釋五根和五力的。第一句頌是結釋前文,就是所修四神足等,都是隨順於解脫分的善法。由已修習此等善法,故曰已種順解脫。即於此之後,更複修習五種增上,增上即根之義,以有殊勝勢力故,如草木等,枝幹花果都依於根,作勝增上。此有五種:就是平常所說的信、進、念、定、慧五根。由此五種,能為欲加行等五法增上,如修信故,則起願欲,信即為欲的增上。又如對於彌陀淨土不發生信仰,以為是烏托邦,則不能發願往生。如是對於佛法的三乘,不發生信心,也不能願證菩提。故凡生起願欲,必定要有信為增上,故信能生欲。第二精進者,是修行人的要素,凡修行必要精進,有精進才能修行,才能長養善法,故精進為修行的增上。第三念者,念就是明記不忘,無論對於五法、正行、正果,都不忘失,此即能為不忘境的增上。第四定者,就是心一境性無有散亂,能為不散亂的增上。第五慧者,有慧則能對於一切法上思惟抉擇,此能為思擇的增上。此信等五對欲等五有增上用,故名為根。即此五根本身成就了,又能發一種殊勝勢力,能制覆障,漸漸損減障的力量,就叫做力。在這五根又名五力的次第上,即是因果次第:如由信欲則起加行精進,由精進則於佛法不忘,由明記則不散亂,由不散則發慧能思擇,因果的次第是如是。再就根力的方面說,五根就是因,五力就是果,在未自在位則為根,在已自在位則為力了。
如前所修的四念處,是重在思慧,四正斷是重在持戒,四神足是重在修定,五根成就了,有增上制伏煩惱的功用就是力,則綜合戒定而成修慧。此四位無論大乘小乘分判位置,都有順解脫分和順抉擇分,或名資糧位和加行位。如小乘的五停心、總相念、別相念,就是資糧位順解脫分;暖、頂、忍、世第一則為順抉擇分加行位。今在此五位中,其四念處、四正斷、四如意足,是在順解脫分位;其五根、五力,則在順抉擇分位。順抉擇分的暖、頂、忍、世第一,暖頂是屬於初二,是在五根;忍、世第一是屬於後二,是在五力。就是在暖、頂位修根,在忍、世第一位則修力了。故頌曰:順抉擇二二,在五根五力。就是四加行位有二在五根,有二在五力也。至於大乘的說法、則說修到念住,能發大乘菩提心,為十信入初住位。修正勤、四如意足,為十住、十行、十回向位。五根、五力,也在四加行位。不過大乘行上較為廣大,所修六度四攝等法,實則此中也可包括的。菩薩到了加行位,則常在定位之中,所修加行也相續不斷,故此中所說的都是實地修行的方法,真正的出世行。此行簡單地說:就是戒、定、慧三學,稍廣就是六波羅密,再廣就是三十七菩提分法。此菩提分法複分資糧、加行、見道、修道、無學道,前面所說的五位,都是見道以前的。
己五 七覺支
覺支略有五:謂所依、自性、出離、並利益、及三無染支。由因緣、所依、自性義差別,故輕安、定、舍,說為無染支。
這八句頌是解釋七覺支的。七覺支者:一、念,二、擇法,三、精進,四、喜,五、輕安,六、定,七、舍。今在此論中,則先合成五支以說,因為把後三覺支,攝為無染支了,其實還一樣的。本來三十七菩提分都是覺支,不過此七是正說入見道真理為自體的,故特名覺支,成為覺不覺、聖者凡夫的關頭。就是七支圓滿了,則得聖果;七支未滿呢,仍是凡夫。故七覺支,為三乘所必須。此中言所依者,就是念覺支,即依聽聞正法,記憶得很熟,正念能時刻明了現前,就是念。此念乃別境心所之一,於曾習境明記不忘為性,為正慧所依是其業用,故依於念,慧得安住,由是念為慧的所依。二、覺自性支,就是擇法覺支。擇法者,謂對一切法的事理,作詳細的抉擇,為有為空,為真為妄,為染為淨,為善為惡,此種詳細剖解的功用,正是慧用。故擇法是慧的自性,現觀苦是逼迫性的,集是因緣義的,滅是寂靜性的,道是正行等義,都是智慧之用。三、覺出離支,就是精進覺支,就是在智慧抉擇以後,從染法障蔽中出離,而能出離的,唯有精進。四、覺利益支者,就是喜覺支,喜在大乘屬初歡喜地,在此中是說正能證真斷惑,證得向未證得的真理。如求證佛法者,欲明生空法空真如性,聽聞正法,依所聞的去修止觀,而在此位中正能證得真如了,故得大歡喜;初地因名曰歡喜地。此支通三乘說,二乘證得生空真如,亦叫做利益支,離一切障生大歡喜故。及三無染支者,是從染法中出而成清淨的,就是輕安、定、舍三種,此三的自性也是慧,故亦曰覺支。頌曰由因緣者,是釋輕安無染支。就是凡得輕安者,完全和有漏法粗重的相反,故輕安就是離雜染法的因緣。由所依者,就是定無染支。定者、梵語三摩地,此譯等持,即平等任持,無有沉掉。由自性義者,是解舍無染支。依於定位心境上無所纏著,平等任運就是舍,故定為所依,而無染之自性則是舍。不過舍有行舍及受中的舍之別,行舍就是十一善心所中的舍,受舍就是苦樂等五受的舍受,此處是說的行舍。如金剛經雲:『應無所住,而生其心』。這無所住著生起善心,即是行舍。無所住著,也就是和平等空慧相應的舍,如行布施,既無能施,亦無所施,亦無施物,而成三輪體空的無相大施,這是舍的功用。又如古來禪宗的祖師說:『用心要不落窠臼』。因為平常用心,大都是有所偏重的,偏重即落窠臼,則有執著,如有了中心,則有四邊,故能除此種過患,就是舍了,如是七覺支,是在三乘證聖果時所相應的法,蓋無論何聖果位,他所相應的善心所,唯有二十一種。七覺支就是此二十一中所提出的要素,如念覺支,擇法覺支,定覺支,是屬於別境心所的。精進,輕安,舍,三覺支,是屬於善心所的。喜覺支,是屬於遍行中受的。所以,七支正是二十一無漏善心所攝。
己六 八正道
分別及誨示,令他信有三,對治障亦三,故道支成八。表見、戒、遠離,令他深信受,對治本、隨惑,及自在障故。
這二頌是解釋八正道的。八正道者:謂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八種。此八種又名八正行,即在見道以後,依所見的真理,常時修習的八種正行。此在本論中,則分為四類而講:一、分別者,就是正見,即在無分別智冥證真如已後,起後得智,而正分別聖凡、善惡、染淨、因果,此之分別,就是頌中所說的分別,為根本智所引起。如研究地理系的人,平素對於地圖很透澈,一旦身臨其境,則對於當前事實很清楚。如是正見的後得智,即將根本所證的境界,重行溫習,故亦極其正確明澈。二、誨示者,就是依正見所得到的而起正思惟,依其正語而化導眾生,教誨他人,所謂自悟悟他,此為正思惟及正語一分。三、令他信者,就是以佛法開示他人,令深信受,此亦大乘菩薩之行,蓋菩薩所主要的,是依法利人,令於佛法生信起行;此包括三種:一、正語一分,二、正業,三、正命。正語者,就是所說的都是非常正確的佛法的勝義,離諸語中綺語、妄語等的過失,能令聞者生信。正業者,業通三業,就是身語意三業清淨,最能令人生信。正命者,就是正當的生活方式,蓋能使生命相續維持,必要有衣食等資身之具,而謀此衣食的必定要正當。如佛在世時,出家人應當乞食;或依止正當的職業,得正當的生活,都是正命。此三種能教化他人生信,就是修道的時候,因為若能修此,則能令他於佛法生起正信,令佛種不斷。由正語則表示見淨,能令他知自己有殊勝慧;由正業能令他知自己有淨戒;由正命,能令他知自己有遠離。然此中所謂淨戒者,是說的別解脫戒、定共戒後的道共戒。禪定未起為別解脫戒;定已生起,自然不犯戒,為定共戒;見道、修道與無漏智同時現前的為道共戒。四、對治障者,也包括三種:謂正精進、正念、正定。頌言對治本惑者,就是修所斷的俱生惑;以在修道位中,分別的煩惱已無,而貪等俱生則仍有。對治隨惑者,就是惛沉等大隨煩惱,以大隨遍於一切染心,凡起煩惱定與俱起。對治自在障者,就是能障礙殊勝的自在功德,能對治此等的,就是正精進等三。如由正精進則於定慧有殊勝力,能對治俱生根本煩惱。雖念等亦能對治,而在對治時,必起精進故。次由正念,則能系念安住止等相中,能對治惛沉等大隨煩惱。次由正定,則能對治不自在的定障,如定不深,則不能引種種功德,故有慧解脫的羅漢。雖有智慧斷治煩惱,然禪定未曾圓滿,種種定法不能自在,故慧解脫人仍於定自在有障。此等八正行若修圓滿了,則能證得無學果位了。
戊二 辨差別
己一 凡聖差別
有倒順無倒,無倒有倒隨,無倒無倒隨,是修治差別。
這四句頌是說明凡夫聖者差別的。依大乘說,未入聖者位前的異生位,有內凡外凡之別:外凡是十信位,內凡是十住、十行、十回向位。依小乘說:五停心之前為外凡位,五停心後為內凡位。在這凡夫位上,若能修習三十七菩提分等行,即為有倒順無倒。以凡夫心行上是有顛倒的,第七恒執我故,故在凡夫本位是未離倒,然本位雖有倒,而能趣入順無倒行,故為順解脫分。無倒有倒隨者,就是在見道後已能依無倒慧修行,然在有學位上還有有漏法,有倒仍起,故曰無倒有倒隨。到了佛位無學位了,或者到了八地以上了,則無倒慧常時生起,爾時心行都是無倒了,故曰無倒無倒隨。這是凡聖修行對治的差別。
己二 大小差別
菩薩所修習,由所緣、作意、證得、殊勝故,與二乘差別。
這四句是說大乘和小乘差別的。就是菩薩所修的,有三種條件勝過二乘人:一、所緣殊勝故:就是聲聞、獨覺唯緣自己身心為境,而修對治煩惱解脫生死方便,所謂自了自度。而菩薩則通以自他的身心為境而修對治,這是所緣的不同。二、作意殊勝故:聲聞、獨覺,大都從無常、苦等上作意修行,菩薩則遍觀一切若自若他平等平等無有自性,空無所得,以此作意而修一切對治。三、證得殊勝故:就是二乘所證的唯是小涅槃,而菩薩所證的,則為無住大涅槃。且菩薩大悲常時現前,雖了達一切生死皆空,而又常時濟度眾生,故菩薩所證果上,亦極殊勝。
辨修分位品第五
丁二 辨修分位
修行的分位,簡則唯三位,廣則有十八位,又可隨義而別立,不過是經論上的開合不同罷了。今就比較適當的,先說十八位。
戊一 十八位
所說修對治,分位有十八:謂因、入、行、果、作、無作、殊勝、上、無上、解行、入、出離、記、說、灌頂、及證得、勝利、成所作。
此八句是解釋修行上十八分位的。此十八位,是由凡夫進入佛果的階段:一、因位者,就是種性位,種性有本性住種和習所成種,本性住種即無始以來的俱生種性,習所成種就是由聽聞正法所成的無漏種,此在法相唯識宗,則說為五種種性:謂聲聞,獨覺,菩薩,不定、無性之五。此中無性即無出世種子,不能解脫。此中 因分位,就正指習所成種,能具大乘行相,是具體而微的大乘種性,如外凡的菩薩能修六度,但未能與空勝解相應,不過以此熏習增長成菩薩種性而已。二、入位者,就是已入初住以上,而經十住、十行、十回向的菩薩。三、行位者,就是發心修行未得聖果的加行菩薩。四、果位者,就是由修加行而證得初地的菩薩。五、作位者,就是有學位。六、無作者,即無學羅漢位。七、殊勝者,就是已成就殊勝的功德了。上七雖就大乘以說,而實通三乘。八、上者,就是出過二乘以上之菩薩,在菩薩以上還有佛。九、無上者,就是佛果位。十、解行者,從十住的初住到四加行為勝解行位。十一、入位者,就是證入初歡喜地。十二、出離者,從二地至七地,每地都有出離故。十三、受記位者,就是八地菩薩知道自己修了二阿僧祇劫,必當作佛。十四、說位者,就是九地已得四無礙辯才,善辯法要。十五、灌頂位者,就是第十地,如來已為灌頂故。十六、證得位者,就是證得佛的法身。十七、勝利位者,就是證得佛的報身,受用佛的勝利果故。十八、成所作者,就是變化身,以為成辦度眾生事故。此中八至十五位全在菩薩位上說,證得等三位,則是說的佛果上事。
戊二 略說三位
應知法界中,略有三分位:不淨、淨不淨、清淨,隨所應。
此四句頌是說明修對治中三種分位的。所謂法界者,有狹廣二義:狹義的,就是六塵中之法塵,第六意識所緣者為法界。廣義的,就是人法二空真如的別名。在前面也曾說過,法界就是一切聖法之因,此中所說的,也即指此,為無漏聖智所緣的一切清淨聖法所依之因。應知在此法界之中,大略有三位:一、不淨位,即是凡夫的時候,隨二空真如說,就是還在未生對治的雜染法中。二、淨不淨位,就是正證一分清淨,而未全淨,所謂淨中還帶不淨。若就二乘說,如聲聞的須陀洹果,雖證聖果,而尚有修所斷惑,就是淨中帶不淨。就大乘說,如得初歡喜地以上,還有二障可斷,就是淨中帶不淨。三、清淨位,就是二乘的羅漢、辟支佛,大乘的佛果,至此果位,已能淨治煩惱了,所以叫做完全清淨。此等三位,都是隨所相應的分齊而分的,故曰隨所應。
戊三 隨應立位
依前諸位中,所有差別相,隨所應建立,諸補特伽羅。
此四句是說明隨其所相應而別立種種諸位的。如瑜伽師地論等建立十三住。詳細的如華嚴建立五十二位,所謂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再加十地、等覺、妙覺,為五十二位。或十向後再加四加行,則為五十六位。十信前或再加幹慧地則為五十七位。此等都是隨分齊而立,乃是顯示修行差別相上一種大乘菩提分位。小乘的四果四向,或廣如俱舍等所說的二十七賢聖,都是隨所相應的而建立種種不同的補特伽羅的別名。
辨得果品第六
丙三 辨果
上來境行已講完了,下面該將講辨果了。此境行果的次第,可判一切佛法,依教明理則為境,依理修行則為行,依行證果則為果。在此論中,分齊大為明顯,前三品是辨境,四五品是辨行,第六品是辨果。由修證所得的為所得果,此得字有普通的成就義,如某書某物得成了,都叫做得。在佛法說,得有種子成就、現行成就,故有種子雖然成就而現行未得,如凡夫有成佛性,此即種子成就,然尚未生現行。或有種現雖得而複失,如煩惱種現可由對治而失,善心等起已亦可退失,故此等都不是確實之得。至確實之得,是出世無漏法,證聖果等永不退失,如證須陀洹果聖境,再不退失。雖二乘羅漢有可退者,但決不退到凡夫位,此得即所謂一得永得,不如生死流轉位中得人天報,得而複失。然得又須以得佛果,才算是最究竟的最圓滿的得也,得果之義,大略如是。
丁一 辨五果
器說為異熟,力是彼增上,愛樂、增長、淨,如次即五果。
這四句頌是解釋五果的。五果者,在其餘許多經論上都說:一、異熟果,二、增上果,三、等流果,四、士用果,五、離系果。此五種果,今此論則說依於器等五法而建立。器者,例如通常所說的根器,如說「君子不器」,此器就是材料之義。在佛法上,器就是現在所得的正報和依報的異熟,若是優美的依正,這是隨順他多劫所修的無漏善法所招感的異熟。異熟之義,換句話說:就是業報,此有三義:一、就是以前的業,成熟現在的果,表示因果不是同時,為異時而熟。二、因是善惡,而報則是無記,此簡別佛果,為異類而熟。三、在業因上非常微細,而到果成則很明顯,為變異而熟。在此三義之中,異時而熟之義,比較為此異熟因果之定義,以因果不同時,故世人不易了知。如果在此世,而業則在先世,亦有在幾千萬年以前及無量劫以前者。此業不但凡夫不能明,就是羅漢等神通也不能知,這深隱難知的因果,惟有佛智才能了知。所以佛常常為人受記,汝在多劫前曾種何因,多劫後當得作佛,這是對於異熟業已透視了。我們現在的身器,就是依正二報,好的根器,是修善行所得。如從凡夫乃至成最後一身,或生色究竟天淨土報身而得成佛果菩提,或往生他方淨土以得好的依正,如生西方淨土之中一生即可成佛,此即因得好的根器,能成就善法修證菩提,故此中說所得的身器,即為異熟。即此身器有增上力,能使善法成熟,如釋迦佛在最後身時感得增上的國土,父母,家屬都甚圓滿,這都是身器的增上,使一生能成就上品殊勝善法的佛果,這就是力增上緣,由力所成的果為增上果。愛樂是等流果者,等即均等,流即流類,如平常所說的上流下流,此因與果流類均等,為等流果。如菩薩從初發心,修福慧等善法,即愛樂善法,信仰三寶,不但一生,生生如是,而尤以現身特別愛樂。如有的有情墮入畜生了,因為有愛樂善法心,轉人道還是樂善,是夙生樂善均等流類。又如有人若不殺生,則能得長壽報,又如以光明施人,則來生得眼目清明,都是以同類因感同類果。增長者,就是士用果,士即士夫,用即造作功用,即表示人中有一種有力量的人,能造此事業,能有此用。此士用果,可以當時見得到,如這把茶壺從此處搬運到彼處,就是當時見效之用。此士用果,狹義的是就有情說;廣義的可通一切法說,如風吹樹葉落,風吹就是因,樹葉落就是果。所謂增長者,就是現在常時修習善法,使善法增長圓滿。如佛在世時、聞了法就證得羅漢果,或聞法起信修行而證二三果,乃成羅漢,這是善根增長的成就。如有人現在勤修學業,他日能使功業成就,或現勤修行乃至成佛,也是士用令種種法增長。淨者、就是離系果,即證解脫永斷二障了。此等五果,狹義的說,異熟唯通有漏,增上、等流、士用通有無漏,離系唯通無漏。廣義的說,前四可通有漏、無漏,而離系若暫離系等,亦可通二。五果之義,大略如是。
丁二 說餘果
複略說餘果,後後、初、數習、究竟、順、障滅、離、勝、上、無上。這四句是說明五果以外種種果法的。本來果法細細的分別有很多,此中所說,也不過是個大綱罷了。一、後後者,就是以前前法為因,而後後則為果,如十信、十住等位,初信位即為二信之因,二信即為初信之果。又如前面所說的十八位,種姓為因,發心則為果;依後後法說,即為前前分之果,此就果相上而明者。二、初者,即最初果,如小乘得須陀洹果,大乘得初地。三、數習者,就是累次修習所得果,如聲聞證二、三果,菩薩證得二、三乃至十地,都是數習修得果,此即修道位也。四、究竟者,就是最高的結果,如大乘成佛,二乘證四果,都是究竟果。以下說六種果,即此四的差別。五、順者、謂隨順,即隨前因而得後後果,此與後後果不過名詞不同罷了。六、障滅者,即從滅治二障而立果,障滅究竟為離系,而此則依最初見道位之差別義立。七、離者、謂離系,依上修行至究竟位,離一切系縛。八、勝謂殊勝,即於解脫煩惱時修積成很殊勝的種種功德。九、上者,即說菩薩在二乘之上,而佛又在其上。十、無上者,即是佛果,無有更出其上者。此等諸果,從後後至究竟,是從凡夫乃至佛果,從隨順以下,是前面的差別義,大略如是。
辨無上乘品第七
乙二 別辨無上
辨無上乘品,為分別論義分之第二別明無上,以此品所說,專屬無上大乘,大乘又曰第一乘,即在三乘之中為第一也。又曰最上乘,又曰菩薩乘,又約果叫做佛乘,此等都是大乘的別名。在佛典中有種種的說明大乘義,如瑜伽等七法辨大乘,此論則說三種無上。乘乃比喻之詞,即平常的車子,故乘字此處不作動詞而作名詞讀。無上乘,換言之、就是最好無上的大車子。法華經比喻三乘,猶如羊車,鹿車,大白牛車;蓋以牛力較羊、鹿為大,故譬之為大乘也。然大乘本體,就是此中真如法界,以般若無分別智為乘之動力。例如現在的火車汽車等,其動力是智,動的本體就是法界,車上的種種莊嚴如乘中的種種功德法。如是動力、莊嚴等具足了,則成為乘。此乘的差別,華嚴經說有無量乘,有的分人乘,天乘,聲聞乘,緣覺乘,菩薩乘等五乘。如以由生死流轉中,運載到涅槃為乘之定義,則不能了脫生死的人天乘,便不能叫做乘;能合乎乘的原則的,只唯有聲聞等三乘了。三乘聖者,所修的三十七菩提分法,由此能從生死運入涅槃。而在三乘中,又唯大乘為最上最究竟。前六品中所講的,雖側重大乘,亦兼二乘,說其不落二邊的中道義。今此品則專講大乘,顯此大乘為最殊勝,故曰無上乘。
丙一 標三無上
總由三無上,說為無上乘;謂正行,所緣,及修證無上。
此一頌是總標三種無上的。無上之義,雖有多種,但總攝之,不出此三:一、正行無上,二、所緣無上,三、修證無上。此中正行者,就是所起的行,所修的六波羅密等。所緣者,就是大乘諸境。修證者,就是修二資糧,圓滿無缺,證得成就。如是三種,隨一都勝過二乘,故曰無上乘。
丙二 釋三無上
丁一 正行無上
戊一 標六正行
正行有六種:謂最勝、作意、隨法、離二邊、差別、無差別。
這一頌是總標六種正行的。至於詳細的意義,下面還有解釋。六正行者:一、最勝正行,二、作意正行,三、隨法正行,四、離二邊正行,五、差別正行,六、無差別正行。
戊二 辨六正行
己一 最勝正行
最勝有十二:謂廣大、長時、依處、及無盡、無間、無難性、自在、攝、發起、得、等流、究竟。由斯說十度,名波羅密多。
此八句頌是解釋最勝正行的。細分析之,共有十二種:一、廣大最勝者,就是發廣大心,永遠不希求世間一切的富樂威福及二乘的解脫,從初發心,就虛空一樣的盡虛空,遍法界,心發得最極高尚廣大,故曰廣大最勝。二、長時最勝者,就是在未成佛前經過三大阿僧祇劫,修積福德智慧資糧。既成佛以後,也是常時度生盡未來際,故發心無有比菩薩更長時者。三、依處最勝者,就是菩薩發心,遍一切眾生界,以利益一切有情為依處,不為世間發心,或為一身一家一個地方團體或一個國家就算大了。四、無盡最勝者,就是菩薩修行通達一切法無自性,無相無我,等於虛空,故能回向無上正等菩提,成為無窮無盡。我們現在所修的功德,猶如滴水,將此滴水投於大海,則同大海無盡,若能以隨修一行回向無上菩提,則亦同菩提無窮無盡了。然此亦為大乘菩薩才能如此,二乘唯求自度,到涅槃即歸窮盡。又從人的立場上,若能為國家、為人類,亦是永垂不朽的了,但世界壞時其功業亦盡,故真能成無窮無盡者,惟有大乘而已。五、無間性最勝者,間即隔絕之義,無間即無有間隔,即已了達一切自他畢竟平等,所起修行,也無自他、親疏、物我隔別。以無間故,所修施等亦等於一切諸佛,成最圓滿。六、無難性者,就是對於其他有情所修善法,生隨喜心,則於自修的善法成就圓滿,也就無難了。七、自在者,就是菩薩能成就種種禪定、神通、三昧等,種種堪忍力,自在力,能自在轉變他法,而不為他法所轉,由此自在,故易成就所修施等。八、攝者,就是菩薩所修行,常為無分別智所收攝,如菩薩初住菩薩行時,就常與空勝解相應,到初地時,則常與空無分別智相應,以此而去修一切行,無人無法,無能無所,故最殊勝。九、發起者,據廣義說,有重重發起,此中唯據菩薩加行位上,正能發起無分別智,故為最勝。十、得者,前面曾說過,得了聖果永不退失,然得二乘聖果,不是最上大乘,得初歡喜地,才是得中最殊勝的。以從發心聞真如法界之名以來,久未證得,至今方能證得,故發極大歡喜。十一、等流者,即得初地以後均等流類,展轉至二地乃至九地。十二、究竟者,就是第十法雲地,此地是大乘菩薩圓滿功德之極處,由此法雲,進一步即得佛果,所以法雲為因究竟,佛果則為果究竟。由是十二種殊勝,故說十度名波羅密多,梵語波羅密,此雲到彼岸。即由此十二殊勝,能各各度過其煩惱河而到彼岸。故度又如船,船所度越者,即貪等煩惱,能度越煩惱而至大涅槃彼岸,永不為煩惱所雜染者,為度到彼岸。但亦有修此布施等而不名波羅密者,如外凡位的菩薩,布施只是布施度,持戒只是持戒度,而不名施波羅密,或持戒波羅密等。何以故?以未與十二最勝相應故,能與此十二最勝相應者,則稱為波羅密多了。那十種波羅密多呢?
十波羅密多:謂施、戒、安忍、精進、定、般若、方便、願、力、智。饒益、不害、受、增德、能入、脫、無盡、常起、定、受用成熟他。
頌中前四句是標的十度之名,後四句是解的十度之義。十度者:一、布施,就是以財物布施,以佛法布施,以無畏布施。二、持戒,就是止惡行善,如世間的倫理學,是道德的軌範。三、安忍,就是在世上能安受苦樂等法,證得無生法,亦能安住。四、精進,就是努力趣向無漏出世法,其努力世間事者,雖勤不名精進。五、禪定,基本的是凡聖共修的四禪、八定,而出世三乘,則有所修的種種不共的聖定。六、般若,就是智慧,廣義的能包括後面方便、願、力、智的五度,現在說十度另立後四,此即專指無分別慧的根本智,即如理智。此度在大乘法中非常重要,能否成聖道,就看起了無分別智沒有,起了則為聖,未起則為凡。凡夫雖觀空,乃從分別心上而觀,真證空者即真見道,通達一切諸法空性,通達遍行真如,無有能證所證,能所雙亡,這才是真正的般若。七、方便,就是由無分別智通達一切法空了,由此修一切行,所修行上亦了是空而不住其相,如金剛經曰:『應無所住,而生其心』,惟恐有所住的心生起了,則所修的施等,即為有限之施,不成無量功德 ,故修一切行,皆應依無分別智而修。八、願,就是四弘誓願,還是依於無分別智而修,雖發願度無量眾生,而實不見一眾生得度。九、力,就是佛菩薩的十力,此亦就智上的判斷等力而說。十、智,就是了達一切法之智,因為無分別智,對於一切煩惱、所知障都解脫了,則於所知境一切遍知,一切眾生心行刹那無不了知,此即是智。此十度名義大概如是。
現在再講十波羅密多的十種功德:一、饒益者,就是豐饒利益有情,如無資具者令得資具。二、不害者,就是不傷害,不惱害有情。三、受者,不但不害他人,而能忍受他人傷害自己。四、增德者,就是能增進自己功德,亦能增進一切有情功德,不如世間的假進化論,以其是流轉的,雖暫進而終退。如人由幼而長似是增進,但轉瞬即由壯而老、由老而趣死滅,即是退化。故真進化者,唯是增進功德。此在諸聖者之中,唯是菩薩,以佛果的功德已圓滿了,不複增進;小乘唯求解脫,不求增進;故惟菩薩才是真正的增進也。五、能入者,就是禪定,由堪忍力故既能自入,由神通力故,複能令他得入佛法之中。六、脫者,即解脫,即由般若能對治煩惱、所知二障故得解脫。七、無盡者,就是由方便力,則能使所修的功德無窮無盡。八、常起者,即發大願,一念不退,使所修的功德不減,能回向無上菩提。九、定者,即決定之義,如前面所說的判斷力,能判斷是處非處者,就是智力,猶豫不能判斷或強以為知者,即無智力,故能思維抉擇,當下即斷,都是由修習所得之智力。十、受用成熟他者,就是對一切諸法普遍了知,受用一種殊勝之法樂,同時亦以所受用之法樂,成熟其餘一切有情,此等即是六種正行中之第一種最勝正行。其自體即是十度,所以成為六到彼岸者,即因有十二種最勝與其相應也。
己二 作意正行
菩薩以三慧,恒思惟大乘,如所施設法,名作意正行。此增長善界,入義及事成。
下面是講六種正行中第二作意正行,作意者,即是聞法之人,聞法後將所聞所了解的義理,發作意趣,令心心所集起,使心凝注,名為作意。釋此義者,共有四頌。初六句頌是正解作意正行的。菩薩以聞所成慧,思所成慧,和修所成慧等三慧,恒常思維大乘佛法,如十波羅密多等諸菩薩行,所施設的契經等諸大乘法,名曰作意正行。即是所思維的完全合於佛法,是正法中之作意,故名曰作意正行也。菩薩三慧之聞所成慧,如頌曰:此增長善界,界即種子之義,如前已說。就是聽聞大乘佛法了,則能增長善根種子。大乘佛法中常有此義,若能聽聞大乘佛法一句,縱未明了,亦成種子,此種子就是法界清淨等流熏習,由此能增長善種,故大乘法有一種無上威德力。如誦經、持咒等,亦能增長善根,何況聽聞了,又能了解,自然更能增長善根了。故聞佛法能信解者,就能增長善根,此以聞等三慧說,即聞所成慧。即完全依據經上的文詞句義,對此能記得,能解釋,則為聞所成慧也。思所成慧者,即頌曰:入義。就是可以離開聞的文句,而去山林中思維其義,思至於所聞法透澈了解,溶化貫澈,而悟入其精深之義意。爾時得依義不依文,但依所了解之義,可變化成種種言詞文字去宣揚詮釋,此即思所成慧之功能。修所成慧者,即頌曰:事成。蓋修者乃實地練習,即如其所思者而修習,假使思是如理的思,則所修的亦是如法修習,故頌雲事成,即由修所成慧修施等大乘法了,則能令所希求的事業,圓滿成就。如聞布施法後,即依所聞的去思惟觀察,了解其義,心中對於施理,確實了知不謬,然後再去實行,再去親證,故修所成慧,即知行合一之慧,依三學說,即與戒定同起之慧,今在此都說為作意正行。故聞等三慧,皆即作意正行之自體。
此助伴應知,即十種法行:謂書寫、供養、施他、聽、披讀、受持、正開演、諷誦、及思修。行十法行者,獲福聚無量,勝故,無盡故,由攝他不息。
這兩個半頌所解釋的,說明十種法行,是三慧的助伴,故頌曰:此助伴應知,即十種法行。此十種法行,在許多經上都說的有,不過不全罷了。如金剛經曰:『若能受持、讀誦、為他解說等』,此唯說十分之三;又如法華經說:五種法師,亦唯說十分之五。能將此十法行說全者,唯有此辨中邊論及瑜伽師地論等。至於小乘經論,更不談此,因為此十行唯依大乘法的次第而修,為二乘所無有,故曰大乘十法行。言十法行者:一、書寫,因為佛在世時,當時並沒有刊刻印刷,經典流通都仗抄寫。雖然說佛滅後經典才記錄下來,這不過是將所記聞的,由五百阿羅漢會集誦出,使同聞者證明,作為佛法之一種定本罷了。實則佛說法時,當時即各有記錄,展轉流通,故書寫為十法行之一。現在有印刷了,也同書寫一樣,應當多多刻印流通,其功德是和書寫相同等的。二、供養,就是在得經典以後,不能生輕慢心,應當恭敬莊嚴供養,則所得的福德自無量了。三、施他,就是常以所書寫的,施給他人,使不得法的得法,由此功德,能得到講授的善知識,和研究的善友。在今世若能常時刻印經典,施送他人,其功德也是一樣。四聽聞,就在未了義之先,他人讀講,自己聽聞,如學生讀書聽講書一樣,先生讀一遍講一遍,自己聽聞以後,則能熟記了。五、披讀,就是將文一頁一頁的溫讀,既能熟文,又可思其義。六、受持,即將所聽聞的文義,常常憶念受持不忘。七、正開演,就是依所聽聞之義,憶持不忘,正為他人詳細解說。八、諷誦,就是溫習所曾學的,使文義常記憶在心,由此諷誦能得到非常的法樂,能於文義深入淺出,故其益極大。九、思維,即將所聞義,領受在心,細細思維。十、修習,即依思維所得義,身心實習體驗,使聞思所成之慧,成精明確實之慧。此修慧前通於未入聖果以前之加行位,在加行位前,若能依十法行修習,則能助成三慧。以前面八種法行,正能助成聞所成慧,後面的二法行,正能助成思修二所成慧,故十法行以三慧為自體也。複次、真能行此十種法行者,所得的福聚,是無量無邊,此為大乘所特有,不是二乘所可比擬,為什麼呢?因為它具足兩個條件:一、最勝故,就是大乘法,為普攝一切有情,無量無邊。二、無盡故,就是大乘法雖在成佛以後,還是利度一切有情不息,由此大乘法的功德,無窮無盡,無量無邊。
己三 隨法正行
庚一 列二隨法
隨法行二種:謂諸無散亂,無顛倒轉變,諸菩薩應知。
這四句頌是標二種隨法正行的。二者:一、無散亂轉變隨法正行,二、無顛倒轉變隨法正行。此二種為菩薩所應了知的,下當解釋。
庚二 解二隨法
辛一 無散亂隨法正行
出定、於境流、味沉掉、矯示、我執、心下劣;諸智者應知。
此四句是解釋第一種無散亂隨法正行的。以由六種散亂,則能使心不隨法行,為欲除此,故出其過。一、出定者,就是說前五識自性是散亂,入了定後則不現行,出了定後又複現行,不與定心相應,故成散亂。二、於境流者,即前五識心,隨境流蕩放逸,向外馳散,不能專注一境。三、味沉掉者,味就是味著定樂,能引生貪癡二煩惱相應;沉即昏沉不明,確與清明之定相反;掉即掉舉,如手提物忽上忽下,使內心不能安定;此味沉掉都是內心的散亂。四、矯示者,即詐現偽相,如實不修行者,而假現修行相,穿破衲,吃汙食等,都是矯示而誑他人的。五、我執者,即粗重散亂,由有我執,則心生驕慢,不能平等隨法正行。六、心下劣者,即失大乘法作意,不能依大乘法發菩提心,而於二乘等起愛樂心。如是六種都是散亂,故諸有智的菩薩,都應當全遍了知,速速滅除。
辛二 無顛倒隨法正行
壬一 列十無倒名
智見於文、義、作意、及不動、二相、染、淨、客、無怖、高無倒。
此四句僅是標列十種無倒之名的。十無倒者:一、於文無倒,二、於義無倒,二、於作意無倒,四、於不動無倒,五、於自相無倒,六、於共相無倒,七、於染淨無倒,八、於客無倒,九、於無怖無倒,十、於無高無倒。此十無倒的第五第六是頌中的二相無倒所開,故成十種。能見此無倒的,是依智見,所謂知文知義等等。此智見有處或通用,有處或別用,如有的是見不是智,有的是智而不是見等,即其差別。
壬二 解十無倒義
癸一 於文無倒
知但由相應,串習或翻此,有義及非有,是於文無倒。
此四句是正解十無倒中於文無倒之義的。相應者,就是隨順文字的前後次第條貫,沒有間斷的把他顯明出來,如做一篇文,或講一段話,有前後次第相續連貫之義者,即為相應。言串習者,即將文字常常練習成為習串,如會做文和不能做文者,明明在同一事理上,一則次第不混,雅而簡妙,一則粗硬生澀,即是習慣不習慣之故。其條貫雅馴者,則為有義之文,否則為無義之文,能明了此,即於文無顛倒了。
癸二 於義無倒
似二性顯現,如實現非有,知離有非有,是於義無倒。
似二性顯現者,就是有似能取的心和似所取的境,此二顯現,都是虛妄分別,求其實在的體性,都無所有,既無能取心,亦無所取境,故曰:如實現非有。知離有非有者,就是了知能所二取,唯是虛妄分別,無有實體,故離有執;然並非沒有虛妄分別顯現之相,故離非有執,由是離有非有執,則能了達大乘中道實相了。按前面的於文無倒,和此處的於義無倒,是可與相名分別等五法相配屬的。於文無倒者,就是於五法中名上無倒。於義無倒者,即於五法中的相和分別無倒,相即種種能所取相,分別即種種虛妄分別,能知此義,即離種種執著,故曰於義無倒。
癸三 作意無倒
於作意無倒,知彼言熏習,言作意彼依,現似二因故。
此四句是解釋作意無倒的。知彼言熏習者,即以智見了知彼能所二取的言想熏習。由有此言想熏習,則能為構成種種名言的因素,此因素在普通名曰種子,在此中名曰言作意,此作意,能為彼能取所取生起所依,故曰彼依。但言作意為什麼為彼所依呢?以此言作意即通常所謂戲論習氣,由此習氣熏於賴耶,能為將來生起二取相之因,故能了此言作意,則能遣除種種戲論習氣。若不能離此,雖於教法亦仍生起能取所取分別,故隨法行即要除此戲論分別;如金剛經曰:『法尚應舍,何況非法』?這就是說於佛法正起作意時,同時即通達法性離言,而不複增長種種戲論分別。
癸四 不動無倒
於不動無倒,謂知義非有,非無如幻等,有無不動故。
此四句是解釋不動無倒的。不動者,即善能分別諸法,而不為諸法所動;如金剛經曰:『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即與此中所說不動之意相近。蓋此中解不動者,即善了知前文所說之義,離有離非有的執著,而通達是如幻如化。然此幻化等喻,有或說六種、八種、九種、十種之別。言六種者:如古譯金剛經雲:『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言九種者:如唐譯金剛經。言十種者:如大般若經。總之、是顯示諸法,既不是有,也不是沒有罷了。這可就引生疑惑了,因為既是有,就應當非無,即是無,就應當非有,為什麼非有又非無呢?這就如幻師幻現出馬兒、鳥兒,也能飛,也能跑,其實這是沒有的,故非有;然此雖無實體,但有幻相可見,故曰非無。如是以此義推之於一切宇宙萬有,亦莫不如是,沒有真實的能取所取,故曰非有,而有亂識所顯現的似能取似所取,故曰非無。既了知此義,則能了知一切法相,是如幻如化非有非無,不為有無所散動了。但這種不動,非住於一境之不動,以修定時,能使心止一境,前後一注相續!但此不過修定方便而已,非是此中之不動義。此不動者,正能通達宇宙人物的本來實相,如如相應,不計有,不撥無,不為二邊所動,名曰不動。以執有既是主觀所加,執無亦是主觀所減,都不合於客觀之真相,真合客觀者,為非有非無,如幻如化。頌中的等字,就是等於陽焰、夢境、水月等等。
癸五 自相無倒
於自相無倒,知一切唯名,離一切分別,依勝義自相。
一切法不出自相和共相,自相者,就是一切法各個單位自體;共相者,即一切法共同貫通之相。此二相廣義言之,在共相中亦有重重自相,在自相中亦有種種共相。如五蘊中之色蘊為共相,而色中又有色、聲、香等六塵五根的各個自相;在此所謂自相之色塵上,又有青、黃、赤、白的顯色,長、短、方、圓的形色等,則色塵又成了共相,青黃等又各成自相了;即在此青等之自相上,仍可成為共相的,如一片樹葉的青,分析是許多的極微所成,則此許多青極微又成自相,而樹葉青又成共相了。故一切法展轉分合,都可有自相、共相。但自相、共相,有處是有特別意義的,如此中所說的自相,即是指自體有的法。什麼叫做自體有呢?就是仗各自種子因而托緣所生之法。此在依他因緣法上說,自體是有,如眼識生起,仗自種子及光明,空,等九緣,方能生起,其種子就是因,其餘等就是緣,由此所生之法,即為自體有法。明此眼識,乃至推之心、色等法亦莫不如是的;而共相則即在此自體有的自相法上,如說眼等是自相,其眼等上的生滅,就是共相。又如人是自相,其老死就是共相。此種自相上的共相,都是就相對待的分位上而講的。共相沒有種子,不同此中自體有之自相法。於自相無倒等者,即是說:於一切因緣所生法,了知分別的唯是假名,假立為此法彼法,他的實在自體,是離言說分別以外的,若以名言分別,則不能通達其自相,故曰離一切分別。我們不說勝義的自相吧!就是前五識所取的五塵自相,也是離於隨念、計度分別的。如說眼識能分別色等,此所謂色,不過是一種概念罷了,至色法自相是不能分別的。故說諸法的勝義自相,是現量性境,非是名言分別所可得,必證初地以後,由根本智引生後得智,方於性境上生起現量。其他如修定者,於定境亦可生起。如中國的禪宗,即依此離名言分別的現量境,在刹那刹那中暫一相應,頓和諸佛的清淨覺境相等,不過在凡夫心上,是只有一刹那,而不能長時明了相應的。故欲長時相應者,必修種種空觀,遣除分別習氣,而引生無分別智,爾時乃可與離言自相相應,此為法相唯識之最要特殊點。以此離言自相,空宗不說,唯法相唯識說得透澈,所謂諸法唯識所現。能了此義,即能了達諸法如幻如化非有非無,離一切執取之過,以契證勝義自相了。
癸六 共相無倒
以離真法界,無別有一法,故通達此者,於共相無倒。
這裏所說的共相,也不是平常所說的共相,而是離言的勝義共相。此勝義共相,有曰一真法界,有曰二空真如,有曰二無我性。無論任何法,都不離此空性以外另有自體,不論染淨,不論色心等,都不離此法界以外,故真如法界,是一切法真正之共相。雖常說生滅是法的共相,而唯通有為,常住等又唯是無為,故除此勝義共相,無有第二真正諸法之共相。
癸七 染淨無倒
知顛倒作意,未滅及已滅,於法界雜染,清淨無顛倒。
在這一頌中包括兩重意義:就是雜染和清淨;推究此染淨之由來,又複源於顛倒作意,由作意心所生起,即能發動心及心所。若是名言熏習,就是名言作意,若是大乘法熏習,就是大乘法作意。現在此中的顛倒作意呢?就是從無始來顛倒分別而熏成雜染的顛倒習氣,為發動將來顛倒心之因,此顛倒作意,若不能滅,爾時的真如法界,即為雜染,若是顛倒作意滅了,爾時真如法界,則為清淨。故知顛倒作意未滅,於法界雜染,知顛倒作意已滅,於法界清淨也。
癸八 於客無倒
知法界本性,清淨如虛空,故染淨非主,是於客無倒。
此頌是以真如本性上而明清淨無倒。蓋在真如本性上,就同虛空一樣,沒有染淨的轉變,而因為客塵煩惱障蔽了,就名為染,客塵煩惱離去了,就名為淨。此種轉變,完全是客塵在轉變,不是真如在轉變,真如法界,永遠是如是清淨的。猶如水的自體是清淨的一樣,染者,是許多泥土夾雜其中。由此例知真如法界,也是一樣。
癸九 於怖高無倒
有情法無故,染淨性俱無,知此無怖高,是於二無倒。
頌言有情者,就是補特伽羅,法者、就是達磨。若能對此人法我法,知道是無實體了,則能通達一切法皆無實體,由是假立名相諸法,不過是概念上所建立的名詞而已,沒有絲毫實體可得的。因此、在諸法上建立的雜染清淨性也了不可得了,因為染淨的建立,乃依於諸法,諸法既無,何有染淨?如說生佛都空,何有生佛?故見一切法空,所見者唯是空平等性,如金剛經雲:『是法平等,無有高下』。然大乘菩薩行說,不見所度的眾生,也不見能度的菩薩,修如幻的菩薩行,度如幻的眾生,證如幻的佛果;由見一切是如幻了,雖見佛的功德廣大,亦不生恐怖心,雖見一切眾生的功德渺小,亦不生憍慢。其所以不怖慢者,即通達畢竟空無我性之故。
頌十無倒,在論別安立為十金剛句,具如論釋。又引寶積一頌:『亂境自性因,無亂自性境,亂無亂二果,及彼二邊際』;安立十無倒體,分析如下:
此中亂果即雜染,無亂果即清淨,故即染淨體,及了染淨是客。彼二果邊際,謂有情涅槃,皆無邊際,故無怖無慢也。
己四 離二邊正行
異性及一性,外道及聲聞,增益損減邊,有情法各二。所治及能治,常住與斷滅,所取能取邊,染淨二三種。分別二邊性,應知複有七:謂有非有邊、所能寂、怖畏、所能取、正邪、有用並無用、不起及時等,是分別二邊。
此中四頌都是顯示二邊之義的。在第一頌的四句,就顯示了四種二邊。異性及一性者,就是計執我與五蘊等異體和一體:如計執有我者,即在五蘊的色蘊上,或執色身乃變礙形物,死時即滅,不同實我是常久的,故與我異。又或執實我即色身,我與色蘊一體,不計離色蘊以外別有我體。如我與色蘊一性異性之執如是,乃至於餘四蘊亦生此一異執,異為一邊,一複為一邊,離此二邊,就明非一非異的中道義,也就是顯示祇是五蘊而並無一個實在的我體,那有為一為異可執呢?所以執實我者,即有一異,若無我執,即無一異。複次、外道及聲聞者,就是外道執常住,聲聞執無常的二邊,外道以為物質等本體,是極實在常住的,如順世外道執極微是常,數論執色等諸法自性是常,佛法破此世間的外道常見而說無常,小乘聲聞又執為一切諸法初生即滅,決定無常。蓋佛法雖從因緣生滅上說無常,而諸法亦複恒時相續,非常非斷的,故除常無常邊執,乃明不常亦不斷中道。複次、增益損減邊,有情法各二者,有情就是補特伽羅,法即諸法,此有情與法二種,各有增減二邊。有情二邊者,如從有情法上定執有個實我,則成增益邊;在有情法上計執連三世相續亦無,則成損減邊。法上二邊者,即在法上計執心及心所等法各有實體,如小乘一切有部一樣,執一切諸法是實有體,乃至過未二世亦是實有,即為增益邊;反之,執一切諸法都無所有,則成損減邊。以一切法雖非實有,而因緣幻現是有故。此偈所明即是四重邊執。執五蘊與我一異者,為一重邊執,執色等常無常者為一重邊執,於有情起增減執者,為一重邊執,於法起增減執者,為一重邊執,若能於此四重,觀察非一非異,非常非無常,非我非無我,非實非不實,則能離四重二邊而契中道。
所治及能治者,雜染法為所治,清淨法則為能治,如病即所治,藥即能治。此中所治者,就是煩惱雜染,能治即是一切善法;此能治所治法,都是從因緣所生,空無自性,所以成此能所治差別相者,乃因緣對待關系,不能計執有能所染淨的固定體相,倘計各別實有,則成二邊執了。常住與斷滅者,這是從有情及法上而說明的,若是於有情上或法上,計執有個固定的常體,則為常住邊,若於有情或法上計執有個固定的斷體,則成斷滅邊。若於此常斷二邊,由能觀智觀察,了知雖生滅無常而又相續不斷,雖相續不斷而又生滅無常,如唯識所說的種現相續義,則遣常斷二邊了。所取能取邊者,就是於無明上有能取所取二邊,於能對治的明上亦有能取所取二邊,如無明上有所取諸行,則無明即為能取,行等即為所取;又如無明滅則行等滅,此能滅的智即為能取,所滅的行等即為所取。由無明例推十二支,不論流轉還滅,不論染汙清淨,都有二邊,離此二邊,明中道行,即等於心經上所說的:『無無明亦無無明盡,乃至無老死,亦無老死盡』。這就是空性平等無差別的究竟中道義。染淨二三種者,就是染法及淨法之二,各有三種。染法三種者:一、煩惱雜染,二、業雜染,三、生雜染;此三雜染,在常途又名曰惑業苦。在惑之中又有種種諸見和貪等三毒,及得生後有之願。對治此者,就是三解脫門:一、空解脫門,二、無相解脫門,三、無願解脫門。空即空觀,由此能對治種種執見;由無相觀能對治取相分別不起貪等三毒;由無願觀,能對治使生死不斷的後有願。在業雜染中,唯是所作的善惡業,能對治此業的,就是不作智,觀察一切諸法,無能造作者,亦無所造作的業,能所作皆空。在生雜染中又有三種:一、後有初生位,二、生已心心所相續位,三、生生死死的後有相續位。能對治此三種的,有三種智:一、無生智,二、無起智,三、無自性智;就是證得羅漢果了,不複更受後有,無複有生、既無所生,更無所起,既無所起,即空無自性。如是對治此三雜染的,即為三清淨。然若在此染淨法上,計執人為染的定染,淨的定淨,即成為二邊執。應於此等染淨法了知空性平等無二,而空性也不是對治而成,乃是其性本空。明了此義,即能不執二邊,而契會心經上所說的無苦集滅道之義。此中的無染,即無苦集,此中的無淨,即無滅道也。
再繼續的釋下二頌。分別二邊性,應知複有七者,分別二邊性,即分別執著於二邊的實性之義,此執著二邊之實性有七種;此七皆從菩薩地的修證心境上說。一、有非有邊,就是計執補特伽羅或諸法,落於或有或非有二邊,蓋計有者,以為要壞滅此補特伽羅及諸法故,才安立空性,若無實在的我法,此何所滅?故能滅所滅定應實有。又有一類以為都沒有有情及法,故真如性也應當非有,此通治地前菩薩之有無二邊執。二、所能寂邊者,亦猶所治能治,所治者,即煩惱生死,能治者,即菩提涅槃。若執實有所能寂即為二邊,若能了知二俱性空,則無各別的對立實體了,此對治取生死涅槃為實有之二乘邊執。三、怖畏二邊者,怖依遍計妄執法上而說;如晚上見繩,誤以為蛇,忽生恐怖。畏依由妄執起惑業所招苦報上說,如古來有一個畫師,自己在大門上畫一個夜叉,有一夜吃醉酒了,回家見此夜叉,大驚不敢入,這就是於妄執所生的業果上生畏。如是我們起惑造業,感果受苦,都不出此怖與畏的二邊。今此中怖者,是就因上而說,即心上生起妄執;畏者、即就果上而說,即業熟畏苦。此明因果皆由自作,對治菩薩著空而怖因畏果。四、所能取二邊者,所取的即境,能取的即心,計執此二各自有體,即二邊執。明所取境都不離能取,無心外境,故唯是識。猶此幻師示現種種幻相,如幻一席酒並幻現一女人,複由幻女人幻現種種幻事,此即幻中現幻,故不但所取是幻,即能變的識亦幻;能明了此,即能明了二取空了。此從四加行,印二取空說。五、正邪二邊者,此依入見道前如實觀而說,此如實觀雖無正性,順正性故,亦無邪性,故離邪正二邊。說二木相鑽生火為喻,木雖非火,能鑽出火、火生則燒木盡,以明如實觀雖非正智而能發生正智,正智生則如實觀遣。六、有用無用二邊者,此正依入見道時破執聖智而說,或執能破執斷煩惱故,必有分別之用,或執無分別故,決定無用。為說比如這盞電燈,在初開時即光生暗破,雖無分別亦可有破暗之用。七、不起及時等二邊者,此應是在菩薩修道位上說,或執能對治無明之智,無始未起,故此後亦畢竟不起;或執煩惱無始以來就有,彼能對治的智,也應當要有同煩惱一樣長久的時間修習,才得生起除盡煩惱。為此再說燈喻,如室中千年的暗,燈光一起即能除盡,既非畢竟不起,亦非時久乃除。如是七種,都是菩薩心境上微細分別中的二邊,故頌曰是分別二邊。
己五 別無別正行
差別無差別,應知於十地,十波羅密多,增上等修集。
此四句頌是說十地菩薩修十波羅密多,有增上修和平等修的二種,增上修者,就是在初地以專修布施為增上,二地以專修持戒為增上,以如是類推,即為差別正行。平等修者,就在每一地中通修十波羅密多,此為無差別正行。
丁二 所緣無上
所緣謂安、界、所、能立、任持、印、內持、通達、增、證、運、最勝。
此一頌中包括十二種所緣:一、安立法施設所緣者,就是安立聖凡、染淨、因果等法。二、法界所緣者,就是非可安立的法界空平等性。三、所立所緣者,就是所安立法。四、能立所緣者,就是種種染淨諸法,都不離空,由空得成。如龍樹菩薩雲:『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五、任持所緣者,就是聞慧,以文字能任持義故。六、印持所緣者,就是思慧,以思惟義能印持法故。七、內持所緣者,就是修慧,以定相應慧內持心境故。八、通達所緣者,就是證初地時,由無分別智,通達法界。九、增長所緣者,就是從二地至六地,都是向上增進。十、分證所緣者,就是第七遠行地觀世出世緣起還滅,各別現證。十一、等運所緣者,就是第八地中,能任運增進,不假功用。十二、最勝所緣者,就是九地十地和佛果,以是最勝無上故。
丁三 修證無上
修證謂無闕,不毀、動、圓滿,起、堅固、調柔,不住、無障、息。
此頌所說明的修證有十種:一、無闕者,即不缺大乘種姓,能起修證。二、不毀者,即不謗毀大乘法,能依修證。三、不動者,就是能發大心度盡有情,不為下劣乘所擾動。四、圓滿者,即能常修六波羅密多。五、起者,即證入無生法性,須起聖道加行故。六、堅固者,即能在三大劫常修無邊福智,堅固善根。七、調柔者,即能調柔自他三業等。八、不住者,即不住於生死涅槃二邊;若住生死,則退為凡夫,若住涅槃,則退入二乘;由不住乃得成不退轉地菩薩。九、無障者,即菩薩對治二障完成佛法報身。十、無息者,就是成佛後示現化身,無有休息。如是十種,都是大乘所證義;釋至此處,第二大科已釋完。
甲三 結顯論名分
此論辨中邊,深密堅實義,廣大一切義,除諸不吉祥。
這一部論是說明中道義和二邊義的,故曰辨中邊。也即是顯了適中的中道,和除去二邊的邊執。如在所緣境上,或心行上,都往往易落一邊。若能了達所緣境是非有非非有,非空非非空,則能契中道而絕二邊。若能了知佛說無常無我等法,是為對治外道之常我而說,亦於行上可契中道。再次在修證上,若能了知前面所說有用無用等義,則知乃種種增上,非獨一法之用,如破暗燈,非初非後。如是成佛雖非以有因種即成,而亦不離因種展轉增上而成佛;明了此義,則不偏初後一邊而契中道了。深密義者,深即甚深,不能窮底,密即細密,不可分析;就是此論所辨中邊之義,要極微妙智才能了知,不是常智所能明了。堅實義者,就是此論所辨之義堅固猶如金剛,不為他破,然複能破餘粗疏之義。廣大義者,就是此論所辨的重在大乘。一切義者,就是此論不但專說大乘而亦兼二乘,不但說明修定或持戒等行,而亦通明境果諸法。由如是數種殊勝義,所有一切無明煩惱諸苦障,一切不吉祥事,無不都除,故曰除諸不吉祥也。
現在雖已將這部論講完了,但是、頌文的含義,還未發揮盡致,不過用比較顯了的言語,把它略略說明罷了。若發心研究的,最好能將本頌讀熟,以便憶持,意義深邃的地方,更去參考世親菩薩的釋論,及窺基法師的述記。( 碧松記 ) ( 重慶佛學社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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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8日 星期一
辯中邊論講要-呂澂
辯中邊論講要
作者:呂澂 辯中邊論講要
《辯中邊論》,為瑜伽學系根本之籍,由論可見此系后起學說開展之所據,(要義多從此論發生)又可上推此系思想本源之出於般若,其與龍樹學前后貫通之處亦獲了然。蓋般若之要,雖在闡明空性,然非僅就空字一面說也。經文終結處特立〈如化品〉,即點明另有化義在,但未詳加闡發耳。本論承受此種思想,故詳談化義也。又龍樹學宗般若而着五論,首標《中論》,以中道立宗。本論為彌勒五論之首,亦以中道立宗,而於龍樹論所未詳盡者,廣為發揮。由是而言,無著與龍樹學說前后一貫,非謂所說一致也。
本論流傳中土有陳(真諦)唐(玄奘)二譯,各備本釋。(彌勒頌世親釋)番藏則於此本釋外,復有安慧釋疏。民國十七年,尼泊爾發現安慧疏之梵本(寫本)今已校印出版,雖多殘缺,然於牒論本釋之處,仍可取證。憑此資料,文段字句不同之處,頗得參校酌定。大抵陳本猶存原式而義有不足,唐本則文式意義,多有改變,今取唐本論頌為主,參考余本,以發明大義,詳談則有待於異日也。頌曰:‘唯相、障、真實,及修諸對治,即此修分位,得果、無上乘。'
頌中揭舉七義,以明道果,以示本論范圍。佛學之學,不越道果。道有二義,謂所行與所以行者,即就所緣能緣以明道。果則行之位次段落也。本論所言大乘道果,乃就瑜伽學宗旨言之。七義中前四為道,相、障、真實,為所行之道,修諸對治則所以行之之道也。次二為果,即修分位與得果也。所余不共無上乘,為抉擇殊勝義,乃於通論外,特提出以明是學所宗者也。
此中相言,即所行境界。以相分別諸法,意顯其法之為何等,即於諸法中,以相說其意義,謂此法有應知應斷應證之義。障為應斷,真實為應知應證。云何斷障知真實,故次言對治實踐。由對治故而有次第分位,示行有效果,功不唐捐。然此道果,非依二乘說,故於最后特示大乘不共義以為論極。頌首冠以唯字,即唯是七義概攝大乘道果本末,更無余義也。唐譯本論據七義分說七品,但梵藏本止有五品,合對治分位得果為一。
一 相品
是相,即所應知之一切法,凡吾心之所及者,無不賅攝,故其范圍甚廣。《般若經》約之為百零八法,更合為染淨或有為無為二法。本論乃歸之一心,以所應知之一切法,無不與心相關連也(般若乎列等觀諸法,瑜伽系於一心,此其所以異也)。是心有心法與心法性二義。心法指現成之心,為一切有情所現,偏於染言。心法性亦即此心,而為有情所應成者,偏於淨言。如是二義,相依不離,即於有情現成心法上見心法性,反之亦依心法性而說心法。以此“現成”“應成”攝一切法,而復歸之一心,是即瑜伽學之特殊義,;提示一心二面,以為行道履踐之境也。論本以虛妄分別名心法,空性名心法性,相晶所談,即此二義。先以九相顯示心法。初合有無相說。頌曰:
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
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
此中虛妄分別,言虛妄者,即虛妄顯現,分別者,即此顯現之法體。心色等法,皆所顯現,心有知而為分別法體,色無知而為所顯現,故比心之分別,即是虛妄不實。不實有二義:一者欺誑不實,陽焰似水,渴鹿奔馳,實無現似,惑亂有情,遂成欺誑。二者遣除不實,為入道賢聖所遣除故。然此虛妄不實之法,依其本身立說,應備有無兩相。所謂有者,比虛妄法於能取眼等及所取色等之示現,非同龜毛兔角之無,故為有(龜毛兔角只是想而無示現之相)。無者,即此能所取不如眾生所執之為實法。故此有無二義,謂無眾生所執之能所取事,而有似能所取顯現之分別相。亦如陽焰似水,似相不無,渴鹿執實,馳走唐勞而已。如此虛妄分別,似現為有,實相為無,云何於一法上有此相逢二相耶?論云“此中唯有空”故。謂即於此虛妄分別法見得清淨,即為空性。虛妄法上,必須空此執實之相,始得究竟(清淨即究竟)。否則眾生本即賢聖,賢聖所為,寧非多事。是知空此二取之為究竟,為清淨,初非虛語。虛妄之法,本性固爾,故言此中唯有空也。又此虛妄分別之存在,亦必依此空性而談,故論云,“於彼亦有此”也。知其理,則有無彼此,原自不礙。然眾生但見二取實相,唯賢聖乃得其空性,能畢竟清淨也。
如是一切法相,歸攝一心,具有無二相。此非一向有,亦非一向無(此一向言,就心法性質說,非以量說),故論云“故說一切法,非空有非不空無”,說者謂《般若》等經所說。《般若》於畢竟空中,雖空化泯然,而於學行次第中,固空化宛爾。此不空如化之義,《寶積經》中亦隨處可見。 “有無及有故”者。有即非空,謂有虛妄分別顯現似相故;無即非不空,謂無眾生所執二取故。及有者,示心法與心法性之不離,由心法之無二取,則心法性即自顯現,復由心法性清淨無二取,而心法亦自顯現也。由是就依心有性邊言,即無二取,故非不空;就依性有心邊言,即有似現,故說非空。此即大乘所緣之境,所行之中道。中乃不偏著之義(偏著則差之毫釐謬以千里也)。非謂折中,大乘觀行,始終不離此道,無所偏着也。
此二頌,明瑜伽學以一心有無二相,釋《般若》等經所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義。瑜伽學所緣、所解、所行、所證、所用,無不循此一心,即以此一心而為中道。與彌勒以前龍樹所說,詳暑不同,義固一貫也。第三自相。前以有無相總說虛妄分別,未得其詳,故復由自相別說,以明法體。頌曰:
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虛妄分別性,由此義得成,非實有全無,許滅、解脫故。虛妄分別,於分別時,心境俱起。境為心所緣,而有四類差別, “義”者,泛說一切境,范圍最廣。是中一分為心所執受,即是“有情”,有知覺痛癢之自體,即通常所云根身也。由自推他,而知其他鳥獸蟲魚諸有情,俱以根身為自體,不但一已然也。於此根身再加分別,即執有自己之“我”在。最後於一切境有種種色聲香味觸法之區別,即是“了別”。此四類境,為心顯現。如光照物,物籍光顯,非光外有物。故《莊嚴經論》舊譯,乃譯現為光也。虛妄分別,即能現此四類境之心,是心本一,因顯現程度而有粗細顯隱之差,可分三類。最微者,雖顯現義與有情而不自覺,此即所謂阿賴耶。顯現較粗者為我,此即所謂染污末那。顯現最粗顯者為了別,即限等六識也。頌言“變似”即是顯現,謂隨心所執而顯示故(似即顯現,譯者取意而加變字)。既有能現心與所現境,猶未知此境實與不實,為顯斯義,頌云“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世親釋此不實義,列舉二因,謂無行相故,及非真現故。似義似根即無行相。行相者,識緣余法之相。通常以有情即“根”為實,根能取塵,故有行相。實則非根取塵,死人之根即無見聞故。既無行相,境即不實。義為器世間,山河草木,其無行相,更可知矣,似我似了即非真現。所謂我與了別,俱是一切法上增益名相,并無實體。所現不實,能現亦無(無即不實之義),故云“境無故識無”也。是心顯現而不實為虛妄,不實而顯現為分別。如是虛妄分別,有而不實,如幻如化,故曰“非實有全無”。頌立“許滅”言,謂此有無於勝義中判,我自宗許比虛妄分別非是全無,有而不實。眾生有縛(虛妄分別有)有脫(此中唯有空),要須由此虛妄分別滅,然後得解脫也(論文許滅故之故宇為第五囀聲,原是第三囀聲由字,譯文改之也)。若謂有情本自無縛無脫,不須修學,便為戲論。故我宗安立虛妄分別如幻如化為解脫因也。第四攝相。於上已見虛妄分別有而不實,此言攝者,即經所說三性皆比一虛妄分別心所攝也。頌曰:
唯所執、依他、及圓成實性,境故、分別故,及二空故說。虛妄分別,於分別中以為有種種實在之境(四類境等),即是三性中之徧汁執性。義此心分別由四緣生起(四緣生心,二緣生色),是即三性中之依他起性。於此妄分別之依他上,能所執空,即二取空故,為圓成自性(舊譯圓成為成就性,謂其自性本寂,非余法使然,即本性成就清淨之謂)。如是由一心而見三性,由三性而知佛法踐行之所據,即所謂入無相方便也。第五入無相方便相。頌曰:
依識有所得,境無所得生;依境無所得,識無所得生。
由識有得性,亦成無所得,故知二、有得 無得性平等。此云無相,即由二空所顯之圓成自性,通達悟入,自非一蹴可几,必有方便次第。此之方便,乃順心之自性淺深次第而立,即依三性,先通達計執實相,次入依他實相,最後則圓成實相也。“依識有所得,境無所得生”,是即第一層方便,謂知所執境皆識所顯。境依識有,境便不實,是為由徧計而入依他,如於繩作蛇解,此時知實是繩而非蛇也。如是於唯識無境,具真知解。 “依境無所得,識無所得生”,是即第二層方便。謂實境既不可得,實在之識亦無所得。是為由依他進入圓成,如知繩之非蛇,今更知繩乃麻結,實無繩性。如是所執境無,而能取識亦不可得,即為無相。由此有得無得,二性平等,謂之平等方便。《般若經》中,常以無所得為方便,瑜伽由有所得而入無所得,與彼正同,皆為悟入實相方便,所以論云二性平等也。若以無所得作一往之談,則佛法便失運用靈活之效矣。所謂平等方便無他,順性趣寂之次第而已。第六差別及第七異門相。頌曰:
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唯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虛妄分別,以界趣分,則有三界六趣。以行相分,則有八識、五十一心所,皆一心之差別相也。又緣境之青黃等總相為心,緣境美惡等差別相為心所(心所屬心,故頌言亦),皆一心之異名也。於此泯除分別,即為一體也。第八生起相。已知三界心、心所皆是虛妄分別之一心,然此心現在如何生起,未來如何相續耶。頌曰:
一則名緣識,第二名受者,此中能受用,分別、推,心所。此頌明現在之生起。是心千變萬化,於轉變中, 一分為緣(因也)識,一分為受者(受用),緣識為賴耶(即種子習氣),受者即余七識,是為心王八法。由此心王,心所隨行,其勢用增盛者有受、想、思。 “受用”即受心所,有苦、樂、舍之境,遂生取舍、合離之用(樂境則取合,苦境則舍離)。 “分別”即想心所,分別搆畫,而有種種名言生起。 “推”即思心所之推行,遂有善惡煩惱別境等相繼而起也。然此心所功能,以受為主,眾生心思,不外能取所取,取即是受也。第九雜染相。頌曰:
覆障、及安立、將導、攝、圓滿、三分別、受用、引起、并連縛、 現前、苦果故,唯此惱世間。三二七雜染,由虛妄分別。此心現在生起一剎那,染相不顯。故於未來生起說雜染相。染謂自他無益,與苦相連。由十二支故,此心未來相績不斷,於後事有能引所引,能生所生之功能故。十二支者: 一覆障故(原文每句下有故字,譯文省), “無明”於境不如實知,致有染為苦也。二安立故, “行”即是思,由思故而有種種善惡習氣,安立於藏識也。三將尊故,由習氣故, “識”與相感,引諸有情至於生處。四攝故,謂諸有情攝取“名色”五蘊以為自體也。五圓滿故,由五蘊而有二八處”圓滿身相也。以上為搆成內部圓滿。外則六、三分別故,根塵識三和合“觸”即生變化,分別即形容其變化也。七受用故,即示“受”有苦樂舍之種種變化也。凡此皆就虛妄分別習氣轉變位言,有此種子,不定能生,故有待於第八引起故,謂為“愛”之潤澤發生也。九連縛故,是即結個之“取”也。十現前故,即“有”,謂由取故從識至受一切現行。十一、十二苦果故,“生、老死”現前,即為苦果成熟也。是即虛妄分別之未來相續不斷義也。又此十二支,或約為三,謂煩惱(無明、愛、取)業(行、有)生(余支)。或約為二,謂即因(煩惱、業)果(余支)。或約為七,即顛倒七因(顛倒、無明)、牽引(行)、將導
(識)、攝受(名色、六處)、受用(觸、受)、引起(愛、取,有)、厭怖(生、老死)。如是種種,皆虛妄分別之所生長,即以心、心所為依,而有現未之生起相續也。以此九相,顯示虛妄分別,了如指掌。為瑜伽學根本之義,世親最後所作《三十唯識頌》,即從此推演,可對勘明之。次言所知空性。此品所揭“所知”,乃就勝義言(勝即智慧,義為境界,智慧所知之境名勝義),非泛泛之所知也。上說虛妄分別,為心法相,今此空性即就心法性相而說,相雖有殊,其為境義則一也。心法性以空性為名者,空乃對執立名。執有所蔽,不得實義。去蔽遣執,實義呈現,即為空相也。此所言執,就總相談,故空執亦就總說,大分五段。頌曰:
諸相及異門、義、差別、成立,應知二空性,暑說唯由此。此五段義, 一相、二安立、謂建立空性。此義分四,謂異門、異門義、差別(分位及所依差別相)、成立。如是五段,略即二空性,所謂生空(空泉生執)法空(空法執)是也。空相云何。頌曰:
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空亦訓無,為遮遣之詞。就其所遮遣言,謂空二取(能取眼等六根,所取色等六塵),無凡愚所執能所內外等執也。無二為空,乃空之一面,亦普通之說。瑜伽言空,不但為無,亦有有義。謂二性則無,二無之性則有。合此二面而說“非有亦非無”,始盡空義,此瑜伽系解空之特見,而中觀家斥為自語相逢者,是蓋不明瑜伽學者之說空,由所依而顯。就所依言,即應有空性,如室中積物,有物無空,有空無物,兩不并立,今所說空,亦復如是,執在非空,執無空顯。故此空性,即由所依顯也。所依者何,即虛妄分別,是以論初立之為有,謂其“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也。又此空性輿虛妄分別,亦復非異非一。非異者,謂妄分別為法,空性為法性(法上所見之空理),法具空理,故判為空,猶之法具無常苦等理,得判法為無常苦等,故不應是異也。若謂法性於法外別有者,是必另有余法為其法性,則犯展轉無窮過失。然亦非一,法罵自相,各各別故,法性為共相, 一切法上一味相故。若是一者,法應通於一切,法性應各各差別,則二者俱壞。又妄分別為染因(十二有支染法由妄分別生起),空性為淨因(種種功德緣空性而生起),染淨亦不可混也。復次,虛妄分別歸之於一心(即眾生心),於此心上以無二有無之義,乃得窺見心之淨性,亦即心之法性。通常談所知相,僅及虛妄分別,猶覺不足,佛法拘拘言一心者,為得心之淨義,必須進至空性(即淨)而後圓滿。所以談唯識者,亦不可局限於虛妄分別,必須理解至唯識性,方為究竟。此處不言唯識性而日空性者,瑜伽承繼般若而來,故仍沿用空性之名耳。下文出其異門,頌曰:
暑說空異門,謂真如、實際、無相、勝義性、法界等應知。
由無變、無倒、相滅、聖智境、及諸聖法因,異門義如次。此言空性異門及異門義。言真如者,謂無變義,常如其性,而無有變也。實際者,謂無倒義,法輿法性,各如其性,而不顛倒,空性亦真實之邊際,故名實際。無相者,謂無一切差別相,而以大總相一味相為相,亦謂之無相相也。勝義性者,即諸聖智所行境界。法界者,謂此空性為聖法(無漏法清淨法還滅法)之因,心若緣此空性,則淨法起,故名法界。常人昧於空理,以為空即空無一物,不知其有余義余名,不僅限於無也。
空差別者,頌曰:
此雜染、清淨,由有垢、無垢,如水界、金、空,淨故許為淨。空雖一味相,而依分位有染淨差別。空不顯現,或顯而不全,於此假名為染。非空性有染,由分別執着垢染故。執垢既除,假名為淨。此中先染後淨,全依分位之別,非轉變無常也。喻如水界,本無染淨,塵垢名染,塵去為淨,水性如故。金界空界亦復如是。空性有此染淨分位之辨者,示人本淨不足恃,必須有舍染取淨之功耳。上言空性差別,依時間先後立說,今此從事類明之。空性雖一,由事類所見不同,故有種種假說。此說亦出《般若》,《般若》一二分中說空有二十及十八種,三五分中則列舉十六種。本論即據十六種說也。頌曰:
能食、及所食、此依身、所住、能見、此如理、所求二淨空、
為常益有情、為不舍生死、為善無窮盡 故觀此為空,
為種姓清淨、為得諸相好、為淨諸佛法,故菩薩觀空,
補特伽羅、法,空性俱非有,此無性有性,故別立二空。比十六空,不立空名,但釋其義。總分三類。 一者空境,二者空之所為,三者空之自性。初談空境而有六種,周徧一切,總對世出世間所執而言。世問凡夫沈溺一我,攝取他法以益自體而為受用,喻如飲食,而有能食之根及所食之塵。然而析此根塵都無實義。《般若經》中依此能食之根無有,說為“內空”。所食之塵無有說為 一外空一。如是內外能所之依為身,亦復不實,名“內外空”。比身所住器世間,其量廣大,而亦不實,名為“大空”。此就凡夫有我執受用者說也。外有出世有學,雖無受用我執,然有能所之見,如謂有能見上四空之空智,及所見之如理勝義境相。是亦為執,亦復應空。去空智執而日“空空”。去所觀勝義境相執,即“勝義空”也。次言空之所為,此乃大乘要義。學佛之人於此內外世出世法解之為空,并修習空觀者,誠有所為也。所為云何?論說八種。 一、二者,為求二淨故觀空,二即道、滅二法,如次為淨因、淨果,有為法、無為法也。菩薩為求此因果二淨,不使着意墮執,觀之為空,謂“有為空”及“無為空”,是即用空之義也。三者為常益有情故觀空,於諸有情不生執着,觀畢竟無有,為“畢竟空”。四者為不舍生死故觀空,即於生死觀無前後際,常益有情,是為“無際空”。五者為善無,窮盡故觀空,謂所修善法,由積集故至於究竟圓滿而不散舍,觀之為空,為“無散空。六者為種姓清淨故觀空,種姓自體本有,為善積之本,如世言立志,有志而後有行,種姓日淨,則善法日積,依此觀空,為“本性空”。七者為得諸相好故觀空,修學者以佛為歸,於佛相好功德皆得圓滿,以此觀空,是為“相空”。八者為淨諸佛法故觀空,欲滿佛之實際種種功德,不應執,展轉增勝至於無極,名“一切法空”。如是八空為大乘之不共殊勝義,而為用空成佛之所應明也。最後二空,為空之自性。即生、法二空,所謂“無性空” “無性自性空”也。於生、法執無,而成其空,即無性空,此去增益執,所計生、法無故。然有無性自性之空性在,於此而空,即無性自性空,此去損減執,無所計生、法性之性有故。如是增減除遣,本性顯現,即契乎空之自性矣。此十六空攝空義盡,安慧於此段論有詳解,大同中譯《十八空論》,可資參考。《十八空論》乃會通《般若》二分之作,最後四種,即本論後二所攝(十五不可得空,十六無法空,合為無性空。十七有法空,十八無法有法空,合為無性自性空)。成立空性差別者,頌曰:
此若無雜染,一切應自脫,此若無清淨,功德應無果。
非染非不染,非淨非不淨,心性本淨故,由客塵所染。此乃以染淨差別,明示定有染淨之理也。若謂空性無染, 一切有情應本解脫,無有流轉,理實不爾。若謂空性本染,對治修習,唐勞無果,事亦不然。故知眾生實有染淨,必由對治修習然後清淨,理實如是。徵之教證,亦復如是。所言教者,即大小乘所共認之“心性本淨、客塵所染”教也。依於凡聖之心,實有染淨分位差別,故此教亦從非染、非不染,非淨、非不淨,四面立說。不言空性而言心性奉淨,依來生心說。於此空性,假名為心,即於心法上所見之空性,故說心性本淨也。此句應讀如
“心、性本淨”。性本淨即本性淨,自性淨之義。與孟子所云之本性同,但為當然,而非已然。且須於見時證時,方知其本然也。如是本性清淨之心,故曰“非染”,然事屬當然應淨,現實未淨,故曰“非不染”。又本性淨心已為客塵(亦名煩惑)雜染(相雜不離,非染着義),故曰“非淨”。但此煩惑實為偶然,而可去者,故曰“非不淨”。此即佛所說教,可知染淨分位,成立無疑。
後人復有以世間修善法與出世修善法區別空性非染等四義者。謂世間修定以地(九地)分別,離當地垢日非染,未離上地垢曰非不染,故以世修言,染而不染,空性雙簡,故云非染非不染也。出世修善以品類別,未斷細惑故非淨,已斷粗惑故非不淨,空性亦雙簡之。此後人引申之義也。又世親釋番本後多數句云: “為斷戲論恐懼懈怠猶豫故,說空性五段義。”為斷戲論說空性自相,即第一段。為斷恐懼故說空性業相,即第二、三段(恐眾生聞空而懼,說真如等異門)。為斷懈怠故說空性染淨相,即第四段(恐眾生聞性本淨,懈怠不加修治)。為斷猶豫故說空性種類行相,即第五段。綜合虛妄分別及空性二相為所知相,瑜伽學系踐行宗要略具於此。今更以三語明此行踐之義,以作結論。 一曰反之於心,眾生心行,外逐於物,加大逐塊,不解物之實相,煩惑隨起,妄執隨生,是謂塵染。若欲離惑,得物實相,勢必反之於心而後可,本論於論端出示虛妄分別,即所以為眾生指歸也。近世西洋相對論,將時間納入事物以得物之實相,時間之意義不離此心,亦反心而物之實相乃明者也。二日契之以性,此性有理,法性、法爾、本然等義。眾生踐行,如何始愜當合理,而不顛倒,此必契之以性也(評判物之好惡而有取舍,愜心則取,否則舍之。如虛妄分別契之以性則不愜,故可滅也)。有如通常於苦空無常無我四義有倒非倒之判,實由契之以性而見耳。三曰驗之在事,既有必契之性以感觸,當於種種事上曆觀法空以盡其用也。如是三層義理實集瑜伽學之宗要,反之於心,契之以性,得虛妄分別之實與取舍之感覺,是聞思事。驗之以事,得空性之淨,乃修習事。若由虛妄分別而知有三性,復由三性而知圓成空性,則三事之功畢矣。此品要義,為後此諸論所據者也。
二 障品
初品辯相,歸結於染淨。虛妄分別偏於染,所知空性偏於淨,而染於淨之關系為障。有染法而淨相不顯,此一障也。有染法而能見淨智不起,又一障也。前障所見,後障能見。今辯障法,先明其障,次及遣治,此仍屬境界邊事也。初總說五種,次別敘五種,末結說二種,共有十二。初總說中,乃合聲聞菩薩之共不共言。本論是大乘學,瑜伽談大,非與小對,實涵蓋小乘而言,故其范疇更寬,內容更富,是之謂大也。初總說者,頌曰:
具分與一分、增盛與平等,於生死取、舍,說障二種姓。一者具分障,謂具有全分周徧之意。菩薩種姓,志在成佛,故無所不知,無所不學,而為此一切法之障者,即煩惱、所知障也。二者一分障,聲聞急務在解脫生死,而於一切智智毫無希求,故其為障,止取煩惱一分耳。三者增盛障,學道之人,氣質偏倚,有貪行人,瞋行人,痴行人,隨一偏勝,障之勢力,亦隨一增盛也。四者平等障,即等分行人,於貪瞋痴行平等無倚之障也。五者取舍障,謂於生死涅槃有取舍心而為障。菩薩行人,若於生死一向樂取,則同無種姓,一向厭舍,則同小乘人,皆足為障也。如是凡法能為聲聞種姓、菩薩種姓障者,無論其人之氣質偏倚中和,都不免此五種障法。次別說五障者,初二就障因言,後三就障果言。就障因言,有共不共,初言共障,頌曰:
九種煩惱相,謂愛等九結,初二障厭舍,余七障真見。
謂能障身見、彼事、滅、道、寶、利養恭敬等、迷離偏知故。言共二乘障者,即煩惱障。此有根本與隨煩惱之別,俱是不善心所。煩惱即障,故名煩惱障。是為菩薩行因障而共小乘者,此九法亦稱九結(與苦結合故名為結),謂愛、恚、慢、無明、見、取、疑、嫉、怪是也。前七中,見開為三,取開為二,合為十種根本煩惱。後二即隨煩惱。如是九結,是煩惱相,即以煩惱為自性之障也。從所障言, “愛”障出離。出離之機在厭,厭者不安不足之謂,愛則隨處貪着而不能厭也。
“恚”障棄舍,出離須舍,有恚則稍不稱意,嫉恨不舍也。此初二障,如次障取淨,障舍染,余七則總障真見,真見者能見真實之謂,即是徧知。三“慢”障身見徧知,若於身見徹底了知而後能斷,有慢則不能知也。四“無明”障身見所依事徧知,身見依五取蘊,實為無常苦空無我,由無明故,遂顛倒執我,我所也。五“見”障滅徧知,滅須徧知作證,有見則怖畏誹謗也。六“取”障道徧知,見取戒取,非正道行故,能障正道也。七“疑”障寶徧知,若於三寶猶豫,不信不依,即不得入道之門也。八“嫉”障利養恭敬徧知,務求勝人,矯偽自飾,以自陷溺,所謂聲譽過情也。九“怪”障遠離徧知,貪得無厭,不能寡欲,以是為出離障也。如是九結,能障菩薩、二乘,故名共障。
第二言大乘不共之障,此有三十種,不限煩惱,而有不善別境邪行心所在內,能障十
種善法。頌曰:
無加行、非處、不如理、不生、不起正思惟、資糧未圓滿、
闕種姓、善友、心極疲厭性、及闕於正行、鄙、惡者同居、
倒粗重、三余、般若未成熟、及本性粗重、懈怠放逸性、
著有、著資財、及心性下劣、不信無勝解、如言而思義、
輕法、重名利、於有情無悲、匱聞及少聞、不修治妙定。
所障善法云何。頌曰:
善、菩提、攝受、有慧、無亂、障、回向、不怖、慳、自在名善等。
如是善等十,各有前三障。
前五頌為三十障事,障善等十法,如次攝之各有三障。菩薩之行始自種植善根,終歸菩提,故第六頌,善輿菩提為標舉,以下八種為釋成(攝受等七種釋成善根。自在釋成菩提,自在即菩提,以有智、斷、力之因也)。 “無加行”、 “非處加行”、 “不如理行“(不得方便也),為善根之障。 “不生善法”、 “不起正思惟”、 “資糧未圓滿”為菩提之障。 “闕種姓”、 “闕善友”、 “心疲厭性”為攝受之障。攝受即發心,發心而後有菩提意樂,而後能攝受一切善法、一切有情也。然內須種無闕,心力勇猛,外則須善友提攜也。“闕正行”、 “與鄙者居”、 “與惡者居”為有慧障。慧謂簡擇,菩薩所以不共於小乘者,即有此簡擇善惡之慧也。 “倒粗重”、 “煩惱業報三障中隨一有余性”、“般若未成熟”為無亂障。無亂未見道也。 “本性粗重”、 “懈怠性”、 “放逸性”為無障障。障滅名無障,即是修道。本性粗重為俱生煩惱之習氣,前顛倒粗重,乃分別煩惱之習氣,應行不行為懈怠,不應行而行為放逸也。 “著有”、 “著資財”、 “心下劣性”為回向之障。回向者,擴充心量之謂也。 “不信”、 “無勝解”、 “如言思義”,為不怖之障。 “輕法”、 “重名利”、 “於有情無悲”,為不怪之障。不怖則成己(聞深理難行,而不怖畏,即為未來信解之依也)。不怪則成物(不怪即舍,則無行而不能行),成己成物,正菩薩行之妙用也。 “匱聞”、 “少聞”、 “不修治妙定”為自在之障。如是無加行等三十事,礙善等十法,為菩薩行不共之因障也。次言果障,亦有共不共義。所云共者,即菩提分。不共者則十度十地。頌曰:
於覺分、度、地, 有別障應知。先言共障,菩提有三十七種,合為念處、正斷、神足、根、力、覺支、道支七類。於此七類各別有障。頌曰:
於事不善巧、懈怠、定減二、不植、贏劣性、見、粗重過失。
事謂身受心法,心於身等正念而住,謂之念處。於事善巧正解為念處果,不善巧即其障也。正斷之果為勤,懈怠即屬其障;神足之果得欲等四定,信等八行,於二隨減l種均為之障。根謂善根,不植即為果障。力謂善根增盛,贏劣即其障也。覺分之果為如實見,即是見道,煩惱邪見乃為果障。道支之果為斷習,即是修道,粗重即其果障。凡此皆大小乘共之果障也。次不共障中,先說障十度果障。頌曰:
障富貴、善趣、不舍諸有情、於失德減增、令趣入、解脫、
障施等諸善。無盡、亦無間、所作善決定、受用法成熟。
富貴為“施”果,怪吝等即其障也。善趣為“戒”果,殺等惡業即其障。不舍有情是
“忍”果,忿恨等即其障。過失日減功德日增是“精進”果,若知惡不舍,聞善不改,懈怠乃其障。能令趣入正法是“靜慮”果,散亂即為其障。能令解脫是“般若”果,惡意愚痴即其障。上為六度,下四度由慧開出。 “方便”度者,謂有方法,若以施等四向無上菩提,菩提無盡,回向於彼亦無有盡,是故方便無逾圓向。 “願”度者,謂精進無間,事業雖有間歇,而心願則無斷也。 “力”度者謂所作善決定成就,如理作意、鍥而不舍,即得決定也。 “智”度者,謂能施設。第六慧度乃平等無分別智,此第十智度即超出無分別之施設,自在善巧,更為難能。凡反方便等,即為四度之障也。
已言十度,次明十地果障。頌曰:
徧行、與最勝、勝流、及無攝、相續無差別、無雜染清淨、
種種法無別、及不增不減、并無分別等、四自在依義、
於斯十法界、有不染無明,障十地功德,故說為十障。
地謂極喜等十地,乃隨十度增盛而設,如次於初地施度增盛以至十地智度增盛也。十地所據即所證之法界,為驗之在事以淨其性。法界即是空性,不謂空性而言法界者,空性為淨法之因,又為清淨(智)所緣,名之法界,意更昭著也。所證法界,十義不同,故所起之十行各勝,而其功德亦各自究竟。如是十地所證所得皆是果,障此十地,是為果障。此障名不染無明。無明有二, 一者染污無明,與余煩惱同起,招生死果,為生死本,即十二有支之初支也。二者不染污無明,不與煩惱同起,為所知障,障十地所證之法界也。二乘非無此法,但不礙其解脫,以彼不求一切智故。總一不染無明,就其所障之十法界言,遂亦說為十種也。
十法界者,非法界有十,乃法界有十義之謂也。初地所證為徧行義(平等行)徧一切一味。發心菩薩, 一入見道,即證此法界,則能平等布施,故初地中施度增盛。不染無明不斷,即能為障,余地准知。第二地證法界最勝義,由得法界平等,於一切行遍修出離,即能得法界最勝果。垢無不盡而窮極戒之用也(戒即離垢之義)。三地證法界勝流義,謂所證法界是佛清淨法界等流,為求法故,投身火窟亦所不辭,故忍度增盛。四地證法界無攝義,謂不輿戲論相涉,即是精神專一,於志不棼。五地證法界相續無差別義,謂由此得十意樂平等淨心,即是定境。六地證法界無雜染清淨義,謂無染淨故(本淨客染)而於緣起法善巧,故慧增勝。七地證法界種種法無別義,謂不取種種法相,唯方便善巧為能。八地證法界不增不減義,謂於此證得無生法忍,於垢淨法中得四自在: 一無分別、二淨土、三智、四業,初二為八地願力所增盛。九地澄法界智自在依義,即力度增盛。十地證法界業自在依義,智度增盛。如是十法界,唯不染無明能為障也。
別障已淡,玆總結前說,攝為二障,頌曰:
已說諸煩惱,及諸所知障,許此二淨故,一切障解脫。
前說諸障,總為煩惱及所知二障攝。此二障滅盡,即歸解脫。然煩惱與所知障均是心所,心所必與心相應而起二不離故。此心即為虛妄分別,若彼純淨,便得解脫,所以論有許滅得解脫之義也。蓋虛妄分別與障相應,即有染不淨,離染障除,則與障相應之虛妄分別滅也。又虛妄分別范圍頗寬,其中亦有空性故,而為正行所依。邪行不淨,為正行障,虛妄分別因以增盛,必籍正行,乃能止息。是故學佛,旨在如理作意,端其正行,則一切障淨,自然功德熾盛,佛道成滿。辯障之義,於此觀止。
三 真實品
真實之義,與諦相當,乃虛妄之反面也。此品由空性相應以觀所知諸法,而見其真實之義。前言實際(相品空性異門),乃依空性相應而觀之為不倒。倒為虛妄,是染是障。不倒即去障離染之謂,然必心緣真實始能令障不生,故今特出此品以為履踐之道也。尋常人以為無障無妄即是真實,所以禪家常言不用求真但須息見(見即妄即障)。本宗不然,要心緣真實而妄始不起。此處工夫,即輿尋常迥異,以經觀之,佛法根本理應如是。《金剛經》言,佛飯食訖亦正念而住,即示此心當系於正理也。正念之得,於本品詳明。品類差別,列舉十種,此佛深密意之所依,示人依此旁通余論耳。頌曰:
真實唯有十,謂根本、與相、無顛倒、因果、及粗細真實,
極成、淨所行、攝受、并差別、十善巧真實,皆為除我見。頌言唯者,系就本論所舉者言,十有本末,本即三自性,余之真實,皆依之顯現安立(非由之發生),而成了義。余九亦有次第,前四(相、無顛倒、因果、粗細)偏於出離,就煩惱障而言,遣除煩惱,即得出離解脫也,後五(極成、淨所行、攝受、差別、善巧)偏於安立,就所知障而說,煩惱但障不解脫而已,所知能障一切法不得盡其量,欲使諸法盡量,則非安立種種真實不為功。末對我見而言十種善巧。如是十真實中,先言根本真實,所謂三自性,頌曰
許於三自性,唯一常非有,一有而不真,一有無真實。
此中三性,於虛妄分別上安立,前言反心契理,即在此上顯也。真實是以空性相應說之,是心若與空性相應,則知心實無徧計自性。此無,非本有今無,乃畢竟無,如石女兒,故計執之云真實,以常無為真實也。心之依他性,以有亂識,為空性所依故,有而不實。心之圓成性,則有無俱實。無即徹底無,無二取故;有亦徹底有,有二無故。如是執無而性有,法爾不變,故有無真實也。此心之徧計性,乃凡愚於心上所顯現法所起之增益諸執,故有人法能取所取、能詮所詮等計,若心緣真實,則得其本無之實性也。依他則為因緣生法,由習氣故而有亂識顯現似人法能所等境,以為迷惑生起之因。由彼為染淨縛解所依故是有,由彼亂識應斷應滅故非真(真則不應滅也)。圓成性乃畢竟遠離執着者也。所謂心性本淨之本淨處,雖有煩惑相雜而不相應也。是三真實,實即是一, 一空性故,三義一貫,為真實之本,即佛說之諦也。
二相真實。頌曰:
於法、數取趣、及所取能取、有非有性中,增益、損減見,
知此故不轉,是名真實相。
若言出離,首須離增上慢。此慢執無為有,習非成是,為一切顛倒之本。以無為有者,亦必以有為無;習非成是者,亦必以是為非,如是顛倒迷亂,則法之真相蔽矣。此慢有三, 一人法、二能所取,三有無。人法為假名,若執以為實有則增,假名亦無則減。於此人法離增上慢相,得其實相,即三性中徧計真實也。又能所取為依他性之亂識,於彼離增減見,知其有而非真,即三性中依他真實也。又有無者,如實知有與非有,離增減執,即三性中圓成真實也,相真實者,謂知相真實,則增上慢不起,於徧計知為假名相,依他知為亂識相,圓成知為無性自性相,於此不着,即不生起人法等執,是為相真實也。常言實性實相,即指此相,乃出離之首,此慢遣去,然後對治之功可談也。
三無倒真實。以有迷倒,則障出離,世間迷倒,即常樂我淨,治此四倒,為無常苦空無我四無倒,凡此仍依三根本真實說也。頌曰:
無性、與生滅、垢淨、三無常、所取、及事相,和合、苦三種,
空亦有三種,謂無、異、自性,無相、及異相、自相三無我。
如次四三種,依根本真實。無常等各有三種。無常三者, 一無性無常,謂始終無有,是徧計性。二生滅無常,謂因緣無常(待緣起盡),是依他性。三垢淨無常,謂空性本淨,而有分位差別,亦為無常,是圓成性。苦三者,一所取苦,謂本自不苦,執取生苦,是徧計性。二事相苦,謂即此苦事,是依他性。三和合苦,謂自雖非苦,與苦事相依,是圓成性。空三者,一無性空,謂常無性故,是徧計性。二異性空,謂非其體性故(於此性上無彼異法,由異法無,謂之異空),是依他性。三自性空,謂空之當體,是圓成性。無我三者,無我與空同事而異安立,泛說為空,有體可指即無我也。 一無相無我,謂相本無,說為無我,是徧計性。二異相無我,謂依他性異計我相,是依他性。三自相無我,謂即此自相所顯無我,是圓成性也。四因果真實。即四聖諦,與小乘相共之出離方便也。頌曰:
苦三相已說,集亦有三種,謂習氣、等起、及相未離系,
自性、二不生、垢寂二、三滅,徧知、及永斷、證得、三道諦。苦集滅道,均依三自性說其行相,苦三已說,今言集三。 一者習氣,集為苦因,由徧計執而生習氣故。二者等起,由依他性相依而起,如惑業有支。三者相未離染,謂空性本淨,未離染時,空性不見為相,即屬圓成。滅三者, 一自性滅,謂徧計性,原無不生。二不生滅,謂依他性,習滅能所取不生。三垢寂二滅,垢有二種,謂煩惱垢(貪恚煩惱等)及所知垢(不染無明),此二垢滅,俱依圓成性立。垢滅即擇滅,寂滅即真如也。道三者, 一為徧知,道於徧計,止有徧知。二為永斷,於依他性具能知能斷,有故須知,不實故須斷。三為證得,於圓成性能知能證。圓成須證者,以是心之當然,性雖本淨,而有客塵,今離垢成淨,故謂之證。又依徧知言,徧計圓成屆“知徧知”,依他性屬“斷徧知”。又依證言,徧計依他,俱是“知證”,圓成實性,唯是“得證”也。五粗細真實。頌曰:
應知世俗諦,差別有三種,謂假、行、顯了,如次依本三。
勝義諦亦三,謂義、得、正行,依本一,無變、無倒二圓實。粗細真實為大乘出離不共方便。大乘出離道,依於言教,不離世俗名言,為粗真實,即世俗諦。此有三種,謂假、行、顯了,依根本真實,如次顯示。假謂施設,但有名言,而無別體,即徧計性。行謂行於名言,以名言為境有種種分別故,是依他性。顯了,謂籍名言而顯義,是圓成性。圓成本輿名言無關,然籍真如、實際等名言而顯其義也。又細真實,即勝義諦,此亦有三,謂義、得、正行。義勝義者,乃勝智境(勝智為無分別智,義即是境),即為真如。得勝義者,益中之勝(義為利益之意),乃擇滅涅槃(得即擇滅),以智慧揀擇而得滅故。正行勝義者,以勝法為義,境殊勝故,即是聖道。如是三種勝義真實,於根本實中,圓成性攝。有疑:真如擇滅是無為法,固是圓成;道系因緣所生,有起滅始終,前後分齊,相待而成,此有為法,何亦攝屬圓成性耶?此有二義, 一者無變,謂真如、擇滅(依離垢假說為滅),以此總攝無為果義。二者不倒,謂彼聖道於佛勝境不顛倒故,以此總攝有為道因。大乘不共出離方便,先由言教而後有離言之證,故於二諦不偏廢也。
上言出離,偏就煩惱障說。次後五種,則為安立,依淨所知障說,若於所知微有障蔽,安立即不如實。安立真實,先由極成,如是先言第六極成真實。頌曰:
世極成依一, 理極成依三。
極成者,謂所安立,不違世間。此有二種:一者世間極成,謂由隨順世俗串習所生之智慧分別,所謂不壞假名,如說此是地非火、色非聲等,與世共許,此為根本實中之徧計性,由名言而成故。安立者,乃賢聖於凡夫所取之方便,若聖與聖,便不須此,對凡安立,故須世極成也。二者道理極成,此偏於證成道理而說,乃依現、比、教(或聲)三量而知,即道理義本此三量而證成也。此道理真實,通於三性。
七所行真實。頌曰:
淨所行有二, 依一圓成實。
淨謂智慧,智慧所行,即實有所見,是勝義境界,非前說二種凡見也。此有二種:一為煩惱障淨所起聖見,二為所知障淨所起聖見。如是二種,由證見真如擇滅而然、故為根本實中之圓成性。由此所證見之真如擇滅為安立之本,而以世間道理二種極成為其方便。又所安立為三量,而能安立則二障淨也。
八攝真實。頌曰:
名徧計所執,相、分別、依他,真如、及正智,圓成實所攝。
安立范圍盡攝諸所知法。 一切所知,不外名、相、分別、真如、正智五事也。以染淨別,前三為染,後二為淨。 “名”為徧計,以是無故(名言本身屬依他,與彼相系則為徧計)。 “相”及“分別”由習氣起,為依他性(相為所分別,分別為能分別,俱待計執能執之習氣起,故為依他)。 “真如” “正智”為圓成性。如是染淨能所五事概一切法,即所安立之范圍也。
上言能安立,下言所安立。九差別真實。頌曰:
流轉、輿安立、邪行、依初二,實相、唯識、淨、正行、依後一。真如本無分別,而有差別者,就所依義說。此有七種: 一者流轉真如,謂總說有漏法為流轉性。其性始終不變即如。二者安立真如,謂分說有漏法,有漏之果為苦,此苦則就其所依止之異熟心身上見出。其性不變即如。三者邪行真如,不如理行,為苦集因。就其不變之性亦名為如。此三真如,依本實中初二而說。四者實相真如,謂一切法二無我性也。五者唯識真如,謂一切法不離心之所了而存,即唯識性為如。六者清淨真如,謂一切法有離垢性,即滅諦為如。七者正行真如,謂有為法可得清淨,謂之正行,即道諦為如。如是四種真如,由實相唯識而有正行,由有正行而得清淨,悉依圓成性立也。又圓成有二,謂有為無為:實相、清淨為無為,唯識、正行為有為。此皆依真如所依不同,差別安立。有此安立,而後眾生方有入處。此就世間不共而言,其次就世間相共而說。
十善巧真實。頌曰:
於蘊等我見,執一、因、受者、作者、自在轉、增上義、及常,
雜染清淨依,觀、縛解者性。十善巧者,謂蘊、界、處、緣起、處非處、根、世、諦、乘、有為無為也。為對治十種我見,安立十種善巧。善巧者,謂於十義熟習,則所執一因乃至縛解等我即得除滅。如是十法,各通三種根本真實。如蘊等所執義為徧計性,緣起義為依他性,法性義(即蘊遠離種種執著者)為圓成性。如蘊,界等亦然。下分別說十善巧對十我見,初蘊善巧對破執我是一見。頌曰:
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蘊之實義有三:一者非一,蓋蘊以同類相合為聚,如色有過現未內外粗細等色,攝為一聚,名為色蘊,是故蘊性非一。二者總略,如言色不論過未遠近,總說為色,經言如是一切暑為一聚故。三者分段,謂各各色類、各有界域。以此三義安立蘊義,便知絕無單純是一之我在也。
二界善巧,對破執我是因見。頌曰:
能所取、彼取、 種子義名界。
界者因義,謂根境識之種子,將來能生故。以界義觀諸法,則知為因者,但習氣而已,則破執我是因之執。三處善巧,對破執我是受者見。頌曰:
能受所了境, 用門義名處。
處者門義,受用出生處故。受用之事,由根境和合而有。以處義觀受用,即破我是受者性。四緣起善巧,對破執我是作者執。頌曰:
緣起義於因、 果、用、無增減。
因果用三無增減,是緣起義。以緣起者,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乃相待而起,於中因果用義實無增減。就生死言, “無明因緣因行果”,由無明觀行,即因無增減。由行望無明,即果無增減。無明為緣而行用生,即用無增減。此中實無作者,即遣作者實性。五處非處善巧,對破執我是自在轉性義。頌曰:
於非愛愛、淨、俱生、及勝主、得行不自在,是處非處義。
此因能生此果名處,此因不能生彼果名非處,果必待因,不得自在。是故於非愛果定知由惡業生故,由妙行故生於善趣(愛果),由斷五蓋修七覺支決定能作苦邊際故(清淨果), 一世界中決定無二如來、二輪王俱生故,又勝主及無上菩提非女人分故,殺害諸事非見諦者所行故。如是七種系屬於他,果不自在,攝因果事盡。觀此即破自在之我執也。六根善巧,對破執我是增上見。頌曰:
根於取、住、續、 用、二淨、增上。
根為增上義。就人事言有二十二根(上處非處就一切因果言)於取、住、續、用、二淨六事有增上義。內六根於取境有增上義,命根於住一期相續、男女根於相績家族,樂等五根於能受用善惡業果、信等五根於世淨、未知等三根於出世淨等俱有增上義。由根義觀察增上,即破增上我執也。七世善巧,對破執我是常見。頌曰:
因、果、已未用, 是世義應知。
時之實義於因果上見。因能取果,果受因成。因果取受之用已盡,假名過去。因果取受之用未現,假名未來。因之取用已盡,果之受用未了,假名現在。是為時之三世安立,知此則明實無常住不變之我,而遣常執也。八諦善巧,破執我是染淨所依性。頌曰:
受及受資糧、彼所因諸行、二寂滅、對治,是諦義應知。
應知四聖諦,受及受具(資糧)為苦諦。佛說一切受苦,謂樂受壤苦,苦受即苦,不苦不樂受行苦。彼所因諸行為集諦,是受及受具因故。如是苦集二種究竟寂滅(無余及有余)為滅諦。正行為邪行對治故,是道諦。以諦義觀一切法,唯有染淨因果諸法,并無有我為染淨所依性也。九乘善巧,對破執我是觀行者見。頌曰:
由功德過失、及無分別智,依他自出離,是乘義應知
諸行道者,此處名乘。乘有三種, 一者由聞佛說湼槃功德及生死過失,而生出離之智,依此智得出離者,是聲聞乘。二者不由他聞而自起智慧出離者,是獨覺乘。三者亦有同佛勝義,於涅槃功德生死過失無分別故,由是無分別智不依於他自然自起(自起者非不依教,乃由教自證自得),即為大乘。如是安立三乘,知乘實義,即破執我是觀行者執。十有為無為善巧,對破執我是縛解者性見。頌曰:
有為無為義,謂若假、若因、若相、若寂滅、若彼所觀義。
有為無為為所觀行。假、因、相三,為有為。種種名言謂“假”,名言習氣謂“因”,名言之依謂“相” (即一切心法之見相分),如是有為生滅不常可敗壞故。無為有二,謂寂滅及義(真如)。寂有能所,所寂為擇滅,能寂是道。如何能寂,則須憑依所觀之義(義即真如)也。謂以真如為義為依,始有擇滅,於此安立無為。有為為縛,無為為解,由此以觀縛解,實無縛者解者,則破執我是縛解者性執。如是十種善巧,乃對十種我執安立。知此安立,實義乃盡。總之,真實雖有多種,其極致則唯l空性而已。如三性真實,法界一義盡之。二諦、一勝義諦盡之。四諦, 一滅諦盡之。由是法界一真而已。此即辯真實義所應知者也。
四 修對治品
以下三品,梵藏本合為一品,均談修事,即修對治行也。前言染垢障,此行與之相反,能對治障,故名此行為對治。修者習義,反覆時習,成熟有力而為修也。前三品談所行之道,此後即言所以行之道。修有次第,故有分位,為修分位品。隨其分位,各有成就,即彼修果,為得果品。果有分有全,表行之成就,不必全而後為果也。此三義一貫,故梵藏本合為一品言之。
對治行先就三乘所共者而談,此可概攝於菩提分,以一切對治,皆不外此,蓋菩提為所趨之的,分者因義,品類義。謂此品類正行,皆可作菩提之因,故總名菩提分法。此有三十七事,略為七類,以明次第生起之義,即三乘之共道也。初為念住。頌曰:
以粗重、愛因、我事、無迷故,為入四聖諦,修念住應知。念住主體為慧。以慧曠觀諸事,而得身受心法之實義。前云真實,乃於此身受心法上見之,所謂驗之在事也。慧由念力(念即記憶,又心思專一為念),安住身受心法,即能了解四諦,謂之諦真實。此為三乘所共,皆由見諦而出離故。四念住由粗人細,由顯之微,今先觀身,以身相粗重,而非輕適,最難調攝,為苦之因,觀此能人苦聖諦。次觀受,身輿物合,種種受起,謂苦、樂、舍。苦則求離,樂則欲合,舍雖時離時合,而味定之徒,亦復求其不離,凡此皆為渴愛之因,是即為集。觀此能人集聖諦。三觀心,心為身之主,凡愚執為我體,故有“我思故我在”之言。觀此實相,有心無我,我執即滅,由此能人滅諦。四觀法,法為心之一切染淨境界。於此有應行(淨)不應行(染),觀之無惑,即入道聖諦也。如是觀此四念住,即為入諦之理,是即初步修也。第二為正斷,頌曰:
已徧知障、治, 一切種差別,為遠離、修集,勤修四正斷。正斷以精進為主,以“勤”能斷所治法故。此亦有四,於所不取者是不善法,已有應斷,未生應防。於諸善法生已增長,未生引發。此皆由一勤而能之。功夫得成片段,皆勤之力,所以儒者孳孳為善,亦以勤為入德之門也。前觀念住,苦集為障,應當遠離;滅道能治,應當修集。故此四正斷即修行之第二步也。第三神足,頌曰:
依住堪能性,為一切事成,滅除五過失,勤修八斷行,
懈怠、忘聖言、及惽沉掉舉、不作行、作行,是五失應知。
為斷除懈怠,修欲勤信安,即所依能依,及所因能果。
為除余四失,修念智思舍,記言覺沉掉,伏行滅等流。
神足者,神謂功用之妙(即應用無方),足為安立處,於此功用而知安立之處為神足,是有待於定而後能也。此亦有四,謂欲、勤、心、觀。依前斷防精進而心有安住之用,心住則定,定則能堪任成就一切事物,事即神妙之功用也。是謂神足。然心有五過失,不得安住,須修八斷行以治之。云何五失, 一者懈怠,障修善行而增不善。二者失念,於諸聖言忘失不記。三者沉掉,即心散漫,起伏不定。四者不作加行,謂於對治沉掉使心安住不作加行(於沉者不以舉治,掉者不以止治)。五者作行,於沉掉對治之後功行不息,矯枉過正,仍令心起伏不平也。八斷行者,為除懈怠修“欲、勤、信、安”。蓋精進能治懈怠,然勤依欲起,無欲不勤。是故欲為所依,勤為能依。又須於真實義諦先有信解而後願欲方生,故信解為欲勤之因。勤之果則身心輕安也。為除余四失修“念、智、思、舍”。修念行即除失念,於諸聖言明記不忘。修智行,即能正知沉掉之失。修思行,即能於覺沉掉時隨起伏除加行。修舍行,則可免除過失分行(即不應行而行)。沉掉既息,心即住舍平等而流也。由此知定心之起,由八斷行而除五失,得四神足,即能顯欲、勤、心、觀(四中以勤為主)之用也。是為第三行。
上來三類為初學者用功之事,判其分位,則順解脫分,勝解行地(此毆之行以解為主)。次後即順抉擇分,為四加行地(四加行與正抉擇鄰近,故謂順抉擇分)。行將見道,勵行自勉也。第四為五根。頌曰:
已種順解脫,復修五增上,謂欲、行、不忘、不散亂、思擇。
已圓滿順解脫分,復修信,勤、念、定、慧五種,以為發生抉擇之根,使之能生抉擇正智。頌中欲即是信,善法欲增上,即信之因,信即此欲之果也。行為加行,即增上精進,使善法自成片段也。不忘即念,不散亂為定,思擇為慧。前四修善,猶如萌芽,到此乃有根用。進而破障出生,即有力用。故第五說五力。煩曰:
即損障名力,因果立次第,順抉擇二二,在五根五力。根力增上而能損障,即謂之力。此信等五,有因果次第生起義,謂由信故勤,由勤故心住正念,由念故得定,由定故生意也。又順抉擇之四加行,為煥頂忍世第一法,前二煥頂為根,後二忍及世第一法為力。蓋信等五法有下中上三品,五法下品為暖,中品為頂。上品復三,下中為忍,上上即世第一法。若依五法三品以觀根力,則下中為根,上品為力也。第六覺支。頌曰:
覺支略有五 謂所依自性、出離、并利益、及三無染支。
由因緣、所依、自性義差別,故輕安、定、舍、說為無染支。
覺支為見道,乃正抉擇分也。此覺即現等覺,謂於實境親切領會,故稱見道。見道中。菩提分為覺支,此非一事所成,廣有七種,略為五支。 一者謂念,是覺所依。二者擇法,是覺自性。三者精進,為覺出離。四者喜,為覺果利。五者安定舍,為覺對治,是無染性。無染之因為輕安,所依為定,自性是舍(是行舍、非受舍),心無所著故。第七道支。頌曰:
分別、及誨示、令他信有三、對治障亦三,故道支成八。
表見、戒、遠離、令他深信受,對治本、隨惑、及自在障故。
見道後斷除習氣則為修道事·此有八事,略為四種。 一者分別,即是正見,於見道所見,復加區別也(於智中為後得智)。二者誨示,即正思惟,謂自得已,尋思而以正語示人也《故亦為正語一分)。三者令他信,即是正語、正業、正命。由正語故,知有勝慧,由正業故,知守淨戒,由正命故,知能遠離。四者治障,即正勤、正念、正定。由正勤故,治根本煩惱,由正念故,治隨惑沉掉,由正定故,治自在障,即能引發殊勝功用。從初學以至究竟,不越此三十七事,雖有七類,實僅十法耳。然而此修於分位差別,亦有三種,故次談修治差別。頌曰:
有倒順無倒,無倒有倒隨,無倒無倒隨,是修治差別。
此修差別,總略為三。 一者有倒順無倒。見道前有漏異生,隨順無漏勝教,謂之初步發趣行地。二者無倒有倒隨。見、修道中,雖於事親切無障,而伏惑未盡,仍有倒隨,謂之至得行地,為有學位。三者無倒無倒隨。伏惑盡淨,等流無倒,名成就行地,為無學位。三乘共義,如是觀止。然即此亦有不共義在,故次說菩薩二乘修治差別。頌曰:
菩薩所修習,由所緣、作意、證得殊勝故,與二乘差別。
菩薩二乘雖同修一法,而其意樂境界自有差別。 一者所緣差別。小乘所緣狹陋,唯以自相續身受心法為境而修對治。菩薩則統攝自他身受心法為所緣也。二者作意差別。二乘思惟行相,唯以無常為限。菩薩則以無得、無分別智思惟而修對治,無得無分別,即能平等,自己無一毫執着意思也(如稱稱物,得當即平等也)。三者證得差別,即所至境界。小乘造詣,離系而已。大乘則於生死湼槃,兩無所住,故能拔濟無量眾生,成就廣大佛法,此普賢宏願,泛舟中流,不住兩岸也。是即三乘之共不共處。
五 修分位品
對治修有漸次,故有分位。此有十八,前九為泛說,後九依菩薩行而談也。頌曰,
所說修對治,分位有十八,謂因、入、行、果、作、無作、殊勝,
上、無上。解行、入、出離、記、說、灌頂、及證得、勝利、成所作。
泛說九位者,初為三乘住種姓之“因位”。發心之後,乃進入加行為“入位”。加行為“行位”。由加行得至果證為“果位”。有學障未盡故為“有作位”。無學究竟淨故為“無作位”。已成就種種功德為“殊勝位”。超越二乘入菩薩地為“有上位”。究竟成佛而無勝上為“無上位”也。次菩薩行地九位者,地前為“解行位”,由信解而起行故。初地為“入位”,乃正見道也。從二地至七地為“出離位”,漸次出離一切障故。第八地為“正受記位”,楞伽謂八地菩薩猶為三昧酒醉,故佛為之種種加被受記而後不退。第九地為“辯說位”,即得四無礙解辯說自在故。第十地為“灌頂位”,受太子位,必成佛故。得佛法身為“證得位”。得受用身為“勝利位”,能自他利故。得化身為“成所作位,成辦本願度盡有情故。如是多位,總略為三。頌曰:
應知法界中,略有三分位,不淨、淨不淨、清淨、隨所應。
此與前修對治品三差別相應。《金剛經》云, 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無為者即彼所證法界之淨不淨等三位也。十八位中,因、入、行、解行四位為“不淨位”。果、作、殊勝、有上、入至灌頂九位為“淨不淨位”。不淨位中,法界中障全未斷故。淨不淨位中,障漸斷而未竟故。無作、無上、證得、勝利,成所作五位為“淨位”,法界中障已永斷故。復因學之分別不同,而建立種種補特伽羅。頌曰:
依前諸位中,所有差別相,隨所應建立,諸補特伽羅。依前所有差別諸相、諸果、諸地乃至小乘二十七賢聖,皆依修之分位而言,《金剛經》言佛是真如者,亦就所證真如分位上安立之假名耳。
六 得果品
修治於分位中而有成就,即為得果。玆以得果性質言,計有五類,攝諸果盡。頌曰:
器說為異熟,力是彼增上,愛樂、增長、淨,如次即五果。
五果者, 一異熟果,謂業力所感。每分位中所感之器(內而色身、外而山河大地,均謂之器)為異熟果。以業有善惡、果為無記,因果性異,故名異熟。二增上果,謂所感之器不同,於已所作有增上力,如環境殊勝,則所作易辦,此就外境言也。三等流果,謂先世修習善法之力,今世仍於善法深生愛樂,即輿前相等流類,故名等流,此就內習言也。四士用果,謂由前習氣,加以人工使其成熟也。五離系果,謂行能除障,令法界清淨也。各分位中,悉有此五果。須五果圓備,始能成就離系果也。此果亦可另作十種分別。頌曰:
復略說余果,後後、初、數習、究竟、順、障滅、離、勝、上、無上。
十果中,初四泛指,後六重申。後後果者,謂前前果引後後果也。如由種姓而發心而加行等,展轉引生,故後後法為前前果也。最初果者,轉依之始,由世間最初證得出世之果也。數習果者,謂初果後數數修習,如彼如彼修習斷障,如是如是證法界淨,此修方為真修。究竟果者,謂無學果位。順果者,謂後後果順前前法,此重申後後果也。障滅果者,謂諸能斷道,滅障見諦,此重申初果也。離果者,謂離煩惱系,重申數習究竟果也。勝果者,謂學無學位所得神通諸勝功德。上果者,菩薩得果勝二乘故。猶未成佛故,亦名有上果。無上果者,謂如來地。此三義重申數習究竟果也。總之修行位果,皆依法界之淨不淨立,是三乘所共。小乘僅一分煩惱障盡,大乘則二障盡淨也。此不共果,由於不共行,故次品但說大乘不共行果。
七 無上乘品
無上乘即大乘。不言大乘而言無上乘者,以殊勝於聲聞緣覺故。大乘之為無上,凡有三義。頌曰:
總由三無上,說為無上乘,謂正行、所緣、及修證無上。
無上三義,即正行無上,所緣境無上,所修證果亦復無上。正行無上有六種相。頌曰:
正行有六種,謂最勝、作意、隨法、離二邊、差別、無差別。
正行六相, 一者最勝,二者作意,三者隨法,四者離二邊,五者差別,六者無差別。以此六行行十度,則能至彼岸。二乘亦有施戒等事,以不至彼岸,故非大乘。初言最勝相。頌曰:
最勝有十二,謂廣大、長時,依處、及無盡,無間、無難性、
自在、攝、發起、得、等流、究竟,由斯說十度 名波羅蜜多。
最勝有十二: 一者廣大相,謂志趣高遠,不拘世樂,故能所行必度。二者長時相,謂此殊勝,三無數劫長時積成。三者依處相,所依范圍普及一切有情利樂。四者無盡相,於所行事,悉以圓向無上菩提,因無盡,果德亦復無盡。五者無間相,六者無難相,是二即隨喜相。有隨喜心,他人有善,若已有之,自他平等,即得無問。於諸善事,自作不得,他作亦可,即無難成。七者自在相,謂依虛空藏等定力,擴充散心而行施等,自然自在圓滿。八者攝相,由無分別智所攝受,即能如實正知,無私意增損其間也。九者發起相,於如實相正解無迷,即能至勝解行地之忍位。是於實義深信堅固,即為發起也。十者得相,謂得世出世果,即是見道。十一者等流,由初地至八地也。十二究竟相,謂由菩薩成佛之因果圓滿也。菩薩要以此十二勝相具足圓滿能至彼岸,小乘人等何敢望其項背耶。次言十度。頌曰:
十波羅蜜多,謂施、戒、安忍、精進、定、般若、方便、願、力、智,饒益、不害、受、增德、能入、脫、無盡、常起、定、受用成熟他。
十度依所作業而分。施能饒益,此非但財施,必由法施、無畏施,令其知實有所恃而無恐也。戒則不害,即於他無礙也。忍能堪受,非但身能忍受勞苦,心亦能忍甚深義理也。精進則能增德。禪定則能悟入,謂專心便可入道,自有此力,亦能迥轉他人。般若則能真正解脫。方便四向無盡佛果。願則常修無問,心願不息。由力故得決定入位。由智故,則受用成熟, 一切有情同至彼岸故。二作意正行。頌曰:
菩薩以三慧,恆思惟大乘,如所施設法、名作意正行。
作意即思惟,乃意識事。此宗之言修習,始終不離思惟。然正思必依教法以為准則(教法猶中土所言經義,經常也,謂常為典則也),即前施戒等十施設法。菩薩恆以聞思修三意思惟大乘(即十度教法)。此中作意之思,范圍最廣,遍於三慧,故頌以作意名,簡其別於思慧也。 聞於文句義意形式內容得其正解,即聞所成慧。思則更造於諸義事以理趣(《瑜伽主八四有六理趣)或理門通達解了,而於立言大義不迷,即思所成慧。修更勝進而為習行,行亦生意故,即修所成慧。如此之行,名作意正行,乃菩薩行之骨干也。次言如何具備三慧及三慧相資之行。頌曰:
此增長善界、入義、及事成。此助伴應知,即十種法行,
謂書寫、供養、施他、聽披讀、受持、正開演、諷誦、及思、修。
行十法行者,獲福聚無量,勝故無盡故,由攝他不息。
由此三意思惟大乘 如其次第聞慧令善根界(種子)增長,思慧悟入(即會契,謂學者輿說者之心會契)實義(即理趣),修慧成滿事業,是即作意正行也。依是有相資法行,即身語意三業所顯,此有十種。身業有四,謂書寫、供養、施他及聽受。昔時求法極難,欲得法教,必事書寫,并宜尊重供養(重法),流布施他(流通),若遇講說,還當諦聽。此身業所顯,有助於作意正行者。次口業亦四,謂披讀、受持、開演、諷誦。於所得教法,宜時披讀念誦,心口受持,信為已有,而不忘失。對他則詳為開演,令其解知,或為諷誦稱道,使之易入,皆口業事。末後意業有二,謂思惟省察,修習實證。此皆作意正行之助伴也·行此十法,獲福慧果,無量無邊,亦復最勝。蓋此福慧相關,由福助慧,由慧成福,以資作意正行,成大乘勝果也。三隨法正行。頌曰:
隨法行二種,謂諸無散亂、無顛倒轉變,諸菩薩應知。
隨法行者,謂與法行相隨順,即止觀為體之行也。此有二種,謂無散亂轉變行及無顛倒轉變行。此行非一,故謂轉變。前者偏於止,後則偏於觀。散亂使心異緣,無亂則使心專一。此有六種,煩日:
出定、於境流、味沉掉、矯示,我執、心下劣、諸智者應知。
六種散亂: 一者出定,為自性散亂。止之極日定,定以意為主。若意定則耳目五識隨意內斂不起。反之縱意隨耳目等,心出逐物,為自性散亂。二者於境流,為外散亂,意自舍定,而緣余境,流散非一。三者味沉掉,為內散亂。心味著定,或沉或掉,雖所緣未舍,亦復成病。四者矯示,即相散亂。矯相示人,令知己為定者,有失定意。五者我執,為粗重散亂。謂我能修定,我在習定,我慢習氣也。六者心下劣,為作意散亂。此就大乘行者言,或時起下劣心趨入小乘也。此六散亂,於止有礙,諸有智者,應當舍離。次不倒行。頌曰:
知見於文、義、作意、及不動、二相、染淨、客、無怖、高、無倒。
離十顛倒,名無顛倒。顛倒者,即心不正緣而於觀有礙也。觀者,從諸佛語及所顯義,有正知解,有正簡擇,即能不倒。然離倒有賴知見,知謂正智,見即觀意,有正知見,則不顛倒。初觀文無倒。頌曰:
知但由相應、串習,或翻此,有義、及非有,是於文無倒。
文即語教。若知文之搆成,不離名句。名由串習(眾皆串習此名為目此事),句由相應(連名成句次第綴屬),訓名符乎串習(即訓詁),解句不逢相應(即章句),得其正解,即於文無倒也。如是名實相符,有義可知,有理可說,謂之有義文。反之,如外道所執,聲義實、常,由天所生,非人所造,則為非義,即是顛倒。諸佛語教,亦循名句建立,以為導引舍染取淨方便,若於文無倒,即能正知教義也。次觀義無倒。頌曰:
似二性顯現,如現實非有,知離有非有,是於義無倒。義即境界。常人惑於顯現,內執實有能取,外執實有所取。實則此境俱是亂識似彼二取顯現,有而不實。知此則離有非有執,即於義無倒也。三作意無倒。頌曰:
於作意無倒,知彼言燻習,言作意彼依,現似二因故。
此進推亂識顯現之源,義之顯現,由言燻習。言謂意言,即意於境執為能取所取之分別也。不言習氣而言作意者,作意為心所一種,警心為性,生心動念之始也。有作意而後有意言(分別),而後有意言燻習,故此云作意,蓋從因因立名也。此言作意為彼二取分別之所依,顯現似二取相,如是知者,是於作意無倒。又此言燻習,實即阿賴耶之一切種,蓋習為賴耶上功能差別,為一切境之所依也。四不動無倒。頌曰:
於不動無倒,謂知義非有、非無,如幻等、有、無不動故。
由前於義、於作意,果相、因相無倒故,則於境界之本相相契不動,即不動無倒也。境之本相如幻等故。幻雖不實,而為有因之法,如以木石幻象馬等,有因不實,而非空故。如是合有因與不實果,為幻之本相。而知合燻習因相與顯現果相,為境界之本相也。有因而顯現故,此境非無;顯現而非實故,此境非有。於此有、無不動,即是本相不動無倒也。五,六自、共相無倒。頌曰:
於自相無倒,知一切唯名,離一切分別,依勝義自相。
以離真法界,無別有一法,故通達此者,於共相無倒。
此中自、共相,即別、通相。自相與余法異為別相,與余法同為通相。 一切境之自相,無有實義,唯名而已。色聲等法,皆依名言搆畫而得,非境真實自相。如實知名輿彼境不相關,則知有離言自性存在。但此自相,非世俗義,而為勝義,是聖智所得境故。又通相者,為一切法所共有,即空相、無我相是。常人於一切法有能所分別之實執,空此實執,空、無我相,即是法界(真字為譯人加)。離此法界,亦別無空相等。如是知諸法通、別相,是於二相無倒。七於染淨無倒。頌曰:
知顛倒作意,未滅及已滅,於法界雜染、清淨無顛倒。
法界自性本淨,法爾無我,常有隱顯之異者,有染淨故。應知所謂染者,由顛倒作意(即顛倒分別)相續不斷燻習阿賴耶識而能為障蔽故。若斷此顛倒分別,即還復其淨。故此染淨無他,乃此分別之未滅、已滅而已。八於客無倒。頌曰:
知法界本性,清淨如虛空,故染、淨非主,是於客無倒。
法界既由分別有無而染淨,可知法界本性淨如虛空。染淨乃法界偶然所起之相,是客非主也。九、十無怖無高無倒。頌曰:
有情法無故,染淨性俱無,知此無怖、高,是於二無倒。
復次法界,本無有情與法,皆由顛倒分別而有。既本無有情輿法,何有有情與法之染淨。然有情、法有染淨之義者,蓋對於法界之觀行而有。若隱蔽法界是染,顯現法界是淨。知本來無此淨染,自於染時無怖,淨時無慢也。總之,此十無倒行為真實觀行,乃菩薩之正法,依《寶積經》十種金剛句而來也。四離二邊正行。頌曰:
異性與一性、外道及聲聞、增益損減邊、有情法各二、
所治及能治、常住與斷滅、所取能取邊、染淨二三種。
分別二邊性,應知復有七,謂有非有邊,所能寂、怖畏,
所能取、正邪、有用并無用、不起及時等、是分別二邊。
離二邊行即中道行。由前之無散無倒隨法行,自然而成其中道行也。顛倒散亂,於所行境心有所偏失,即是邊。不散不倒,得境之實,即是中。中對邊言,而非折中之謂,故孟子說執中亦無異執邊也。此義依《寶積經》而發揮光大,《寶積》為大乘最早之通教,所談即為中道之代表。本論錄取十五種中道行,分二段說,前八後七,前但直敘,後為喻解。前八中,初為離一異邊行。此中一異就我執言,以精神靈魂命根為我,謂與色等體質是一是異,即為邊見。所以者何?眼耳口鼻尚非實在,況有與此眼等同異之我乎?知此即離一異邊得中道行也。二離常無常邊行。此就色等法言,或以為常,是諸外道,執世實有,生貪著故。或謂無常,是諸聲聞,執世不實,生厭離故。今觀色等法有起滅(即非常)而又相繽(非無常),如幻如化,非常無常,即離二邊也。三離有情增滅邊行。有執有情實有或非有者。執實有者,謂除假施設外實有有情,佛亦說我,經有如是我聞故。然此假施設我不無。若於施設外別執實有有情,則為增益見。并此假設亦無,則為損減見。故得有情之實,則離增、減邊也。四離法增減邊行。此法指心法說,但有了別事物之用,假名為心,而無了別實體心在。於此執實則增,并假亦無則減。須善觀察而離二邊也。五離能所治邊行。所治謂不善法染法,能治謂善法淨法。此如幻人戲(《莊嚴經論》)以幻除幻,如有其事而無其實。若所治實,則難除遣,能治無功。若能治實,所治本不生,能治為無用。若能所俱實,即無治用。所以能所相待,如幻而有。《瑜伽論》喻如夢墮河,奮身而覺(夢非實有,奮亦不真,但不奮不覺也),於此而言實有能治所治,則不如實而為邊見也。六離斷常邊行。前是泛說人、法執,此則專就菩薩人法執言。執常者謂勝義實有,《金剛經》謂以色身見如來者是也。執斷者謂勝義無,即為惡取空人也。得勝義非有非無之實,是即中道行也。七離能所取邊行。此就緣起說。染淨緣起依十二有支安立,以無明緣行等為染緣起,無明滅行滅等為淨緣起。每支中亦有能所取,所取為有支,能取即智。若執實有能所取,即為邊見。知為如幻如化,則中道行也。八離墮染淨二邊行。頌中“二三種”者,二謂染淨二邊,三謂染有三種,謂染淨合,惑(煩惱)業《作業)生(由煩惱業所得之果)三種雜染而生。惑有三種, 一諸見,二貪瞋痴、三後有願。業謂所作善惡業。生有三種, 一後有生,二生已心心所念念起,三後有相續,合有七種。對治此者,如次為空,無相、無願、不作、無生、無起、無自性諸智也。 (詳世親釋)若執染淨實,亦為邊見,須離也。
復有七種,即有非有等,皆依對治而說。 一離有非有邊。有者謂執實有我等為空智所治。非有者,執無無我性。實則一切法本性自空,非由空此實我而後空也。執有實我可治,即墮有邊。不認有無我性,即墮非有邊。《寶積》於此說授藥喻,謂用藥治病,病去藥存,反為大病也。二離所能寂邊行。若執實有所寂法及能寂空,則生怖空之心而墮虛無也。蓋法空之後空亦不存,遂生一無所有想而大怖畏。《寶積》於此有怖空逃走之喻。空遍四方,何能逃避,此乃於空不得正解之病也。由執實有所能寂故,遂有所能怖邊見,三離所能怖邊行。所怖即色等法,能怖即心。《寶積》喻如畫師自畫魔鬼,反為驚逃。實則本無所怖色等實法,全由自心搆畫而成。知此實義,二邊即離。四離所能取邊行。此就觀行中,觀唯識無境所生之無所取智,及無境所生之無能取智而言。然此二智,於觀行中,俱非實有,執實即成邊見。《寶積》於此說幻人相食喻。謂如幻師,變幻二人,後幻人出,食前幻人。意示所能取智俱非實也。五離邪正邊行。觀行先後相待,有邪正義,如見道前之加行智,輿見道之正行相待,則為邪行。然此正邪,不可執實。加行雖非正行,而與正行相順,正行實由此加行所引發也。經說兩木相鑽生火喻,無木則無生火之用,無火亦無燒木之能,而均非實,以況加行能引見道,見道而舍加行,於此正邪不應執實而生邊見也。六離有用無用邊行。由見道故,能生正智以治無明。有執正智有能治無明之分別,否則與余心無異,不能對治無明,此為有用執也。執無用者,謂正智無此分別。二俱邊見,非觀行之賁。經說初燈照暗喻,謂燈明暗消,燈不作分別而暗自去,暗亦不待燈分別而後去。知此,有用無用之見即離也。七離不起及時等邊行。此亦就正智無明相待言。有執正智畢竟不起者,謂無明本有,正智云何起,初時不起則永不能起。又執等時者,謂正智應與明同時而有,不然力不均等,後起之法,云何能去固有之無明耶。《寶積》於此邊執,說後燈照暗喻。謂百年暗室,燈照即明,固無待百年之燈而後百年之暗始破。是知正智生,無明破,本有無明,亦不礙後起正智之生也。總之,此皆證會中事,非理解可得。理解墮於實在,故處處拘礙而不通,是為邊見。證會中自有中道,當非言語所及,故經唯以喻說,彷佛其二一而已。須知菩薩行自有靈機活用處,不可以常見揣度,如舟行水中,放乎中流,自然不着邊際。五、六差別無差別正行。頌曰:
差別無差別,應知於十地、十波羅蜜多,增上、等修集。
差別謂增上,較余法勝故。以十度言, 一度增上,較余為勝,所得境界,即為十地,此十地即差別行也。如初地布施,充量盡用,即施獨勝,如是乃至智度亦爾。無差別行者,為平等修,修布施時,余九度隨力隨分平等而修也。如此即知同一正行由一增上即差別行,所余隨力隨分并行不廢,即無差別行。菩薩行之無上,於此可知矣。右述六種正行,義實一貫。所謂正行是何?即以最勝為其體也。由何正行?作意為之依也。云何正行?隨止觀之法也。為何正行?離二邊見而契會中道也。於何如何正行?在差別無差別之十地也。如是六種即於一事上徹始徹終見之也。
復次所緣無上,即境界無上也。頌曰:
所緣謂安、界,所能立、任持、印、內持、通達、增、證、運、最勝。正行之境,乃正行之所緣(即正行之依循處)。此所緣有二: 一為安立,即佛之教法,所謂語文。 一為法界,即佛所證會真實之境(即義),所謂事實。教為佛所施設,如十度等行,原非本有,乃佛專為眾生福利而安立,是菩薩所最不可缺之緣也。然但有教法,不得其實,亦為唐勞,故必循教以證實義。界為教本,是能安立,教為所安立(法界等流),二者固未可偏廢也。又以三慧觀之,聞慧偏於語教,為任持所緣,謂於語教有堪任決定之解也。思慧依教而通達法界,為印持所緣。謂由文見義(即理趣),乃思擇事,如印印物也。修慧離文證義,為內持所緣。謂自內各別不由他教離文而親切證會也。如是三慧乃地前事,後以十一地分判之五種所緣,則就地上及佛地言也。初地為通達所緣,謂能除障見道,此中所緣法界,謂之通達。地上固不廢安立,以偏重實證法界,故於安立,暑而不說。初地以上為修道,充實所證真實之量,名增所緣(非增大小之量,乃增其實不實也)。七地則證,於前六地所修六度,至此始有運用無盡之方便,名證得所緣。八地為無功用行,不須着力,名任運聽緣。後三地為最勝所緣,謂得自在故。九地得四無礙解為智自在,十地雨大法雨為業自在,佛地微細習氣淨盡,為清淨自在也。如是種種所緣,皆不離初二,安立與法界也。常言依義不依語,於此可見語亦可依,而非究竟,謂其不能與法界之義相離也。故知究竟之依為義,但亦不可有義無語。由語入義,是為正行,初學者,尤當重視也。大乘所緣,始終不離法界及法界等流,如是以所緣無上故,名無上乘。最後修證無上,為大乘不共之位果(輿前位果相對),總有十種。頌曰:
修證謂無闕、不毀、動、圓滿、起、堅固、調柔、不住、無障、息。
修證以位而觀其成就,初為無闕,謂內外善緣具足。內而六處殊勝,外而德友聞法,決定種姓為法中人,即種姓位。二不毀,於大乘深義能生信解(通澈明信不疑,非迷信也),即信解位。三不動,謂不為下劣乘及世間事所動,於大乘有堅決意趣,則能發心,為發心位。四圓滿,真正波羅蜜多為地上事,但地前之行亦能隨順六度以進於圓滿,為正行位。五引起,謂正行成熟自能發起聖道正位而入離生(離生乃見道別名,生謂種種流轉過失,離諸過失為見道)。為離生位。六堅固,於諸善根積而有力,謂之堅固,以此即能成熟有情及諸佛法,為修道位。七調柔,心有所着,則不調柔,無着則能純潔無雜,心淨則上淨,即淨土修證位。八不住,謂不偏住生死涅槃,即能得八地不退受記位。九無障,謂一切余習淨盡,即佛地位。十無息,謂功能不息,即佛之應化事。由始至終,有如此正行,得如是位果,超越小乘,故為修證無上也。此中以無住涅槃為勝,為不退地修證,前於此者趣向於此,後於此者,即無住之應化無息也。如是菩薩行之位果,實一無住行而已。菩薩於生死涅槃兩無所住,乃其自然本性如是耳。
末結釋論名。頌曰:
此論辯中邊,深密、堅實義、廣大、 一切義、除諸不吉祥。
論中所舉七義,皆談中道行,逢中曰邊,此論即開示解釋此義也。此中道行,有深密堅實諸義。瑜伽言行,概攝於此,而亦余籍之所自出也。
作者:呂澂 辯中邊論講要
《辯中邊論》,為瑜伽學系根本之籍,由論可見此系后起學說開展之所據,(要義多從此論發生)又可上推此系思想本源之出於般若,其與龍樹學前后貫通之處亦獲了然。蓋般若之要,雖在闡明空性,然非僅就空字一面說也。經文終結處特立〈如化品〉,即點明另有化義在,但未詳加闡發耳。本論承受此種思想,故詳談化義也。又龍樹學宗般若而着五論,首標《中論》,以中道立宗。本論為彌勒五論之首,亦以中道立宗,而於龍樹論所未詳盡者,廣為發揮。由是而言,無著與龍樹學說前后一貫,非謂所說一致也。
本論流傳中土有陳(真諦)唐(玄奘)二譯,各備本釋。(彌勒頌世親釋)番藏則於此本釋外,復有安慧釋疏。民國十七年,尼泊爾發現安慧疏之梵本(寫本)今已校印出版,雖多殘缺,然於牒論本釋之處,仍可取證。憑此資料,文段字句不同之處,頗得參校酌定。大抵陳本猶存原式而義有不足,唐本則文式意義,多有改變,今取唐本論頌為主,參考余本,以發明大義,詳談則有待於異日也。頌曰:‘唯相、障、真實,及修諸對治,即此修分位,得果、無上乘。'
頌中揭舉七義,以明道果,以示本論范圍。佛學之學,不越道果。道有二義,謂所行與所以行者,即就所緣能緣以明道。果則行之位次段落也。本論所言大乘道果,乃就瑜伽學宗旨言之。七義中前四為道,相、障、真實,為所行之道,修諸對治則所以行之之道也。次二為果,即修分位與得果也。所余不共無上乘,為抉擇殊勝義,乃於通論外,特提出以明是學所宗者也。
此中相言,即所行境界。以相分別諸法,意顯其法之為何等,即於諸法中,以相說其意義,謂此法有應知應斷應證之義。障為應斷,真實為應知應證。云何斷障知真實,故次言對治實踐。由對治故而有次第分位,示行有效果,功不唐捐。然此道果,非依二乘說,故於最后特示大乘不共義以為論極。頌首冠以唯字,即唯是七義概攝大乘道果本末,更無余義也。唐譯本論據七義分說七品,但梵藏本止有五品,合對治分位得果為一。
一 相品
是相,即所應知之一切法,凡吾心之所及者,無不賅攝,故其范圍甚廣。《般若經》約之為百零八法,更合為染淨或有為無為二法。本論乃歸之一心,以所應知之一切法,無不與心相關連也(般若乎列等觀諸法,瑜伽系於一心,此其所以異也)。是心有心法與心法性二義。心法指現成之心,為一切有情所現,偏於染言。心法性亦即此心,而為有情所應成者,偏於淨言。如是二義,相依不離,即於有情現成心法上見心法性,反之亦依心法性而說心法。以此“現成”“應成”攝一切法,而復歸之一心,是即瑜伽學之特殊義,;提示一心二面,以為行道履踐之境也。論本以虛妄分別名心法,空性名心法性,相晶所談,即此二義。先以九相顯示心法。初合有無相說。頌曰:
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
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
此中虛妄分別,言虛妄者,即虛妄顯現,分別者,即此顯現之法體。心色等法,皆所顯現,心有知而為分別法體,色無知而為所顯現,故比心之分別,即是虛妄不實。不實有二義:一者欺誑不實,陽焰似水,渴鹿奔馳,實無現似,惑亂有情,遂成欺誑。二者遣除不實,為入道賢聖所遣除故。然此虛妄不實之法,依其本身立說,應備有無兩相。所謂有者,比虛妄法於能取眼等及所取色等之示現,非同龜毛兔角之無,故為有(龜毛兔角只是想而無示現之相)。無者,即此能所取不如眾生所執之為實法。故此有無二義,謂無眾生所執之能所取事,而有似能所取顯現之分別相。亦如陽焰似水,似相不無,渴鹿執實,馳走唐勞而已。如此虛妄分別,似現為有,實相為無,云何於一法上有此相逢二相耶?論云“此中唯有空”故。謂即於此虛妄分別法見得清淨,即為空性。虛妄法上,必須空此執實之相,始得究竟(清淨即究竟)。否則眾生本即賢聖,賢聖所為,寧非多事。是知空此二取之為究竟,為清淨,初非虛語。虛妄之法,本性固爾,故言此中唯有空也。又此虛妄分別之存在,亦必依此空性而談,故論云,“於彼亦有此”也。知其理,則有無彼此,原自不礙。然眾生但見二取實相,唯賢聖乃得其空性,能畢竟清淨也。
如是一切法相,歸攝一心,具有無二相。此非一向有,亦非一向無(此一向言,就心法性質說,非以量說),故論云“故說一切法,非空有非不空無”,說者謂《般若》等經所說。《般若》於畢竟空中,雖空化泯然,而於學行次第中,固空化宛爾。此不空如化之義,《寶積經》中亦隨處可見。 “有無及有故”者。有即非空,謂有虛妄分別顯現似相故;無即非不空,謂無眾生所執二取故。及有者,示心法與心法性之不離,由心法之無二取,則心法性即自顯現,復由心法性清淨無二取,而心法亦自顯現也。由是就依心有性邊言,即無二取,故非不空;就依性有心邊言,即有似現,故說非空。此即大乘所緣之境,所行之中道。中乃不偏著之義(偏著則差之毫釐謬以千里也)。非謂折中,大乘觀行,始終不離此道,無所偏着也。
此二頌,明瑜伽學以一心有無二相,釋《般若》等經所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義。瑜伽學所緣、所解、所行、所證、所用,無不循此一心,即以此一心而為中道。與彌勒以前龍樹所說,詳暑不同,義固一貫也。第三自相。前以有無相總說虛妄分別,未得其詳,故復由自相別說,以明法體。頌曰:
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虛妄分別性,由此義得成,非實有全無,許滅、解脫故。虛妄分別,於分別時,心境俱起。境為心所緣,而有四類差別, “義”者,泛說一切境,范圍最廣。是中一分為心所執受,即是“有情”,有知覺痛癢之自體,即通常所云根身也。由自推他,而知其他鳥獸蟲魚諸有情,俱以根身為自體,不但一已然也。於此根身再加分別,即執有自己之“我”在。最後於一切境有種種色聲香味觸法之區別,即是“了別”。此四類境,為心顯現。如光照物,物籍光顯,非光外有物。故《莊嚴經論》舊譯,乃譯現為光也。虛妄分別,即能現此四類境之心,是心本一,因顯現程度而有粗細顯隱之差,可分三類。最微者,雖顯現義與有情而不自覺,此即所謂阿賴耶。顯現較粗者為我,此即所謂染污末那。顯現最粗顯者為了別,即限等六識也。頌言“變似”即是顯現,謂隨心所執而顯示故(似即顯現,譯者取意而加變字)。既有能現心與所現境,猶未知此境實與不實,為顯斯義,頌云“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世親釋此不實義,列舉二因,謂無行相故,及非真現故。似義似根即無行相。行相者,識緣余法之相。通常以有情即“根”為實,根能取塵,故有行相。實則非根取塵,死人之根即無見聞故。既無行相,境即不實。義為器世間,山河草木,其無行相,更可知矣,似我似了即非真現。所謂我與了別,俱是一切法上增益名相,并無實體。所現不實,能現亦無(無即不實之義),故云“境無故識無”也。是心顯現而不實為虛妄,不實而顯現為分別。如是虛妄分別,有而不實,如幻如化,故曰“非實有全無”。頌立“許滅”言,謂此有無於勝義中判,我自宗許比虛妄分別非是全無,有而不實。眾生有縛(虛妄分別有)有脫(此中唯有空),要須由此虛妄分別滅,然後得解脫也(論文許滅故之故宇為第五囀聲,原是第三囀聲由字,譯文改之也)。若謂有情本自無縛無脫,不須修學,便為戲論。故我宗安立虛妄分別如幻如化為解脫因也。第四攝相。於上已見虛妄分別有而不實,此言攝者,即經所說三性皆比一虛妄分別心所攝也。頌曰:
唯所執、依他、及圓成實性,境故、分別故,及二空故說。虛妄分別,於分別中以為有種種實在之境(四類境等),即是三性中之徧汁執性。義此心分別由四緣生起(四緣生心,二緣生色),是即三性中之依他起性。於此妄分別之依他上,能所執空,即二取空故,為圓成自性(舊譯圓成為成就性,謂其自性本寂,非余法使然,即本性成就清淨之謂)。如是由一心而見三性,由三性而知佛法踐行之所據,即所謂入無相方便也。第五入無相方便相。頌曰:
依識有所得,境無所得生;依境無所得,識無所得生。
由識有得性,亦成無所得,故知二、有得 無得性平等。此云無相,即由二空所顯之圓成自性,通達悟入,自非一蹴可几,必有方便次第。此之方便,乃順心之自性淺深次第而立,即依三性,先通達計執實相,次入依他實相,最後則圓成實相也。“依識有所得,境無所得生”,是即第一層方便,謂知所執境皆識所顯。境依識有,境便不實,是為由徧計而入依他,如於繩作蛇解,此時知實是繩而非蛇也。如是於唯識無境,具真知解。 “依境無所得,識無所得生”,是即第二層方便。謂實境既不可得,實在之識亦無所得。是為由依他進入圓成,如知繩之非蛇,今更知繩乃麻結,實無繩性。如是所執境無,而能取識亦不可得,即為無相。由此有得無得,二性平等,謂之平等方便。《般若經》中,常以無所得為方便,瑜伽由有所得而入無所得,與彼正同,皆為悟入實相方便,所以論云二性平等也。若以無所得作一往之談,則佛法便失運用靈活之效矣。所謂平等方便無他,順性趣寂之次第而已。第六差別及第七異門相。頌曰:
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唯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虛妄分別,以界趣分,則有三界六趣。以行相分,則有八識、五十一心所,皆一心之差別相也。又緣境之青黃等總相為心,緣境美惡等差別相為心所(心所屬心,故頌言亦),皆一心之異名也。於此泯除分別,即為一體也。第八生起相。已知三界心、心所皆是虛妄分別之一心,然此心現在如何生起,未來如何相續耶。頌曰:
一則名緣識,第二名受者,此中能受用,分別、推,心所。此頌明現在之生起。是心千變萬化,於轉變中, 一分為緣(因也)識,一分為受者(受用),緣識為賴耶(即種子習氣),受者即余七識,是為心王八法。由此心王,心所隨行,其勢用增盛者有受、想、思。 “受用”即受心所,有苦、樂、舍之境,遂生取舍、合離之用(樂境則取合,苦境則舍離)。 “分別”即想心所,分別搆畫,而有種種名言生起。 “推”即思心所之推行,遂有善惡煩惱別境等相繼而起也。然此心所功能,以受為主,眾生心思,不外能取所取,取即是受也。第九雜染相。頌曰:
覆障、及安立、將導、攝、圓滿、三分別、受用、引起、并連縛、 現前、苦果故,唯此惱世間。三二七雜染,由虛妄分別。此心現在生起一剎那,染相不顯。故於未來生起說雜染相。染謂自他無益,與苦相連。由十二支故,此心未來相績不斷,於後事有能引所引,能生所生之功能故。十二支者: 一覆障故(原文每句下有故字,譯文省), “無明”於境不如實知,致有染為苦也。二安立故, “行”即是思,由思故而有種種善惡習氣,安立於藏識也。三將尊故,由習氣故, “識”與相感,引諸有情至於生處。四攝故,謂諸有情攝取“名色”五蘊以為自體也。五圓滿故,由五蘊而有二八處”圓滿身相也。以上為搆成內部圓滿。外則六、三分別故,根塵識三和合“觸”即生變化,分別即形容其變化也。七受用故,即示“受”有苦樂舍之種種變化也。凡此皆就虛妄分別習氣轉變位言,有此種子,不定能生,故有待於第八引起故,謂為“愛”之潤澤發生也。九連縛故,是即結個之“取”也。十現前故,即“有”,謂由取故從識至受一切現行。十一、十二苦果故,“生、老死”現前,即為苦果成熟也。是即虛妄分別之未來相續不斷義也。又此十二支,或約為三,謂煩惱(無明、愛、取)業(行、有)生(余支)。或約為二,謂即因(煩惱、業)果(余支)。或約為七,即顛倒七因(顛倒、無明)、牽引(行)、將導
(識)、攝受(名色、六處)、受用(觸、受)、引起(愛、取,有)、厭怖(生、老死)。如是種種,皆虛妄分別之所生長,即以心、心所為依,而有現未之生起相續也。以此九相,顯示虛妄分別,了如指掌。為瑜伽學根本之義,世親最後所作《三十唯識頌》,即從此推演,可對勘明之。次言所知空性。此品所揭“所知”,乃就勝義言(勝即智慧,義為境界,智慧所知之境名勝義),非泛泛之所知也。上說虛妄分別,為心法相,今此空性即就心法性相而說,相雖有殊,其為境義則一也。心法性以空性為名者,空乃對執立名。執有所蔽,不得實義。去蔽遣執,實義呈現,即為空相也。此所言執,就總相談,故空執亦就總說,大分五段。頌曰:
諸相及異門、義、差別、成立,應知二空性,暑說唯由此。此五段義, 一相、二安立、謂建立空性。此義分四,謂異門、異門義、差別(分位及所依差別相)、成立。如是五段,略即二空性,所謂生空(空泉生執)法空(空法執)是也。空相云何。頌曰:
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空亦訓無,為遮遣之詞。就其所遮遣言,謂空二取(能取眼等六根,所取色等六塵),無凡愚所執能所內外等執也。無二為空,乃空之一面,亦普通之說。瑜伽言空,不但為無,亦有有義。謂二性則無,二無之性則有。合此二面而說“非有亦非無”,始盡空義,此瑜伽系解空之特見,而中觀家斥為自語相逢者,是蓋不明瑜伽學者之說空,由所依而顯。就所依言,即應有空性,如室中積物,有物無空,有空無物,兩不并立,今所說空,亦復如是,執在非空,執無空顯。故此空性,即由所依顯也。所依者何,即虛妄分別,是以論初立之為有,謂其“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也。又此空性輿虛妄分別,亦復非異非一。非異者,謂妄分別為法,空性為法性(法上所見之空理),法具空理,故判為空,猶之法具無常苦等理,得判法為無常苦等,故不應是異也。若謂法性於法外別有者,是必另有余法為其法性,則犯展轉無窮過失。然亦非一,法罵自相,各各別故,法性為共相, 一切法上一味相故。若是一者,法應通於一切,法性應各各差別,則二者俱壞。又妄分別為染因(十二有支染法由妄分別生起),空性為淨因(種種功德緣空性而生起),染淨亦不可混也。復次,虛妄分別歸之於一心(即眾生心),於此心上以無二有無之義,乃得窺見心之淨性,亦即心之法性。通常談所知相,僅及虛妄分別,猶覺不足,佛法拘拘言一心者,為得心之淨義,必須進至空性(即淨)而後圓滿。所以談唯識者,亦不可局限於虛妄分別,必須理解至唯識性,方為究竟。此處不言唯識性而日空性者,瑜伽承繼般若而來,故仍沿用空性之名耳。下文出其異門,頌曰:
暑說空異門,謂真如、實際、無相、勝義性、法界等應知。
由無變、無倒、相滅、聖智境、及諸聖法因,異門義如次。此言空性異門及異門義。言真如者,謂無變義,常如其性,而無有變也。實際者,謂無倒義,法輿法性,各如其性,而不顛倒,空性亦真實之邊際,故名實際。無相者,謂無一切差別相,而以大總相一味相為相,亦謂之無相相也。勝義性者,即諸聖智所行境界。法界者,謂此空性為聖法(無漏法清淨法還滅法)之因,心若緣此空性,則淨法起,故名法界。常人昧於空理,以為空即空無一物,不知其有余義余名,不僅限於無也。
空差別者,頌曰:
此雜染、清淨,由有垢、無垢,如水界、金、空,淨故許為淨。空雖一味相,而依分位有染淨差別。空不顯現,或顯而不全,於此假名為染。非空性有染,由分別執着垢染故。執垢既除,假名為淨。此中先染後淨,全依分位之別,非轉變無常也。喻如水界,本無染淨,塵垢名染,塵去為淨,水性如故。金界空界亦復如是。空性有此染淨分位之辨者,示人本淨不足恃,必須有舍染取淨之功耳。上言空性差別,依時間先後立說,今此從事類明之。空性雖一,由事類所見不同,故有種種假說。此說亦出《般若》,《般若》一二分中說空有二十及十八種,三五分中則列舉十六種。本論即據十六種說也。頌曰:
能食、及所食、此依身、所住、能見、此如理、所求二淨空、
為常益有情、為不舍生死、為善無窮盡 故觀此為空,
為種姓清淨、為得諸相好、為淨諸佛法,故菩薩觀空,
補特伽羅、法,空性俱非有,此無性有性,故別立二空。比十六空,不立空名,但釋其義。總分三類。 一者空境,二者空之所為,三者空之自性。初談空境而有六種,周徧一切,總對世出世間所執而言。世問凡夫沈溺一我,攝取他法以益自體而為受用,喻如飲食,而有能食之根及所食之塵。然而析此根塵都無實義。《般若經》中依此能食之根無有,說為“內空”。所食之塵無有說為 一外空一。如是內外能所之依為身,亦復不實,名“內外空”。比身所住器世間,其量廣大,而亦不實,名為“大空”。此就凡夫有我執受用者說也。外有出世有學,雖無受用我執,然有能所之見,如謂有能見上四空之空智,及所見之如理勝義境相。是亦為執,亦復應空。去空智執而日“空空”。去所觀勝義境相執,即“勝義空”也。次言空之所為,此乃大乘要義。學佛之人於此內外世出世法解之為空,并修習空觀者,誠有所為也。所為云何?論說八種。 一、二者,為求二淨故觀空,二即道、滅二法,如次為淨因、淨果,有為法、無為法也。菩薩為求此因果二淨,不使着意墮執,觀之為空,謂“有為空”及“無為空”,是即用空之義也。三者為常益有情故觀空,於諸有情不生執着,觀畢竟無有,為“畢竟空”。四者為不舍生死故觀空,即於生死觀無前後際,常益有情,是為“無際空”。五者為善無,窮盡故觀空,謂所修善法,由積集故至於究竟圓滿而不散舍,觀之為空,為“無散空。六者為種姓清淨故觀空,種姓自體本有,為善積之本,如世言立志,有志而後有行,種姓日淨,則善法日積,依此觀空,為“本性空”。七者為得諸相好故觀空,修學者以佛為歸,於佛相好功德皆得圓滿,以此觀空,是為“相空”。八者為淨諸佛法故觀空,欲滿佛之實際種種功德,不應執,展轉增勝至於無極,名“一切法空”。如是八空為大乘之不共殊勝義,而為用空成佛之所應明也。最後二空,為空之自性。即生、法二空,所謂“無性空” “無性自性空”也。於生、法執無,而成其空,即無性空,此去增益執,所計生、法無故。然有無性自性之空性在,於此而空,即無性自性空,此去損減執,無所計生、法性之性有故。如是增減除遣,本性顯現,即契乎空之自性矣。此十六空攝空義盡,安慧於此段論有詳解,大同中譯《十八空論》,可資參考。《十八空論》乃會通《般若》二分之作,最後四種,即本論後二所攝(十五不可得空,十六無法空,合為無性空。十七有法空,十八無法有法空,合為無性自性空)。成立空性差別者,頌曰:
此若無雜染,一切應自脫,此若無清淨,功德應無果。
非染非不染,非淨非不淨,心性本淨故,由客塵所染。此乃以染淨差別,明示定有染淨之理也。若謂空性無染, 一切有情應本解脫,無有流轉,理實不爾。若謂空性本染,對治修習,唐勞無果,事亦不然。故知眾生實有染淨,必由對治修習然後清淨,理實如是。徵之教證,亦復如是。所言教者,即大小乘所共認之“心性本淨、客塵所染”教也。依於凡聖之心,實有染淨分位差別,故此教亦從非染、非不染,非淨、非不淨,四面立說。不言空性而言心性奉淨,依來生心說。於此空性,假名為心,即於心法上所見之空性,故說心性本淨也。此句應讀如
“心、性本淨”。性本淨即本性淨,自性淨之義。與孟子所云之本性同,但為當然,而非已然。且須於見時證時,方知其本然也。如是本性清淨之心,故曰“非染”,然事屬當然應淨,現實未淨,故曰“非不染”。又本性淨心已為客塵(亦名煩惑)雜染(相雜不離,非染着義),故曰“非淨”。但此煩惑實為偶然,而可去者,故曰“非不淨”。此即佛所說教,可知染淨分位,成立無疑。
後人復有以世間修善法與出世修善法區別空性非染等四義者。謂世間修定以地(九地)分別,離當地垢日非染,未離上地垢曰非不染,故以世修言,染而不染,空性雙簡,故云非染非不染也。出世修善以品類別,未斷細惑故非淨,已斷粗惑故非不淨,空性亦雙簡之。此後人引申之義也。又世親釋番本後多數句云: “為斷戲論恐懼懈怠猶豫故,說空性五段義。”為斷戲論說空性自相,即第一段。為斷恐懼故說空性業相,即第二、三段(恐眾生聞空而懼,說真如等異門)。為斷懈怠故說空性染淨相,即第四段(恐眾生聞性本淨,懈怠不加修治)。為斷猶豫故說空性種類行相,即第五段。綜合虛妄分別及空性二相為所知相,瑜伽學系踐行宗要略具於此。今更以三語明此行踐之義,以作結論。 一曰反之於心,眾生心行,外逐於物,加大逐塊,不解物之實相,煩惑隨起,妄執隨生,是謂塵染。若欲離惑,得物實相,勢必反之於心而後可,本論於論端出示虛妄分別,即所以為眾生指歸也。近世西洋相對論,將時間納入事物以得物之實相,時間之意義不離此心,亦反心而物之實相乃明者也。二日契之以性,此性有理,法性、法爾、本然等義。眾生踐行,如何始愜當合理,而不顛倒,此必契之以性也(評判物之好惡而有取舍,愜心則取,否則舍之。如虛妄分別契之以性則不愜,故可滅也)。有如通常於苦空無常無我四義有倒非倒之判,實由契之以性而見耳。三曰驗之在事,既有必契之性以感觸,當於種種事上曆觀法空以盡其用也。如是三層義理實集瑜伽學之宗要,反之於心,契之以性,得虛妄分別之實與取舍之感覺,是聞思事。驗之以事,得空性之淨,乃修習事。若由虛妄分別而知有三性,復由三性而知圓成空性,則三事之功畢矣。此品要義,為後此諸論所據者也。
二 障品
初品辯相,歸結於染淨。虛妄分別偏於染,所知空性偏於淨,而染於淨之關系為障。有染法而淨相不顯,此一障也。有染法而能見淨智不起,又一障也。前障所見,後障能見。今辯障法,先明其障,次及遣治,此仍屬境界邊事也。初總說五種,次別敘五種,末結說二種,共有十二。初總說中,乃合聲聞菩薩之共不共言。本論是大乘學,瑜伽談大,非與小對,實涵蓋小乘而言,故其范疇更寬,內容更富,是之謂大也。初總說者,頌曰:
具分與一分、增盛與平等,於生死取、舍,說障二種姓。一者具分障,謂具有全分周徧之意。菩薩種姓,志在成佛,故無所不知,無所不學,而為此一切法之障者,即煩惱、所知障也。二者一分障,聲聞急務在解脫生死,而於一切智智毫無希求,故其為障,止取煩惱一分耳。三者增盛障,學道之人,氣質偏倚,有貪行人,瞋行人,痴行人,隨一偏勝,障之勢力,亦隨一增盛也。四者平等障,即等分行人,於貪瞋痴行平等無倚之障也。五者取舍障,謂於生死涅槃有取舍心而為障。菩薩行人,若於生死一向樂取,則同無種姓,一向厭舍,則同小乘人,皆足為障也。如是凡法能為聲聞種姓、菩薩種姓障者,無論其人之氣質偏倚中和,都不免此五種障法。次別說五障者,初二就障因言,後三就障果言。就障因言,有共不共,初言共障,頌曰:
九種煩惱相,謂愛等九結,初二障厭舍,余七障真見。
謂能障身見、彼事、滅、道、寶、利養恭敬等、迷離偏知故。言共二乘障者,即煩惱障。此有根本與隨煩惱之別,俱是不善心所。煩惱即障,故名煩惱障。是為菩薩行因障而共小乘者,此九法亦稱九結(與苦結合故名為結),謂愛、恚、慢、無明、見、取、疑、嫉、怪是也。前七中,見開為三,取開為二,合為十種根本煩惱。後二即隨煩惱。如是九結,是煩惱相,即以煩惱為自性之障也。從所障言, “愛”障出離。出離之機在厭,厭者不安不足之謂,愛則隨處貪着而不能厭也。
“恚”障棄舍,出離須舍,有恚則稍不稱意,嫉恨不舍也。此初二障,如次障取淨,障舍染,余七則總障真見,真見者能見真實之謂,即是徧知。三“慢”障身見徧知,若於身見徹底了知而後能斷,有慢則不能知也。四“無明”障身見所依事徧知,身見依五取蘊,實為無常苦空無我,由無明故,遂顛倒執我,我所也。五“見”障滅徧知,滅須徧知作證,有見則怖畏誹謗也。六“取”障道徧知,見取戒取,非正道行故,能障正道也。七“疑”障寶徧知,若於三寶猶豫,不信不依,即不得入道之門也。八“嫉”障利養恭敬徧知,務求勝人,矯偽自飾,以自陷溺,所謂聲譽過情也。九“怪”障遠離徧知,貪得無厭,不能寡欲,以是為出離障也。如是九結,能障菩薩、二乘,故名共障。
第二言大乘不共之障,此有三十種,不限煩惱,而有不善別境邪行心所在內,能障十
種善法。頌曰:
無加行、非處、不如理、不生、不起正思惟、資糧未圓滿、
闕種姓、善友、心極疲厭性、及闕於正行、鄙、惡者同居、
倒粗重、三余、般若未成熟、及本性粗重、懈怠放逸性、
著有、著資財、及心性下劣、不信無勝解、如言而思義、
輕法、重名利、於有情無悲、匱聞及少聞、不修治妙定。
所障善法云何。頌曰:
善、菩提、攝受、有慧、無亂、障、回向、不怖、慳、自在名善等。
如是善等十,各有前三障。
前五頌為三十障事,障善等十法,如次攝之各有三障。菩薩之行始自種植善根,終歸菩提,故第六頌,善輿菩提為標舉,以下八種為釋成(攝受等七種釋成善根。自在釋成菩提,自在即菩提,以有智、斷、力之因也)。 “無加行”、 “非處加行”、 “不如理行“(不得方便也),為善根之障。 “不生善法”、 “不起正思惟”、 “資糧未圓滿”為菩提之障。 “闕種姓”、 “闕善友”、 “心疲厭性”為攝受之障。攝受即發心,發心而後有菩提意樂,而後能攝受一切善法、一切有情也。然內須種無闕,心力勇猛,外則須善友提攜也。“闕正行”、 “與鄙者居”、 “與惡者居”為有慧障。慧謂簡擇,菩薩所以不共於小乘者,即有此簡擇善惡之慧也。 “倒粗重”、 “煩惱業報三障中隨一有余性”、“般若未成熟”為無亂障。無亂未見道也。 “本性粗重”、 “懈怠性”、 “放逸性”為無障障。障滅名無障,即是修道。本性粗重為俱生煩惱之習氣,前顛倒粗重,乃分別煩惱之習氣,應行不行為懈怠,不應行而行為放逸也。 “著有”、 “著資財”、 “心下劣性”為回向之障。回向者,擴充心量之謂也。 “不信”、 “無勝解”、 “如言思義”,為不怖之障。 “輕法”、 “重名利”、 “於有情無悲”,為不怪之障。不怖則成己(聞深理難行,而不怖畏,即為未來信解之依也)。不怪則成物(不怪即舍,則無行而不能行),成己成物,正菩薩行之妙用也。 “匱聞”、 “少聞”、 “不修治妙定”為自在之障。如是無加行等三十事,礙善等十法,為菩薩行不共之因障也。次言果障,亦有共不共義。所云共者,即菩提分。不共者則十度十地。頌曰:
於覺分、度、地, 有別障應知。先言共障,菩提有三十七種,合為念處、正斷、神足、根、力、覺支、道支七類。於此七類各別有障。頌曰:
於事不善巧、懈怠、定減二、不植、贏劣性、見、粗重過失。
事謂身受心法,心於身等正念而住,謂之念處。於事善巧正解為念處果,不善巧即其障也。正斷之果為勤,懈怠即屬其障;神足之果得欲等四定,信等八行,於二隨減l種均為之障。根謂善根,不植即為果障。力謂善根增盛,贏劣即其障也。覺分之果為如實見,即是見道,煩惱邪見乃為果障。道支之果為斷習,即是修道,粗重即其果障。凡此皆大小乘共之果障也。次不共障中,先說障十度果障。頌曰:
障富貴、善趣、不舍諸有情、於失德減增、令趣入、解脫、
障施等諸善。無盡、亦無間、所作善決定、受用法成熟。
富貴為“施”果,怪吝等即其障也。善趣為“戒”果,殺等惡業即其障。不舍有情是
“忍”果,忿恨等即其障。過失日減功德日增是“精進”果,若知惡不舍,聞善不改,懈怠乃其障。能令趣入正法是“靜慮”果,散亂即為其障。能令解脫是“般若”果,惡意愚痴即其障。上為六度,下四度由慧開出。 “方便”度者,謂有方法,若以施等四向無上菩提,菩提無盡,回向於彼亦無有盡,是故方便無逾圓向。 “願”度者,謂精進無間,事業雖有間歇,而心願則無斷也。 “力”度者謂所作善決定成就,如理作意、鍥而不舍,即得決定也。 “智”度者,謂能施設。第六慧度乃平等無分別智,此第十智度即超出無分別之施設,自在善巧,更為難能。凡反方便等,即為四度之障也。
已言十度,次明十地果障。頌曰:
徧行、與最勝、勝流、及無攝、相續無差別、無雜染清淨、
種種法無別、及不增不減、并無分別等、四自在依義、
於斯十法界、有不染無明,障十地功德,故說為十障。
地謂極喜等十地,乃隨十度增盛而設,如次於初地施度增盛以至十地智度增盛也。十地所據即所證之法界,為驗之在事以淨其性。法界即是空性,不謂空性而言法界者,空性為淨法之因,又為清淨(智)所緣,名之法界,意更昭著也。所證法界,十義不同,故所起之十行各勝,而其功德亦各自究竟。如是十地所證所得皆是果,障此十地,是為果障。此障名不染無明。無明有二, 一者染污無明,與余煩惱同起,招生死果,為生死本,即十二有支之初支也。二者不染污無明,不與煩惱同起,為所知障,障十地所證之法界也。二乘非無此法,但不礙其解脫,以彼不求一切智故。總一不染無明,就其所障之十法界言,遂亦說為十種也。
十法界者,非法界有十,乃法界有十義之謂也。初地所證為徧行義(平等行)徧一切一味。發心菩薩, 一入見道,即證此法界,則能平等布施,故初地中施度增盛。不染無明不斷,即能為障,余地准知。第二地證法界最勝義,由得法界平等,於一切行遍修出離,即能得法界最勝果。垢無不盡而窮極戒之用也(戒即離垢之義)。三地證法界勝流義,謂所證法界是佛清淨法界等流,為求法故,投身火窟亦所不辭,故忍度增盛。四地證法界無攝義,謂不輿戲論相涉,即是精神專一,於志不棼。五地證法界相續無差別義,謂由此得十意樂平等淨心,即是定境。六地證法界無雜染清淨義,謂無染淨故(本淨客染)而於緣起法善巧,故慧增勝。七地證法界種種法無別義,謂不取種種法相,唯方便善巧為能。八地證法界不增不減義,謂於此證得無生法忍,於垢淨法中得四自在: 一無分別、二淨土、三智、四業,初二為八地願力所增盛。九地澄法界智自在依義,即力度增盛。十地證法界業自在依義,智度增盛。如是十法界,唯不染無明能為障也。
別障已淡,玆總結前說,攝為二障,頌曰:
已說諸煩惱,及諸所知障,許此二淨故,一切障解脫。
前說諸障,總為煩惱及所知二障攝。此二障滅盡,即歸解脫。然煩惱與所知障均是心所,心所必與心相應而起二不離故。此心即為虛妄分別,若彼純淨,便得解脫,所以論有許滅得解脫之義也。蓋虛妄分別與障相應,即有染不淨,離染障除,則與障相應之虛妄分別滅也。又虛妄分別范圍頗寬,其中亦有空性故,而為正行所依。邪行不淨,為正行障,虛妄分別因以增盛,必籍正行,乃能止息。是故學佛,旨在如理作意,端其正行,則一切障淨,自然功德熾盛,佛道成滿。辯障之義,於此觀止。
三 真實品
真實之義,與諦相當,乃虛妄之反面也。此品由空性相應以觀所知諸法,而見其真實之義。前言實際(相品空性異門),乃依空性相應而觀之為不倒。倒為虛妄,是染是障。不倒即去障離染之謂,然必心緣真實始能令障不生,故今特出此品以為履踐之道也。尋常人以為無障無妄即是真實,所以禪家常言不用求真但須息見(見即妄即障)。本宗不然,要心緣真實而妄始不起。此處工夫,即輿尋常迥異,以經觀之,佛法根本理應如是。《金剛經》言,佛飯食訖亦正念而住,即示此心當系於正理也。正念之得,於本品詳明。品類差別,列舉十種,此佛深密意之所依,示人依此旁通余論耳。頌曰:
真實唯有十,謂根本、與相、無顛倒、因果、及粗細真實,
極成、淨所行、攝受、并差別、十善巧真實,皆為除我見。頌言唯者,系就本論所舉者言,十有本末,本即三自性,余之真實,皆依之顯現安立(非由之發生),而成了義。余九亦有次第,前四(相、無顛倒、因果、粗細)偏於出離,就煩惱障而言,遣除煩惱,即得出離解脫也,後五(極成、淨所行、攝受、差別、善巧)偏於安立,就所知障而說,煩惱但障不解脫而已,所知能障一切法不得盡其量,欲使諸法盡量,則非安立種種真實不為功。末對我見而言十種善巧。如是十真實中,先言根本真實,所謂三自性,頌曰
許於三自性,唯一常非有,一有而不真,一有無真實。
此中三性,於虛妄分別上安立,前言反心契理,即在此上顯也。真實是以空性相應說之,是心若與空性相應,則知心實無徧計自性。此無,非本有今無,乃畢竟無,如石女兒,故計執之云真實,以常無為真實也。心之依他性,以有亂識,為空性所依故,有而不實。心之圓成性,則有無俱實。無即徹底無,無二取故;有亦徹底有,有二無故。如是執無而性有,法爾不變,故有無真實也。此心之徧計性,乃凡愚於心上所顯現法所起之增益諸執,故有人法能取所取、能詮所詮等計,若心緣真實,則得其本無之實性也。依他則為因緣生法,由習氣故而有亂識顯現似人法能所等境,以為迷惑生起之因。由彼為染淨縛解所依故是有,由彼亂識應斷應滅故非真(真則不應滅也)。圓成性乃畢竟遠離執着者也。所謂心性本淨之本淨處,雖有煩惑相雜而不相應也。是三真實,實即是一, 一空性故,三義一貫,為真實之本,即佛說之諦也。
二相真實。頌曰:
於法、數取趣、及所取能取、有非有性中,增益、損減見,
知此故不轉,是名真實相。
若言出離,首須離增上慢。此慢執無為有,習非成是,為一切顛倒之本。以無為有者,亦必以有為無;習非成是者,亦必以是為非,如是顛倒迷亂,則法之真相蔽矣。此慢有三, 一人法、二能所取,三有無。人法為假名,若執以為實有則增,假名亦無則減。於此人法離增上慢相,得其實相,即三性中徧計真實也。又能所取為依他性之亂識,於彼離增減見,知其有而非真,即三性中依他真實也。又有無者,如實知有與非有,離增減執,即三性中圓成真實也,相真實者,謂知相真實,則增上慢不起,於徧計知為假名相,依他知為亂識相,圓成知為無性自性相,於此不着,即不生起人法等執,是為相真實也。常言實性實相,即指此相,乃出離之首,此慢遣去,然後對治之功可談也。
三無倒真實。以有迷倒,則障出離,世間迷倒,即常樂我淨,治此四倒,為無常苦空無我四無倒,凡此仍依三根本真實說也。頌曰:
無性、與生滅、垢淨、三無常、所取、及事相,和合、苦三種,
空亦有三種,謂無、異、自性,無相、及異相、自相三無我。
如次四三種,依根本真實。無常等各有三種。無常三者, 一無性無常,謂始終無有,是徧計性。二生滅無常,謂因緣無常(待緣起盡),是依他性。三垢淨無常,謂空性本淨,而有分位差別,亦為無常,是圓成性。苦三者,一所取苦,謂本自不苦,執取生苦,是徧計性。二事相苦,謂即此苦事,是依他性。三和合苦,謂自雖非苦,與苦事相依,是圓成性。空三者,一無性空,謂常無性故,是徧計性。二異性空,謂非其體性故(於此性上無彼異法,由異法無,謂之異空),是依他性。三自性空,謂空之當體,是圓成性。無我三者,無我與空同事而異安立,泛說為空,有體可指即無我也。 一無相無我,謂相本無,說為無我,是徧計性。二異相無我,謂依他性異計我相,是依他性。三自相無我,謂即此自相所顯無我,是圓成性也。四因果真實。即四聖諦,與小乘相共之出離方便也。頌曰:
苦三相已說,集亦有三種,謂習氣、等起、及相未離系,
自性、二不生、垢寂二、三滅,徧知、及永斷、證得、三道諦。苦集滅道,均依三自性說其行相,苦三已說,今言集三。 一者習氣,集為苦因,由徧計執而生習氣故。二者等起,由依他性相依而起,如惑業有支。三者相未離染,謂空性本淨,未離染時,空性不見為相,即屬圓成。滅三者, 一自性滅,謂徧計性,原無不生。二不生滅,謂依他性,習滅能所取不生。三垢寂二滅,垢有二種,謂煩惱垢(貪恚煩惱等)及所知垢(不染無明),此二垢滅,俱依圓成性立。垢滅即擇滅,寂滅即真如也。道三者, 一為徧知,道於徧計,止有徧知。二為永斷,於依他性具能知能斷,有故須知,不實故須斷。三為證得,於圓成性能知能證。圓成須證者,以是心之當然,性雖本淨,而有客塵,今離垢成淨,故謂之證。又依徧知言,徧計圓成屆“知徧知”,依他性屬“斷徧知”。又依證言,徧計依他,俱是“知證”,圓成實性,唯是“得證”也。五粗細真實。頌曰:
應知世俗諦,差別有三種,謂假、行、顯了,如次依本三。
勝義諦亦三,謂義、得、正行,依本一,無變、無倒二圓實。粗細真實為大乘出離不共方便。大乘出離道,依於言教,不離世俗名言,為粗真實,即世俗諦。此有三種,謂假、行、顯了,依根本真實,如次顯示。假謂施設,但有名言,而無別體,即徧計性。行謂行於名言,以名言為境有種種分別故,是依他性。顯了,謂籍名言而顯義,是圓成性。圓成本輿名言無關,然籍真如、實際等名言而顯其義也。又細真實,即勝義諦,此亦有三,謂義、得、正行。義勝義者,乃勝智境(勝智為無分別智,義即是境),即為真如。得勝義者,益中之勝(義為利益之意),乃擇滅涅槃(得即擇滅),以智慧揀擇而得滅故。正行勝義者,以勝法為義,境殊勝故,即是聖道。如是三種勝義真實,於根本實中,圓成性攝。有疑:真如擇滅是無為法,固是圓成;道系因緣所生,有起滅始終,前後分齊,相待而成,此有為法,何亦攝屬圓成性耶?此有二義, 一者無變,謂真如、擇滅(依離垢假說為滅),以此總攝無為果義。二者不倒,謂彼聖道於佛勝境不顛倒故,以此總攝有為道因。大乘不共出離方便,先由言教而後有離言之證,故於二諦不偏廢也。
上言出離,偏就煩惱障說。次後五種,則為安立,依淨所知障說,若於所知微有障蔽,安立即不如實。安立真實,先由極成,如是先言第六極成真實。頌曰:
世極成依一, 理極成依三。
極成者,謂所安立,不違世間。此有二種:一者世間極成,謂由隨順世俗串習所生之智慧分別,所謂不壞假名,如說此是地非火、色非聲等,與世共許,此為根本實中之徧計性,由名言而成故。安立者,乃賢聖於凡夫所取之方便,若聖與聖,便不須此,對凡安立,故須世極成也。二者道理極成,此偏於證成道理而說,乃依現、比、教(或聲)三量而知,即道理義本此三量而證成也。此道理真實,通於三性。
七所行真實。頌曰:
淨所行有二, 依一圓成實。
淨謂智慧,智慧所行,即實有所見,是勝義境界,非前說二種凡見也。此有二種:一為煩惱障淨所起聖見,二為所知障淨所起聖見。如是二種,由證見真如擇滅而然、故為根本實中之圓成性。由此所證見之真如擇滅為安立之本,而以世間道理二種極成為其方便。又所安立為三量,而能安立則二障淨也。
八攝真實。頌曰:
名徧計所執,相、分別、依他,真如、及正智,圓成實所攝。
安立范圍盡攝諸所知法。 一切所知,不外名、相、分別、真如、正智五事也。以染淨別,前三為染,後二為淨。 “名”為徧計,以是無故(名言本身屬依他,與彼相系則為徧計)。 “相”及“分別”由習氣起,為依他性(相為所分別,分別為能分別,俱待計執能執之習氣起,故為依他)。 “真如” “正智”為圓成性。如是染淨能所五事概一切法,即所安立之范圍也。
上言能安立,下言所安立。九差別真實。頌曰:
流轉、輿安立、邪行、依初二,實相、唯識、淨、正行、依後一。真如本無分別,而有差別者,就所依義說。此有七種: 一者流轉真如,謂總說有漏法為流轉性。其性始終不變即如。二者安立真如,謂分說有漏法,有漏之果為苦,此苦則就其所依止之異熟心身上見出。其性不變即如。三者邪行真如,不如理行,為苦集因。就其不變之性亦名為如。此三真如,依本實中初二而說。四者實相真如,謂一切法二無我性也。五者唯識真如,謂一切法不離心之所了而存,即唯識性為如。六者清淨真如,謂一切法有離垢性,即滅諦為如。七者正行真如,謂有為法可得清淨,謂之正行,即道諦為如。如是四種真如,由實相唯識而有正行,由有正行而得清淨,悉依圓成性立也。又圓成有二,謂有為無為:實相、清淨為無為,唯識、正行為有為。此皆依真如所依不同,差別安立。有此安立,而後眾生方有入處。此就世間不共而言,其次就世間相共而說。
十善巧真實。頌曰:
於蘊等我見,執一、因、受者、作者、自在轉、增上義、及常,
雜染清淨依,觀、縛解者性。十善巧者,謂蘊、界、處、緣起、處非處、根、世、諦、乘、有為無為也。為對治十種我見,安立十種善巧。善巧者,謂於十義熟習,則所執一因乃至縛解等我即得除滅。如是十法,各通三種根本真實。如蘊等所執義為徧計性,緣起義為依他性,法性義(即蘊遠離種種執著者)為圓成性。如蘊,界等亦然。下分別說十善巧對十我見,初蘊善巧對破執我是一見。頌曰:
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蘊之實義有三:一者非一,蓋蘊以同類相合為聚,如色有過現未內外粗細等色,攝為一聚,名為色蘊,是故蘊性非一。二者總略,如言色不論過未遠近,總說為色,經言如是一切暑為一聚故。三者分段,謂各各色類、各有界域。以此三義安立蘊義,便知絕無單純是一之我在也。
二界善巧,對破執我是因見。頌曰:
能所取、彼取、 種子義名界。
界者因義,謂根境識之種子,將來能生故。以界義觀諸法,則知為因者,但習氣而已,則破執我是因之執。三處善巧,對破執我是受者見。頌曰:
能受所了境, 用門義名處。
處者門義,受用出生處故。受用之事,由根境和合而有。以處義觀受用,即破我是受者性。四緣起善巧,對破執我是作者執。頌曰:
緣起義於因、 果、用、無增減。
因果用三無增減,是緣起義。以緣起者,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乃相待而起,於中因果用義實無增減。就生死言, “無明因緣因行果”,由無明觀行,即因無增減。由行望無明,即果無增減。無明為緣而行用生,即用無增減。此中實無作者,即遣作者實性。五處非處善巧,對破執我是自在轉性義。頌曰:
於非愛愛、淨、俱生、及勝主、得行不自在,是處非處義。
此因能生此果名處,此因不能生彼果名非處,果必待因,不得自在。是故於非愛果定知由惡業生故,由妙行故生於善趣(愛果),由斷五蓋修七覺支決定能作苦邊際故(清淨果), 一世界中決定無二如來、二輪王俱生故,又勝主及無上菩提非女人分故,殺害諸事非見諦者所行故。如是七種系屬於他,果不自在,攝因果事盡。觀此即破自在之我執也。六根善巧,對破執我是增上見。頌曰:
根於取、住、續、 用、二淨、增上。
根為增上義。就人事言有二十二根(上處非處就一切因果言)於取、住、續、用、二淨六事有增上義。內六根於取境有增上義,命根於住一期相續、男女根於相績家族,樂等五根於能受用善惡業果、信等五根於世淨、未知等三根於出世淨等俱有增上義。由根義觀察增上,即破增上我執也。七世善巧,對破執我是常見。頌曰:
因、果、已未用, 是世義應知。
時之實義於因果上見。因能取果,果受因成。因果取受之用已盡,假名過去。因果取受之用未現,假名未來。因之取用已盡,果之受用未了,假名現在。是為時之三世安立,知此則明實無常住不變之我,而遣常執也。八諦善巧,破執我是染淨所依性。頌曰:
受及受資糧、彼所因諸行、二寂滅、對治,是諦義應知。
應知四聖諦,受及受具(資糧)為苦諦。佛說一切受苦,謂樂受壤苦,苦受即苦,不苦不樂受行苦。彼所因諸行為集諦,是受及受具因故。如是苦集二種究竟寂滅(無余及有余)為滅諦。正行為邪行對治故,是道諦。以諦義觀一切法,唯有染淨因果諸法,并無有我為染淨所依性也。九乘善巧,對破執我是觀行者見。頌曰:
由功德過失、及無分別智,依他自出離,是乘義應知
諸行道者,此處名乘。乘有三種, 一者由聞佛說湼槃功德及生死過失,而生出離之智,依此智得出離者,是聲聞乘。二者不由他聞而自起智慧出離者,是獨覺乘。三者亦有同佛勝義,於涅槃功德生死過失無分別故,由是無分別智不依於他自然自起(自起者非不依教,乃由教自證自得),即為大乘。如是安立三乘,知乘實義,即破執我是觀行者執。十有為無為善巧,對破執我是縛解者性見。頌曰:
有為無為義,謂若假、若因、若相、若寂滅、若彼所觀義。
有為無為為所觀行。假、因、相三,為有為。種種名言謂“假”,名言習氣謂“因”,名言之依謂“相” (即一切心法之見相分),如是有為生滅不常可敗壞故。無為有二,謂寂滅及義(真如)。寂有能所,所寂為擇滅,能寂是道。如何能寂,則須憑依所觀之義(義即真如)也。謂以真如為義為依,始有擇滅,於此安立無為。有為為縛,無為為解,由此以觀縛解,實無縛者解者,則破執我是縛解者性執。如是十種善巧,乃對十種我執安立。知此安立,實義乃盡。總之,真實雖有多種,其極致則唯l空性而已。如三性真實,法界一義盡之。二諦、一勝義諦盡之。四諦, 一滅諦盡之。由是法界一真而已。此即辯真實義所應知者也。
四 修對治品
以下三品,梵藏本合為一品,均談修事,即修對治行也。前言染垢障,此行與之相反,能對治障,故名此行為對治。修者習義,反覆時習,成熟有力而為修也。前三品談所行之道,此後即言所以行之道。修有次第,故有分位,為修分位品。隨其分位,各有成就,即彼修果,為得果品。果有分有全,表行之成就,不必全而後為果也。此三義一貫,故梵藏本合為一品言之。
對治行先就三乘所共者而談,此可概攝於菩提分,以一切對治,皆不外此,蓋菩提為所趨之的,分者因義,品類義。謂此品類正行,皆可作菩提之因,故總名菩提分法。此有三十七事,略為七類,以明次第生起之義,即三乘之共道也。初為念住。頌曰:
以粗重、愛因、我事、無迷故,為入四聖諦,修念住應知。念住主體為慧。以慧曠觀諸事,而得身受心法之實義。前云真實,乃於此身受心法上見之,所謂驗之在事也。慧由念力(念即記憶,又心思專一為念),安住身受心法,即能了解四諦,謂之諦真實。此為三乘所共,皆由見諦而出離故。四念住由粗人細,由顯之微,今先觀身,以身相粗重,而非輕適,最難調攝,為苦之因,觀此能人苦聖諦。次觀受,身輿物合,種種受起,謂苦、樂、舍。苦則求離,樂則欲合,舍雖時離時合,而味定之徒,亦復求其不離,凡此皆為渴愛之因,是即為集。觀此能人集聖諦。三觀心,心為身之主,凡愚執為我體,故有“我思故我在”之言。觀此實相,有心無我,我執即滅,由此能人滅諦。四觀法,法為心之一切染淨境界。於此有應行(淨)不應行(染),觀之無惑,即入道聖諦也。如是觀此四念住,即為入諦之理,是即初步修也。第二為正斷,頌曰:
已徧知障、治, 一切種差別,為遠離、修集,勤修四正斷。正斷以精進為主,以“勤”能斷所治法故。此亦有四,於所不取者是不善法,已有應斷,未生應防。於諸善法生已增長,未生引發。此皆由一勤而能之。功夫得成片段,皆勤之力,所以儒者孳孳為善,亦以勤為入德之門也。前觀念住,苦集為障,應當遠離;滅道能治,應當修集。故此四正斷即修行之第二步也。第三神足,頌曰:
依住堪能性,為一切事成,滅除五過失,勤修八斷行,
懈怠、忘聖言、及惽沉掉舉、不作行、作行,是五失應知。
為斷除懈怠,修欲勤信安,即所依能依,及所因能果。
為除余四失,修念智思舍,記言覺沉掉,伏行滅等流。
神足者,神謂功用之妙(即應用無方),足為安立處,於此功用而知安立之處為神足,是有待於定而後能也。此亦有四,謂欲、勤、心、觀。依前斷防精進而心有安住之用,心住則定,定則能堪任成就一切事物,事即神妙之功用也。是謂神足。然心有五過失,不得安住,須修八斷行以治之。云何五失, 一者懈怠,障修善行而增不善。二者失念,於諸聖言忘失不記。三者沉掉,即心散漫,起伏不定。四者不作加行,謂於對治沉掉使心安住不作加行(於沉者不以舉治,掉者不以止治)。五者作行,於沉掉對治之後功行不息,矯枉過正,仍令心起伏不平也。八斷行者,為除懈怠修“欲、勤、信、安”。蓋精進能治懈怠,然勤依欲起,無欲不勤。是故欲為所依,勤為能依。又須於真實義諦先有信解而後願欲方生,故信解為欲勤之因。勤之果則身心輕安也。為除余四失修“念、智、思、舍”。修念行即除失念,於諸聖言明記不忘。修智行,即能正知沉掉之失。修思行,即能於覺沉掉時隨起伏除加行。修舍行,則可免除過失分行(即不應行而行)。沉掉既息,心即住舍平等而流也。由此知定心之起,由八斷行而除五失,得四神足,即能顯欲、勤、心、觀(四中以勤為主)之用也。是為第三行。
上來三類為初學者用功之事,判其分位,則順解脫分,勝解行地(此毆之行以解為主)。次後即順抉擇分,為四加行地(四加行與正抉擇鄰近,故謂順抉擇分)。行將見道,勵行自勉也。第四為五根。頌曰:
已種順解脫,復修五增上,謂欲、行、不忘、不散亂、思擇。
已圓滿順解脫分,復修信,勤、念、定、慧五種,以為發生抉擇之根,使之能生抉擇正智。頌中欲即是信,善法欲增上,即信之因,信即此欲之果也。行為加行,即增上精進,使善法自成片段也。不忘即念,不散亂為定,思擇為慧。前四修善,猶如萌芽,到此乃有根用。進而破障出生,即有力用。故第五說五力。煩曰:
即損障名力,因果立次第,順抉擇二二,在五根五力。根力增上而能損障,即謂之力。此信等五,有因果次第生起義,謂由信故勤,由勤故心住正念,由念故得定,由定故生意也。又順抉擇之四加行,為煥頂忍世第一法,前二煥頂為根,後二忍及世第一法為力。蓋信等五法有下中上三品,五法下品為暖,中品為頂。上品復三,下中為忍,上上即世第一法。若依五法三品以觀根力,則下中為根,上品為力也。第六覺支。頌曰:
覺支略有五 謂所依自性、出離、并利益、及三無染支。
由因緣、所依、自性義差別,故輕安、定、舍、說為無染支。
覺支為見道,乃正抉擇分也。此覺即現等覺,謂於實境親切領會,故稱見道。見道中。菩提分為覺支,此非一事所成,廣有七種,略為五支。 一者謂念,是覺所依。二者擇法,是覺自性。三者精進,為覺出離。四者喜,為覺果利。五者安定舍,為覺對治,是無染性。無染之因為輕安,所依為定,自性是舍(是行舍、非受舍),心無所著故。第七道支。頌曰:
分別、及誨示、令他信有三、對治障亦三,故道支成八。
表見、戒、遠離、令他深信受,對治本、隨惑、及自在障故。
見道後斷除習氣則為修道事·此有八事,略為四種。 一者分別,即是正見,於見道所見,復加區別也(於智中為後得智)。二者誨示,即正思惟,謂自得已,尋思而以正語示人也《故亦為正語一分)。三者令他信,即是正語、正業、正命。由正語故,知有勝慧,由正業故,知守淨戒,由正命故,知能遠離。四者治障,即正勤、正念、正定。由正勤故,治根本煩惱,由正念故,治隨惑沉掉,由正定故,治自在障,即能引發殊勝功用。從初學以至究竟,不越此三十七事,雖有七類,實僅十法耳。然而此修於分位差別,亦有三種,故次談修治差別。頌曰:
有倒順無倒,無倒有倒隨,無倒無倒隨,是修治差別。
此修差別,總略為三。 一者有倒順無倒。見道前有漏異生,隨順無漏勝教,謂之初步發趣行地。二者無倒有倒隨。見、修道中,雖於事親切無障,而伏惑未盡,仍有倒隨,謂之至得行地,為有學位。三者無倒無倒隨。伏惑盡淨,等流無倒,名成就行地,為無學位。三乘共義,如是觀止。然即此亦有不共義在,故次說菩薩二乘修治差別。頌曰:
菩薩所修習,由所緣、作意、證得殊勝故,與二乘差別。
菩薩二乘雖同修一法,而其意樂境界自有差別。 一者所緣差別。小乘所緣狹陋,唯以自相續身受心法為境而修對治。菩薩則統攝自他身受心法為所緣也。二者作意差別。二乘思惟行相,唯以無常為限。菩薩則以無得、無分別智思惟而修對治,無得無分別,即能平等,自己無一毫執着意思也(如稱稱物,得當即平等也)。三者證得差別,即所至境界。小乘造詣,離系而已。大乘則於生死湼槃,兩無所住,故能拔濟無量眾生,成就廣大佛法,此普賢宏願,泛舟中流,不住兩岸也。是即三乘之共不共處。
五 修分位品
對治修有漸次,故有分位。此有十八,前九為泛說,後九依菩薩行而談也。頌曰,
所說修對治,分位有十八,謂因、入、行、果、作、無作、殊勝,
上、無上。解行、入、出離、記、說、灌頂、及證得、勝利、成所作。
泛說九位者,初為三乘住種姓之“因位”。發心之後,乃進入加行為“入位”。加行為“行位”。由加行得至果證為“果位”。有學障未盡故為“有作位”。無學究竟淨故為“無作位”。已成就種種功德為“殊勝位”。超越二乘入菩薩地為“有上位”。究竟成佛而無勝上為“無上位”也。次菩薩行地九位者,地前為“解行位”,由信解而起行故。初地為“入位”,乃正見道也。從二地至七地為“出離位”,漸次出離一切障故。第八地為“正受記位”,楞伽謂八地菩薩猶為三昧酒醉,故佛為之種種加被受記而後不退。第九地為“辯說位”,即得四無礙解辯說自在故。第十地為“灌頂位”,受太子位,必成佛故。得佛法身為“證得位”。得受用身為“勝利位”,能自他利故。得化身為“成所作位,成辦本願度盡有情故。如是多位,總略為三。頌曰:
應知法界中,略有三分位,不淨、淨不淨、清淨、隨所應。
此與前修對治品三差別相應。《金剛經》云, 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無為者即彼所證法界之淨不淨等三位也。十八位中,因、入、行、解行四位為“不淨位”。果、作、殊勝、有上、入至灌頂九位為“淨不淨位”。不淨位中,法界中障全未斷故。淨不淨位中,障漸斷而未竟故。無作、無上、證得、勝利,成所作五位為“淨位”,法界中障已永斷故。復因學之分別不同,而建立種種補特伽羅。頌曰:
依前諸位中,所有差別相,隨所應建立,諸補特伽羅。依前所有差別諸相、諸果、諸地乃至小乘二十七賢聖,皆依修之分位而言,《金剛經》言佛是真如者,亦就所證真如分位上安立之假名耳。
六 得果品
修治於分位中而有成就,即為得果。玆以得果性質言,計有五類,攝諸果盡。頌曰:
器說為異熟,力是彼增上,愛樂、增長、淨,如次即五果。
五果者, 一異熟果,謂業力所感。每分位中所感之器(內而色身、外而山河大地,均謂之器)為異熟果。以業有善惡、果為無記,因果性異,故名異熟。二增上果,謂所感之器不同,於已所作有增上力,如環境殊勝,則所作易辦,此就外境言也。三等流果,謂先世修習善法之力,今世仍於善法深生愛樂,即輿前相等流類,故名等流,此就內習言也。四士用果,謂由前習氣,加以人工使其成熟也。五離系果,謂行能除障,令法界清淨也。各分位中,悉有此五果。須五果圓備,始能成就離系果也。此果亦可另作十種分別。頌曰:
復略說余果,後後、初、數習、究竟、順、障滅、離、勝、上、無上。
十果中,初四泛指,後六重申。後後果者,謂前前果引後後果也。如由種姓而發心而加行等,展轉引生,故後後法為前前果也。最初果者,轉依之始,由世間最初證得出世之果也。數習果者,謂初果後數數修習,如彼如彼修習斷障,如是如是證法界淨,此修方為真修。究竟果者,謂無學果位。順果者,謂後後果順前前法,此重申後後果也。障滅果者,謂諸能斷道,滅障見諦,此重申初果也。離果者,謂離煩惱系,重申數習究竟果也。勝果者,謂學無學位所得神通諸勝功德。上果者,菩薩得果勝二乘故。猶未成佛故,亦名有上果。無上果者,謂如來地。此三義重申數習究竟果也。總之修行位果,皆依法界之淨不淨立,是三乘所共。小乘僅一分煩惱障盡,大乘則二障盡淨也。此不共果,由於不共行,故次品但說大乘不共行果。
七 無上乘品
無上乘即大乘。不言大乘而言無上乘者,以殊勝於聲聞緣覺故。大乘之為無上,凡有三義。頌曰:
總由三無上,說為無上乘,謂正行、所緣、及修證無上。
無上三義,即正行無上,所緣境無上,所修證果亦復無上。正行無上有六種相。頌曰:
正行有六種,謂最勝、作意、隨法、離二邊、差別、無差別。
正行六相, 一者最勝,二者作意,三者隨法,四者離二邊,五者差別,六者無差別。以此六行行十度,則能至彼岸。二乘亦有施戒等事,以不至彼岸,故非大乘。初言最勝相。頌曰:
最勝有十二,謂廣大、長時,依處、及無盡,無間、無難性、
自在、攝、發起、得、等流、究竟,由斯說十度 名波羅蜜多。
最勝有十二: 一者廣大相,謂志趣高遠,不拘世樂,故能所行必度。二者長時相,謂此殊勝,三無數劫長時積成。三者依處相,所依范圍普及一切有情利樂。四者無盡相,於所行事,悉以圓向無上菩提,因無盡,果德亦復無盡。五者無間相,六者無難相,是二即隨喜相。有隨喜心,他人有善,若已有之,自他平等,即得無問。於諸善事,自作不得,他作亦可,即無難成。七者自在相,謂依虛空藏等定力,擴充散心而行施等,自然自在圓滿。八者攝相,由無分別智所攝受,即能如實正知,無私意增損其間也。九者發起相,於如實相正解無迷,即能至勝解行地之忍位。是於實義深信堅固,即為發起也。十者得相,謂得世出世果,即是見道。十一者等流,由初地至八地也。十二究竟相,謂由菩薩成佛之因果圓滿也。菩薩要以此十二勝相具足圓滿能至彼岸,小乘人等何敢望其項背耶。次言十度。頌曰:
十波羅蜜多,謂施、戒、安忍、精進、定、般若、方便、願、力、智,饒益、不害、受、增德、能入、脫、無盡、常起、定、受用成熟他。
十度依所作業而分。施能饒益,此非但財施,必由法施、無畏施,令其知實有所恃而無恐也。戒則不害,即於他無礙也。忍能堪受,非但身能忍受勞苦,心亦能忍甚深義理也。精進則能增德。禪定則能悟入,謂專心便可入道,自有此力,亦能迥轉他人。般若則能真正解脫。方便四向無盡佛果。願則常修無問,心願不息。由力故得決定入位。由智故,則受用成熟, 一切有情同至彼岸故。二作意正行。頌曰:
菩薩以三慧,恆思惟大乘,如所施設法、名作意正行。
作意即思惟,乃意識事。此宗之言修習,始終不離思惟。然正思必依教法以為准則(教法猶中土所言經義,經常也,謂常為典則也),即前施戒等十施設法。菩薩恆以聞思修三意思惟大乘(即十度教法)。此中作意之思,范圍最廣,遍於三慧,故頌以作意名,簡其別於思慧也。 聞於文句義意形式內容得其正解,即聞所成慧。思則更造於諸義事以理趣(《瑜伽主八四有六理趣)或理門通達解了,而於立言大義不迷,即思所成慧。修更勝進而為習行,行亦生意故,即修所成慧。如此之行,名作意正行,乃菩薩行之骨干也。次言如何具備三慧及三慧相資之行。頌曰:
此增長善界、入義、及事成。此助伴應知,即十種法行,
謂書寫、供養、施他、聽披讀、受持、正開演、諷誦、及思、修。
行十法行者,獲福聚無量,勝故無盡故,由攝他不息。
由此三意思惟大乘 如其次第聞慧令善根界(種子)增長,思慧悟入(即會契,謂學者輿說者之心會契)實義(即理趣),修慧成滿事業,是即作意正行也。依是有相資法行,即身語意三業所顯,此有十種。身業有四,謂書寫、供養、施他及聽受。昔時求法極難,欲得法教,必事書寫,并宜尊重供養(重法),流布施他(流通),若遇講說,還當諦聽。此身業所顯,有助於作意正行者。次口業亦四,謂披讀、受持、開演、諷誦。於所得教法,宜時披讀念誦,心口受持,信為已有,而不忘失。對他則詳為開演,令其解知,或為諷誦稱道,使之易入,皆口業事。末後意業有二,謂思惟省察,修習實證。此皆作意正行之助伴也·行此十法,獲福慧果,無量無邊,亦復最勝。蓋此福慧相關,由福助慧,由慧成福,以資作意正行,成大乘勝果也。三隨法正行。頌曰:
隨法行二種,謂諸無散亂、無顛倒轉變,諸菩薩應知。
隨法行者,謂與法行相隨順,即止觀為體之行也。此有二種,謂無散亂轉變行及無顛倒轉變行。此行非一,故謂轉變。前者偏於止,後則偏於觀。散亂使心異緣,無亂則使心專一。此有六種,煩日:
出定、於境流、味沉掉、矯示,我執、心下劣、諸智者應知。
六種散亂: 一者出定,為自性散亂。止之極日定,定以意為主。若意定則耳目五識隨意內斂不起。反之縱意隨耳目等,心出逐物,為自性散亂。二者於境流,為外散亂,意自舍定,而緣余境,流散非一。三者味沉掉,為內散亂。心味著定,或沉或掉,雖所緣未舍,亦復成病。四者矯示,即相散亂。矯相示人,令知己為定者,有失定意。五者我執,為粗重散亂。謂我能修定,我在習定,我慢習氣也。六者心下劣,為作意散亂。此就大乘行者言,或時起下劣心趨入小乘也。此六散亂,於止有礙,諸有智者,應當舍離。次不倒行。頌曰:
知見於文、義、作意、及不動、二相、染淨、客、無怖、高、無倒。
離十顛倒,名無顛倒。顛倒者,即心不正緣而於觀有礙也。觀者,從諸佛語及所顯義,有正知解,有正簡擇,即能不倒。然離倒有賴知見,知謂正智,見即觀意,有正知見,則不顛倒。初觀文無倒。頌曰:
知但由相應、串習,或翻此,有義、及非有,是於文無倒。
文即語教。若知文之搆成,不離名句。名由串習(眾皆串習此名為目此事),句由相應(連名成句次第綴屬),訓名符乎串習(即訓詁),解句不逢相應(即章句),得其正解,即於文無倒也。如是名實相符,有義可知,有理可說,謂之有義文。反之,如外道所執,聲義實、常,由天所生,非人所造,則為非義,即是顛倒。諸佛語教,亦循名句建立,以為導引舍染取淨方便,若於文無倒,即能正知教義也。次觀義無倒。頌曰:
似二性顯現,如現實非有,知離有非有,是於義無倒。義即境界。常人惑於顯現,內執實有能取,外執實有所取。實則此境俱是亂識似彼二取顯現,有而不實。知此則離有非有執,即於義無倒也。三作意無倒。頌曰:
於作意無倒,知彼言燻習,言作意彼依,現似二因故。
此進推亂識顯現之源,義之顯現,由言燻習。言謂意言,即意於境執為能取所取之分別也。不言習氣而言作意者,作意為心所一種,警心為性,生心動念之始也。有作意而後有意言(分別),而後有意言燻習,故此云作意,蓋從因因立名也。此言作意為彼二取分別之所依,顯現似二取相,如是知者,是於作意無倒。又此言燻習,實即阿賴耶之一切種,蓋習為賴耶上功能差別,為一切境之所依也。四不動無倒。頌曰:
於不動無倒,謂知義非有、非無,如幻等、有、無不動故。
由前於義、於作意,果相、因相無倒故,則於境界之本相相契不動,即不動無倒也。境之本相如幻等故。幻雖不實,而為有因之法,如以木石幻象馬等,有因不實,而非空故。如是合有因與不實果,為幻之本相。而知合燻習因相與顯現果相,為境界之本相也。有因而顯現故,此境非無;顯現而非實故,此境非有。於此有、無不動,即是本相不動無倒也。五,六自、共相無倒。頌曰:
於自相無倒,知一切唯名,離一切分別,依勝義自相。
以離真法界,無別有一法,故通達此者,於共相無倒。
此中自、共相,即別、通相。自相與余法異為別相,與余法同為通相。 一切境之自相,無有實義,唯名而已。色聲等法,皆依名言搆畫而得,非境真實自相。如實知名輿彼境不相關,則知有離言自性存在。但此自相,非世俗義,而為勝義,是聖智所得境故。又通相者,為一切法所共有,即空相、無我相是。常人於一切法有能所分別之實執,空此實執,空、無我相,即是法界(真字為譯人加)。離此法界,亦別無空相等。如是知諸法通、別相,是於二相無倒。七於染淨無倒。頌曰:
知顛倒作意,未滅及已滅,於法界雜染、清淨無顛倒。
法界自性本淨,法爾無我,常有隱顯之異者,有染淨故。應知所謂染者,由顛倒作意(即顛倒分別)相續不斷燻習阿賴耶識而能為障蔽故。若斷此顛倒分別,即還復其淨。故此染淨無他,乃此分別之未滅、已滅而已。八於客無倒。頌曰:
知法界本性,清淨如虛空,故染、淨非主,是於客無倒。
法界既由分別有無而染淨,可知法界本性淨如虛空。染淨乃法界偶然所起之相,是客非主也。九、十無怖無高無倒。頌曰:
有情法無故,染淨性俱無,知此無怖、高,是於二無倒。
復次法界,本無有情與法,皆由顛倒分別而有。既本無有情輿法,何有有情與法之染淨。然有情、法有染淨之義者,蓋對於法界之觀行而有。若隱蔽法界是染,顯現法界是淨。知本來無此淨染,自於染時無怖,淨時無慢也。總之,此十無倒行為真實觀行,乃菩薩之正法,依《寶積經》十種金剛句而來也。四離二邊正行。頌曰:
異性與一性、外道及聲聞、增益損減邊、有情法各二、
所治及能治、常住與斷滅、所取能取邊、染淨二三種。
分別二邊性,應知復有七,謂有非有邊,所能寂、怖畏,
所能取、正邪、有用并無用、不起及時等、是分別二邊。
離二邊行即中道行。由前之無散無倒隨法行,自然而成其中道行也。顛倒散亂,於所行境心有所偏失,即是邊。不散不倒,得境之實,即是中。中對邊言,而非折中之謂,故孟子說執中亦無異執邊也。此義依《寶積經》而發揮光大,《寶積》為大乘最早之通教,所談即為中道之代表。本論錄取十五種中道行,分二段說,前八後七,前但直敘,後為喻解。前八中,初為離一異邊行。此中一異就我執言,以精神靈魂命根為我,謂與色等體質是一是異,即為邊見。所以者何?眼耳口鼻尚非實在,況有與此眼等同異之我乎?知此即離一異邊得中道行也。二離常無常邊行。此就色等法言,或以為常,是諸外道,執世實有,生貪著故。或謂無常,是諸聲聞,執世不實,生厭離故。今觀色等法有起滅(即非常)而又相繽(非無常),如幻如化,非常無常,即離二邊也。三離有情增滅邊行。有執有情實有或非有者。執實有者,謂除假施設外實有有情,佛亦說我,經有如是我聞故。然此假施設我不無。若於施設外別執實有有情,則為增益見。并此假設亦無,則為損減見。故得有情之實,則離增、減邊也。四離法增減邊行。此法指心法說,但有了別事物之用,假名為心,而無了別實體心在。於此執實則增,并假亦無則減。須善觀察而離二邊也。五離能所治邊行。所治謂不善法染法,能治謂善法淨法。此如幻人戲(《莊嚴經論》)以幻除幻,如有其事而無其實。若所治實,則難除遣,能治無功。若能治實,所治本不生,能治為無用。若能所俱實,即無治用。所以能所相待,如幻而有。《瑜伽論》喻如夢墮河,奮身而覺(夢非實有,奮亦不真,但不奮不覺也),於此而言實有能治所治,則不如實而為邊見也。六離斷常邊行。前是泛說人、法執,此則專就菩薩人法執言。執常者謂勝義實有,《金剛經》謂以色身見如來者是也。執斷者謂勝義無,即為惡取空人也。得勝義非有非無之實,是即中道行也。七離能所取邊行。此就緣起說。染淨緣起依十二有支安立,以無明緣行等為染緣起,無明滅行滅等為淨緣起。每支中亦有能所取,所取為有支,能取即智。若執實有能所取,即為邊見。知為如幻如化,則中道行也。八離墮染淨二邊行。頌中“二三種”者,二謂染淨二邊,三謂染有三種,謂染淨合,惑(煩惱)業《作業)生(由煩惱業所得之果)三種雜染而生。惑有三種, 一諸見,二貪瞋痴、三後有願。業謂所作善惡業。生有三種, 一後有生,二生已心心所念念起,三後有相續,合有七種。對治此者,如次為空,無相、無願、不作、無生、無起、無自性諸智也。 (詳世親釋)若執染淨實,亦為邊見,須離也。
復有七種,即有非有等,皆依對治而說。 一離有非有邊。有者謂執實有我等為空智所治。非有者,執無無我性。實則一切法本性自空,非由空此實我而後空也。執有實我可治,即墮有邊。不認有無我性,即墮非有邊。《寶積》於此說授藥喻,謂用藥治病,病去藥存,反為大病也。二離所能寂邊行。若執實有所寂法及能寂空,則生怖空之心而墮虛無也。蓋法空之後空亦不存,遂生一無所有想而大怖畏。《寶積》於此有怖空逃走之喻。空遍四方,何能逃避,此乃於空不得正解之病也。由執實有所能寂故,遂有所能怖邊見,三離所能怖邊行。所怖即色等法,能怖即心。《寶積》喻如畫師自畫魔鬼,反為驚逃。實則本無所怖色等實法,全由自心搆畫而成。知此實義,二邊即離。四離所能取邊行。此就觀行中,觀唯識無境所生之無所取智,及無境所生之無能取智而言。然此二智,於觀行中,俱非實有,執實即成邊見。《寶積》於此說幻人相食喻。謂如幻師,變幻二人,後幻人出,食前幻人。意示所能取智俱非實也。五離邪正邊行。觀行先後相待,有邪正義,如見道前之加行智,輿見道之正行相待,則為邪行。然此正邪,不可執實。加行雖非正行,而與正行相順,正行實由此加行所引發也。經說兩木相鑽生火喻,無木則無生火之用,無火亦無燒木之能,而均非實,以況加行能引見道,見道而舍加行,於此正邪不應執實而生邊見也。六離有用無用邊行。由見道故,能生正智以治無明。有執正智有能治無明之分別,否則與余心無異,不能對治無明,此為有用執也。執無用者,謂正智無此分別。二俱邊見,非觀行之賁。經說初燈照暗喻,謂燈明暗消,燈不作分別而暗自去,暗亦不待燈分別而後去。知此,有用無用之見即離也。七離不起及時等邊行。此亦就正智無明相待言。有執正智畢竟不起者,謂無明本有,正智云何起,初時不起則永不能起。又執等時者,謂正智應與明同時而有,不然力不均等,後起之法,云何能去固有之無明耶。《寶積》於此邊執,說後燈照暗喻。謂百年暗室,燈照即明,固無待百年之燈而後百年之暗始破。是知正智生,無明破,本有無明,亦不礙後起正智之生也。總之,此皆證會中事,非理解可得。理解墮於實在,故處處拘礙而不通,是為邊見。證會中自有中道,當非言語所及,故經唯以喻說,彷佛其二一而已。須知菩薩行自有靈機活用處,不可以常見揣度,如舟行水中,放乎中流,自然不着邊際。五、六差別無差別正行。頌曰:
差別無差別,應知於十地、十波羅蜜多,增上、等修集。
差別謂增上,較余法勝故。以十度言, 一度增上,較余為勝,所得境界,即為十地,此十地即差別行也。如初地布施,充量盡用,即施獨勝,如是乃至智度亦爾。無差別行者,為平等修,修布施時,余九度隨力隨分平等而修也。如此即知同一正行由一增上即差別行,所余隨力隨分并行不廢,即無差別行。菩薩行之無上,於此可知矣。右述六種正行,義實一貫。所謂正行是何?即以最勝為其體也。由何正行?作意為之依也。云何正行?隨止觀之法也。為何正行?離二邊見而契會中道也。於何如何正行?在差別無差別之十地也。如是六種即於一事上徹始徹終見之也。
復次所緣無上,即境界無上也。頌曰:
所緣謂安、界,所能立、任持、印、內持、通達、增、證、運、最勝。正行之境,乃正行之所緣(即正行之依循處)。此所緣有二: 一為安立,即佛之教法,所謂語文。 一為法界,即佛所證會真實之境(即義),所謂事實。教為佛所施設,如十度等行,原非本有,乃佛專為眾生福利而安立,是菩薩所最不可缺之緣也。然但有教法,不得其實,亦為唐勞,故必循教以證實義。界為教本,是能安立,教為所安立(法界等流),二者固未可偏廢也。又以三慧觀之,聞慧偏於語教,為任持所緣,謂於語教有堪任決定之解也。思慧依教而通達法界,為印持所緣。謂由文見義(即理趣),乃思擇事,如印印物也。修慧離文證義,為內持所緣。謂自內各別不由他教離文而親切證會也。如是三慧乃地前事,後以十一地分判之五種所緣,則就地上及佛地言也。初地為通達所緣,謂能除障見道,此中所緣法界,謂之通達。地上固不廢安立,以偏重實證法界,故於安立,暑而不說。初地以上為修道,充實所證真實之量,名增所緣(非增大小之量,乃增其實不實也)。七地則證,於前六地所修六度,至此始有運用無盡之方便,名證得所緣。八地為無功用行,不須着力,名任運聽緣。後三地為最勝所緣,謂得自在故。九地得四無礙解為智自在,十地雨大法雨為業自在,佛地微細習氣淨盡,為清淨自在也。如是種種所緣,皆不離初二,安立與法界也。常言依義不依語,於此可見語亦可依,而非究竟,謂其不能與法界之義相離也。故知究竟之依為義,但亦不可有義無語。由語入義,是為正行,初學者,尤當重視也。大乘所緣,始終不離法界及法界等流,如是以所緣無上故,名無上乘。最後修證無上,為大乘不共之位果(輿前位果相對),總有十種。頌曰:
修證謂無闕、不毀、動、圓滿、起、堅固、調柔、不住、無障、息。
修證以位而觀其成就,初為無闕,謂內外善緣具足。內而六處殊勝,外而德友聞法,決定種姓為法中人,即種姓位。二不毀,於大乘深義能生信解(通澈明信不疑,非迷信也),即信解位。三不動,謂不為下劣乘及世間事所動,於大乘有堅決意趣,則能發心,為發心位。四圓滿,真正波羅蜜多為地上事,但地前之行亦能隨順六度以進於圓滿,為正行位。五引起,謂正行成熟自能發起聖道正位而入離生(離生乃見道別名,生謂種種流轉過失,離諸過失為見道)。為離生位。六堅固,於諸善根積而有力,謂之堅固,以此即能成熟有情及諸佛法,為修道位。七調柔,心有所着,則不調柔,無着則能純潔無雜,心淨則上淨,即淨土修證位。八不住,謂不偏住生死涅槃,即能得八地不退受記位。九無障,謂一切余習淨盡,即佛地位。十無息,謂功能不息,即佛之應化事。由始至終,有如此正行,得如是位果,超越小乘,故為修證無上也。此中以無住涅槃為勝,為不退地修證,前於此者趣向於此,後於此者,即無住之應化無息也。如是菩薩行之位果,實一無住行而已。菩薩於生死涅槃兩無所住,乃其自然本性如是耳。
末結釋論名。頌曰:
此論辯中邊,深密、堅實義、廣大、 一切義、除諸不吉祥。
論中所舉七義,皆談中道行,逢中曰邊,此論即開示解釋此義也。此中道行,有深密堅實諸義。瑜伽言行,概攝於此,而亦余籍之所自出也。
辯中邊論頌-辯無上乘品第七Mvk_5.1-31
Yānānuttaryaparicchedaḥ pañcamaḥ 辯無上乘品第七
[基]前雖得果,未辯何乘。為顯勝因,能得勝果,不同二乘因果故,品名無上乘。境、行、果三,俱名乘故。
ānuttaryaṃprapattau hi punarālambane matam /
samudāgama uddiṣṭaṃ
總由三無上 說為無上乘 謂正行所緣 及修證無上
[1. Trividhānuttarya]
yānānuttaryam idānīṃ vaktavyaṃ / tad ucyate /
[親]已辯得果,無上乘今當說。
[基]此品有三義,准前知。此即初也。
ānuttaryaṃ prapattau hi punar ālambane mataṃ /
samudāgama uddiṣṭaṃ /
[親]頌曰:總由三無上 說為無上乘 謂正行所緣 及修證無上
[基]此即第二,依問正釋。於中總有二十九頌。雖有三十頌,末後結釋頌,非此品義。今此二十九頌總為二段。初之一頌總標,由三義名無上乘。下二十八頌,別解三義名無上乘。此即初也。於中上二句,總標義數。下二句,列三義名。此中末下無上二字,貫三名處。
trividham ānuttaryaṃ mahāyāne yenaitad anuttaraṃ yānaṃ
[親]此大乘中,總由三種無上義故,名無上乘。
[基]解初二句,別所由義。如下至多。若總而言,不過三種。又七種大姓及十一大性等名無上,則無邊。今總而言,亦此三種。七及十一,不過三故。如對法、攝論、瑜伽等說。以此攝餘,如理應知。
pratipattyānuttaryaṃ / ālambanānuttaryaṃ / samudāgamānuttaryañ ca /
[親]三無上者,一、正行無上。二、所緣無上。三、修證無上。
[基]釋下二句,果不自得。因□因成。是故,最初先辯正行。行不獨辯,必有所須故。次第二明所緣法。二因既滿,須有所成故。次第三明所修證,三伴住馱耶,此言修證。佛地論第七,名與此同。舊論言集起,得集所起,義亦無違。果體既通無為。集起之名□狹,故言修證。於理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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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tipattistu ṣaḍ vidhā // Mvk_5.1 //
paramātha manaskāre anudharme 'ntavarjane /
viśiṣṭā cāviśiṣṭā ca
正行有六種 謂最勝作意 隨法離二邊 差別無差別
[2. Pratipattyānuttarya]
tatra pratipattyānuttaryaṃ daśapāramitāpratipattito veditavyaṃ /
[親]此中正行無上者,謂十波羅蜜多行。
[基]自下第二別解。為簡境果未明。言此中也,謂正行體,即十到彼岸。就別解中,有二十八頌。初二十六頌,廣明六種正行。次有一頌,廣明十二所緣。次有一頌,廣解十種修證。將解正行故,總簡持,標宗出體,為第一也。自下第二,問答正釋。
[親]此正行相云何應知?
[基]此即問起,將釋之相。
pratipattis tu ṣaḍvidhā // V.1
tāsu pāramitāsu /
paramātha manaskāre anudharme 'ntavarjane /
viśiṣṭā cāviśiṣṭā ca /
[親]頌曰:正行有六種 謂最勝作意 隨法離二邊 差別無差別
[基]自下大文依徵正解,合有二十六頌。初之一頌,總標正行,有其六種。二十五頌別解六行。此即初也。初句標名顯數。下三別列六名。
ity eṣā ṣaḍvidhā pratipattir
[親]即於十種波羅蜜多,隨修差別,有六正行。
[基]釋初句頌,即是十度,隨所修差別之義,一一皆通六種正行。恐言十度之外,別解六行,與前出體,義相違故,乘前為論。
yad uta paramā pratipattiḥ / manaskārapratipattir anudharmapratipattiḥ / antadvayavarjitā pratipattiḥ viśistā pratipattiḥ / aviśiṣṭā ca pratipattiḥ /
[親]一、最勝正行。二、作意正行。三、隨法正行。四、離二邊正行。五、差別正行。六、無差別正行。
[基]此六行,初二修善,次二離過,後二辯十地修善同異。釋下三句,如文可知。然於此名雖有六,若准於文。二十五頌別解,六行中合為五段。以差別、無差別,合為一明。初以四頌,釋最勝。次有四頌,明作意。次有十二頌,明隨法。次有四頌,明離二邊。次有一頌,明差別、無差別。將解第一最勝正行。先為問起,後舉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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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mā dvādaśātmikā // Mvk_5.2 //
audāryam āyatatvañ ca adhikaro 'kṣayātmatā /
nairantaryam akṛcchratvaṃ vittatvañ ca parigrahaḥ // Mvk_5.3 //
最勝有十二 謂廣大長時 依處及無盡 無間無難性
ārambhaprāptiniṣyandaniṣpattiḥ paramā matā /
自在攝發起 得等流究竟 由斯說十度 名波羅蜜多
[a. Paramā pratipattiḥ]
tatra / (Mvbh 61)
[親]最勝正行,其相云何?
[基]第一問。
paramā dvādaśātmikā // V.2
audāryam āyatatvaṃ ca adhikāro 'kṣayātmatā /
nairantaryam akṛcchratvaṃ vittatvaṃ ca parigrahaḥ // V.3
ārambhaprāptiniṣyandaniṣpattiḥ paramā matā /
[親]頌曰:
最勝有十二 謂廣大長時 依處及無盡 無間無難性
自在攝發起 得等流究竟 由斯說十度 名波羅蜜多
[基]下第二答。於中四頌合為二段。初二頌,明十二最勝。顯彼十度,名到彼岸。後二頌,明十到彼岸,名體作業。此即初也。此中第一句,標名舉數。次五句,次第列名。次二句,顯由此故,十到彼岸,得名所由。然此最勝舊名無比。
ity eṣā dvādaśavidhā paramā matā /
[親]最勝正行有十二種。
[基]釋第一句。
yad utaudāryaparamatā āyatatvaparamatā adhikāraparamatā akṣayatvaparamatā nairantaryaparamatā akṛcchratvaparamatā / vittatvaparamatā parigrahaparamatā / ārambhaparamatā pratilambhaparamatā niṣyandaparamatā niṣpattiparamatā ca /
[親]一、廣大最勝。二、長時最勝。三、依處最勝。四、無盡最勝。五、無間最勝。六、無難最勝。七、自在最勝。八、攝受最勝。九、發起最勝。十、至得最勝。十一、等流最勝。十二、究竟最勝。
[基]釋次五句,於中有二。初列名,次廣解。此即初也。然第八頌中但言攝,此加受字。第十頌中但言得,此加至字。餘如自名。
tatraudāryaparamatā sarvalaukikasaṃpattyanarthitvenotkṛṣṭatayā ca veditavyā /
[親]此中廣大最勝者,終不欣樂一切世間富樂自在,志高遠故。
[基]別解之中。初牒後釋。准此可知。然即不求、不樂一切世間富及貴、樂自在。唯求一切智智之位,所厭既廣,所欣復大。或所厭、所求,皆為廣大,立廣大名。
āyatatvaparamatā trikalpāsaṃkhyeyaparibhāvanāt /
[親]長時最勝者,三無數劫熏習成故。
[基]非如二乘及世間果,少時得故,少時修之。
adhikāraparamatā sarvasatvārthakriyādhikārāt /
[親]依處最勝者,普為利樂一切有情為依處故。
[基]利他為先,而修十度,依有情故,名依處也。
akṣayatvaparamatā mahābodhipariṇāmanayātyantam aparyādānān
[親]無盡最勝者,迴向無上正等菩提,無窮盡故。
[基]一則所向菩提功德無量,故言無盡。二則所向菩提,於未來世無有盡故。三則所修十度一一皆迴向,亦言無盡。
nairantaryaparamatātmaparasamatādhimokṣāt sarvasatvadānādibhiḥ pāramitāparipūraṇād
[親]無間最勝者,由得自他平等勝解,於諸有情發起施等波羅蜜多,速圓滿故。
[基]既於自他意解平等,眾生無量故。於彼之上,發起自身施等,亦無間斷。或教化眾生,眾生行善,即菩薩身平等解故。菩薩歡喜,猶如自身故。即能令己身施速圓滿。然六意樂三思惟中,無間之修,即不同此。據義別故。
akṛcchratvaparamatānumodanāmātreṇa paradānādīnāṃparamitāparipūraṇāt /
[親]無難最勝者,於他有情所修善法,但深隨喜,令自施等波羅蜜多,速圓滿故。
[基]若不隨喜,要須自行,行即為難。既能隨喜,非要自行,故無難。
vittatvaparamatā / gaganagañjasamādhyādibhir dānādiparipūraṇāt
[親]自在最勝者,由虛空藏等三摩地力,令所修施等速圓滿故。
[基]此定約勝,多說八地已去方得。然實初地分得。通第二、第三劫位得,以定殊勝,能轉變金銀等物,施與眾生,無邊盡故。如虛空藏,從喻為名。等故依此定,所行施等,名為自在。若未得此定,如第一劫位,不名自在。若有漏定,雖能現實,不名虛空藏,分量少故。等者,等大乘光明等。
parigrahaparamatā nirvikalpajñānaparigṛhītatvāt /
[親]攝受最勝者,無分別智之所攝受,能令施等極清淨故。
[基]不見施者、所施、受者,等故。名為無分別智之所攝受。故令施等皆得清淨。此即根本、後得無分別智。雖加行中,作施等行,依彼智故,亦作不見施者等相。為根本智亦之所攝,故名為最勝。以後攝前,或以前攝後。又復即加行智名無分別。但不見施者等,即此智攝。非必根本、後得二智。
ārambhaparamatādhimukticaryābhūmāv adhimātrāyāṃ kṣāntau
[親]發起最勝者,在勝解行地,最上品忍中。
[基]次世第一法前位,及與世第一法,皆能發起真見道,故名發起勝。第一法以時促故,此中不說,非體非此。
pratilambhaparamatā prathamāyāṃ bhūmau / niṣyandaparamatā / tadanyāsv aṣṭāsu bhūmiṣu / niṣpattiparamatā daśamyāṃ bhūmau tathāgatyāṃ ca / bodhisatvaniṣpattyā buddhaniṣpattyā ca /
[親]至得最勝者,在極喜地。等流最勝者,在次八地。究竟最勝者,在第十地及佛地中,菩薩如來因果滿故。
[基]初得無為,故名至得。餘文可知。此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通三僧祇菩薩所位勝。第五,得自他平等勝解。於十地中,得十平等。即後二僧祇中,第七虛空藏定,要在第八方得已。云第八方得,圓滿入地分得。或說唯後二劫。有說通三僧祇。如前二解。第九唯初劫。第十唯第二劫。第十一通第二、第三劫。第十二唯第三劫及非劫,以通佛故。有漏等准此可知。可勘六意三思惟。七十八等與此同異。
yata eṣā dvādaśavidhā paramatā etāsu saṃvidyate / tataḥ paramā (Mvbh 62) ity anenārthena daśa pāramitāḥ /
[親]由施等十波羅蜜多,皆有如斯十二最勝。是故,皆得到彼岸名。
[基]釋頌第七、第八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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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aśca paramārthena daśa pāramitā matāḥ // Mvk_5.4 //
dānaṃ śīlaṃ kṣamā vīryaṃ dhyānaṃ prajñā upāyatā /
十波羅蜜多 謂施戒安忍 精進定般若 方便
praṇidhānaṃ balaṃ jñānametāḥ pāramitā daśa // Mvk_5.5 //
願力智
anugraho 'vighātaś ca karma tasya ca marṣaṇam /
饒益不害受
guṇavṛddhiśca sāmarthyam avatāravimocane // Mvk_5.6 //
增德能入脫
akṣayatvaṃ sadā vṛttir niyataṃ bhogapācane /
無盡常起定 受用成熟他
katamā daśety ekeṣāṃ tan nāmavyutpādanārtham ucyate /
[親]何等名為十到彼岸?
[基]此下第二明到彼岸,乘次前文,初為問起。
tataś ca paramārthena daśa pāramitā matāḥ // V.4
dānaṃ śīlaṃ kṣamā vīryaṃ dhyānaṃ prajñā upāyatā /
praṇidhānaṃ balaṃ jñānam etāḥ pāramitā daśeti // V.5
[親]頌曰:十波羅蜜多 謂施戒安忍 精進定般若 方便願力智
[基]此有二頌。初之一頌,列十度名。後有一頌,釋度作業。此即初也。攝論第八云:六度中,前四為資糧。定為依止,生第六智。然餘處說靜慮者,唯在色界。從勝而論。無色即無為此名狹,今從名廣,故說定定。
kim āsāṃ pratyekaṃ karma /
[親]此顯施等十度別名。施等云何各別作業?
[基]釋頌大綱十度名體,因問作業,生起下文。
anugraho 'vighātaś ca karma tasya ca marṣaṇaṃ /
guṇavṛddhiś ca sāmarthyam avatāravimocane /
akṣayatvaṃ sadā vṛttir niyataṃ bhogapācane // V.6
[親]頌曰:饒益不害受 增德能入脫 無盡常起定 受用成熟他
[基]此出十業。一、饒益。二、不害。三、受。四、增德。五、能入。六、能脫。七、無盡。八、常起。九、常定。十、受用成熟他。用為自利,他為他利。第二句能字通入及脫。第三句常字通起及定。下長行釋應知此意。
ity etad āsāṃ karma yathākramaṃ /
[親]此顯施等十到彼岸各別事業,如次應知。
[基]前十作業,次配十度。准文易知。
dānena hi bodhisatvaḥ satvān anugṛhṇāti /
[親]謂諸菩薩,由布施波羅蜜多故,於諸有情普能饒益。
śīlenopaghātaṃ pareṣāṃ na karoti /
[親]由淨戒波羅蜜多故,於諸有情不為損害。
[基]三施、三戒,作業皆通。
kṣāntyā paraiḥ kṛtam upaghātaṃ marṣayati /
[親]由安忍波羅蜜多故,他損害時,深能忍受。
[基]此中,略無諦察法忍,唯二,可知。
vīryeṇa guṇān vardhayati /
[親]由精進波羅蜜多故,增長功德。
dhyānena rddhyādibhir āvarjyāvatārayati /
[親]由靜慮波羅蜜多故,起神通等,能引有情,令入正法。
[基]略無現法樂住,餘二可知。或即四禪能引通等,故亦通三,於理無妨。
prajñayā samyagavavādadānād vimocayati /
[親]由般若波羅蜜多故,能正教授、教誡有情,令得解脫。
[基]般若云慧,通三無妨。
upāyakauśalyapāramitayā mahābodhipariṇāmanād dānādīn akṣayān karoti /
[親]由方便善巧波羅蜜多故,迴向無上正等菩提,能令施等功德無盡。
[基]下之四度,如成唯識,各有二種。此十二種方便善巧。六為自利,六是利他。此中,但約自利門說。勘。
praṇidhānapāramitayānukūlopapattiparigrahāt / sarvajanmasu buddhotpādārāgaṇato dānādiṣu sadā pravartate
[親]由願波羅蜜多故,攝受、隨順施等勝生,一切生中恒得值佛,恭敬、供養,常起施等。
[基]以殊勝生身,能順生善法故,名攝受、隨順施等勝生。餘文可解,然願有二。此中,但約自利門說。
balapāramitayā pratisaṃkhyānabhāvanābalābhyāṃ niyataṃ dānādiṣu pravartate / vipakṣānabhibhavāt /
[親]由力波羅蜜多故,具足思擇、修習二力,伏滅諸障,能令施等,常決定轉。
[基]二力皆具,文易可知。
jñāna-pāramitayā yathāruta-dharma-saṃmohāpagamād dānādyādhipateya-dharma-saṃbhogañ ca pratyanubhavati / satvāṃś ca paripācayati /
[親]由智波羅蜜多故,離如聞言諸法迷謬,受用施等增上法樂,無倒成熟一切有情。
[基]如聞如言,而取於義。於諸法中,迷及謬者,名為愚癡。令斷除盡,故言離彼。如聞如言,而諸迷謬。迷謂不解,謬乃邪知,由離此癡故。自能受用增上法樂,亦能無倒成熟有情。二智皆具。准第一卷十度障中,自亦成熟,他亦受樂。今各約別增勝而說,亦不相違。或上同此,義亦無違。此十自性及諸義門,如唯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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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thāprajñaptito dharma-mahāyāna-manaskriyā // Mvk_5.7 //
bodhisattvasya satataṃ prajñayā tri-prakārayā /
菩薩以三慧 恒思惟大乘 如所施設法 名作意正行
uktā paramā pratipattiḥ /
[b. Manasikārapratipatti](Mvbh 63)
manasikārapratipattiḥ katamā /
[親]如是已說最勝正行,作意正行其相云何?
[基]自下第二明作意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頌曰下,依徵正答。此即初也。言作意,非作意數。數體即三慧俱。作意增名為作意,如四念住。
yathāprajñaptito dharmamahāyānamanaskriyā /
bodhisatvasya satataṃ prajñayā triprakārayā // V.7
[親]頌曰:菩薩以三慧 恒思惟大乘 如所施設法 名作意正行
[基]依徵正答。於中有四頌,合為二段。初一頌半,正明作意,若因、若果。後二頌半,明此助伴,因及果等。初中一頌,正明作意,即是其因。次有半頌,明作意果。此即初也。第一句,明能觀心,即作意體。次兩句,明所觀境,即作意境。第四句結歸作意。
dānādīny adhikṛtya yathāprajñaptānāṃ sūtrādidharmāṇāṃ mahāyāne manasikaraṇam abhīkṣṇaṃ śrutacintābhāvanāmayyā prajñayā manasikārapratipattiḥ /
[親]若諸菩薩,以聞、思、修所成妙慧。數數作意、思惟大乘。依布施等,如所施設契經等法。如是名為作意正行。
[基]1)若諸菩薩,以聞、思、修所成妙慧。解第一句,菩薩者能成人,聞慧等者所成能觀。
2)數數作意、思惟大乘。釋第二句。數數解恒,以慧作意、思惟大乘所觀之境,簡小教故,但說大乘。
3)依布施等,如所施設契經等法。釋第三句。大乘雖總,而施等教別。言布施等者,即十度行。如所施設契經等法者,如布施等行所施設教法。以教稱行,而施設故,稱之為如。如者,相稱義。契經等者,十二部經也。行為所依,教是能依。依行立教,故言依布施等。此總意者。菩薩以三慧思惟大乘中,依布施等行,施設教法。教法詮法勝,依教觀行,而修行故,能得大果。以教為先,後方行。行而得於果,故說思教。若作此解,唯聞慧所聞,下得功德。中間緣教法,思惟緣義。修令事成。何故此中但唯說教?答:以十二分教為先,等取義事。等法之言,不唯教故。法言通故。
4)如是名為作意正行。解第四句,下結餘非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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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ātupuṣṭayaipraveśāya cārthasiddhyai bhavaty asau // Mvk_5.8 //
saṃyuktā dharmacaritaiḥ sā jñeyā daśabhiḥ punaḥ /
此增長善界 入義及事成 此助伴應知 即十種法行
lekhanā pūjanā dānaṃ śravaṇaṃ vācanod grahaḥ // Mvk_5.9 //
prakāśanātha svādhyāyaś cintanā bhāvanā ca tat /
謂書寫供養 施供聽披讀 受持正開演 諷誦及思修
sā triprakārayā prajñayā manasikriyā kaṃ guṇaṃ karoti /
[親]此諸菩薩,以三妙慧,思惟大乘,有何功德?
[基]既說三慧之因。近世得何功德?第二辯果,先為問起。
dhātupuṣṭyai praveśāya cārthasiddhyai bhavaty asau /
[親]頌曰:此增長善界 入義及事成
[基]上一句聞,令因緣增。第二句入義,令所緣增。及事成者,顯得果滿。此者此作意,此其因也。此因能令善界增,此因能入義等。
śrutamayyā prajñayā manasikurvato dhātupuṣṭir bhavati /
[親]聞所成慧思惟大乘,能令善根界得增長。
[基]聞慧緣教,思慧緣義。初聞善種增,後聞便入義。
cintāmayyā tasya śrutasyārthaṃ bhāvena praviśati /
[親]思所成慧思惟大乘,能正悟入所聞實義。
bhāvanāmayyārthasiddhiṃ prāpnoti bhūmipraveśapariśodhanāt /
[親]修所成慧思惟大乘,能令所求事業成滿,謂能趣入修治地故。
[基]修慧通者,無漏故事業滿。何者所滿?一、謂能趣入。二、謂能修治地。趣入者,入十地佛地故。修治者,修十地。除障增德,入佛地故。此三慧,大乘中云何皆緣教?又通幾地?因果等者,聞正緣教,少亦緣義。思正緣義,少亦緣教。其有漏修,捨教緣義。若後得修,亦緣教義。故說三慧,皆緣教生。又有漏者,在初二劫。若無漏者,據實唯修。以聞、思二多分別故,無漏說無。然十地經說,能堪、能思、能持,說三慧者。此於修慧,義說三故,彼唯八地已去。今以義准初地,即得無漏三慧。
[親]作意正行有何助伴?
[基]自下第二釋作意伴。此初問起,後為正解。
saṃyuktā dharmacaritaiḥ sā jñeyā daśabhiḥ punaḥ // V.8
[親]頌曰:此助伴應知 即十種法行
[基]就正解中,合有二頌半,分為三段。初一頌半,正明助伴因法位。次有半頌,明伴所生福果。後有半頌,問釋妨難。明伴因法中,初半頌舉助伴,體即十法。後有一頌,列十行名。此即初也。
sā punar manasikārapratipattiḥ / daśabhir dharmacaritaiḥ parigṛhītā veditavyā
[親]應知如是作意正行,由十法行之所攝受。
[基]非安立慧,思惟大乘能獲功德。行十法行,亦得德生,此為彼伴故,名攝受者。助伴義,由作意故,能增善界等。由法行故,增益福德。彼為正因,此為緣助。因生智慧,伴增福德。若因若伴,二所得法,皆功德收。
katamad daśadhā dharmacaritaṃ /
lekhanā pūjanā dānaṃ śravaṇaṃ vācanodgrahaḥ /
prakāśanātha svādhyāyaś cintanā bhāvanā ca tat // V.9
[親]何等名為十種法行?頌曰:
謂書寫供養 施他聽披讀 受持正開演 諷誦及思修
[基]此中問答,列十行名。
mahāyānasya lekhanaṃ pūjanaṃ parebhyo dānaṃ pareṇa vācyamānasya śravaṇaṃ / svayaṃ ca vācanaṃ / udgrahaṇaṃ / parebhyo deśanaṃ granthasyārthasya vā svādhyāyanaṃ / cintanaṃ bhāvanañ ca /
[親]於此大乘有十法行。一、書寫。二、供養。三、施他。四、若他誦讀專心諦聽。五、自披讀。六、受持。七、正為他開演文義。八、諷誦。九、思惟。十、修習行。
[基]顯十法行,非於小乘可獲此福。所以如後。
1)書寫,如顯揚第二卷末說:於善藏,善藏若多、若少。尊重、恭敬、書持、法行,謂自書寫,若使他寫,亦此中收。
2)供養,彼說:若劣、若勝,諸供養具,供養法行,謂自供養,若令他將自物供,并此中攝。
3)施他,彼說:若自書已,由矜愍心,施他法行,令他將自經施他,亦此中攝。令他寫已,而施於他,亦是施他。彼論但說慇重者,故不說他書。此論文通。
4)若他誦讀,專心諦聽。彼說:若他發意,恭敬、尊重,以微妙聲,宣揚、闡讀。由仰作故,諦聽法行。若誦、若讀、若講、若勸他聽,竝此中收。然相似行。
5)自披讀,彼說:發淨信解,恭敬重心,披讀法行,勸他披讀,亦此中收。此論但說自讀慇重修,不說遣他,彼論不違。
6)受持,彼論當第七。彼第六是諷誦。彼解受持,名為溫習。解云:既諷誦已,為堅持故,以廣妙音,溫習法行。由諷誦為先,故有此說。此論者不能行行,若能行行時,所持教名受持故第六。彼論唯約依行行已,受持,故第七說。以在諷誦後故,自為勸他。並此相似故。
7)正為他開演文義,彼當第八,云悲愍他故,傳授與彼。隨其廣略,開演法行,令他開演,亦此中收。
8)諷誦,彼第六說:為欲修習法隨法行,從即受已,諷誦法行,勸他諷誦,亦此相似法行。
9)思惟,獨處閑靜,極善研尋,稱理觀察,思惟法行。即是思慧,勸他亦然。然是相似。
10)修習,彼說:如所思惟,修行奢摩他、毘鉢舍那。為欲趣入,乃至為令諸所求義成就法行。
11)此中,諷誦、受持,如薩婆多,唯生得善。此中,既是三慧助伴,即通加行善。加行善,十中何者聞慧伴?何者思慧伴?何者修慧伴?幾福?幾智?前八是聞,第九是思,第十是修慧。前八多緣教,故生長智,故十皆是智。生智亦然,十皆是慧。又隨其義,六波羅蜜何者助伴?既是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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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yapuṇyaskandhaṃ hi caritaṃ tad daśātmakam // Mvk_5.10 //
viśeṣād akṣayatvāc ca parānugrahato 'śamāt /
行十法行者 獲福聚無量 勝故無盡故 由攝他不息
ameyapuṇyaskandhaṃ hi caritan tad daśātmakaṃ /(Mvbh 64)
[親]十法行獲幾所福?頌曰:行十法行者 獲福聚無量
[基]此下第二明伴福果。此為問起,舉頌答之。
kasmān mahāyāna eva dharma-caritam atyarthaṃ mahāphalan deśyate sūtreṣu na punaḥ śrāvakayāne /
[親]修行如是十種法行,所獲福聚,其量無邊。何故但於大乘經等說修法行獲最大果,於聲聞乘不如是說?
[基]1)總釋頌之大綱,其文易了。自他利故,久成佛故,果福無量。近亦可知。
2)自下第三,問釋妨難。前十法行,頌中雖無簡別。顯揚等論亦唯言於菩薩藏,即是一切十種法行。非於二乘阿含經等,故為此問。
dvābhyāṃ kāraṇābhyāṃ /
viśeṣād akṣayatvāc ca /
[親]頌曰:勝故無盡故 由攝他不息
[基]謂上一句,由二緣故,非於二乘。由下一句,釋上二義。
[親]於此大乘修諸法行,由二緣故,獲最大果。
[基]將釋頌文,先舉大意,出其所以。
kathaṃ viśeṣāt / katham akṣayatvāt /
[親]一、最勝故。二、無盡故。
[基]即頌上句,此立因宗。
parānugrahato 'śamāt // V.10
parānugrahavṛttitvād viśiṣṭatvaṃ /
[親]由能攝益他諸有情,是故大乘,說為最勝。
[基]頌下句中,一由字通二處言。此中即釋下句中二字半。二乘教不利樂他,故非最勝。此即因宗之初。自攝謂攝受,令入法內。益謂利益,令得福慧。或攝謂安樂,益謂利益。他無邊故,福亦無邊。
parinirvāṇe 'py aśamāt / anuparamād akṣayatvaṃ veditavyaṃ /
[親]由雖證得無餘涅槃,利益他事,而恒不息。是故大乘,說為無盡。
[基]釋下頌二字半,由字通故。由雖證得無餘涅槃者,顯不住生死。利益他事而恒不息者,顯不住涅槃。即顯大乘住無住處,非如二乘不住生死,唯住涅槃,故名無盡。即悲智廣大,福亦無邊。由上二緣,於二乘教,行十法行,不生福慧。雜集論十四說:以菩薩藏,一切有情利樂依故,建大義故。無上、無量、大功德聚所生處故。前二因與此同一。後一因與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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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kṣiptāviparyāsapraṇatā cānudhārmikī // Mvk_5.11 //
隨法行二種 謂諸無散亂 無顛倒轉變 諸菩薩應知
[c. Anudharmapratipatti]
uktā manasikārapratipattiḥ / anudharmapratipattiḥ katamā /
[親]如是已說作意正行,隨法正行其相云何?
[基]自下第三解隨法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後依問釋。此即初也。
avikṣiptāviparyāsapraṇatā cānudhārmikī /
[親]頌曰:隨法行二種 謂諸無散亂 無顛倒轉變 諸菩薩應知
[基]1)自下第二依問正釋。於中十二頌,初之一頌,初明隨法有二。列名勸菩薩知。後十一頌,依二章門。次第別解。此即初也。
2)於中上三句,舉數列名。第四句勸菩薩知。
3)頌言隨法行者,或擇滅涅槃等,名之為法。隨順彼行,名隨法行。或教名為法,依教奉行名隨法行。
4)第三句中,轉變二字,通無散亂。第二句中,謂諸二字,通無顛倒。二體非一,故名為諸。所無體異,能無體殊,故名轉變。
5)成轉變者,謂即二無,轉去所治,變得能治。或變却所治,轉得能治。或轉體即變,以能治非一能治彼所治。所治亦非一,故言轉變。
6)下文但解二無,不解轉變二字。安慧釋云:無散亂體,即此奢摩他。由無散亂,修於止故。無顛倒體,即此毘鉢奢那。由無顛倒,修毘鉢奢那故。通九種定、四種慧也。
ity eṣā dvividhānudharmapratipattiḥ / yad utāvikṣiptā cāviparyāsapariṇatā ca /
[親]隨法正行,略有二種。一、無散亂轉變。二、無顛倒轉變。菩薩於此,應正了知。
[基]總釋頌文,出正行體。且無散亂有幾種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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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utthānaṃ viṣaye sāras tathāsvādalayoddhavaḥ /
sambhāvanābhisandhiś ca manaskāre 'py ahaṃkṛtiḥ // Mvk_5.12 //
hīnacittañ ca vikṣepaḥ parijñeyo hi dhīmatā /
出定於境流 味沈掉矯示 我執心下劣 諸智者應知
[Avikṣepapariṇatā]
tatra ṣaḍvidhavikṣepābhāvād avikṣiptā / tatra ṣaḍvidho vikṣepaḥ / prakṛtivikṣepaḥ / bahirdhāvikṣepaḥ / adhyātmavikṣepaḥ nimittavikṣepaḥ dauṣṭhulyavikṣepaḥ manasikāravikṣepaś ca /
[親]此中六種散亂無故,名無散亂。六散亂者,一、自性散亂。二、外散亂。三、內散亂。四、相散亂。五、麁重散亂。六、作意散亂。
[基]別解二無。初解無亂,顯所無六,兼列六名。
sa eṣa kiṃlakṣaṇo veditavya ity ata āha /
[親]此六種相,云何應知?
[基]問無相?
vyutthānaṃ viṣaye sāras tathāsvādalayoddhataḥ / V.11
saṃbhāvanābhisandhiś ca manaskāre 'py ahaṃkṛtiḥ /(Mvbh 65)
hīnacittaṃ ca vikṣepaḥ parijñeyo hi dhīmatā // V.12
[親]頌曰:出定於境流 味沈掉矯示 我執心下劣 諸智者應知
[基]別解二無。有十一頌。初之一頌,解初正行所無散亂。次有十頌,解所無顛倒,無顛倒相。此即初頌。上三句顯六亂作用,第四句勸智者知。
ity evaṃlakṣaṇaḥ ṣaḍvidho vikṣepo yo bodhisatvena parijñeyaḥ /
tatra vyutthānaṃ samādhitaḥ pañcabhir vijñānakāyaiḥ prakṛtivikṣepaḥ
[親]此中出定,由五識身,當知即是自性散亂。
[基]解六散亂。如顯揚十八、對法第一、唯識等說。若無五識希緣外境,常在定中,都無出因。故由五識而出於定。自性散亂,應出定名。此體即是眼等五識,不取相應觸受等法,識是主故。由是有說:通漏、無漏。二解如佛地轉五得智中,及唯識論說。
viṣaye visāro bahirdhāvikṣepaḥ /
[親]於境流者,馳散外緣,即外散亂。
[基]緣妙欲故,自體即是隨惑散亂。顯揚論云:隨煩惱心、流蕩心。流蕩,唯識說是散亂自體故。此或說假,或說為實。如唯識、對法第一抄等說。
samādher āsvādanā layauddhatyaṃ cādhyātmavikṣepaḥ /
[親]味沈掉者,味著等持,惛沈、掉舉,即內散亂。
[基]1)此以三法為體。即貪愛、沈、掉。
2)以味著者,是愛味言。舊論云:是靜定憂悔掉起者,錯也。不取憂悔。
2)顯揚、對法論說:謂修定者,發起沈掉及味著故,退失靜定,名內散亂。
3)顯揚:無掉加眠,即別出體,以四法為體。此中通說,違順定障,故取沈掉二。
4)顯揚唯說順定之障,故取沈、眠,不取於掉。此同對法。
5)顯揚說:又云:或由定中,隨煩惱故,惱亂其心。即通取一切,隨應可生,隨惑為體。今取別相,彼取通相。
6)言等持者,是三摩地,此通定散。唯有心位,平等持心,專緣一境故。
7)此中唯言味著,定心之等持,非散心之等持也。
8)梵言:三摩呬多,此云等引。唯是定心,非通散位,多說有心,據實而言,通有無心定。
9)且有心定,名等引者。由前加行,平等引故。至此定中,離於沈掉。即引令離沈掉也。
10)或即定中,平等引心,令離沈掉,名為等引。非謂平等引心至境名等引也。
11)若無心定,名等引者。或亦由前加行,平等引生此定。此定為前加行平等心引,故名等引。
12)或即無心定,寂靜平等,前後無別,故名為等。能引四大等身,令相續安和記。由定等引,故名等引。
13)梵言:三摩鉢底,此云等至。亦唯定心。不通散位。然通有心及無心定。至者得也。由前加行,平等至得此定。故名等至。或定心平等至得。
saṃbhāvanābhisandhiḥ nimittavikṣepaḥ / tan nimittaṃ kṛtvā prayogāt /
[親]矯示者,即相散亂。矯現相已,修定加行故。
[基]若准唯識此體唯諂。諂相矯故,或通亦取諂誑二法,相用同故。對法論說:為他歸信,矯示修善。修善即通一切善法。今此唯言修定加行,據勝善說。亦不相違。
sāhaṃkāramanaskāratā dauṣṭhulya-vikṣepaḥ / dauṣṭhulya-vaśenāsmimāna-samudācārāt /
[親]我執者,即麁重散亂。由麁重力,我慢現行故。
[基]1)此體通取我、我所執及我慢品二種麁重。麁重者,種子也。
2)對法論說:由此二麁重,故修善法時,起我我所及與我慢,故知種子不取現行。
3)此中亦說:由麁重力,有我慢現行。故此論唯說,我慢現行。
4)頌言我執。我執之言,雖通見、慢,以見為先,後我慢起。此但說果,唯慢是也。
5)顯揚唯說:我、我所見,但說於因。對法俱說,此文為正。
hīna-cittatvaṃ / manasikāra-vikṣepaḥ hīna-yāna-manasikāra-samudācārāt /
[親]心下劣者,即作意散亂。依下劣乘,起作意故。
[基]1)體即作意。業勝記劣,立散亂名。若實而言。若假實、若唯隨煩惱中,及此六中。外散亂是散亂性,餘五名亂者,以五識等,或義亂故,或假說為亂,實體非亂。
2)沈說亂者,名非作意等遍行之法得是隨亂。
3)然對法說:若於餘乘、餘定。若依、若入,所有散亂。此中唯言餘乘無定。
4)又彼論說:捨先所習,發起散亂,即作意亂,作意俱時散亂為體。體非作意,由散亂為先,後方入餘乘故。
5)或體即作意者,入餘乘定,通三性心,皆名散亂。
6)或唯愛樂餘乘餘定。此心即是作意數也。唯以作意為體。
7)舊論云:初二未得令不得。次二已得令退失。第五令不得解脫。第六令不得無上菩提。義雖無妨,於本即無文。
8)此六散動,何者見道斷?何修道斷?何者二乘菩薩通斷?何者唯菩薩斷?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親]菩薩於此六散亂相,應遍了知,當速除滅。
[基]釋頌第四句。上三句頌,明無亂所無。此正出能無之體,即正除六亂,謂是定散,數修奢摩他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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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añjanārthamanaskāre 'visāre lakṣaṇadvaye // Mvk_5.13 //
aśuddhaśuddhāvāgantukatve 'trāsitānunnatau /
智見於文義 作意及不動 二相染淨客 無怖高無倒
saṃyogāt saṃstavāccaiva viyogādapyasaṃstavāt // Mvk_5.14 //
arthasattvamasattvañca vyañjane so 'viparyayaḥ /
知但由相應 串習或翻此 有義及非有 是於文無倒
dvayena pratibhāsatvaṃ tathā cāvidyamānatā // Mvk_5.15 //
arthe sa cāviparyāsaḥ sadasattvena varjitaḥ /
似二性顯現 如現實非有 知離有非有 是於義無倒
[親]如是已說無散亂轉變,無顛倒轉變云何應知?
[基]此下第二解無顛倒。於中有二。初問廣釋本十無倒。後釋論師依寶積經十金剛句。次第配釋。初中有三。初結前生後,已發論端,次頌曰下別釋無倒,後無倒行總義者下結釋無倒。此即初也。
[Aviparyāsapariṇatā]
tatrāviparyāso daśavidhe vastuni veditavyaḥ / yad uta /
vyañjanārthamanaskāre 'visāre lakṣaṇadvaye /
aśuddhaśuddhāv āgantukatve 'trāsitānunnatau // V.13
[親]頌曰:智見於文義 作意及不動 二相染淨客 無怖高無倒
[基]1)自下第二別釋無倒。於中有十頌。初之一頌,總標十名,出無倒體。後之九頌,依標別釋無倒十種。此即初也。
2)言知見者,出無倒體。舊論云:如理如量知見為體。至下自知。
3)於者,所得第七囀聲。一、於文。二、於義。三、於作意。四、於不動。五、於自相。六、於共相。今合此二總言二相。七、於染淨。八、於客。九、於無怖。十、於無高。
4)此所智見無倒所緣。若於此迷,即名為倒,體是愚癡。此所言十,准下結釋及金剛句。故無有失。至下當知。
[親]依十事中,如實智見。應知建立十無倒名。
[基]頌中依境,出無倒體起。此中依總知見,立前十無倒名。依者所依。第七囀聲中雖亦然,義相須故。亦無有過。此顯十無倒,離十愚癡。非言顛倒,四倒所攝。或觀所治,即見是倒。
tatra /
[親]此中,云何於文無倒?
[基]自下第二,別解十無倒。合有九頌。第九、第十,合為一頌故。由此即分為九段。明十無倒,義將解第一。故此問起。
saṃyogāt saṃstavāc caiva viyogād apy asaṃstavāt /
arthasatvam asatvañ ca vyañjane so 'viparyayaḥ /] V.14
[親]頌曰:知但由相應 串習或翻此 有義及非有 是於文無倒
[基]1)上三句顯於文無倒。第四句總結知者。顯能知體。諸頌知字皆准此知,更不繁解。
2)但者顯決定義。離此文外更無文故。
3)由者所以義,以第三囀聲,替第五囀故字。即於四處,由字皆通。頌及長行皆略之也。
4)此中所知總由四種。一、相應故。二、串習故。此二有義文。即頌中相應、串習,取第三句有義字。三、不相應故。四、非串習故。此二無義文。即頌言:或翻此。及第三句非有字也。至下當知。
saṃyoge sati vyañjanānām avicchinnoccāraṇatayā
[親]若於諸文,能無間斷,次第宣唱,說名相應。
[基]1)解相應故,成有義文。
2)相應者和合義。
3)無間斷者是相續不斷義。
4)次第宣唱者,謂非前後顛倒。宣唱義,宣是顯義,唱是說義。文是字也。或宣唱言通無間斷,謂於諸文,一無間斷宣唱。
5)世親攝論第八卷云:謂別別字,展轉相續,以成其義。是相應義。如言:斫芻,二字不斷,說成眼義,故名相應。
6)無性云:謂諸文字,展轉相應,宣唱不絕。此中總意,由斫芻二字無間斷故。既和合已,方成於名,說眼自性。故名相應,成有義文。
7)此中,但說字不間斷,由此義顯,名不間斷。方成於句,顯法差別。句無間斷,成於頌等,顯義周圓。二次第宣唱。
8)世親、無性二論皆云:謂如言斫芻,先斫後芻,文無顛倒。既和合已,成名目法,說名相應,成有義文。由此義顯,成句,句成頌等。此中但說名等所依,非能詮者。故唯說文不遮名等。
asya cedaṃ nāmeti saṃstavāt sārthakatvaṃ viparyayān nirarthakatvam iti /
[親]共許此名,唯目此事,展轉憶念,名為串習。
[基]1)解串習故,成有義文。串習者,是數數熏習義。一切世間共不違,故名為共許。許此眼名,唯目此眼事。從無始已來,習之不絕,名為展轉。數數串習此眼名故。
2)此總意者,謂世間共許此眼之名,唯目此眼事。無始已來,展轉憶念,此眼名故,名為串習成有義文。
3)此中唯言共許此名,不言字句等者。以名唯目法自性,不同字非能詮,不同句詮差別,不同頌顯義周,故但說於名。
4)由斯義顯共許此字,能生此名。共許此句詮此差別。共許此頌顯此義周。皆從無始,展轉憶念,名為串習成有義文等。
5)舊論云:若名、句、味、若有相應等,非也。以論意有句等而文無也。
[親]但由此二,成有義文。
[基]解第一句,但由二字。第三句頌有義二字。但由相應,或但串習,成有義文。
[親]與此相違,文成無義。
[基]解第二句,頌或翻此三字第三句及非有三字。謂若言斫間斷,久後言芻。先言芻後言斫,非次第名不相應。非一切世間之所共許。亦非無始串習,但自卒已,今日卒說耳,名詮於眼事,名非串習。亦但由此二文成無義。即但由二字通在有義及無義文。頌二十字中解十四字竟。
yad evan darśanaṃ so 'viparyāso vyañjane veditavyaḥ /
[親]如實知見此二文者,應知是名於文無倒。與此相違文成無義。
[基]解頌中知字及第四句,合解六字。有義文知有義,無義文知無義,名如實知。下十九倒中,皆准此解。更不繁釋。今由名等,以字為依。但說於文,意在於此。攝大乘說:觀此文無,入圓成實。
katham arthe 'viparyāsaḥ /
dvayena pratibhāsatvaṃ tathā cāvidyamānatā
arthe sa cāviparyāsaḥ sadasatvena varjitaḥ // V.15
[親]於義無倒其相云何?
頌曰:似二性顯現 如現實非有 知離有非有 是於義無倒
[基]自下第二,解義無倒。上二句頌,出所執體。第三句頌,知離有無,出無倒相。第四句結,歸無倒。初二句中。第一句辯有。第二句辯無。
dvayena grāhyagrāhakatvena pratibhāsate tadākarotpattitaḥ /
[親]似二性顯現者,謂似所取能取性現,亂識似彼行相生故。
[基]1)此解所執體,似情有也。
2)安慧釋云:唯有識體無見相分,以亂識體,似所能取行相而生,不是全無二取相貌。由此八識皆能遍計,所現山河等,皆是所執故。
3)護法釋云:依他八識有見相分。依此之上,所執二取,實體是無。似於妄情,二取顯現。以似有故,不名全無。
tathā (Mvbh 66) ca na vidyate / yathā pratibhāsata iti /
[親]如現實非有者,謂如所顯現,實不如是有。
[基]遍計所執所現山河等妄情謂有,據實而言,如情所現,不如是有,以體無故。二解釋此,如前准知。此釋所執實體無也。上來即顯所執亦有非有。
arthe yad darśanaṃ sa tatrāviparyāsaḥ arthasya satvena varjito grāhyagrāhakābhāvād asatvena varjitaḥ /
[親]離有者,謂此義所取能取性非有故。
[基]釋第三句離有字。謂此所執,離於有也。謂此義者,義之言境,即是所執所取能取性非有故。所以知無。安慧由此證依他心無有二取。護法說言:由依依他,所能取故。所執二取,體是無也。
tatpratibhāsabhrāntisadbhāvāt /
[親]離非有者,謂彼亂識現似有故。
[基]解第三句,離非有字。即一離字,通有非有。謂彼依他亂識顯現,以所執二取似情有,故離非有。護法等二釋准前知。
[親]如實知見此中義者,應知是名於義無倒。
[基]解頌知字第四句也。此即唯以所執為義,不取依他。至下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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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jjalpabhāvito jalpamanaskāras tadāśrayaḥ // Mvk_5.16 //
manaskāre 'viparyāso dvayaprakhyānakāraṇe /
於作意無倒 知彼言熏習 言作意彼依 現似二因故
māyādivad asattvañ ca sattvañ cārthasya tan matam // Mvk_5.17 //
so 'visāre 'viparyāso bhāvābhāvāvisārataḥ /
於不動無倒 謂知義非有 非無如幻等 有無不動故
tajjalpa-bhāvito jalpa-manaskāras tad āśrayaḥ
manaskāre 'viparyāso dvaya-prakhyāna-kāraṇe // V.16
[親]於作意無倒者。頌曰:於作意無倒 知彼言熏習 言作意彼依 現似二因故
[基]第三解作意。第一句頌出所辯名,下三句頌出所知體。頌中彼言者,是能熏言。熏習等者,是所熏種。至下當知。
grāhya-grāhaka-jalpa-paribhāvito
[親]所取、能取,言所熏習。
[基]所能取者,解頌中彼字,是計所執,所能取也。言所熏習者,解頌言熏習。是取彼所能取相想之所熏習。熏習者,即種子也。故彼言者,是能熏言。彼之言故,名為彼言。
jalpa-manaskāras
[親]名言作意。
[基]即前二取之言。所熏習種,名為言作意。是二取言之作意,是依士釋,非持業釋。說此熏習,名作意者。至下當知。
tasya grāhya-grāhaka-vikalpasyāśrayo bhavatīty ayaṃ manaskāre 'viparyāsaḥ /
[親]即此作意,是所能取分別所依。
[基]1)解頌彼依二字,即此言所熏習之作意,是所能取之分別所依也。
2)所能取者,遍計所執,緣此二取之分別心。或是二取所依之心,由分別心為依二取有故。此所熏習言作意種,是此二取之分別所依。
3)所依者,是因緣義。以種子是現行因緣性故,說為所依。前二取言是能熏,作意之因。此二取分別,是作意所生之果。即是作意,亦因亦果,所望別故。彼之依故,名為彼依。彼非即依。
4)此中分別有說唯自體,有說通三分。廣諍如前。
katam asmin manaskāre grāhya-grāhaka-saṃprakhyāna-kāraṇe
[親]是能現似二取因故。
[基]1)釋頌第四句,即是解作意是分別所依義。以此所熏作意是能似二取之因,故名所依。
2)二取體無,分別體有。所能二取,名所現似,似有二取故。分別之心,名能現似,能現二取相故。
3)分別,即是識之現行。此言作意,是識之種故,是能現二取之因。
4)問:此言分別何識所攝?答曰:安慧云:通八識,皆能現似二取相故。護法云:唯第六七識,餘識變似二取,即依他性。不能現似所執二取故。
5)問:何不通取諸心所法,唯言識耶?答:識為主故,且說於識。或分別言不簡心所,諸能現似二取相者,皆名分別故。
6)問:種中亦有非分別種,如色等種,何故不說?答:唯識為論,說心攝境故。
7)問:依他性中,亦有無漏種,何故不說?答:此辯染分依他性故。
8)問:辯染依他義通現種,何故此中唯說於種?答:種為因緣,現果方起,種子相續,現識有。
9)問:種子寬通,現行義局。但說於種,略無現行,義不遮也。
10)問:種所生果,既亦有言,何故不說。唯說此種為分別依?答:取二想勝,但說言能熏,現似二勝,但說生分別。分別為依,現二取故。各據勝用,理實不遮能熏分別所生有言。
11)問:所能取依,即現分別。何不說為能熏,乃說二取之言為能熏也?又所熏種通心心所,何故但立作意之名?為答此問故。次答云。
sa hy asau jalpa-manaskāro 'bhilāpa-saṃjñā-paribhāvitatvāt grāhya-grāhaka-vikalpāśrayo veditavyaḥ /
[親]由此作意是戲論想之所熏習,名言作意。
[基]1)但言是戲論想者,解言:戲論者,分別之異名。如世戲論有異相故,此有漏心等有差別相,從喻為名,說心為戲論。
2)言為能熏者,想能說言說,想為言能熏,想用增於餘法。以生言已記法名故,取種種相,熏於種故。以想勝故,獨說能熏。即於因想,立果言稱,非遮餘法,亦是能熏,且從勝記。
3)此答初問。總言:由此作意是戲論想之所熏習名言作意者。答第二問。由戲論想俱時作意心所之所熏習,說此種子,名言作意。
4)發起意時,作意法勝故,所熏種但名作意。或所熏習即是本識,無別體故。此即第八俱時能緣作意名所熏習。且據一勝心所為言,非遮一切餘法等種。取相分別,想用勝餘,故說能熏,但名為想。
5)想者言也。起意分別,作意用增,故所熏種,但名作意。現似二取,分別用先,故種所生,但名分別,各據一義,理不遮餘。
[親]如實知見此作意者,應知是於作意無倒。
[基]1)先解第二句頌中知字,後解第一句頌。上來第一,文是圓成,義是所執,作意是依他。
2)有外難言:如相品說:依他起相,非有非無。次前第二,義無倒中。後說所執,非有非無。此之二性,若實是無云何現見相貌可得?若實是有,不應復說諸法本性先自清淨?為釋此難,故有次文。
māyādivad asatvañ ca satvaṃ cārthasya tan mataṃ [/]
so 'visāre 'viparyāso bhāvābhāvāvisārataḥ // V.17
[親]於不動無倒者。頌曰:於不動無倒 謂知義非有 非無如幻等 有無不動故
[基]第一句顯所明名。第二句中知字顯倒體。第二句義非有。第三句非無。合五字,明所知法。第三句如幻等,顯所知法,同法喻品。第四句頌釋不動義。
yat tad arthasyāsatvaṃ satvaṃ cānantaram uktaṃ /
[親]前說諸義離有非有,此如幻等,非有無故。
[基]1)此四句中上二句牒前,下二句正釋。謂前第二,義無倒體,離有非有。
2)釋云:此義如幻等非有無,故下自廣釋。或通牒前,第一卷中,依他起性,亦名為義。
3)如幻等者,解頌如幻言非有無故者釋。
4)釋頌非有非無字。以牒前中,說諸義字。釋頌義字。
5)此如等者,不顯義字,以此即此義故。若如初解義者。問:雖通二性牒前,但牒所執。以依他性,於無倒中,不辯有無故,而廣答中。意即雙答。若後解義,通依他者。准下金剛句中,自當體解故。牒前義不唯所執,於廣解中無喻後法。
tan māyādivan mataṃ yathā māyā na hastyādibhāvenāsti
[親]謂如幻作諸象馬等,彼非實有象馬等性。
[基]自下廣如幻等,此喻非有。於幻事上,無實體用,故成非有。若如實妄情,其所執實象等體非有故,喻所執無。若如所執實象馬等幻事上非有,喻依他性無。
na ca naivāsti / tad bhrāntimātrāstitvāt /
[親]亦非全無,亂識似彼諸象馬等而顯現故
[基]此喻非無,於幻事上,似有顯現,故成有也。於幻事上,若所執實象等,似其妄情,而有顯現。此事非無,喻所執有。其幻事體,若似彼所執實象馬等而有顯現,此事非無。喻依他有,若如初解,前義唯所執性,此喻有無,但喻所執。若如後解,義通依他。此喻即通依他起性。以違於下金剛句難。故此雙解二性有無。此上解喻,自下解法。
evam artho 'pi na cāsti yathā saṃprakhyāti grāhya-grāhakatvena
[親]如是諸義,無如現似所取能取,定實有性。
[基]自下廣義有非有,此解法無。諸義者或所執非一,或通依他。二性言之諸,其計所執所取能取。無如妄情所現二取定實是有。若如情現,情現謂有,全體既無,故不如情所現、所起,如空華等。不如於情所執空華,無體用故,故所執無。其依他性。安慧解云:唯有識體,不如所執實有二取,故成非有。護法解云:依他二取,非有似有。不如所執二取實有,故說為無。
na ca naivāsti tadbhrāntimātrāstitvāt /
[親]亦非全無,亂識似彼所取能取而顯現故。
[基]此廣解諸義非無,則二解諸義非無也。其計所執,安慧云:由能現似亂識自體。護法云:由能現似亂識二分,並似自妄情而顯現。彼所取能取相情有故,不可說無,如空中華。亂識現似,妄情有故,非謂全無。其依他起,安慧云:唯亂識自體。護法云:亂識二分,並現似所執二取顯現,非謂全無。若唯所執,或通依他。故解此文,為二性解。
ādi-śabdena marīci-svapna-udaka-candrādayo dṛṣṭāntā yathāyogaṃ veditavyā iti
[親]等聲顯示陽焰、夢境及水月等,如應當知。
[基]1)上已解如幻及義有非有,次解頌如幻等中等字。以一幻喻等七種喻。其陽焰等,似水等事,喻依他性。於焰等上,執實水等,喻計所執。故論說言:如應當知。
2)此等八喻,攝大乘等唯喻依他,說其事故。此中通喻遍計所執。通說執故,亦不相違,廣如攝論等說。
3)問:依他、所執,皆同八喻。此二俱通有及非有,二性何別?答:依他有體,及有作用。但不真實,異於真如,不如所執。遍計所執,但似妄情,有法顯現。無體、無用,不同依他。妄情是有不如實,如實體非無,故二性別。
4)又依他同緣法、可斷法、諦攝法、蘊界處法、能所執法,遍計所執,則不如是,故二性殊。
yan māyādy-upamārthe darśanād avisāraṃ cetasaḥ paśyati
[親]以能諦觀義如幻等,於有無品,心不動散。
[基]解第四句,顯立不動名。以於所執無品、依他有品。或所執、依他,皆通有、無品。於此二中,心不動散,決定解故,無疑慮故。非有知無,非無知有,不錯亂故。心住此境,稱為不動。不異疑緣,名為不散。心是主故,但說於心,非無心所。以者故也。諦觀者,審緣也。由審緣故,心便不動。
so 'visāre 'viparyāsas tena bhāvābhāvayoś cittasyāvisaraṇāt /(Mvbh 67)
[親]如實知見此不動者,應知是於不動無倒。
[基]解第二句知,及第一句不動是知境心,以有、無為境。無倒是知不動智,以不動為所緣。雖不動心,即是無倒,是初心故,不能伏倒,永令不起。於此不動,心無倒者,是後加行,能伏於倒,是上品智故。餘亦應爾,何故此中說重知智,餘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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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vasya nāma-mātratvaṃ sarva-kalpāpravṛttaye // Mvk_5.18 //
sva-lakṣaṇe 'viparyāsaḥ paramārthe sva-lakṣaṇe /
dharma-dhātu-vinirmukto yasmād dharmo na vidyate // Mvk_5.19 //
sāmānya-lakṣaṇan tasmāt sa ca tatrāviparyayaḥ /
於自相無倒 知一切唯名 離一切分別 依勝義自相
以離真法界 無別有一法 故通達此者 於共相無倒
[親]於二相無倒者,謂於自相及共相中,俱無顛倒。
[基]牒頌二相,今列其名,下自別解。
sarvasya nāmamātratvaṃ sarvakalpāpravṛttaye /
svalakṣaṇe 'viparyāsaḥ /
[親]於自相無倒者,頌曰:於自相無倒 知一切唯名 離一切分別 依勝義自相
[基]前不動合是加行,未能斷惑。此是根本,故能斷惑。第一句頌,顯所明名。第二、第三句,正顯無倒及此所治。第四,顯此自相無倒,唯依勝義諦說。
sarvam idaṃ nāmamātraṃ / yad idaṃ cakṣūrūpaṃ yāvan manodharmā iti
[親]如實知見一切眼色,乃至意法,皆唯有名。
[基]釋第二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出一切體。餘如名解,准頌可知。此或遍計所執,無少體性。或依他起,離如無體,故唯有名。此即加行道。如此知已。
yaj jñānaṃ sarvavikalpānāṃ pratipakṣeṇa
[親]即能對治一切分別。
[基]釋第三句頌。言遠離者,是對治義。以加行時,知計所執,或依他起,皆唯有名。其根本智,即能對治一切分別。分別者,遍計執心。如加行道,作唯識觀,伏除所取。所取除已,復除能取。一切唯名故,入根本智,除一切分別。
ayaṃ svalakṣaṇe 'viparyāsaḥ /
[親]應知是於自相無倒。
[基]釋第一句頌,應義歸名。其計所執既無差別,何名自相?自相者,依他性。知依他起自相之上,遍計所執唯有其名,故名於自相無倒。不爾,真如便非其相。或依他起,離如無體,望一實真,唯有其名。若隨事差別,俗諦亦有相故。
katamasmin svalakṣaṇe /
paramārthe svalakṣaṇe // V.18
saṃvṛtyā tu nedaṃ nāmamātram iti gṛhyate /
[親]此依勝義,自相而說。若依世俗,非但有名,可取種種差別相故。
[基]顯計所執唯有名已,恐依他性亦唯有名。或依他起,約得四俗諦中,第二俗諦。亦有差別種種相貌。於四勝義,此計所執唯有其名。不如依他於四世俗中,隨事差別俗。其計所執有名無實。俗中取此。形後三俗俗亦是勝義者,唯有其名故。或依他起望一實真勝義既無別體,故唯有名。於隨事俗有種種相。
dharmadhātuvinirmukto yasmād dharmo na vidyate /
sāmānyalakṣaṇaṃ tasmāt sa ca tatrāviparyayaḥ // V.19
[親]於共相無倒者,頌曰:以離真法界 無別有一法 故通達此者 於共相無倒
[基]上二句頌解共相體義。第三句顯無倒義,即餘頌中知字。第四句結義歸名。
na hi dharma-nairātmyena vinā kaścid dharmo vidyate / tasmād dharmadhātuḥ sarvadharmāṇāṃ sāmānyaṃ lakṣaṇam iti /
[親]以無一法離法無我者故。真法界諸法共相攝。
[基]釋上二句頌。以法無我,體寬遍故,不說人無我。又望別依他,此為共相,通一切法故。若無漏觀,知一一法差別自體,乃能斷惑。此真法界,亦自相收。約加行道,如名共相。約無間道,如名自相。比知證知有差別故。如佛地論說。
yad evaṃjñānam ayaṃ sāmānyalakṣaṇe 'viparyāsaḥ /
[親]如實知見此共相者,應知是於共相無倒。
[基]釋頌下二句。此以知言,釋通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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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aryasta-manaskārāvihāniparihāṇitaḥ // Mvk_5.20 //
tadaśuddhir viśuddhiś ca sa ca tatrāviparyayaḥ /
dharmadhātor viśuddhatvāt prakṛtyā vyomavat punaḥ // Mvk_5.21 //
dvayasyāgantukatvaṃ hi sa ca tatrāviparyayaḥ /
知顛倒作意 未滅及已滅 於法界雜染 清淨無顛倒
知法界本性 清淨如虛空 故染淨非主 是於客無倒
viparyasta-manaskārāvihāni-parihāṇitaḥ /
tad-aśuddhir viśuddhiś ca sa ca tatrāviparyayaḥ // V.20
[親]於染淨無倒者,頌曰:知顛倒作意 未滅及已滅 於法界雜染 清淨無顛倒
[基]此釋妨難,如金剛句。上二句顯染淨義,下二句顯無倒所知染淨之境。第一句中,知字正顯無倒。
viparyastas manaskārāprahāṇan tasya dharmadhātor aviśuddhis tatprahāṇaṃ viśuddhir iti
[親]若未斷滅顛倒作意,爾時法界說為雜染。已斷滅時,說為清淨。
[基]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第一句中,顛倒作意是通言。未滅、已滅是別義。謂顛倒作意通未滅、已滅故。於法界上倒意未滅,說為雜染。若斷滅時,說為清淨。然此染、淨,通心、心所。但言作意者,生心勝。若故根不壞、作意現前,不說餘故。
yad evaṃjñānam ayam aviśuddhau viśuddhau ca aviparyāso yathākramaṃ /
[親]如實知見此染淨者,如次是於染淨無倒。
[基]釋第一句中知字。第三句雜染及第四句也。義准可知。
dharmadhātor viśuddhatvāt prakṛtyā vyomavat punaḥ /
dvayasyāgantukatvaṃ hi sa ca tatrāviparyayaḥ // V.21
[親]於客無倒其相云何?頌曰:知法界本性 清淨如虛空 故染淨非主 是於客無倒
[基]此釋難金剛句。上三句顯知所知望誰為客。第四句結義歸名。第一知字顯無倒體。
dharmadhātoḥ punar ākāśavat / prakṛti-viśuddhatvāt / dvayam apy etad āgantukam aviśuddhiru viśuddhiś ca paścād iti /
[親]法界本性,淨若虛空。由此應知。先染後淨,二差別相,是客非主。
[基]除初知字,釋上三句。頌文易可知。主者本性,客非本性,從喻為名。若先染後淨是法界本性,其染淨相是主非客,既非本性。故染淨相是客非主。其後淨者,淨既新有。故亦是客。法界本性淨,非後方淨故。
yad evaṃjñānam ayam āgantukatve 'viparyāsaḥ /(Mvbh 68)
[親]如實知見此客相者,應知是名於客無倒。
[基]解初知字第四句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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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ṃkleśaś ca viśuddhiś ca dharma-pudgalayor na hi // Mvk_5.22 //
asattvāt trāsatāmānau nātaḥ so 'trāviparyayaḥ /
有情法無故 染淨性俱無 知此無怖高 是於二無倒
saṃkleśaś ca viśuddhiś ca dharma-pudgalayor na hi /
asatvāt trāsatāmānau nātaḥ so 'trāviparyayaḥ // V.22
[親]於無怖無高俱無顛倒者,頌曰:有情法無故 染淨性俱無 知此無怖高 是於二無倒
[基]此即第九,雙解二門。高者慢也。上二句頌解無怖高境。第三句顯無倒體。第四句結義歸名。
na hi pudgalasya saṃkleśo na viśuddhir nāpi dharmasya / yasmān na pudgalo 'sti na dharmo
[親]有情及法,俱非有故。彼染淨性,亦俱非有。
[基]此中初二句釋頌第一句。後二句釋頌第二句。以所依人法無故,能依染淨亦俱非有。
yataś ca na kasya cit saṃkleśo na vyavadānaṃ ato na saṃkleśa-pakṣe kasyacid dhāniḥ na vyavadāna-pakse kasyacid viśeṣaḥ /
[親]以染淨義俱不可得,故染淨品無減無增。
[基]雖顯無怖無高之境,未明無怖無高所由。此即明無怖及無高所以。若人法之上染淨有者,斷染得淨之時染法可減,淨法可增。以染淨性俱非有故,即染無減,善法不增。
yatas trāso vā syād unnatir vety
[親]由此於中無怖、無慢。
[基]此即正顯無怖無高。高者慢也。既顯所以,故顯二無。以染法不減,所以無怖。不怖我斷後無故。以淨法不增,所以無慢。若有淨增,可持此善而起於慢。既無善增,何所可持,故無慢也。此中無者,無計所執。
ayam atrāse 'nunnatau cāviparyāsaḥ /
[親]如實知見無怖高者,應知是名於二無倒。
[基]釋第三第、四句頌。無怖、無高是加行智。知此之智是無學道根本之智。如前知不動亦重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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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梵文與窺基的本子不同,基師所說的舊論的錯誤,現存的梵文就是如此的次序。所以,
這一段總義,現存的梵文是置於卷末。)
aviparyāsānāṃ piṇḍārthaḥ / vyañjanāviparyāsena śamatha-nimittaṃ pratividhyati /
[親]無倒行總義者,謂由文無倒,能正通達止、觀二相。
[基]自下別解十無倒中第三,結十無倒也。然,舊論總於卷末,解論名末,方始結之。此為無理。由第一文無倒,能正通達止觀二相。以有義文,詮二相故。雖十無倒,修毘鉢舍那,以文所詮,亦通止故。或此圓成實性是止觀所依、所緣、所求相故。通達止觀之相,名止觀相。此解為本。舊論云:通達禪定相。即無慧。
arthāviparyāsena vipaśyanā-nimittaṃ pratividhyati /
[親]由義無倒,能正通達諸顛倒相。
[基]舊論云:通達智慧相,此應在初。翻家錯也。由此遂無結。顛倒結第二於義無倒,此言顛倒,是妄所執顛倒境,故名為顛倒。非是煩惱四顛倒等。於金剛句中,自言唯是遍計所執性故,但應知故。
manaskārāviparyāsena viparyāsanidānaṃ parivarjayati /
[親]由作意無倒,於倒因緣能正遠離。
[基]結第三也。以作意是種子,能生現識,起於所執之倒。說此種子,為倒因緣。倒非是有法,何得有因緣?此妄依他可以無漏正斷除故,名正遠離。上來即是圓成、所執、依他三性,如次配之。總是所知有無相也。
avisārāviparyāsena tannimittaṃ sugṛhītaṃ karoti /
[親]由不動無倒,善取彼相。
[基]結第四也。此是加行智善,取二性有無之相,即是地前。
svalakṣaṇāviparyāsena tatpratipakṣeṇāvikalpaṃ mārgaṃ bhāvayati /
[親]由自相無倒,修彼對治無分別道。
[基]結第五也。即是初地見道位中。
sāmānyalakṣaṇāviparyāsena vyavadāna-prakṛtiṃ pratividhyati /
[親]由共相無倒,能正通達本性清淨。
[基]結第六也。以無分別智,既有所斷,必有所證。故此通達法界本性清淨共相。
aśuddhi-śuddhi-manaskārāviparyāsena tadāvaraṇa-prahīṇāprahīṇatāṃ prajānāti /
[親]由染淨無倒,了知未斷及已斷障。
[基]結第七也。此修道中,觀察未斷及已斷障。進修治道,未斷令斷,已斷不失。
tadāgantukatvāviparyāsena saṃkleśavyavadānaṃ yathābhūtaṃ prajānāti /
[親]由客無倒,如實了知染淨二相。
[基]結第八。即修道中,觀察法界染淨客相,令其明淨法堅牢。
atrāsānunnatyaviparyāsena nirāvaraṇe niryāti /
[親]由無怖、無高二種無倒,諸障斷滅,得永出離。
[基]1)雙結第九、第十無倒。此無學道,由無怖故,諸障斷滅。由無高故,得永出離。
2)此十種中,初三即三性,是所知境。第四是見道前能觀智。第五即見道能斷智。第六是見道所證法。第七是修道。第八是修道所證法。是容豫道,故能觀染淨與見道殊。第九、第十是無學道所斷、所證有差別故。
3)若作此釋,約位辯所治十倒,如應當知。
4)雖然此解與十金剛句相違。彼說不動及染淨等無別位次。但釋妨難。
5)然世親論主判作二解,理亦無妨。此即初解。以境行位結十無倒。二以金剛句,解十無倒。所以有十無倒,不減不增。
6)若不作境行位判,唯是一解。此同金剛句者,此之結文。如文錯釋,不須約境位次等言。
[Daśa vajrapadāni]
ete ca daśāviparyāsā daśasu vajrapadeṣu yathākramaṃ yojayitavyāḥ /
[親]此十無倒如次安立,於彼十種金剛句中。
[基]1)解第三隨法行中。自下大文第二,辯十金剛句。以十無倒配之。然論無文,西域相傳,是寶積經文。
2)金剛句者,此十句義,深密堅固,猶如金剛,難可破壞,從喻為名。舊論言:金剛足者。非也。梵云鉢陀,此翻為跡。梵云播陀,此翻為句。以聲相近,譯者謬言。
3)於中有三。初總標舉,以此論所明十種無倒,安立於彼寶積經內所說十種金剛句中。何等名為下第二,列金剛句名,以頌總攝。且初安立下,第三明句體性,配十無倒。此即初文。言安立是施設義,以此無倒施設於彼,故名安立。以非彼本句名即十無倒義,故名施設。
daśa vajrapadāni /
[親]何等名為十金剛句?
[基]自下第二問答列彼金剛句名。於中有二。初長行,次攝頌。舊論本唯有長行列名。其頌以下及安立句二種自性皆不翻之。今勘三本,三本並有。先不翻者,有何意焉!此即問起。
sadasattā aviparyasaḥ / āśrayo māyopamatā avikalpanatā prakṛtiprabhāsvaratā saṃkleśo vyavadānaṃ / ākāśopamatā ahīnatā aviśiṣṭatā ca / vajrapadānāṃ śarīravyavasthānaṃ / svabhāvataḥ / ālambanataḥ / avikalpanataḥ / codyaparihārataś ca /
[親]謂有非有無顛倒、所依、幻等喻、無分別、本性清淨、雜染清淨、虛空喻、無減、無增。
[基]1)一、有非有。二、無顛倒。三、所依。四、幻等喻。五、無分別。六、本性清淨。七、雜染清淨。八、虛空喻。九、無減。十、無增。
2)舊論說第二無顛倒,即義無倒。義無倒所知遍計所執顛倒之相,何得無別門。
3)舊論復開第七染淨為二,此皆翻家錯也。何以知者?上來開合,義別有門。染淨合說,何得都無義句,別開染淨二門。
4)又,次前總義中,染淨合結,義別結故。
5)又,下二種明句自性,與上開合句數同故。故知舊翻論主不悟,離於此文,浪為開合。其頌以下略不翻之。
6)又舊本十種皆有無顛倒言,此亦非也。
sad-asattāviparyāsaḥ āśrayo māyayopamā /
akalpanā prakṛtyā ca bhāsvaratvaṃ sadaiva hi //
saṃkleśo vyavadānaṃ cākāśopamatā tathā /
ahīnānadhikatvañ ca daśa vajrapadāni hi //
(梵本在d. Antadvayavarjane pratipattiḥ之前。)
[親]為攝如是十金剛句有二。頌言:
應知有非有 無顛倒所依 幻等無分別 本性常清淨
及雜染清淨 性淨喻虛空 無減亦無增 是十金剛句
[基]即以頌攝如前長行,別配易了。
[親]且初安立十金剛句。自性者,謂自性故、所緣故、無分別故、釋難故。
[基]自下第三明句自性配十無倒。有二自性,此即第一。總標自性,略列四因。下自別解,配十無倒。
tatra svabhāvataḥ trayaḥ svabhāvāḥ / pariniṣpanna-parikalpita-paratantrākhyā ādyais tribhiḥ padair yathākramaṃ /
[親]自性故者,謂三自性,即圓成實、遍計所執及依他起。是初三句,如次應知。
[基]十無倒中,第一文、第二義、第三作意,是三自性,如次配十金剛句中。文配第一有非有句。相應、串習名有義文。翻此名為無義文,故成有非有。攝大乘說:由有相應無所分別,若斷於此,入圓成實。故文無倒,名圓成實。此意深遠,細取方知。義配第二無顛倒。顛倒自性,謂計所執,故此能治。是無顛倒作意配第三所依,是能現似二取因故,即識種子依他起攝。
ālambanataḥ /
[親]所緣故者,即三自性。
[基]以此三性,有、非有法,為、無為法。攝大乘說:所知相取,故名所緣。即是三性,此為所知境已。
ta eva avikalpanato yena ca na vikalpayati nirvikalpena jñānena yac ca na vikalpayati prakṛti-prabhāsvaratāṃ /
[親]無分別故者,謂由此無分別,即無分別智。及於此無分別,即本性清淨。
[基]十無倒中,第五自性無倒,第六共相無倒。即十金剛句中,自性配無分別句,共相配本性清淨句。由此無分別智,斷除分別故。即金剛句中無分別智句。以於地前,觀三性境,入於初地。由無分別智,斷除分別。此智必不孤起,必有所緣。即於此真如上,得無分別。即十句中本性清淨句。第四幻等喻釋妨難,故在後方明。
tad anena jñeya-jñāna-vyavasthānaṃ yathākramaṃ veditavyaṃ / yad uta tribhiḥ svabhāvair avikalpanatayā ca /
[親]如次應知安立境智,謂三自性及無分別。
[基]1)總解前三自性境及後二無分別。前三是境,後二是智。
2)謂三性故是境,無分別故是智。
3)據實而言,於此無分別,體即真如,不應名智。智實性故,由此智生,故亦名智。即是智度論:智及智度,皆名般若。正與此同。
4)若爾,圓成實應智非境。答曰:不然!若時觀行未能起無分別智,未與智合,但立境名。
5)據實而言亦得名智。若時觀行,境與心合,能起正智,故立智名。所望不同,不應為例。
6)此後四故中,已釋三訖。攝前句中,五句體訖。
codyaparihārataḥ / śiṣṭāni padāni tatredaṃ codyaṃ /
[親]釋難故者,謂所餘句。
[基]即餘五句,并是釋難。
yady ete parikalpita-paratantralakṣaṇā dharmā na saṃvidyante / katham upalabhyante / atha saṃvidyante dharmāṇāṃ prakṛti-prabhāsvaratā na (Mvbh 69) yujyate /
[親]且有難言,遍計所執、依他起相,若實是無,云何可得?若實是有,不應諸法本性清淨。
[基]將解第四,不動無倒十句中幻等喻。先為外難,雙問二性。若此二性,實是無者,遍計所執,如情顯現。依他起性,如所執顯現。此之二種,云何得有?若此二性,實是有者,不應說諸法本性清淨,以有二性,非清淨故。雙問二性,俱徵有無竟。
tan māyopamatayā pariharati / yathā māyākṛtaṃ na vidyata upalabhyate ca
[親]為釋此難,說幻等喻。如幻事等,雖實是無,而現可得。
[基]為答此難,十句中說幻等喻。無倒中,說不動。此即雙答,二性如幻事等。雖實是無,答體非有。而現可得,答體非無。前不動中,已廣解訖。由此即顯彼不動中,前諸義言,非唯所執。此中雙答二性相故。
yadi prakṛti-prabhāsvaratā dharmāṇāṃ tat kathaṃ pūrvaṃ saṃkleśaḥ paścād vyavadānaṃ /
[親]復有難言:若一切法本性清淨,如何得有先染後淨?
[基]將解第七染淨、第八空喻。即無倒中,染淨客也。先為此難。若一切法,法界本性,自清淨身,如何得有先染後淨?
asya parihāraḥ / saṃkleśa-vyavadānam ākāśopamatayā veditavyaṃ /
[親]為釋此難,說有染淨及虛空喻。
[基]此略舉二種答。謂倒作意未斷,名有染時。倒意已斷,名無染。非是法界本性不淨。此意即是約能依法,辯所依染淨。第七無倒也。由未解此法界如何?故舉第八及虛空喻。
yathākāśaṃ prakṛti-pariśuddhaṃ saṃkliśyate / vyavadāyate ceti /
[親]謂如虛空,雖本性淨,而有雜染及清淨時。
[基]如太虛空,雖本性淨,廣如虛空喻,而有雜染及清淨時。廣有染淨,如虛空中有雲等時,名為有染。無雲等時,名為清淨。法界亦爾,非本性。
yady aprameya-buddhotpāde saty aprameyāṇāṃ satvānāṃ kleśāpaśamaḥ / tat kathaṃ na saṃsāra-samucchedo na nirvāṇa-vṛddhir bhavati /
[親]復有難言:有無量佛出現於世,一一能度無量有情,令出生死,入於涅槃。云何生死無斷滅失?涅槃界中無增益過?
[基]將解第九無怖、第十無高金剛句中無減無增,先為此難。且於三世,或一世中,有無量佛能度有情,所度既多。云何生死無斷減失?難生死應有減。涅槃界中,無增益過。難涅槃應有增。然諸經中,說生死無減,涅槃無增。故為此難。
tasyāhīnāviśiṣṭatayā parihāraḥ /
[親]為釋此難,說染及淨無減無增。
[基]舉第九十金剛句答。若有人法,可有染淨。故未斷、已斷,可成減增失。既無人法,便無染淨。染淨無故,何有減增?但彼經中,約計所執人法及染淨非有,說無減增,非依他染淨。又所執無,唯有法性,何有減增?
aprameyatvāt satvadhātor vyavadāna-pakṣasya ca /
[親]又有情界及清淨品俱無量故。
[基]第二釋於依他亦無減增,以有情界無有邊際,亦無數量,故無有減。以涅槃界,亦無邊際及無數量,故無有增。若有邊法及有數法,可有減增。既邊無量,故無增減。故約依他,亦無增減。以前自性約十無倒境智等辨。
dvitīyaṃ śarīra-vyavasthānam /
yatra yā ca yato bhrāntir abhrāntir yā ca yatra ca /
bhrānty abhrānti-phale caiva paryantaś ca tayor iti //
[親]第二安立彼自性者。如有頌言:
亂境自性因 無亂自性境 亂無亂二果 及彼二邊際
[基]1)自下第二說十體也。相傳亦言:寶積經頌。
2)安慧云:亂境者是文。由緣有義,及無義文,起亂執故。
3)亂自性者義。即計所執假,說為亂性故。
4)亂因者,即作意。依他種子能生分別,實亂法故。即一亂字,通境、體、因。
5)無亂自性者,即不動及自相。不動是智體,能知法故。自相是智用,能斷分別故。
6)無亂境者,即共相。正智所緣故,即無亂字,通自性、境。
7)或無亂者是不動。加行智故。
8)無亂自性是自相。根本智故。
9)亂果者,謂雜染等。雜染等流果故。
10)無亂果者,謂清淨等。清淨等流果故,合此染淨是虛空喻。
11)此中亂及無亂二果,總合為論,名亂、無亂二果。
12)二邊際者,即彼染淨果。邊際體是涅槃,無減無增句。染斷盡故,以涅槃為邊。清淨至究竟處,亦以涅槃為邊。此為一解二邊。
13)又解:二邊際者,有情無邊故,染法無減。染法即以無邊為邊際。涅槃無邊故,淨法無增。淨法亦以無邊為邊際。
14)言二,即邊際。二即有情及涅槃。二之邊際,二即染淨品。邊際,即有情及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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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ṛthaktvaikatvamantaś ca tīrthya-śrāvakayor api // Mvk_5.23 //
samāropāpavādānto dvidhā pudgaladharmayoḥ /
異性與一性 外道及聲聞 增益損減邊 有情法各二
vipakṣa-pratipakṣāntaḥ śāśvatoccheda-saṃjñitaḥ // Mvk_5.24 //
grāhya-grāhaka-saṃkleśa-vyavadāne dvidhā tridhā /
所治及能治 常住與斷滅 所取能取邊 染淨二三種
vikalpa-dvayatāntaś ca sa ca sapta-vidho mataḥ // Mvk_5.25 //
bhāvābhāve praśāmye 'tha śamane trāsyatadbhaye /
分別二邊性 應知復有七 謂有非有邊 所能寂怖畏
grāhya-grāhe 'tha samyaktva-mithyātve vyāpṛtau na ca // Mvk_5.26 //
ajanma-samakālatve sa vikalpa-dvayāntatā /
所能取正邪 有用并無用 不起及時等 是分別二邊
uktānudharma-pratipattiḥ /
[親]如是已說隨法正行,離二邊正行云何應知?
[基]自下第四,辯離二邊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次問起二邊正解正行。此即初也。
[d. Antadvayavarjane pratipattiḥ]
anta-dvaya-varjane pratipattiḥ katamā yā ratnakūṭe madhyamā pratipattir upadiṣṭā /kasyāntasya varjanād asau veditavyā /
[親]如寶積經所說中道行,此行遠離何等二邊?
[基]自下第二,問起二邊,正解正行。於中先問。舊論言:寶積經。非也。此經蘊諸法珍,故言寶積。非從寶積菩薩,以受經名。即舊已有二卷,寶積經是。是今大寶積經一分。彼所言:中道離何等邊?頌既因答邊,長行兼解中邊。
pṛthaktvaikatvam antaś ca tirthyaśrāvakayor api /
samāropāpavādānto dvidhā pudgaladharmayoḥ // V.23
vipakṣapratipakṣāntaḥ śāśvatocchedasaṃjñitaḥ /
grāhyagrāhakasaṃkleśavyavadāne dvidhā tridhā // V.24
vikalpadvayatāntaś ca sa ca saptavidho mataḥ /
bhāvābhāve praśāmye 'tha śamane trāsyantadbhaye // V.25(Mvbh 70)
grāhyagrāhe 'tha samyaktvamithyātve vyāpṛtau na ca /
ajanmasamakālatve sa vikalpadvayāntatā // V.26
[親]頌曰:
異性與一性 外道及聲聞 增益損減邊 有情法各二
所治及能治 常住與斷滅 所取能取邊 染淨二三種
分別二邊性 應知復有七 謂有非有邊 所能寂怖畏
所能取正邪 有用并無用 不起及時等 是分別二邊
[基]1)此之二頌,辯八二邊。一、異性一性。二、外道聲聞。三、有情增減。四、法增減,有情及法,各通增減故。頌:有情法各二。五、所能治。六、常斷。七、所能取。八、染淨。此染淨二,各有三種。至下當知。故言:淨染二三種。然此一行,總四二邊。有一邊字,貫通四處。
2)即寶積經,復有七種,分別二邊。一、有非有。二、所能寂。三、怖畏。四、所能取。五、正邪。六、有無用。七、不起及時。如是前八,後七,是名分別二邊性也。
3)然,此頌中唯說二邊。長行以經配屬,為此二邊,說前中道。
4)舊論言:十四二邊者。非也。彼頌同今,有十五故。此論種文亦不數,出譯家增也。然安慧釋數有十五。
tatra rūpādibhyaḥ / pṛthaktvam ātmana ity antaḥ / ekatvam ity antaḥ
[親]若於色等執我有異,或執是一,名為一邊。
[基]長行釋中,總分為二。初明八邊,後明七邊。其中文准文可解。於中皆先敘二邊,後述中邊。謂外道等執色等五蘊與我有異,是離蘊計我。或復是一,即蘊計我,名為一邊。故邊成二。
tatparivarjanārthaṃ madhyamā pratipat / yā nātma-pratyavekṣā / yāvan na mānava-pratyavekṣā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觀無我,乃至儒童。
[基]為離異一,二邊執故,寶積經中佛說中道,謂觀無我乃至儒童。即乃至中六種。合有八種。一、我。二、有情。三、命者。四、生者。五、養育者。六、數取趣者。七、意生者。八、摩納婆。摩納婆此言儒童。如瑜伽八十三說。
ātma-darśane hi jīvas tac charīraṃ /anyo jīvo 'nyac charīram iti bhavati darśanaṃ /
[親]見有我者,定起此執。我異於身,或即身故。
[基]釋其所以。定執有二。其我與蘊,或俱等者,如唯識說。即合此二,為第三故。既無有我及儒童等,何與蘊或異或一?此上第一二邊訖。自下第二。
nityaṃ rūpam iti tīrthikāntaḥ / anityam iti śrāvakāntaḥ /
[親]若於色等,執為常住,是外道邊。執無常者,是聲聞邊。
[基]於外道中,有執非常者,如吠緒等。從多分說,故但言常。
tatparivarjanārthaṃ madhyamā pratipad yā rūpādīnāṃ na nitya-pratyavekṣā nānitya-pratyavekṣā /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觀色等,非常、無常
[基]所執既無非常無常。又法性色,非是無常。依他色,非是常。故合二性,言非常無常。色體容有,不可言:色非色。我體全無,只可言:我相無。自下第三解二邊。
ātmeti pudgala-samāropāntaḥ nairātmyam ity apavādāntaḥ prajñaptis
[親]定執有我,是增益有情邊。定執無我,是損減有情邊。
[基]此即敘計實我既無,執無我時,何成損減。
ato 'py apavādāt /
[親]彼亦撥無假有情故。
[基]釋所以也。若但執無實我,雖非損減。如空見外道及清辯等立,撥無假我故,成損減也。此即論家釋彼計意。
tatparivarjanārthaṃ madhyamā pratipad yad ātma-nairātmyayor madhyaṃ nirvikalpaṃ jñānaṃ /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我無我二邊中智。
[基]住我無我二邊之中智也。謂實我無、假我有,皆不定執。但隨教知,故成中知。此即有情二也。次辨法二。即是第四二邊。
bhūtaṃ cittam iti dharmasamāropāntaḥ abhūtam ity apavādāntaḥ /
[親]定執心有實,是增益法邊。定執心無實,是損減法邊。
[基]此敘計也。以一切法,唯心為主,故但舉心,名於法執。執法有實,種類甚多。執法無實,如空見外道、清辯等計。然如所執,法即無實。如依他性,法即有實,故不可言。彼亦撥無假法性故。依他性中,實我則無,故不同法。須置假似我之言。
tatparivarjanārthaṃ madhyamā pratipad yatra na cittaṃ na cetanā na mano na vijñānaṃ /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於是處,無心、無思、無意、無識。
[基]無心謂第八識。意謂第七。識謂餘六。此則心王。於心所中,但舉於思。作業勝故,例餘心所。既無所執心、心所法,故無有實及無實法。然於依他,實法是有,故不同我。令住中智。此即法二也。自下第五辨二邊。
akuśalādayo dharmāḥ saṃkleśa iti vipakṣāntaḥ / kuśalādayo vyavadānam iti pratipakṣāntas
[親]執有不善等諸雜染法,是所治邊。執有善等諸清淨法,是能治邊。
[基]此敘執也。
tatparivarjanārthaṃ madhyamā pratipad yo 'syānta-dvayasyānupagamo 'nudāhāro 'pravyāhāraḥ /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於二邊,不隨、勸、讚。
[基]不隨者,不隨染淨,起於執也。不勸者,不勸他執染淨也。不讚者,不讚說染淨,令他信聞,起定執也。即一不字,貫通三字。舊論言:不去、不來、無來、無譬、無言。去者,隨也。來者,勸也。譬言者,讚也。自下第六辨二邊。
astīti śāśvatāntas tayor eva pudgaladharmayor nāstīty ucchedāntas
[親]於有情、法,定執為有,是常住邊。定執非有,是斷滅邊。
[基]由執現及後為有,方計為常。由執後為非有,方執為斷。故以有無,顯於常斷惑。常者有執,斷即無執。
tatparivarjanārthaṃ madhyamā pratipad yad anayor dvayor antayor madhyaṃ /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即於此二邊中智。
[基]實法既無,故非常斷。依他雖有,亦非斷常。故佛但說:令住中智。所執非有,依他非無故。自下第七辨二邊。
avidyā grāhyā grāhakā cety antaḥ / evaṃ vidyā
[親]執有無明,所取、能取各為一邊。若執有明,所取、能取各為一邊。
[基]十二染淨無明有二,清淨緣起二取亦然。此以無明為首,明即無漏明。
saṃskārā asaṃskṛtaṃ ca tatpratipakṣaḥ / yāvaj jarāmaraṇaṃ grāhyaṃ grāhakaṃ cety antas tan nirodho grāhyo grāhako vety anto yena mārgeṇa tan nirudhyate /
[親]如是執有所治諸行,能治無為。乃至老死,及能滅彼諸對治道,所取能取各為一邊。
[基]餘十一支,能治、所治二取亦然。此中能治,皆是有為,說能取故。若無為,即非能取行。能治中言無為者,非業、煩惱之所為故。非無生故,名曰無為。即是對法說:道諦通有無為。此上第七即敘計訖。次束二義。
evaṃ grāhyagrāhakānto (Mvbh 71) dvidhā kṛṣṇa-śukla-pakṣabhedena
[親]此所、能治、所取、能取,即是黑品、白品差別。
[基]此十二支無明等所治,即是黑品。明等能治,即是白品十二緣起。以此所明,即餘處說黑白品。
tatparivarjanārthaṃ madhyamā pratipad vidyā cāvidyā cādvayam etad iti vistareṇa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明與無明,無二、無二分,乃至廣說。
[基]明中無二,亦無二分。無明中,亦無二、無二分。無二者,無二體也。無二分者,不可離別為其二也。餘十一支,文義皆同。此故論說言:乃至廣說。彼經文次第廣解,即今大般若等皆廣有之。今論乃至。
vidyāvidyādīnāṃ grāhya-grāhakatvābhāvāt /
[親]明、無明等,所取、能取,皆非有故。
[基]以於明中,無二取故。何得有二及有二分?此即論家解經義也。文殊問經上卷亦有此解。自下第八辨二邊。
trividhaḥ saṃkleśaḥ / kleśasaṃkleśaḥ / karmasaṃkleśaḥ / janmasaṃkleśaś ca /
[親]雜染有三。謂煩惱雜染、業雜染、生雜染。
[基]將解二邊。先說依他、染淨二法。於中先染,後方說淨。此即敘列三染之名。自下一一廣解。
tatra kleśa-saṃkleśas trividhaḥ / dṛṣṭiḥ rāga-dveṣa-moha-nimittaṃ punar-bhava-praṇidhānaṃ ca /
[親]煩惱雜染復有三種。一、諸見。二、貪瞋癡相。三、後有願。
[基]1)別解三染。其中各二。先所治,後能治。此即所治。
2)諸見者,一切見、修道見。
3)貪、瞋、癡相者,三為根本,餘從此生。非是慢、疑及結、隨惑竝無有相,皆是相取。但舉此故,然色、聲等十種增相,非煩惱故,此不說之。
4)後有願者,即後有愛。然此愛者體,即貪、欲二法為體,希染己故。然今但取有愛為體,理亦無違。
5)前二,現在染污煩惱。第三染著未來煩惱。此後有愛,若三惡趣愛,聖定不起。善趣後愛,聖即起之。
yasya pratipakṣo jñānaśūnyatā jñānānimittaṃ jñānāpraṇihitaṃ ca /
[親]此能對治,謂空智、無相智、無願智。
[基]1)此舉三種煩惱能治。
2)空除諸見我我所見等,空能除故。
3)無相能除貪、瞋、癡相。
4)無願智能治後有諸願,不於三界願求故。
5)由加行時,別修空等,別治見等。至根本位,雖一剎那,總斷三種。
6)由義說故,說各別斷。
7)此之三種,或但名空等,通定、散,有、無漏智。或名空等三摩地,唯定心,通有、無漏。或但名三解脫門,唯無漏,但定心。此中,既不言三摩地等,故通定、散,及有、無漏,伏、斷二門。
8)然,中道行唯無漏、唯根本智。無間道、餘道、餘智,不能斷故。舊論言:解脫者。梵本無也。
karmasaṃkleśaḥ / śubhāśubhakarmābhisaṃskāraḥ yasya pratipakṣo jñānānabhisaṃskāraḥ /
[親]業雜染。謂所作善、惡業。此能對治,謂不作智。
[基]第二業染,所治、能治各為一種。雖通加行,及與根本,然正不生。唯無分別緣不作業。業不起故。
janmasaṃkleśaḥ / punarbhavajātiḥ jātasya cittacaittānāṃ pratikṣaṇotpādaḥ / punarbhavaprabandhaś ca
[親]生雜染有三種。一、後有生。二、生已,心心所念念起。三、後有相續。
[基]第三生染。第一總望後有初生時位。第二初生已,剎那為論。第三合一期為論。前三別,後一總。故是三種不減不增。
yasya pratipakṣo jñānājātiḥ jñānānutpādo jñānāsvabhāvatā ca /
[親]此能對治,謂無生智、無起智、無自性智。
[基]三次第配如應當知。然正斷智,唯無分別,緣於真如。無生等法所治既別,故初能治,功能為論。說能治殊。若加行時,無妨亦伏。此則別顯三所能治。下總顯之。
etasya trividhasya saṃkleśasyāpagamo vyavadānaṃ /
[親]如是三種雜染除滅,說為清淨。
[基]所治總有三,能治亦爾。釋頌染淨,二種各三。此能治淨,即無漏智。若所依淨,即是真如。然上說能治,唯說真智。此下意說。能准知。
tatra jñānaśūnyatādibhiḥ / jñeyaśūnyatādayo dharmā
[親]空等智境,謂空等法
[基]將釋執淨為其一邊,先陳淨體。謂空智、無相智、無願智,及不作智,并無生等三智之境。即空等法。空等法者,即是真如,名空、名無願,乃至名無自性。以空為首等餘六種。
etena trividhena saṃkleśena yathāyogaṃ yāvan na śūnyatādayaḥ kriyante /
[親]三種雜染,隨其所應。非空等智,令作空等。
[基]1)三種雜染,隨其所應,得斷滅時。非由空等七智,令三雜染作其空等。
2)隨所應者,謂非空智令作空,非無相智令作無相,乃至非無自性智令作無自性。非各隨能治令各斷滅,作各別依。故言:隨其所應,非令作空等。
3)空等智者,等餘六智。
4)作空等者,等餘六種,謂作無相等。所以者何?彼執三染滅後,有空等。其以染滅,作空等故。今論故言:非彼令作。有何所以?非彼令作。
prakṛtyaiva śūnyatādayo dharmadhātoḥ prakṛtyasaṃkliṣṭatvāt
[親]由彼本性是空性等。法界本來性無染故。
[基]由彼三染,本性即是空性等法。彼性即是諸法界,法界本來性無染故。本性自空、自無相、乃至自無自性。非由空等智,令三雜染今日始成空、無相等。上來已敘雜染清淨,各有三訖。及敘法性真道理已。
tena yadi dharmadhātuḥ saṃkliśyate vā viśudhyate veti kalpayaty ayam antaḥ / prakṛty-asaṃkliṣṭasya saṃkleśa-viśuddhy-abhāvād
[親]若於法界,或執雜染,或執清淨,各為一邊。本性無染、非染淨故。
[基]此敘計也。法界本性都無雜染,即是本來自性淨義。若執先時,有染故染,後時有淨,清淨即新生故。染淨二執,各為一邊。
etasyāntasya parivarjanārthaṃ / madhyamā pratipat / yan na śūnyatayā dharmāñ chūnyāṃ karoti / api tu dharmā eva śūnyā ity evamādi /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不由空能空於法。法性自空,乃至廣說。
[基]1)謂不由空者,不由空智也。
2)能空於法,能空諸見法也。
3)法性自空者,諸見雜染本性空也。即釋非由空智、空法之所以也。
4)此中意說,且如見空,不由空智能空於所見。令彼諸見,復作於空。以見法性本性空故。若由空智,令諸見斷,顯於見空,空本來有。即非先染,後依於空,此事可許故。如前執,今說為邊。
5)顯此理時,能治彼執,名中道行。
6)乃至廣說者,廣說無相乃至無自性智。能令後有相續生,作後有不相續,亦爾。上來已解初二頌訖。自下解頌後之二行。
aparaḥ saptavidho vikalpadvayāntas tad yathā bhāve 'pi vikalpo 'ntaḥ/
[親]復有七種分別二邊。何等為七?謂分別、有分別非有,各為一邊。
[基]1)解第三頌上二句,此亦寶積。與前同經,更不別顯。
2)何等為七?此別徵七。下一一答。
3)謂分別...為一邊。此敘二邊執。仍未顯有體是何法?有何所由,起彼身執?
abhāve 'pi pudgalo 'sti yasya vināśāya śūnyatā (Mvbh 72) nairātmyam api vā nāstīti kalpanāt /
[親]彼執實有補特伽羅,以為壞滅,立空性故。或於無我,分別為無。
[基]1)彼實有執補特伽羅,顯所執體。
2)以為壞滅下,顯執所由。彼何為執有數取趣?以佛世尊為壞滅此,立空性故。
3)此若體無,如龜毛等。為滅何法,而立滅依,真實空性?既有實空為依,滅此。故此所滅,體定非無。此則顯執有之所由。
4)或於無我,分別為無。此則顯執無之所以。若能滅空,定是實有。所滅我法,體非定無。若我體是無,無我應非有,所治無故,如兔角等。所治無故,能治亦無。我所治無,無我應爾。無我若有,我應不無。我既是無,無我非有。所治能治,有無定然。故執有無,理在於此。
5)立有量云:所治我有,有能治故,如三雜染。此三能治,說有如前。
6)立無量云:無我非有,無所治故,如兔角等。此我對無我,執有執無,不同於前增損邊見。
tad etasya vikalpadvayāntasya parivarjanārtham iyaṃ madhyamā pratipat / na khalu pudgalavināśāya śūnyatā api tu śūnyataiva śūnyā pūrvāntaśūnyatā / aparāntaśūnyatā ity evamādivistaraḥ /
[親]為離如是二邊分別,說中道行。謂不為滅補特伽羅,方立空性。然彼空性,本性自空。前際亦空,後際亦空,中際亦空,乃至廣說。
[基]遮所執非,空本自空,非為壞我,方始建立三際空故。由此即顯我定無,無我有,乃至廣說者。
śāmye 'pi vikalpo 'ntaḥ / śamane 'pi vikalpo 'nataḥ
[親]分別所寂,分別能寂,各為一邊。
[基]敘第二邊。
praheya-prahāṇa-kalpanayā śūnyatāyās trasanād
[親]執有所斷,及有能斷,怖畏空故。
[基]所斷為所寂,能斷為能寂,此顯所執體何所以起如是執,怖畏空故。恐所斷有斷,得能寂之空。以怖空故,執二寂也。
etasya vikalpa-dvayāntasya parivarjanārtham ākāśa-dṛṣṭāntaḥ /
[親]為離如是二邊分別,說虛空喻。
[基]經說空喻者,譬如有人怖畏此空,捨之走去,復有空來,彼皆愚癡。此亦如是,所寂、能寂,本來自空。何所懼畏?所斷捨去,得能寂空。
trāsye 'pi vikalpo 'ntas tataś ca trāsyād bhaye 'pi
[親]分別所怖,分別從彼所生可畏,各為一邊。
[基]敘第三邊。分別所怖為一,分別從彼所由、所生可畏之事為一,故成二邊。仍未顯體及其所由。
parikalpita-rūpādi-trasanāt (/)
[親]執有遍計所執色等,可生怖故。
[基]此中總顯分別所怖,所執色等,顯所怖體。可生怖故,顯執所由。謂定執有所執色等為惡趣因,當生惡趣。故所執色,實可生怖。若諸菩薩怖無實色,何所怖也。
duḥkha-bhīrutayā
[親]執有從彼所生苦法,可生畏故。
[基]此中總顯分別從彼所生可畏,所生苦法顯所畏體。可生畏故,顯執所由。謂執色等所生惡趣逼迫苦法,此逼迫法,可生畏故。若悟苦空,何可生畏?
etasya vikalpa-dvayāntasya parivarjanārthaṃ citra-kara-dṛṣṭāntaḥ /
[親]為離如是二邊分別,說畫師喻。
[基]畫師喻者,謂世有一無智畫師,畫作可畏藥叉鬼像。返怖彼能執持仗等,加害於己。此亦如是,自變為色,返怖彼能招生惡趣,而受苦逼迫。
pūrvako dṛṣṭāntaḥ śrāvakān ārabhyāyaṃ tu bodhisatvān /
[親]前虛空喻為聲聞說,今畫師喻為菩薩說。
[基]二寂空喻為聲聞者,以多著有,怖畏空故。此畫師喻為菩薩者,以多著空,怖畏有故。二寂本來空,何須怖空?色等有自作,何須怖有?
grāhye 'pi vikalpo 'ntaḥ grāhake 'pi
[親]分別所取,分別能取,各為一邊。
[基]敘第四邊。前八邊中,初十二支,染淨二取。此約一切二取,故執不同。
etasya vikalpadvayāntasya parivarjanārthaṃ māyākāra-dṛṣṭāntaḥ /
[親]為離如是二邊分別,說幻師喻。
[基]幻師喻者,謂有幻師。自幻作一可畏猛獸,生已遂喫己身。意欲令其除所能取,故先說喻。
vijñapti-mātra-jñāna-kṛtaṃ hy arthābhāvajñānaṃ / tac cārthābhāvajñānaṃ / tad eva vijñapti-mātra-jñānaṃ nivartayati /
[親]由唯識智,無境智生。由無境智生,復捨唯識智。
[基]由燸位中,作唯識觀,伏除所取。至於頂位,無境智生。得定伏除,唯識無境。由此無境智生,至下忍位,伏除能取。於中忍位,復捨唯識智。得定伏除,無能取故。
arthābhāve vijñapty-asaṃbhavād ity etad atra sādharmyaṃ /
[親]境既非有,識亦是無,要託所緣,識方生故。
[基]成前所由,唯除所取。所取可無,更無能取。豈無緣境,以所執境,定非有,所執、能緣,亦定非有。以境既無,識亦無故。非無依他,所緣能見。或此文解。增上忍位及世第一,二空雙印,得入真故。
[親]由斯所喻,與喻同法。
[基]1)結法同喻也。此唯智等,正是所喻。前幻師喻,正是能喻。所幻惡獸,如所執境。
2)此是幻師,能緣變故。惡獸生已,還喫己身。喻由無境,能取亦無。
3)所喻、能喻皆有二種。一者有法,謂幻事猛獸所取能取。二者是法,彼二上義,以義可同,故得為喻。體不相似,為喻不同,即因明宗,有法及法。以法為喻,非喻有法。
samyaktve 'pi vikalpo 'ntaḥ mithyātve 'pi
[親]分別正性、分別邪性,各為一邊。
[基]敘第五邊。仍未顯體及執所由。
bhūta-pratyavekṣāṃ samyaktvena kalpayato mithyātvena vā
[親]執如實觀,為正、為邪,二種性故。
[基]1)如實觀者,顯所執體。
2)二種性者,顯執所由。
3)謂決擇分名如實。觀為見道名實觀。
4)此為加行,如見道中,真實觀故,名如實觀。
5)或作唯識四諦觀等,故名如實,稱理知故。如者稱義。
6)以此觀等,伏除二取,順生見道,可名為正。
7)體是有漏,可斷法故,故可名邪。
etasyāntadvayasya parivarjanārthaṃ / kāṣṭhadvayāgnidṛṣṭāntaḥ /
[親]為離如是二邊分別,說兩木生火喻。
[基]此總據治。
yathākāṣṭha-dvayād (Mvbh 73) an-agni-lakṣaṇād agnir jāyate / jātaś ca tad eva kāṣṭha-dvayaṃ dahaty
[親]謂如兩木,雖無火相。由相鑽截,而能生火。火既生已,還燒兩木。
[基]此顯能喻,如兩木中,雖無火相。火相者,燸燒相也。或由相攢,或由相截。相截者,相鋸也。以相攢截故,木有火生。火既生已,還燒能生火之兩木。
evam asamyaktva-lakṣaṇāyā yathābhūta-pratyavekṣāyāḥ samyaktva-lakṣaṇam āryaṃ prajñendriyaṃ jāyate
[親]此如實觀亦復如是,雖無聖道正性之相,而能發生正性聖慧。
[基]1)如實觀為能生,初見道名所生。
2)所生即是正性聖慧。稱理知故,名為正性。聖者之慧名為聖慧。
3)或言:正性者是所證如。正性之慧名正性慧。恐濫有漏,復說聖言。
4)前言:兩木相攢截者,喻如實觀,所取能取二相伏除。
5)雖無火相,喻如實觀無正性相。能生於火,喻如實觀,能生見道。聖慧名火,燒煩惱薪。
jātaṃ ca tām eva bhūta-pratyavekṣāṃ vibhāvayatīty
[親]如是正性聖慧生已,復能除遣此如實觀。
[基]聖道既生,還能除斷前如實觀。前如二木,既生火已,還燒兩木,喻此聖道即得生已,還除如實觀。一一法喻皆應配之。
etad atra sādharmyaṃ
[親]由斯所喻,與喻同法。
[基]結法同喻,准前文釋,不同有法。雖合法喻,然未顯此四如實觀為正、為邪。
na cāsamyaktvalakṣaṇāpi bhūta-pratyavekṣā mithyātva-lakṣaṇā samyaktvānukūlyāt /
[親]然如實觀,雖無正性相。順正性故,亦無邪性相。
[基]顯如實觀非正非邪。即對法說:雖是有漏,然得建立為無漏性。即可雙言,非定有無漏。此中護法等二釋如常。
vyāpṛtāv api vikalpo 'ntaḥ /
[親]分別有用,分別無用,各為一邊。
[基]敘第六邊。
avyāpṛtāv api jñānasya buddhipūrvāṃ kriyāṃ niḥsāmarthyaṃ vā kalpayataḥ /
[親]彼執聖智要先分別,方能除染,或全無用。
[基]1)彼聖智者,顯所執體。要先以下,顯執所由。
2)無分別智,斷煩惱時,作無分別,一味行相,非無作用。
3)彼小乘宗或外道等,執智斷惑,非無分別。要先分別,方能斷惑。謂此是苦等,有此分別。勝作用故,即十六行等。若無如是分別,斷惑應無作用。如眼耳不能斷惑,無分別故。有分別,方能斷惑,名有用。無分別不能斷惑,名無用。
etasya vikalpadvayāntasya parivarjanārthaṃ / tailapradyotadṛṣṭāntaḥ /
[親]為離如是二邊分別,說初燈喻。
[基]經中初說此燈喻,彼名初燈喻。謂如一燈能破於闇,豈要分別方能破耶?既無分別,應無有用。用既非無,能破於闇。故知不由分別,方有作用。無分別法,亦有用故。
ajanmatve 'pi vikalpo 'ntaḥ samakālatve 'pi
[親]分別不起,分別時等,各為一邊。
[基]敘第七邊。
yadi pratipakṣasyānutpattiṃ vā kalpayati saṃkleśasyaiva vā dīrghakālatvam
[親]彼執能治,畢竟不起。或執與染,應等時長。
[基]彼執能治者,顯所執體。畢竟不起,以下顯執所由。謂彼執言:能治之智,無始未起。由此後時,應竟不起。起者生也,未曾起故。或若此智,由修習故,後時得起。煩惱無始,修習長時,猶如金剛,難可破壞。此智應如煩惱,時久加修習,方乃得生。若不長時,即應不起。若許起者,應等煩惱修習時長。等者同也,如世相似為義。
etasya vikalpadvayāntasya parivarjanārthaṃ dvitīyas tailapradyotadṛṣṭāntaḥ /
[親]為離如是二邊分別,說後燈喻。
[基]第二說故,名後燈喻。謂如有室,從無始來,積闇所致,未曾得明。有攢截火,燈明忽起。此所生燈,無始未起,今應不起。若許今起,應同於闇,攢截時久,方乃得生。燈既不然,智何故爾。由修習故,容許此生。豈為未生,便令不起。設許起故,便使時長。故知所執,各為一邊。未處中道。中邊道之言如第一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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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śiṣṭā cāviśiṣṭā ca jñeyā daśasu bhūmiṣu // Mvk_5.27 //
vyavasthānan tato dhātuḥ sādhyasādhanadhāraṇā /
差別無差別 應知於十地 十波羅蜜多 增上等修集
avadhārapradhārā ca prativedhaḥ pratānatā // Mvk_5.28 //
pragamaḥ praśaṭhatvañ ca prakarṣālambanam matam /
所緣謂安界 所能立任持 印內持通達 增證運最勝
uktāntadvayaparivarjane pratipattiḥ /
[親]如是已說離二邊正行差別、無差別正行云何?
[基]解正行中,自下第五,雙解第五、第六正行。此結前生後。
[e. Viśisṭā cāviśiṣṭā ca pratipattiḥ]
viśiṣṭā cāviśiṣṭā ca pratipattiḥ / katamā /
viśiṣṭā cāviśiṣṭā ca jñeyā daśasu bhūmiṣu /
[親]頌曰:差別無差別 應知於十地 十波羅蜜多 增上等修集
[基]上一句顯所明名。下二句顯差別體。第四句增上修集名差別。等修集名無差別。至下當知。一修集言通增上等。
yasyāṃ bhūmau yā pāramitātiriktatarā sā tatra viśiṣṭā sarvāsu ca sarvatra samudāgacchatīty aviśiṣṭā /
[親]於十地中,十到彼岸。隨一增上,而修集者,應知說為差別正行。於一切地,皆等修集布施等十波羅蜜多。如是正行名無差別
[基]總釋大綱。如文配頌。十地經說。且初地中檀度增上,餘之九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瑜伽、顯揚、唯識所說亦同。即顯差別、無差別義。義相關帶,故一處明。
uktaṃ pratipattyānuttaryaṃ /
[親]六正行總義者,謂即如是品類最勝。
[基]解正行中,自下第三總結前也。舊論亦在釋論名下,方始結之,文亂錯也。然極難解。此結第一最勝正行。如是即初囀聲,如八例詞第一詞也。即十二種,體類非一,故言品類。品類體即最勝故言即如是。
此段梵文置於[Yānānuttaryapiṇḍārtha]之後
yena ca yathāprajñaptito dharmamahāyānamanaskriyā (V. 7ab)
[親]由此思惟如所施設大乘法等。
[基]結第二作意正行。由即第三囀聲,由此三慧,如布施等所有施設。大乘法等如八例詞等,第五詞也。
ity evamādinā / yathā yena prakāreṇāvikṣepa-pariṇatā ca śamatha-bhāvanayā aviparyāsa-pariṇatā ca vipaśyanā-bhāvanayā/
[親]由如是品無亂轉變,修奢摩他。及無倒轉變,修毘鉢舍那
[基]結第三隨法正行,即第一、第三囀聲合也。謂由是第三。如是是第一囀聲故。如是品類等者,即無亂、無倒。體名如是。體非一故,言品類。前此頌言:諸無倒等故。由此無亂,修止。由此無倒,修慧。散亂正障止,愚正障智。約偏增者為論,非不一一俱修。
yadarthaṃ ca madhyamayā pratipadā niryāṇārthaṃ /
[親]為如是義,修中道行,而求出離。
[基]結第四,離二邊正行,為即第五囀聲。為離如是異一邊等故,修中道行而求出離,為與故同。
yatra ca daśasu bhūmiṣu (V. 27b) / viśiṣṭā cāviśiṣṭā ca (V. 27a) /
[親]於十地中,修習差別、無差別行。
[基]結第五、第六差別無差別行,於即第七囀聲。所依第七,非緣第七,其意可知。上來六正行無上訖。
[3. Ālambanānuttarya]
ālambanānuttaryaṃ / katamat /
[親]如是已說正行無上,所緣無上其相云何?
[基]自下解第二所緣無上。初結前生後。第二舉頌下正解。第三應知此中下,釋所緣體同之及異。此即初也。
vyavasthānaṃ tathā dhātuḥ sādhyasādhanadhāraṇā // V.27
avadhārapradhārā ca prativedhaḥ pratānatā /(Mvbh 74)
pragamaḥ praśaṭhatvaṃ ca prakarṣālambanaṃ mataṃ // V.28
[親]頌曰:所緣謂安界 所能立任持 印內持通達 增證運最勝
[基]初二字標所明義名,餘列十二所緣名字。
ity etat / dvādaśavidham ālambanaṃ / yad uta dharmaprajñaptivyavasthānālambanaṃ dharmadhātvālambanaṃ sādhyālambanaṃ sādhanālambanaṃ / dhāraṇālambanaṃ avadhāraṇālambanaṃ / pradhāraṇālambanaṃ / prativedhālambanaṃ / pratānatālambanaṃ / pragamālambanaṃ / praśaṭhatvālambanaṃ prakarṣālambanaṃ ca /
[親]如是所緣有十二種。一、安立法施設所緣。二、法界所緣。三、所立所緣。四、能立所緣。五、任持所緣。六、印持所緣。七、內持所緣。八、通達所緣。九、增長所緣。十、分證所緣。十一、等運所緣。十二、最勝所緣。
[基]記配頌諸名,如理可解。於中或持業,或依士釋名,至下可悉,或隨所應。
tatra prathamaṃ ye pāramitādayo dharmā vyavasthāpyante /
[親]此中最初,謂所安立,到彼岸等差別法門。
[基]解安立法施設所緣,謂安立布施等教法。施設即所緣。
dvitīyan tathatā
[親]第二謂真如。
[基]亦持業釋名。
tṛtīyacaturthe te eva yathākramaṃ
[親]第三、第四,如次應知,即前二種。
[基]第三所立即安立。第四能立即法界。有何所以立所能立。
dharmadhātu-prativedhena pāramitādi-dharmādhigamāt /
[親]到彼岸等差別法門,要由通達法界成故。
[基]到彼岸等法門要證法界,方展轉流出十二分教故,教為所立,如為能立。或教成無漏,由通真如故。
pañcamaṃ śrutamaya-jñānālambanaṃ /
[親]第五謂聞所成慧境,任持文故。
[基]任持者謂聞慧,任持文教,令不妄故。雖亦緣義,少故不說。以聞為先,方緣義故。
ṣaṣṭhaṃ / cintāmayasyāvagamya dhāraṇāt /
[親]第六謂思所成慧境,印持義故。
[基]印持者謂思慧,印持於義,令決定故。雖亦緣教,少故不說。以義為先,方緣教故。問:此能緣文與聞何別?聞能緣義與思何異?答:聞以文先義後。思以文後義先,故成差別。
saptamaṃ bhāvanāmayasya pratyātmaṃ dhāraṇāt /
[親]第七謂修所成慧境,內別持故。
[基]別持者謂修慧,緣諦四理、三性等理,故名為內。於四諦境,各別證知,令不謬解,故名別持。聞、思、修三種,名任印、別持。任印、別持之所緣故,名任持等所緣。即依士釋。問:但言聞思修慧,其義已周。何須所成之言論?答:聞者耳識,思者思數,修者即定。三體非慧。因此三種所成之慧,名聞所成慧等。於理可然。但名聞慧等義便少故,恐聞等慧失。
aṣṭamaṃ prathamāyāṃ bhūmau darśanamārgasya /
[親]第八謂初地中,見道境。
[基]初通達故,持業、依士二釋無違。
navamaṃ bhāvanāmārgasya yāvat saptamyāṃ bhūmau /
[親]第九謂修道中,乃至七地境。
[基]始從初地乃至七地。修道所緣,大於見道,故名增廣道境。二種漸俱勝故。持業、依士二釋無過。
daśamaṃ tatraiva laukikalokottarasya mārgasya / prakāraśo dharmādhigamāt /
[親]第十謂即七地中,世、出世道品類差別,分分證境。
[基]分分為道,道之所緣,名分分證。依士釋名。或道分分故,境亦名分分。
ekādaśam aṣṭamyāṃ bhūmau
[親]第十一謂第八地境。
[基]從此以後,無有功用,任運緣如。今說初得,故唯此地。等即平等,運調、運轉。前心後心一類無別,名為等運。等運之境,名彼所緣。依士釋也。
dvādaśaṃ navamyādibhūmi-traye
[親]第十二謂第九、第十、如來地境。
[基]此之三地,得四辨。真灌頂果,明圓滿故,名最勝。持業、依士,二釋無違。此中初四,位通三劫。第五、第六,大位而論,在解脫分。第七修慧,大位而言,在決擇分。第八已去,如論辨位。然第五、六、七,非不通餘位。義說三慧,通三劫故。如前已說。
tad eva hi prathamadvayaṃ / tasyān tasyām avasthāyāṃ tattadālambanaṃ nāma labhate /
[親]應知此中,即初、第二。隨諸義位,得彼彼名。
[基]此即第三釋所緣同之與異。謂此但是安立法及法界二,隨所立能立之義,在聞慧等之位,得所立等名。非離二外,別有體性。以所緣體,唯是善,唯順無漏及無漏法。最勝所緣,名無上乘法故。除法及如,更無所有。此即第二,解所緣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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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ikalyāpratikṣepo 'vikṣepaś ca prapūraṇā // Mvk_5.29 //
samutpādo nirūḍhiś ca karmaṇyatvāpratiṣṭhitā /
nirāvaraṇatā tasyāpraśrabdhisamudāgamaḥ // Mvk_5.30 //
修證謂無闕 不毀動圓滿 起堅固調柔 不住無障息
uktam ālambanaṃ //
[4. Samudāgamānuttarya]
samudāgamaḥ katamaḥ /
[親]如是已說所緣無上,修證無上其相云何?
[基]自下第三,別解修證。修謂修習。證謂證得。因修而證,故名修證。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後依徵正釋。此即初也。
avaikalyāpratikṣepo 'vikṣepaś ca prapūraṇā /
samutpādo nirūḍhiś ca karmaṇyatvāpratiṣṭhitā /
nirāvaraṇatā tasyāprasrabdhisamudāgamaḥ // V.29
[親]頌曰:修證謂無闕 不毀動圓滿 起堅固調柔 不住無障息
[基]自下別解。頌初二字,顯所明名。餘列十種能。然此皆修之因,體非修證。此即於因。立名故。一、無闕。二、不毀。三、不動。一、不通二。四、圓滿。五、起。六、堅固。七、調柔。八、不住。九、無障。十、無息。一無通二處。
ity eṣa daśavidhaḥ samudāgamaḥ /
[親]如是修證,總有十種。
[基]釋初二字。
tatra pratyayāvaikalyaṃ / gotrasamudāgamaḥ / (Mvbh 75)
[親]一、種性修證,緣無闕故。
[基]緣者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思惟、法隨法行。四親近行,緣無闕故。其本種姓,修而有證。此修能證,故名修證。皆以一緣,而釋一證。
mahāyānāpratikṣepo 'dhimuktisamudāgamaḥ /
[親]二、信解修證,不謗毀大乘故。
[基]由不毀謗大乘法故,乃能信解,而修有證,或證此信解。
hīnayānāvikṣepaś cittotpādasamudāgamaḥ /
[親]三、發心修證,非下劣乘,所擾動故。
[基]由非劣乘之所擾動,乃能發心,修而有證,或證此發心。
pāramitāparipūraṇā pratipattisamudāgamaḥ /
[親]四、正行修證,波羅蜜多得圓滿故。
[基]由到彼岸,得圓滿故。其正行乃修而有證。或證此正行。
āryamārgotpādo niyāmāvakrāntisamudāgamaḥ /
[親]五、入離生修證,起聖道故。
[基]由起聖道,修證此,入離生。離生義,等如婆沙上帙解。
kuśalamūlanirūḍhiḥ dīrghakālaparicayāt satvaparipākasamudāgamaḥ [/]
[親]六、成熟有情修證,堅固善根,長時集故。
[基]由堅固善根,長時集故。其修證此成熟有情。此善根難壞,名堅固善根。
citta-karmaṇyatvaṃ kṣetra-pariśuddhi-samudāgamaḥ /
[親]七、淨土修證,心調柔故。
[基]由心調柔,修證於淨土。無垢稱云:由心淨故,則佛土淨。
saṃsāra-nirvāṇāpratiṣṭhatā avinivartanīya-bhūmi-vyākaraṇa-lābha-samudāgamaḥ saṃsāra-nirvāṇābhyām avinivartanāt /
[親]八、得不退地受記修證。以不住著生死、涅槃,非此二種所退轉故。
[基]受記者,受佛記。不退者論自釋,不住生死及涅槃故,亦不為二種所退者。不同凡退入生死。不同小聖退入涅槃。以不退故,修證得不退。及證受記。記有二種,三劫受記,各有異故。
nirāvaraṇatā buddha-bhūmi-samudāgamaḥ /
[親]九、佛地修證,無二障故。
tadaprasrabdhir bodhi-saṃdarśana-samudāgamaḥ [//]
[親]十、示現菩提修證,無休息故。
[基]由利樂事,無休息故,修證得彼示現菩提。於此十中,第一性種姓。第二已去,名習種姓。第三入初劫。第四道諸位行。第五是見道。第六是修道至七地。第七是八地相,土自在故。第八是第九、第十地,近佛地故,無住涅槃得圓滿故。第八雖得初得土自在,從勝處說故。第九是法身、自受用身。第十是他受用及化身,以緣無闕等故。其種姓乃能修證。故未入初,未名修證。上來已明此品第二大段文訖。
[Yānānuttaryapiṇḍārtha](此段梵文置於回向頌之前)
ānuttaryasya piṇḍārthaḥ / samāsatas trividham ānuttaryaṃ
[親]無上乘總義者,略有三種無上乘義。
[基]自下此品大文,第三總結上也。此即總結有三。
pratipattiḥ (/) pratipattyādhāraḥ pratipattiphalaṃ caiva / sā ca pratipattir yādṛśī paramā /
[親]謂正行無上故、正行持無上故、正行果無上故。
[基]1)正行有六,廣如前說。
2)正行即無上,持業辨名。二乘正行,不能過故。
3)正行持者,即十二所緣。所緣即無上,亦持業釋。或正行無上之所緣名所緣無上,即依士釋。所緣勝餘境,名所緣無上,名此正行持。正行是能緣,十二是此境。持境令不忘,名正行持。或由此方起正行。持正行故,名正行持。
4)正行之果,名正行果,亦依士釋。體無修證,修證即無上,名修證無上。所言果者,修前因,證後法,即名為果。非要圓滿佛位,方名為果。然舊論結文在釋論名後,非無雜亂。
ānuttaryaparicchedaḥ pañcamaḥ //(Mvbh 77)
// samāpto madhyāntavibhāga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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śāstraṃ madhyavibhāgaṃ hi gūḍhasārārthameva ca /
mahārthañcaiva sarvārthaṃ sarvānarthapraṇodanam // Mvk_5.31 //
此論辯中邊 深密堅實義 廣大一切義 除諸不吉祥
// iti yānānuttarya paricchedaḥ pañcamaḥ // samāptā madhyāntavibhāgakārikāḥ
[Śāstranāmavyākhyāna]
ity etac
[親]何故此論名辯中邊?
[基]自下一部,第三大文。是釋名願施分。此則徵訖。
chāstraṃ madhyavibhāgaṃ hi
[親]頌曰:此論辯中邊 深密堅實義 廣大一切義 除諸不吉祥
[基]然此所明離二邊之中。深密等五義,天親菩薩釋初句中,中邊二字為三復次。至下當知,二義字通四邊。
madhyamāpratipat-prakāśanāt madhyānta-vibhāgam
[親]此論能辯中邊行故,名辯中邊。即是顯了處中二邊,能緣行義。
[基]辯謂顯了。即是雙辯處中及二邊,能緣行義。能緣行及行合,名能緣行。有行非能緣故。且如妄分別及障等是二邊行。翻此中行,名行不孤生,必緣於境。
apy etan madhyasyāntayoś ca prakāśanāt /
[親]又此能辯中邊境故,名辯中邊。即是顯了處中二邊所緣境義。
[基]雙辯邊中,二所緣義。遍計所執等,是邊所緣。圓成、依他等,中所緣故。行緣於境,合名為因,必有所得。所得既通善惡。惡果此論不明,唯明善果。由不說惡果,隱中果法,不為釋名。於論解中,實已明果。又中所得果,即第三釋。
ādy-aparavarjitasya madhyasya vā /
[親]或此正辯,離初後邊中道法故,名辯中邊。
[基]前之二解,雙辯中邊。今此第三,唯中無邊。正辯離邊之中,中道法故。兼辯於邊法之果,或兼辯邊因。如前二解。此即三釋頌中辯中邊三字。舊論上三義,在頌之前。翻家錯也。何謂離邊處中之法?
gūḍhasārārtham eva ca /tarkasyāgocaratvāt
[親]此論所辯是深密義,非諸尋思所行處故。
[基]此論所辯,貫通下四。非凡夫尋,非二乘思。非欲界、初定尋,及上地思、六識所尋、七八所思,故名深密。深者邃義。密者隱義,非淺智之所知也。
paravādibhir abhedyatvāc ca yathākramaṃ /
[親]是堅實義,能摧他辯,非彼伏故。
[基]猶如金剛能破非所破,故名堅實。由解此論能摧於他,非他所伏。
mahārthaṃ caiva /svaparādhikārāt /
[親]是廣大義,能辯利樂自他事故。
[基]自廣利他大樂,他廣樂自大利。或自他俱廣大利樂。或自顯為廣,勝他為大。利樂之義一如常解。
sarvārthaṃ / yānatrayādhikārāt /
[親]是一切義,普能決了三乘法故。
[基]大可含小諸義,具明決了三乘法,故名一切,所辯一切故。
sarvānarthapraṇodanaṃ // V.30(Mvbh 76) kleśa-jñeyāvaraṇa-prahāṇāvāhanāt /
[親]又能除滅諸不吉祥,永斷煩惱所知障故。
[基]釋頌第四句。二障能令生死流轉,不生智見,名不吉祥。若解此教,及悟此理。俱能除滅二障雙已,即能成佛。此上總釋論之題目。舊論更有同俱舍含末後二頌。今勘三本梵文並無,是譯家增置。
vyākhyām imām upanibadhya yad asti puṇyaṃ
puṇyodayāya mahato jagatas tad astu /
jñānodayāya ca yato 'bhyudayaṃ mahāntaṃ
bodhitrayaṃ ca na cirāj jagad aśnuvīta // iti //
[親]我辯此論諸功德 咸持普施群生類 令獲勝生增福慧 疾證廣大三菩提
[基]1)自下發願,回施眾生。
2)第一句,世親自顯釋頌功德,令法燈不斷,破癡闇不生,十力冥加,八部興敬,皆辯本頌所生德也。
3)第二句,正顯回施。咸者皆也。持者用也。普者等也。施者濟也。群生者眾生也。類非一也。謂釋本頌所有功德皆用平等濟諸眾生。
4)第三句,令得因報。菩薩六度有二種道。前三令得增上生道。後三令得決定勝道。於十地中,得十王位。於異生位得勝處生。前三度所得增上生道。精進、靜慮,令福定勝。般若一種,令慧定勝。後三度所得決定勝道。施諸眾生,令於因位,得此二果。
5)第四句,令得果報。疾者速也。證者契也。廣者廓也。大者深也。梵云菩提呾利尼。菩提者覺也。呾利尼者三也。即令三乘、不定性類,各隨意樂,得自乘果。能超世間外道等果皆云廣大。
6)下句謂三者,亦是梵音,乃云正覺。唯無上果。施眾生德,令於因中,獲二勝道。令於果位,得自乘果。
7)總四句意。初句,謂我造論功德。次句,正以回施眾生。下之二句,令生得果離凡成聖。
madhyāntavibhāgakārikābhāṣyaṃ samāptam //
// kṛtir ācāryabhadantavasubandhoḥ /
[基]前雖得果,未辯何乘。為顯勝因,能得勝果,不同二乘因果故,品名無上乘。境、行、果三,俱名乘故。
ānuttaryaṃprapattau hi punarālambane matam /
samudāgama uddiṣṭaṃ
總由三無上 說為無上乘 謂正行所緣 及修證無上
[1. Trividhānuttarya]
yānānuttaryam idānīṃ vaktavyaṃ / tad ucyate /
[親]已辯得果,無上乘今當說。
[基]此品有三義,准前知。此即初也。
ānuttaryaṃ prapattau hi punar ālambane mataṃ /
samudāgama uddiṣṭaṃ /
[親]頌曰:總由三無上 說為無上乘 謂正行所緣 及修證無上
[基]此即第二,依問正釋。於中總有二十九頌。雖有三十頌,末後結釋頌,非此品義。今此二十九頌總為二段。初之一頌總標,由三義名無上乘。下二十八頌,別解三義名無上乘。此即初也。於中上二句,總標義數。下二句,列三義名。此中末下無上二字,貫三名處。
trividham ānuttaryaṃ mahāyāne yenaitad anuttaraṃ yānaṃ
[親]此大乘中,總由三種無上義故,名無上乘。
[基]解初二句,別所由義。如下至多。若總而言,不過三種。又七種大姓及十一大性等名無上,則無邊。今總而言,亦此三種。七及十一,不過三故。如對法、攝論、瑜伽等說。以此攝餘,如理應知。
pratipattyānuttaryaṃ / ālambanānuttaryaṃ / samudāgamānuttaryañ ca /
[親]三無上者,一、正行無上。二、所緣無上。三、修證無上。
[基]釋下二句,果不自得。因□因成。是故,最初先辯正行。行不獨辯,必有所須故。次第二明所緣法。二因既滿,須有所成故。次第三明所修證,三伴住馱耶,此言修證。佛地論第七,名與此同。舊論言集起,得集所起,義亦無違。果體既通無為。集起之名□狹,故言修證。於理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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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tipattistu ṣaḍ vidhā // Mvk_5.1 //
paramātha manaskāre anudharme 'ntavarjane /
viśiṣṭā cāviśiṣṭā ca
正行有六種 謂最勝作意 隨法離二邊 差別無差別
[2. Pratipattyānuttarya]
tatra pratipattyānuttaryaṃ daśapāramitāpratipattito veditavyaṃ /
[親]此中正行無上者,謂十波羅蜜多行。
[基]自下第二別解。為簡境果未明。言此中也,謂正行體,即十到彼岸。就別解中,有二十八頌。初二十六頌,廣明六種正行。次有一頌,廣明十二所緣。次有一頌,廣解十種修證。將解正行故,總簡持,標宗出體,為第一也。自下第二,問答正釋。
[親]此正行相云何應知?
[基]此即問起,將釋之相。
pratipattis tu ṣaḍvidhā // V.1
tāsu pāramitāsu /
paramātha manaskāre anudharme 'ntavarjane /
viśiṣṭā cāviśiṣṭā ca /
[親]頌曰:正行有六種 謂最勝作意 隨法離二邊 差別無差別
[基]自下大文依徵正解,合有二十六頌。初之一頌,總標正行,有其六種。二十五頌別解六行。此即初也。初句標名顯數。下三別列六名。
ity eṣā ṣaḍvidhā pratipattir
[親]即於十種波羅蜜多,隨修差別,有六正行。
[基]釋初句頌,即是十度,隨所修差別之義,一一皆通六種正行。恐言十度之外,別解六行,與前出體,義相違故,乘前為論。
yad uta paramā pratipattiḥ / manaskārapratipattir anudharmapratipattiḥ / antadvayavarjitā pratipattiḥ viśistā pratipattiḥ / aviśiṣṭā ca pratipattiḥ /
[親]一、最勝正行。二、作意正行。三、隨法正行。四、離二邊正行。五、差別正行。六、無差別正行。
[基]此六行,初二修善,次二離過,後二辯十地修善同異。釋下三句,如文可知。然於此名雖有六,若准於文。二十五頌別解,六行中合為五段。以差別、無差別,合為一明。初以四頌,釋最勝。次有四頌,明作意。次有十二頌,明隨法。次有四頌,明離二邊。次有一頌,明差別、無差別。將解第一最勝正行。先為問起,後舉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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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mā dvādaśātmikā // Mvk_5.2 //
audāryam āyatatvañ ca adhikaro 'kṣayātmatā /
nairantaryam akṛcchratvaṃ vittatvañ ca parigrahaḥ // Mvk_5.3 //
最勝有十二 謂廣大長時 依處及無盡 無間無難性
ārambhaprāptiniṣyandaniṣpattiḥ paramā matā /
自在攝發起 得等流究竟 由斯說十度 名波羅蜜多
[a. Paramā pratipattiḥ]
tatra / (Mvbh 61)
[親]最勝正行,其相云何?
[基]第一問。
paramā dvādaśātmikā // V.2
audāryam āyatatvaṃ ca adhikāro 'kṣayātmatā /
nairantaryam akṛcchratvaṃ vittatvaṃ ca parigrahaḥ // V.3
ārambhaprāptiniṣyandaniṣpattiḥ paramā matā /
[親]頌曰:
最勝有十二 謂廣大長時 依處及無盡 無間無難性
自在攝發起 得等流究竟 由斯說十度 名波羅蜜多
[基]下第二答。於中四頌合為二段。初二頌,明十二最勝。顯彼十度,名到彼岸。後二頌,明十到彼岸,名體作業。此即初也。此中第一句,標名舉數。次五句,次第列名。次二句,顯由此故,十到彼岸,得名所由。然此最勝舊名無比。
ity eṣā dvādaśavidhā paramā matā /
[親]最勝正行有十二種。
[基]釋第一句。
yad utaudāryaparamatā āyatatvaparamatā adhikāraparamatā akṣayatvaparamatā nairantaryaparamatā akṛcchratvaparamatā / vittatvaparamatā parigrahaparamatā / ārambhaparamatā pratilambhaparamatā niṣyandaparamatā niṣpattiparamatā ca /
[親]一、廣大最勝。二、長時最勝。三、依處最勝。四、無盡最勝。五、無間最勝。六、無難最勝。七、自在最勝。八、攝受最勝。九、發起最勝。十、至得最勝。十一、等流最勝。十二、究竟最勝。
[基]釋次五句,於中有二。初列名,次廣解。此即初也。然第八頌中但言攝,此加受字。第十頌中但言得,此加至字。餘如自名。
tatraudāryaparamatā sarvalaukikasaṃpattyanarthitvenotkṛṣṭatayā ca veditavyā /
[親]此中廣大最勝者,終不欣樂一切世間富樂自在,志高遠故。
[基]別解之中。初牒後釋。准此可知。然即不求、不樂一切世間富及貴、樂自在。唯求一切智智之位,所厭既廣,所欣復大。或所厭、所求,皆為廣大,立廣大名。
āyatatvaparamatā trikalpāsaṃkhyeyaparibhāvanāt /
[親]長時最勝者,三無數劫熏習成故。
[基]非如二乘及世間果,少時得故,少時修之。
adhikāraparamatā sarvasatvārthakriyādhikārāt /
[親]依處最勝者,普為利樂一切有情為依處故。
[基]利他為先,而修十度,依有情故,名依處也。
akṣayatvaparamatā mahābodhipariṇāmanayātyantam aparyādānān
[親]無盡最勝者,迴向無上正等菩提,無窮盡故。
[基]一則所向菩提功德無量,故言無盡。二則所向菩提,於未來世無有盡故。三則所修十度一一皆迴向,亦言無盡。
nairantaryaparamatātmaparasamatādhimokṣāt sarvasatvadānādibhiḥ pāramitāparipūraṇād
[親]無間最勝者,由得自他平等勝解,於諸有情發起施等波羅蜜多,速圓滿故。
[基]既於自他意解平等,眾生無量故。於彼之上,發起自身施等,亦無間斷。或教化眾生,眾生行善,即菩薩身平等解故。菩薩歡喜,猶如自身故。即能令己身施速圓滿。然六意樂三思惟中,無間之修,即不同此。據義別故。
akṛcchratvaparamatānumodanāmātreṇa paradānādīnāṃparamitāparipūraṇāt /
[親]無難最勝者,於他有情所修善法,但深隨喜,令自施等波羅蜜多,速圓滿故。
[基]若不隨喜,要須自行,行即為難。既能隨喜,非要自行,故無難。
vittatvaparamatā / gaganagañjasamādhyādibhir dānādiparipūraṇāt
[親]自在最勝者,由虛空藏等三摩地力,令所修施等速圓滿故。
[基]此定約勝,多說八地已去方得。然實初地分得。通第二、第三劫位得,以定殊勝,能轉變金銀等物,施與眾生,無邊盡故。如虛空藏,從喻為名。等故依此定,所行施等,名為自在。若未得此定,如第一劫位,不名自在。若有漏定,雖能現實,不名虛空藏,分量少故。等者,等大乘光明等。
parigrahaparamatā nirvikalpajñānaparigṛhītatvāt /
[親]攝受最勝者,無分別智之所攝受,能令施等極清淨故。
[基]不見施者、所施、受者,等故。名為無分別智之所攝受。故令施等皆得清淨。此即根本、後得無分別智。雖加行中,作施等行,依彼智故,亦作不見施者等相。為根本智亦之所攝,故名為最勝。以後攝前,或以前攝後。又復即加行智名無分別。但不見施者等,即此智攝。非必根本、後得二智。
ārambhaparamatādhimukticaryābhūmāv adhimātrāyāṃ kṣāntau
[親]發起最勝者,在勝解行地,最上品忍中。
[基]次世第一法前位,及與世第一法,皆能發起真見道,故名發起勝。第一法以時促故,此中不說,非體非此。
pratilambhaparamatā prathamāyāṃ bhūmau / niṣyandaparamatā / tadanyāsv aṣṭāsu bhūmiṣu / niṣpattiparamatā daśamyāṃ bhūmau tathāgatyāṃ ca / bodhisatvaniṣpattyā buddhaniṣpattyā ca /
[親]至得最勝者,在極喜地。等流最勝者,在次八地。究竟最勝者,在第十地及佛地中,菩薩如來因果滿故。
[基]初得無為,故名至得。餘文可知。此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通三僧祇菩薩所位勝。第五,得自他平等勝解。於十地中,得十平等。即後二僧祇中,第七虛空藏定,要在第八方得已。云第八方得,圓滿入地分得。或說唯後二劫。有說通三僧祇。如前二解。第九唯初劫。第十唯第二劫。第十一通第二、第三劫。第十二唯第三劫及非劫,以通佛故。有漏等准此可知。可勘六意三思惟。七十八等與此同異。
yata eṣā dvādaśavidhā paramatā etāsu saṃvidyate / tataḥ paramā (Mvbh 62) ity anenārthena daśa pāramitāḥ /
[親]由施等十波羅蜜多,皆有如斯十二最勝。是故,皆得到彼岸名。
[基]釋頌第七、第八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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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aśca paramārthena daśa pāramitā matāḥ // Mvk_5.4 //
dānaṃ śīlaṃ kṣamā vīryaṃ dhyānaṃ prajñā upāyatā /
十波羅蜜多 謂施戒安忍 精進定般若 方便
praṇidhānaṃ balaṃ jñānametāḥ pāramitā daśa // Mvk_5.5 //
願力智
anugraho 'vighātaś ca karma tasya ca marṣaṇam /
饒益不害受
guṇavṛddhiśca sāmarthyam avatāravimocane // Mvk_5.6 //
增德能入脫
akṣayatvaṃ sadā vṛttir niyataṃ bhogapācane /
無盡常起定 受用成熟他
katamā daśety ekeṣāṃ tan nāmavyutpādanārtham ucyate /
[親]何等名為十到彼岸?
[基]此下第二明到彼岸,乘次前文,初為問起。
tataś ca paramārthena daśa pāramitā matāḥ // V.4
dānaṃ śīlaṃ kṣamā vīryaṃ dhyānaṃ prajñā upāyatā /
praṇidhānaṃ balaṃ jñānam etāḥ pāramitā daśeti // V.5
[親]頌曰:十波羅蜜多 謂施戒安忍 精進定般若 方便願力智
[基]此有二頌。初之一頌,列十度名。後有一頌,釋度作業。此即初也。攝論第八云:六度中,前四為資糧。定為依止,生第六智。然餘處說靜慮者,唯在色界。從勝而論。無色即無為此名狹,今從名廣,故說定定。
kim āsāṃ pratyekaṃ karma /
[親]此顯施等十度別名。施等云何各別作業?
[基]釋頌大綱十度名體,因問作業,生起下文。
anugraho 'vighātaś ca karma tasya ca marṣaṇaṃ /
guṇavṛddhiś ca sāmarthyam avatāravimocane /
akṣayatvaṃ sadā vṛttir niyataṃ bhogapācane // V.6
[親]頌曰:饒益不害受 增德能入脫 無盡常起定 受用成熟他
[基]此出十業。一、饒益。二、不害。三、受。四、增德。五、能入。六、能脫。七、無盡。八、常起。九、常定。十、受用成熟他。用為自利,他為他利。第二句能字通入及脫。第三句常字通起及定。下長行釋應知此意。
ity etad āsāṃ karma yathākramaṃ /
[親]此顯施等十到彼岸各別事業,如次應知。
[基]前十作業,次配十度。准文易知。
dānena hi bodhisatvaḥ satvān anugṛhṇāti /
[親]謂諸菩薩,由布施波羅蜜多故,於諸有情普能饒益。
śīlenopaghātaṃ pareṣāṃ na karoti /
[親]由淨戒波羅蜜多故,於諸有情不為損害。
[基]三施、三戒,作業皆通。
kṣāntyā paraiḥ kṛtam upaghātaṃ marṣayati /
[親]由安忍波羅蜜多故,他損害時,深能忍受。
[基]此中,略無諦察法忍,唯二,可知。
vīryeṇa guṇān vardhayati /
[親]由精進波羅蜜多故,增長功德。
dhyānena rddhyādibhir āvarjyāvatārayati /
[親]由靜慮波羅蜜多故,起神通等,能引有情,令入正法。
[基]略無現法樂住,餘二可知。或即四禪能引通等,故亦通三,於理無妨。
prajñayā samyagavavādadānād vimocayati /
[親]由般若波羅蜜多故,能正教授、教誡有情,令得解脫。
[基]般若云慧,通三無妨。
upāyakauśalyapāramitayā mahābodhipariṇāmanād dānādīn akṣayān karoti /
[親]由方便善巧波羅蜜多故,迴向無上正等菩提,能令施等功德無盡。
[基]下之四度,如成唯識,各有二種。此十二種方便善巧。六為自利,六是利他。此中,但約自利門說。勘。
praṇidhānapāramitayānukūlopapattiparigrahāt / sarvajanmasu buddhotpādārāgaṇato dānādiṣu sadā pravartate
[親]由願波羅蜜多故,攝受、隨順施等勝生,一切生中恒得值佛,恭敬、供養,常起施等。
[基]以殊勝生身,能順生善法故,名攝受、隨順施等勝生。餘文可解,然願有二。此中,但約自利門說。
balapāramitayā pratisaṃkhyānabhāvanābalābhyāṃ niyataṃ dānādiṣu pravartate / vipakṣānabhibhavāt /
[親]由力波羅蜜多故,具足思擇、修習二力,伏滅諸障,能令施等,常決定轉。
[基]二力皆具,文易可知。
jñāna-pāramitayā yathāruta-dharma-saṃmohāpagamād dānādyādhipateya-dharma-saṃbhogañ ca pratyanubhavati / satvāṃś ca paripācayati /
[親]由智波羅蜜多故,離如聞言諸法迷謬,受用施等增上法樂,無倒成熟一切有情。
[基]如聞如言,而取於義。於諸法中,迷及謬者,名為愚癡。令斷除盡,故言離彼。如聞如言,而諸迷謬。迷謂不解,謬乃邪知,由離此癡故。自能受用增上法樂,亦能無倒成熟有情。二智皆具。准第一卷十度障中,自亦成熟,他亦受樂。今各約別增勝而說,亦不相違。或上同此,義亦無違。此十自性及諸義門,如唯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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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thāprajñaptito dharma-mahāyāna-manaskriyā // Mvk_5.7 //
bodhisattvasya satataṃ prajñayā tri-prakārayā /
菩薩以三慧 恒思惟大乘 如所施設法 名作意正行
uktā paramā pratipattiḥ /
[b. Manasikārapratipatti](Mvbh 63)
manasikārapratipattiḥ katamā /
[親]如是已說最勝正行,作意正行其相云何?
[基]自下第二明作意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頌曰下,依徵正答。此即初也。言作意,非作意數。數體即三慧俱。作意增名為作意,如四念住。
yathāprajñaptito dharmamahāyānamanaskriyā /
bodhisatvasya satataṃ prajñayā triprakārayā // V.7
[親]頌曰:菩薩以三慧 恒思惟大乘 如所施設法 名作意正行
[基]依徵正答。於中有四頌,合為二段。初一頌半,正明作意,若因、若果。後二頌半,明此助伴,因及果等。初中一頌,正明作意,即是其因。次有半頌,明作意果。此即初也。第一句,明能觀心,即作意體。次兩句,明所觀境,即作意境。第四句結歸作意。
dānādīny adhikṛtya yathāprajñaptānāṃ sūtrādidharmāṇāṃ mahāyāne manasikaraṇam abhīkṣṇaṃ śrutacintābhāvanāmayyā prajñayā manasikārapratipattiḥ /
[親]若諸菩薩,以聞、思、修所成妙慧。數數作意、思惟大乘。依布施等,如所施設契經等法。如是名為作意正行。
[基]1)若諸菩薩,以聞、思、修所成妙慧。解第一句,菩薩者能成人,聞慧等者所成能觀。
2)數數作意、思惟大乘。釋第二句。數數解恒,以慧作意、思惟大乘所觀之境,簡小教故,但說大乘。
3)依布施等,如所施設契經等法。釋第三句。大乘雖總,而施等教別。言布施等者,即十度行。如所施設契經等法者,如布施等行所施設教法。以教稱行,而施設故,稱之為如。如者,相稱義。契經等者,十二部經也。行為所依,教是能依。依行立教,故言依布施等。此總意者。菩薩以三慧思惟大乘中,依布施等行,施設教法。教法詮法勝,依教觀行,而修行故,能得大果。以教為先,後方行。行而得於果,故說思教。若作此解,唯聞慧所聞,下得功德。中間緣教法,思惟緣義。修令事成。何故此中但唯說教?答:以十二分教為先,等取義事。等法之言,不唯教故。法言通故。
4)如是名為作意正行。解第四句,下結餘非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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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ātupuṣṭayaipraveśāya cārthasiddhyai bhavaty asau // Mvk_5.8 //
saṃyuktā dharmacaritaiḥ sā jñeyā daśabhiḥ punaḥ /
此增長善界 入義及事成 此助伴應知 即十種法行
lekhanā pūjanā dānaṃ śravaṇaṃ vācanod grahaḥ // Mvk_5.9 //
prakāśanātha svādhyāyaś cintanā bhāvanā ca tat /
謂書寫供養 施供聽披讀 受持正開演 諷誦及思修
sā triprakārayā prajñayā manasikriyā kaṃ guṇaṃ karoti /
[親]此諸菩薩,以三妙慧,思惟大乘,有何功德?
[基]既說三慧之因。近世得何功德?第二辯果,先為問起。
dhātupuṣṭyai praveśāya cārthasiddhyai bhavaty asau /
[親]頌曰:此增長善界 入義及事成
[基]上一句聞,令因緣增。第二句入義,令所緣增。及事成者,顯得果滿。此者此作意,此其因也。此因能令善界增,此因能入義等。
śrutamayyā prajñayā manasikurvato dhātupuṣṭir bhavati /
[親]聞所成慧思惟大乘,能令善根界得增長。
[基]聞慧緣教,思慧緣義。初聞善種增,後聞便入義。
cintāmayyā tasya śrutasyārthaṃ bhāvena praviśati /
[親]思所成慧思惟大乘,能正悟入所聞實義。
bhāvanāmayyārthasiddhiṃ prāpnoti bhūmipraveśapariśodhanāt /
[親]修所成慧思惟大乘,能令所求事業成滿,謂能趣入修治地故。
[基]修慧通者,無漏故事業滿。何者所滿?一、謂能趣入。二、謂能修治地。趣入者,入十地佛地故。修治者,修十地。除障增德,入佛地故。此三慧,大乘中云何皆緣教?又通幾地?因果等者,聞正緣教,少亦緣義。思正緣義,少亦緣教。其有漏修,捨教緣義。若後得修,亦緣教義。故說三慧,皆緣教生。又有漏者,在初二劫。若無漏者,據實唯修。以聞、思二多分別故,無漏說無。然十地經說,能堪、能思、能持,說三慧者。此於修慧,義說三故,彼唯八地已去。今以義准初地,即得無漏三慧。
[親]作意正行有何助伴?
[基]自下第二釋作意伴。此初問起,後為正解。
saṃyuktā dharmacaritaiḥ sā jñeyā daśabhiḥ punaḥ // V.8
[親]頌曰:此助伴應知 即十種法行
[基]就正解中,合有二頌半,分為三段。初一頌半,正明助伴因法位。次有半頌,明伴所生福果。後有半頌,問釋妨難。明伴因法中,初半頌舉助伴,體即十法。後有一頌,列十行名。此即初也。
sā punar manasikārapratipattiḥ / daśabhir dharmacaritaiḥ parigṛhītā veditavyā
[親]應知如是作意正行,由十法行之所攝受。
[基]非安立慧,思惟大乘能獲功德。行十法行,亦得德生,此為彼伴故,名攝受者。助伴義,由作意故,能增善界等。由法行故,增益福德。彼為正因,此為緣助。因生智慧,伴增福德。若因若伴,二所得法,皆功德收。
katamad daśadhā dharmacaritaṃ /
lekhanā pūjanā dānaṃ śravaṇaṃ vācanodgrahaḥ /
prakāśanātha svādhyāyaś cintanā bhāvanā ca tat // V.9
[親]何等名為十種法行?頌曰:
謂書寫供養 施他聽披讀 受持正開演 諷誦及思修
[基]此中問答,列十行名。
mahāyānasya lekhanaṃ pūjanaṃ parebhyo dānaṃ pareṇa vācyamānasya śravaṇaṃ / svayaṃ ca vācanaṃ / udgrahaṇaṃ / parebhyo deśanaṃ granthasyārthasya vā svādhyāyanaṃ / cintanaṃ bhāvanañ ca /
[親]於此大乘有十法行。一、書寫。二、供養。三、施他。四、若他誦讀專心諦聽。五、自披讀。六、受持。七、正為他開演文義。八、諷誦。九、思惟。十、修習行。
[基]顯十法行,非於小乘可獲此福。所以如後。
1)書寫,如顯揚第二卷末說:於善藏,善藏若多、若少。尊重、恭敬、書持、法行,謂自書寫,若使他寫,亦此中收。
2)供養,彼說:若劣、若勝,諸供養具,供養法行,謂自供養,若令他將自物供,并此中攝。
3)施他,彼說:若自書已,由矜愍心,施他法行,令他將自經施他,亦此中攝。令他寫已,而施於他,亦是施他。彼論但說慇重者,故不說他書。此論文通。
4)若他誦讀,專心諦聽。彼說:若他發意,恭敬、尊重,以微妙聲,宣揚、闡讀。由仰作故,諦聽法行。若誦、若讀、若講、若勸他聽,竝此中收。然相似行。
5)自披讀,彼說:發淨信解,恭敬重心,披讀法行,勸他披讀,亦此中收。此論但說自讀慇重修,不說遣他,彼論不違。
6)受持,彼論當第七。彼第六是諷誦。彼解受持,名為溫習。解云:既諷誦已,為堅持故,以廣妙音,溫習法行。由諷誦為先,故有此說。此論者不能行行,若能行行時,所持教名受持故第六。彼論唯約依行行已,受持,故第七說。以在諷誦後故,自為勸他。並此相似故。
7)正為他開演文義,彼當第八,云悲愍他故,傳授與彼。隨其廣略,開演法行,令他開演,亦此中收。
8)諷誦,彼第六說:為欲修習法隨法行,從即受已,諷誦法行,勸他諷誦,亦此相似法行。
9)思惟,獨處閑靜,極善研尋,稱理觀察,思惟法行。即是思慧,勸他亦然。然是相似。
10)修習,彼說:如所思惟,修行奢摩他、毘鉢舍那。為欲趣入,乃至為令諸所求義成就法行。
11)此中,諷誦、受持,如薩婆多,唯生得善。此中,既是三慧助伴,即通加行善。加行善,十中何者聞慧伴?何者思慧伴?何者修慧伴?幾福?幾智?前八是聞,第九是思,第十是修慧。前八多緣教,故生長智,故十皆是智。生智亦然,十皆是慧。又隨其義,六波羅蜜何者助伴?既是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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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yapuṇyaskandhaṃ hi caritaṃ tad daśātmakam // Mvk_5.10 //
viśeṣād akṣayatvāc ca parānugrahato 'śamāt /
行十法行者 獲福聚無量 勝故無盡故 由攝他不息
ameyapuṇyaskandhaṃ hi caritan tad daśātmakaṃ /(Mvbh 64)
[親]十法行獲幾所福?頌曰:行十法行者 獲福聚無量
[基]此下第二明伴福果。此為問起,舉頌答之。
kasmān mahāyāna eva dharma-caritam atyarthaṃ mahāphalan deśyate sūtreṣu na punaḥ śrāvakayāne /
[親]修行如是十種法行,所獲福聚,其量無邊。何故但於大乘經等說修法行獲最大果,於聲聞乘不如是說?
[基]1)總釋頌之大綱,其文易了。自他利故,久成佛故,果福無量。近亦可知。
2)自下第三,問釋妨難。前十法行,頌中雖無簡別。顯揚等論亦唯言於菩薩藏,即是一切十種法行。非於二乘阿含經等,故為此問。
dvābhyāṃ kāraṇābhyāṃ /
viśeṣād akṣayatvāc ca /
[親]頌曰:勝故無盡故 由攝他不息
[基]謂上一句,由二緣故,非於二乘。由下一句,釋上二義。
[親]於此大乘修諸法行,由二緣故,獲最大果。
[基]將釋頌文,先舉大意,出其所以。
kathaṃ viśeṣāt / katham akṣayatvāt /
[親]一、最勝故。二、無盡故。
[基]即頌上句,此立因宗。
parānugrahato 'śamāt // V.10
parānugrahavṛttitvād viśiṣṭatvaṃ /
[親]由能攝益他諸有情,是故大乘,說為最勝。
[基]頌下句中,一由字通二處言。此中即釋下句中二字半。二乘教不利樂他,故非最勝。此即因宗之初。自攝謂攝受,令入法內。益謂利益,令得福慧。或攝謂安樂,益謂利益。他無邊故,福亦無邊。
parinirvāṇe 'py aśamāt / anuparamād akṣayatvaṃ veditavyaṃ /
[親]由雖證得無餘涅槃,利益他事,而恒不息。是故大乘,說為無盡。
[基]釋下頌二字半,由字通故。由雖證得無餘涅槃者,顯不住生死。利益他事而恒不息者,顯不住涅槃。即顯大乘住無住處,非如二乘不住生死,唯住涅槃,故名無盡。即悲智廣大,福亦無邊。由上二緣,於二乘教,行十法行,不生福慧。雜集論十四說:以菩薩藏,一切有情利樂依故,建大義故。無上、無量、大功德聚所生處故。前二因與此同一。後一因與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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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kṣiptāviparyāsapraṇatā cānudhārmikī // Mvk_5.11 //
隨法行二種 謂諸無散亂 無顛倒轉變 諸菩薩應知
[c. Anudharmapratipatti]
uktā manasikārapratipattiḥ / anudharmapratipattiḥ katamā /
[親]如是已說作意正行,隨法正行其相云何?
[基]自下第三解隨法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後依問釋。此即初也。
avikṣiptāviparyāsapraṇatā cānudhārmikī /
[親]頌曰:隨法行二種 謂諸無散亂 無顛倒轉變 諸菩薩應知
[基]1)自下第二依問正釋。於中十二頌,初之一頌,初明隨法有二。列名勸菩薩知。後十一頌,依二章門。次第別解。此即初也。
2)於中上三句,舉數列名。第四句勸菩薩知。
3)頌言隨法行者,或擇滅涅槃等,名之為法。隨順彼行,名隨法行。或教名為法,依教奉行名隨法行。
4)第三句中,轉變二字,通無散亂。第二句中,謂諸二字,通無顛倒。二體非一,故名為諸。所無體異,能無體殊,故名轉變。
5)成轉變者,謂即二無,轉去所治,變得能治。或變却所治,轉得能治。或轉體即變,以能治非一能治彼所治。所治亦非一,故言轉變。
6)下文但解二無,不解轉變二字。安慧釋云:無散亂體,即此奢摩他。由無散亂,修於止故。無顛倒體,即此毘鉢奢那。由無顛倒,修毘鉢奢那故。通九種定、四種慧也。
ity eṣā dvividhānudharmapratipattiḥ / yad utāvikṣiptā cāviparyāsapariṇatā ca /
[親]隨法正行,略有二種。一、無散亂轉變。二、無顛倒轉變。菩薩於此,應正了知。
[基]總釋頌文,出正行體。且無散亂有幾種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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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utthānaṃ viṣaye sāras tathāsvādalayoddhavaḥ /
sambhāvanābhisandhiś ca manaskāre 'py ahaṃkṛtiḥ // Mvk_5.12 //
hīnacittañ ca vikṣepaḥ parijñeyo hi dhīmatā /
出定於境流 味沈掉矯示 我執心下劣 諸智者應知
[Avikṣepapariṇatā]
tatra ṣaḍvidhavikṣepābhāvād avikṣiptā / tatra ṣaḍvidho vikṣepaḥ / prakṛtivikṣepaḥ / bahirdhāvikṣepaḥ / adhyātmavikṣepaḥ nimittavikṣepaḥ dauṣṭhulyavikṣepaḥ manasikāravikṣepaś ca /
[親]此中六種散亂無故,名無散亂。六散亂者,一、自性散亂。二、外散亂。三、內散亂。四、相散亂。五、麁重散亂。六、作意散亂。
[基]別解二無。初解無亂,顯所無六,兼列六名。
sa eṣa kiṃlakṣaṇo veditavya ity ata āha /
[親]此六種相,云何應知?
[基]問無相?
vyutthānaṃ viṣaye sāras tathāsvādalayoddhataḥ / V.11
saṃbhāvanābhisandhiś ca manaskāre 'py ahaṃkṛtiḥ /(Mvbh 65)
hīnacittaṃ ca vikṣepaḥ parijñeyo hi dhīmatā // V.12
[親]頌曰:出定於境流 味沈掉矯示 我執心下劣 諸智者應知
[基]別解二無。有十一頌。初之一頌,解初正行所無散亂。次有十頌,解所無顛倒,無顛倒相。此即初頌。上三句顯六亂作用,第四句勸智者知。
ity evaṃlakṣaṇaḥ ṣaḍvidho vikṣepo yo bodhisatvena parijñeyaḥ /
tatra vyutthānaṃ samādhitaḥ pañcabhir vijñānakāyaiḥ prakṛtivikṣepaḥ
[親]此中出定,由五識身,當知即是自性散亂。
[基]解六散亂。如顯揚十八、對法第一、唯識等說。若無五識希緣外境,常在定中,都無出因。故由五識而出於定。自性散亂,應出定名。此體即是眼等五識,不取相應觸受等法,識是主故。由是有說:通漏、無漏。二解如佛地轉五得智中,及唯識論說。
viṣaye visāro bahirdhāvikṣepaḥ /
[親]於境流者,馳散外緣,即外散亂。
[基]緣妙欲故,自體即是隨惑散亂。顯揚論云:隨煩惱心、流蕩心。流蕩,唯識說是散亂自體故。此或說假,或說為實。如唯識、對法第一抄等說。
samādher āsvādanā layauddhatyaṃ cādhyātmavikṣepaḥ /
[親]味沈掉者,味著等持,惛沈、掉舉,即內散亂。
[基]1)此以三法為體。即貪愛、沈、掉。
2)以味著者,是愛味言。舊論云:是靜定憂悔掉起者,錯也。不取憂悔。
2)顯揚、對法論說:謂修定者,發起沈掉及味著故,退失靜定,名內散亂。
3)顯揚:無掉加眠,即別出體,以四法為體。此中通說,違順定障,故取沈掉二。
4)顯揚唯說順定之障,故取沈、眠,不取於掉。此同對法。
5)顯揚說:又云:或由定中,隨煩惱故,惱亂其心。即通取一切,隨應可生,隨惑為體。今取別相,彼取通相。
6)言等持者,是三摩地,此通定散。唯有心位,平等持心,專緣一境故。
7)此中唯言味著,定心之等持,非散心之等持也。
8)梵言:三摩呬多,此云等引。唯是定心,非通散位,多說有心,據實而言,通有無心定。
9)且有心定,名等引者。由前加行,平等引故。至此定中,離於沈掉。即引令離沈掉也。
10)或即定中,平等引心,令離沈掉,名為等引。非謂平等引心至境名等引也。
11)若無心定,名等引者。或亦由前加行,平等引生此定。此定為前加行平等心引,故名等引。
12)或即無心定,寂靜平等,前後無別,故名為等。能引四大等身,令相續安和記。由定等引,故名等引。
13)梵言:三摩鉢底,此云等至。亦唯定心。不通散位。然通有心及無心定。至者得也。由前加行,平等至得此定。故名等至。或定心平等至得。
saṃbhāvanābhisandhiḥ nimittavikṣepaḥ / tan nimittaṃ kṛtvā prayogāt /
[親]矯示者,即相散亂。矯現相已,修定加行故。
[基]若准唯識此體唯諂。諂相矯故,或通亦取諂誑二法,相用同故。對法論說:為他歸信,矯示修善。修善即通一切善法。今此唯言修定加行,據勝善說。亦不相違。
sāhaṃkāramanaskāratā dauṣṭhulya-vikṣepaḥ / dauṣṭhulya-vaśenāsmimāna-samudācārāt /
[親]我執者,即麁重散亂。由麁重力,我慢現行故。
[基]1)此體通取我、我所執及我慢品二種麁重。麁重者,種子也。
2)對法論說:由此二麁重,故修善法時,起我我所及與我慢,故知種子不取現行。
3)此中亦說:由麁重力,有我慢現行。故此論唯說,我慢現行。
4)頌言我執。我執之言,雖通見、慢,以見為先,後我慢起。此但說果,唯慢是也。
5)顯揚唯說:我、我所見,但說於因。對法俱說,此文為正。
hīna-cittatvaṃ / manasikāra-vikṣepaḥ hīna-yāna-manasikāra-samudācārāt /
[親]心下劣者,即作意散亂。依下劣乘,起作意故。
[基]1)體即作意。業勝記劣,立散亂名。若實而言。若假實、若唯隨煩惱中,及此六中。外散亂是散亂性,餘五名亂者,以五識等,或義亂故,或假說為亂,實體非亂。
2)沈說亂者,名非作意等遍行之法得是隨亂。
3)然對法說:若於餘乘、餘定。若依、若入,所有散亂。此中唯言餘乘無定。
4)又彼論說:捨先所習,發起散亂,即作意亂,作意俱時散亂為體。體非作意,由散亂為先,後方入餘乘故。
5)或體即作意者,入餘乘定,通三性心,皆名散亂。
6)或唯愛樂餘乘餘定。此心即是作意數也。唯以作意為體。
7)舊論云:初二未得令不得。次二已得令退失。第五令不得解脫。第六令不得無上菩提。義雖無妨,於本即無文。
8)此六散動,何者見道斷?何修道斷?何者二乘菩薩通斷?何者唯菩薩斷?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親]菩薩於此六散亂相,應遍了知,當速除滅。
[基]釋頌第四句。上三句頌,明無亂所無。此正出能無之體,即正除六亂,謂是定散,數修奢摩他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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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añjanārthamanaskāre 'visāre lakṣaṇadvaye // Mvk_5.13 //
aśuddhaśuddhāvāgantukatve 'trāsitānunnatau /
智見於文義 作意及不動 二相染淨客 無怖高無倒
saṃyogāt saṃstavāccaiva viyogādapyasaṃstavāt // Mvk_5.14 //
arthasattvamasattvañca vyañjane so 'viparyayaḥ /
知但由相應 串習或翻此 有義及非有 是於文無倒
dvayena pratibhāsatvaṃ tathā cāvidyamānatā // Mvk_5.15 //
arthe sa cāviparyāsaḥ sadasattvena varjitaḥ /
似二性顯現 如現實非有 知離有非有 是於義無倒
[親]如是已說無散亂轉變,無顛倒轉變云何應知?
[基]此下第二解無顛倒。於中有二。初問廣釋本十無倒。後釋論師依寶積經十金剛句。次第配釋。初中有三。初結前生後,已發論端,次頌曰下別釋無倒,後無倒行總義者下結釋無倒。此即初也。
[Aviparyāsapariṇatā]
tatrāviparyāso daśavidhe vastuni veditavyaḥ / yad uta /
vyañjanārthamanaskāre 'visāre lakṣaṇadvaye /
aśuddhaśuddhāv āgantukatve 'trāsitānunnatau // V.13
[親]頌曰:智見於文義 作意及不動 二相染淨客 無怖高無倒
[基]1)自下第二別釋無倒。於中有十頌。初之一頌,總標十名,出無倒體。後之九頌,依標別釋無倒十種。此即初也。
2)言知見者,出無倒體。舊論云:如理如量知見為體。至下自知。
3)於者,所得第七囀聲。一、於文。二、於義。三、於作意。四、於不動。五、於自相。六、於共相。今合此二總言二相。七、於染淨。八、於客。九、於無怖。十、於無高。
4)此所智見無倒所緣。若於此迷,即名為倒,體是愚癡。此所言十,准下結釋及金剛句。故無有失。至下當知。
[親]依十事中,如實智見。應知建立十無倒名。
[基]頌中依境,出無倒體起。此中依總知見,立前十無倒名。依者所依。第七囀聲中雖亦然,義相須故。亦無有過。此顯十無倒,離十愚癡。非言顛倒,四倒所攝。或觀所治,即見是倒。
tatra /
[親]此中,云何於文無倒?
[基]自下第二,別解十無倒。合有九頌。第九、第十,合為一頌故。由此即分為九段。明十無倒,義將解第一。故此問起。
saṃyogāt saṃstavāc caiva viyogād apy asaṃstavāt /
arthasatvam asatvañ ca vyañjane so 'viparyayaḥ /] V.14
[親]頌曰:知但由相應 串習或翻此 有義及非有 是於文無倒
[基]1)上三句顯於文無倒。第四句總結知者。顯能知體。諸頌知字皆准此知,更不繁解。
2)但者顯決定義。離此文外更無文故。
3)由者所以義,以第三囀聲,替第五囀故字。即於四處,由字皆通。頌及長行皆略之也。
4)此中所知總由四種。一、相應故。二、串習故。此二有義文。即頌中相應、串習,取第三句有義字。三、不相應故。四、非串習故。此二無義文。即頌言:或翻此。及第三句非有字也。至下當知。
saṃyoge sati vyañjanānām avicchinnoccāraṇatayā
[親]若於諸文,能無間斷,次第宣唱,說名相應。
[基]1)解相應故,成有義文。
2)相應者和合義。
3)無間斷者是相續不斷義。
4)次第宣唱者,謂非前後顛倒。宣唱義,宣是顯義,唱是說義。文是字也。或宣唱言通無間斷,謂於諸文,一無間斷宣唱。
5)世親攝論第八卷云:謂別別字,展轉相續,以成其義。是相應義。如言:斫芻,二字不斷,說成眼義,故名相應。
6)無性云:謂諸文字,展轉相應,宣唱不絕。此中總意,由斫芻二字無間斷故。既和合已,方成於名,說眼自性。故名相應,成有義文。
7)此中,但說字不間斷,由此義顯,名不間斷。方成於句,顯法差別。句無間斷,成於頌等,顯義周圓。二次第宣唱。
8)世親、無性二論皆云:謂如言斫芻,先斫後芻,文無顛倒。既和合已,成名目法,說名相應,成有義文。由此義顯,成句,句成頌等。此中但說名等所依,非能詮者。故唯說文不遮名等。
asya cedaṃ nāmeti saṃstavāt sārthakatvaṃ viparyayān nirarthakatvam iti /
[親]共許此名,唯目此事,展轉憶念,名為串習。
[基]1)解串習故,成有義文。串習者,是數數熏習義。一切世間共不違,故名為共許。許此眼名,唯目此眼事。從無始已來,習之不絕,名為展轉。數數串習此眼名故。
2)此總意者,謂世間共許此眼之名,唯目此眼事。無始已來,展轉憶念,此眼名故,名為串習成有義文。
3)此中唯言共許此名,不言字句等者。以名唯目法自性,不同字非能詮,不同句詮差別,不同頌顯義周,故但說於名。
4)由斯義顯共許此字,能生此名。共許此句詮此差別。共許此頌顯此義周。皆從無始,展轉憶念,名為串習成有義文等。
5)舊論云:若名、句、味、若有相應等,非也。以論意有句等而文無也。
[親]但由此二,成有義文。
[基]解第一句,但由二字。第三句頌有義二字。但由相應,或但串習,成有義文。
[親]與此相違,文成無義。
[基]解第二句,頌或翻此三字第三句及非有三字。謂若言斫間斷,久後言芻。先言芻後言斫,非次第名不相應。非一切世間之所共許。亦非無始串習,但自卒已,今日卒說耳,名詮於眼事,名非串習。亦但由此二文成無義。即但由二字通在有義及無義文。頌二十字中解十四字竟。
yad evan darśanaṃ so 'viparyāso vyañjane veditavyaḥ /
[親]如實知見此二文者,應知是名於文無倒。與此相違文成無義。
[基]解頌中知字及第四句,合解六字。有義文知有義,無義文知無義,名如實知。下十九倒中,皆准此解。更不繁釋。今由名等,以字為依。但說於文,意在於此。攝大乘說:觀此文無,入圓成實。
katham arthe 'viparyāsaḥ /
dvayena pratibhāsatvaṃ tathā cāvidyamānatā
arthe sa cāviparyāsaḥ sadasatvena varjitaḥ // V.15
[親]於義無倒其相云何?
頌曰:似二性顯現 如現實非有 知離有非有 是於義無倒
[基]自下第二,解義無倒。上二句頌,出所執體。第三句頌,知離有無,出無倒相。第四句結,歸無倒。初二句中。第一句辯有。第二句辯無。
dvayena grāhyagrāhakatvena pratibhāsate tadākarotpattitaḥ /
[親]似二性顯現者,謂似所取能取性現,亂識似彼行相生故。
[基]1)此解所執體,似情有也。
2)安慧釋云:唯有識體無見相分,以亂識體,似所能取行相而生,不是全無二取相貌。由此八識皆能遍計,所現山河等,皆是所執故。
3)護法釋云:依他八識有見相分。依此之上,所執二取,實體是無。似於妄情,二取顯現。以似有故,不名全無。
tathā (Mvbh 66) ca na vidyate / yathā pratibhāsata iti /
[親]如現實非有者,謂如所顯現,實不如是有。
[基]遍計所執所現山河等妄情謂有,據實而言,如情所現,不如是有,以體無故。二解釋此,如前准知。此釋所執實體無也。上來即顯所執亦有非有。
arthe yad darśanaṃ sa tatrāviparyāsaḥ arthasya satvena varjito grāhyagrāhakābhāvād asatvena varjitaḥ /
[親]離有者,謂此義所取能取性非有故。
[基]釋第三句離有字。謂此所執,離於有也。謂此義者,義之言境,即是所執所取能取性非有故。所以知無。安慧由此證依他心無有二取。護法說言:由依依他,所能取故。所執二取,體是無也。
tatpratibhāsabhrāntisadbhāvāt /
[親]離非有者,謂彼亂識現似有故。
[基]解第三句,離非有字。即一離字,通有非有。謂彼依他亂識顯現,以所執二取似情有,故離非有。護法等二釋准前知。
[親]如實知見此中義者,應知是名於義無倒。
[基]解頌知字第四句也。此即唯以所執為義,不取依他。至下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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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jjalpabhāvito jalpamanaskāras tadāśrayaḥ // Mvk_5.16 //
manaskāre 'viparyāso dvayaprakhyānakāraṇe /
於作意無倒 知彼言熏習 言作意彼依 現似二因故
māyādivad asattvañ ca sattvañ cārthasya tan matam // Mvk_5.17 //
so 'visāre 'viparyāso bhāvābhāvāvisārataḥ /
於不動無倒 謂知義非有 非無如幻等 有無不動故
tajjalpa-bhāvito jalpa-manaskāras tad āśrayaḥ
manaskāre 'viparyāso dvaya-prakhyāna-kāraṇe // V.16
[親]於作意無倒者。頌曰:於作意無倒 知彼言熏習 言作意彼依 現似二因故
[基]第三解作意。第一句頌出所辯名,下三句頌出所知體。頌中彼言者,是能熏言。熏習等者,是所熏種。至下當知。
grāhya-grāhaka-jalpa-paribhāvito
[親]所取、能取,言所熏習。
[基]所能取者,解頌中彼字,是計所執,所能取也。言所熏習者,解頌言熏習。是取彼所能取相想之所熏習。熏習者,即種子也。故彼言者,是能熏言。彼之言故,名為彼言。
jalpa-manaskāras
[親]名言作意。
[基]即前二取之言。所熏習種,名為言作意。是二取言之作意,是依士釋,非持業釋。說此熏習,名作意者。至下當知。
tasya grāhya-grāhaka-vikalpasyāśrayo bhavatīty ayaṃ manaskāre 'viparyāsaḥ /
[親]即此作意,是所能取分別所依。
[基]1)解頌彼依二字,即此言所熏習之作意,是所能取之分別所依也。
2)所能取者,遍計所執,緣此二取之分別心。或是二取所依之心,由分別心為依二取有故。此所熏習言作意種,是此二取之分別所依。
3)所依者,是因緣義。以種子是現行因緣性故,說為所依。前二取言是能熏,作意之因。此二取分別,是作意所生之果。即是作意,亦因亦果,所望別故。彼之依故,名為彼依。彼非即依。
4)此中分別有說唯自體,有說通三分。廣諍如前。
katam asmin manaskāre grāhya-grāhaka-saṃprakhyāna-kāraṇe
[親]是能現似二取因故。
[基]1)釋頌第四句,即是解作意是分別所依義。以此所熏作意是能似二取之因,故名所依。
2)二取體無,分別體有。所能二取,名所現似,似有二取故。分別之心,名能現似,能現二取相故。
3)分別,即是識之現行。此言作意,是識之種故,是能現二取之因。
4)問:此言分別何識所攝?答曰:安慧云:通八識,皆能現似二取相故。護法云:唯第六七識,餘識變似二取,即依他性。不能現似所執二取故。
5)問:何不通取諸心所法,唯言識耶?答:識為主故,且說於識。或分別言不簡心所,諸能現似二取相者,皆名分別故。
6)問:種中亦有非分別種,如色等種,何故不說?答:唯識為論,說心攝境故。
7)問:依他性中,亦有無漏種,何故不說?答:此辯染分依他性故。
8)問:辯染依他義通現種,何故此中唯說於種?答:種為因緣,現果方起,種子相續,現識有。
9)問:種子寬通,現行義局。但說於種,略無現行,義不遮也。
10)問:種所生果,既亦有言,何故不說。唯說此種為分別依?答:取二想勝,但說言能熏,現似二勝,但說生分別。分別為依,現二取故。各據勝用,理實不遮能熏分別所生有言。
11)問:所能取依,即現分別。何不說為能熏,乃說二取之言為能熏也?又所熏種通心心所,何故但立作意之名?為答此問故。次答云。
sa hy asau jalpa-manaskāro 'bhilāpa-saṃjñā-paribhāvitatvāt grāhya-grāhaka-vikalpāśrayo veditavyaḥ /
[親]由此作意是戲論想之所熏習,名言作意。
[基]1)但言是戲論想者,解言:戲論者,分別之異名。如世戲論有異相故,此有漏心等有差別相,從喻為名,說心為戲論。
2)言為能熏者,想能說言說,想為言能熏,想用增於餘法。以生言已記法名故,取種種相,熏於種故。以想勝故,獨說能熏。即於因想,立果言稱,非遮餘法,亦是能熏,且從勝記。
3)此答初問。總言:由此作意是戲論想之所熏習名言作意者。答第二問。由戲論想俱時作意心所之所熏習,說此種子,名言作意。
4)發起意時,作意法勝故,所熏種但名作意。或所熏習即是本識,無別體故。此即第八俱時能緣作意名所熏習。且據一勝心所為言,非遮一切餘法等種。取相分別,想用勝餘,故說能熏,但名為想。
5)想者言也。起意分別,作意用增,故所熏種,但名作意。現似二取,分別用先,故種所生,但名分別,各據一義,理不遮餘。
[親]如實知見此作意者,應知是於作意無倒。
[基]1)先解第二句頌中知字,後解第一句頌。上來第一,文是圓成,義是所執,作意是依他。
2)有外難言:如相品說:依他起相,非有非無。次前第二,義無倒中。後說所執,非有非無。此之二性,若實是無云何現見相貌可得?若實是有,不應復說諸法本性先自清淨?為釋此難,故有次文。
māyādivad asatvañ ca satvaṃ cārthasya tan mataṃ [/]
so 'visāre 'viparyāso bhāvābhāvāvisārataḥ // V.17
[親]於不動無倒者。頌曰:於不動無倒 謂知義非有 非無如幻等 有無不動故
[基]第一句顯所明名。第二句中知字顯倒體。第二句義非有。第三句非無。合五字,明所知法。第三句如幻等,顯所知法,同法喻品。第四句頌釋不動義。
yat tad arthasyāsatvaṃ satvaṃ cānantaram uktaṃ /
[親]前說諸義離有非有,此如幻等,非有無故。
[基]1)此四句中上二句牒前,下二句正釋。謂前第二,義無倒體,離有非有。
2)釋云:此義如幻等非有無,故下自廣釋。或通牒前,第一卷中,依他起性,亦名為義。
3)如幻等者,解頌如幻言非有無故者釋。
4)釋頌非有非無字。以牒前中,說諸義字。釋頌義字。
5)此如等者,不顯義字,以此即此義故。若如初解義者。問:雖通二性牒前,但牒所執。以依他性,於無倒中,不辯有無故,而廣答中。意即雙答。若後解義,通依他者。准下金剛句中,自當體解故。牒前義不唯所執,於廣解中無喻後法。
tan māyādivan mataṃ yathā māyā na hastyādibhāvenāsti
[親]謂如幻作諸象馬等,彼非實有象馬等性。
[基]自下廣如幻等,此喻非有。於幻事上,無實體用,故成非有。若如實妄情,其所執實象等體非有故,喻所執無。若如所執實象馬等幻事上非有,喻依他性無。
na ca naivāsti / tad bhrāntimātrāstitvāt /
[親]亦非全無,亂識似彼諸象馬等而顯現故
[基]此喻非無,於幻事上,似有顯現,故成有也。於幻事上,若所執實象等,似其妄情,而有顯現。此事非無,喻所執有。其幻事體,若似彼所執實象馬等而有顯現,此事非無。喻依他有,若如初解,前義唯所執性,此喻有無,但喻所執。若如後解,義通依他。此喻即通依他起性。以違於下金剛句難。故此雙解二性有無。此上解喻,自下解法。
evam artho 'pi na cāsti yathā saṃprakhyāti grāhya-grāhakatvena
[親]如是諸義,無如現似所取能取,定實有性。
[基]自下廣義有非有,此解法無。諸義者或所執非一,或通依他。二性言之諸,其計所執所取能取。無如妄情所現二取定實是有。若如情現,情現謂有,全體既無,故不如情所現、所起,如空華等。不如於情所執空華,無體用故,故所執無。其依他性。安慧解云:唯有識體,不如所執實有二取,故成非有。護法解云:依他二取,非有似有。不如所執二取實有,故說為無。
na ca naivāsti tadbhrāntimātrāstitvāt /
[親]亦非全無,亂識似彼所取能取而顯現故。
[基]此廣解諸義非無,則二解諸義非無也。其計所執,安慧云:由能現似亂識自體。護法云:由能現似亂識二分,並似自妄情而顯現。彼所取能取相情有故,不可說無,如空中華。亂識現似,妄情有故,非謂全無。其依他起,安慧云:唯亂識自體。護法云:亂識二分,並現似所執二取顯現,非謂全無。若唯所執,或通依他。故解此文,為二性解。
ādi-śabdena marīci-svapna-udaka-candrādayo dṛṣṭāntā yathāyogaṃ veditavyā iti
[親]等聲顯示陽焰、夢境及水月等,如應當知。
[基]1)上已解如幻及義有非有,次解頌如幻等中等字。以一幻喻等七種喻。其陽焰等,似水等事,喻依他性。於焰等上,執實水等,喻計所執。故論說言:如應當知。
2)此等八喻,攝大乘等唯喻依他,說其事故。此中通喻遍計所執。通說執故,亦不相違,廣如攝論等說。
3)問:依他、所執,皆同八喻。此二俱通有及非有,二性何別?答:依他有體,及有作用。但不真實,異於真如,不如所執。遍計所執,但似妄情,有法顯現。無體、無用,不同依他。妄情是有不如實,如實體非無,故二性別。
4)又依他同緣法、可斷法、諦攝法、蘊界處法、能所執法,遍計所執,則不如是,故二性殊。
yan māyādy-upamārthe darśanād avisāraṃ cetasaḥ paśyati
[親]以能諦觀義如幻等,於有無品,心不動散。
[基]解第四句,顯立不動名。以於所執無品、依他有品。或所執、依他,皆通有、無品。於此二中,心不動散,決定解故,無疑慮故。非有知無,非無知有,不錯亂故。心住此境,稱為不動。不異疑緣,名為不散。心是主故,但說於心,非無心所。以者故也。諦觀者,審緣也。由審緣故,心便不動。
so 'visāre 'viparyāsas tena bhāvābhāvayoś cittasyāvisaraṇāt /(Mvbh 67)
[親]如實知見此不動者,應知是於不動無倒。
[基]解第二句知,及第一句不動是知境心,以有、無為境。無倒是知不動智,以不動為所緣。雖不動心,即是無倒,是初心故,不能伏倒,永令不起。於此不動,心無倒者,是後加行,能伏於倒,是上品智故。餘亦應爾,何故此中說重知智,餘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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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vasya nāma-mātratvaṃ sarva-kalpāpravṛttaye // Mvk_5.18 //
sva-lakṣaṇe 'viparyāsaḥ paramārthe sva-lakṣaṇe /
dharma-dhātu-vinirmukto yasmād dharmo na vidyate // Mvk_5.19 //
sāmānya-lakṣaṇan tasmāt sa ca tatrāviparyayaḥ /
於自相無倒 知一切唯名 離一切分別 依勝義自相
以離真法界 無別有一法 故通達此者 於共相無倒
[親]於二相無倒者,謂於自相及共相中,俱無顛倒。
[基]牒頌二相,今列其名,下自別解。
sarvasya nāmamātratvaṃ sarvakalpāpravṛttaye /
svalakṣaṇe 'viparyāsaḥ /
[親]於自相無倒者,頌曰:於自相無倒 知一切唯名 離一切分別 依勝義自相
[基]前不動合是加行,未能斷惑。此是根本,故能斷惑。第一句頌,顯所明名。第二、第三句,正顯無倒及此所治。第四,顯此自相無倒,唯依勝義諦說。
sarvam idaṃ nāmamātraṃ / yad idaṃ cakṣūrūpaṃ yāvan manodharmā iti
[親]如實知見一切眼色,乃至意法,皆唯有名。
[基]釋第二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出一切體。餘如名解,准頌可知。此或遍計所執,無少體性。或依他起,離如無體,故唯有名。此即加行道。如此知已。
yaj jñānaṃ sarvavikalpānāṃ pratipakṣeṇa
[親]即能對治一切分別。
[基]釋第三句頌。言遠離者,是對治義。以加行時,知計所執,或依他起,皆唯有名。其根本智,即能對治一切分別。分別者,遍計執心。如加行道,作唯識觀,伏除所取。所取除已,復除能取。一切唯名故,入根本智,除一切分別。
ayaṃ svalakṣaṇe 'viparyāsaḥ /
[親]應知是於自相無倒。
[基]釋第一句頌,應義歸名。其計所執既無差別,何名自相?自相者,依他性。知依他起自相之上,遍計所執唯有其名,故名於自相無倒。不爾,真如便非其相。或依他起,離如無體,望一實真,唯有其名。若隨事差別,俗諦亦有相故。
katamasmin svalakṣaṇe /
paramārthe svalakṣaṇe // V.18
saṃvṛtyā tu nedaṃ nāmamātram iti gṛhyate /
[親]此依勝義,自相而說。若依世俗,非但有名,可取種種差別相故。
[基]顯計所執唯有名已,恐依他性亦唯有名。或依他起,約得四俗諦中,第二俗諦。亦有差別種種相貌。於四勝義,此計所執唯有其名。不如依他於四世俗中,隨事差別俗。其計所執有名無實。俗中取此。形後三俗俗亦是勝義者,唯有其名故。或依他起望一實真勝義既無別體,故唯有名。於隨事俗有種種相。
dharmadhātuvinirmukto yasmād dharmo na vidyate /
sāmānyalakṣaṇaṃ tasmāt sa ca tatrāviparyayaḥ // V.19
[親]於共相無倒者,頌曰:以離真法界 無別有一法 故通達此者 於共相無倒
[基]上二句頌解共相體義。第三句顯無倒義,即餘頌中知字。第四句結義歸名。
na hi dharma-nairātmyena vinā kaścid dharmo vidyate / tasmād dharmadhātuḥ sarvadharmāṇāṃ sāmānyaṃ lakṣaṇam iti /
[親]以無一法離法無我者故。真法界諸法共相攝。
[基]釋上二句頌。以法無我,體寬遍故,不說人無我。又望別依他,此為共相,通一切法故。若無漏觀,知一一法差別自體,乃能斷惑。此真法界,亦自相收。約加行道,如名共相。約無間道,如名自相。比知證知有差別故。如佛地論說。
yad evaṃjñānam ayaṃ sāmānyalakṣaṇe 'viparyāsaḥ /
[親]如實知見此共相者,應知是於共相無倒。
[基]釋頌下二句。此以知言,釋通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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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aryasta-manaskārāvihāniparihāṇitaḥ // Mvk_5.20 //
tadaśuddhir viśuddhiś ca sa ca tatrāviparyayaḥ /
dharmadhātor viśuddhatvāt prakṛtyā vyomavat punaḥ // Mvk_5.21 //
dvayasyāgantukatvaṃ hi sa ca tatrāviparyayaḥ /
知顛倒作意 未滅及已滅 於法界雜染 清淨無顛倒
知法界本性 清淨如虛空 故染淨非主 是於客無倒
viparyasta-manaskārāvihāni-parihāṇitaḥ /
tad-aśuddhir viśuddhiś ca sa ca tatrāviparyayaḥ // V.20
[親]於染淨無倒者,頌曰:知顛倒作意 未滅及已滅 於法界雜染 清淨無顛倒
[基]此釋妨難,如金剛句。上二句顯染淨義,下二句顯無倒所知染淨之境。第一句中,知字正顯無倒。
viparyastas manaskārāprahāṇan tasya dharmadhātor aviśuddhis tatprahāṇaṃ viśuddhir iti
[親]若未斷滅顛倒作意,爾時法界說為雜染。已斷滅時,說為清淨。
[基]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第一句中,顛倒作意是通言。未滅、已滅是別義。謂顛倒作意通未滅、已滅故。於法界上倒意未滅,說為雜染。若斷滅時,說為清淨。然此染、淨,通心、心所。但言作意者,生心勝。若故根不壞、作意現前,不說餘故。
yad evaṃjñānam ayam aviśuddhau viśuddhau ca aviparyāso yathākramaṃ /
[親]如實知見此染淨者,如次是於染淨無倒。
[基]釋第一句中知字。第三句雜染及第四句也。義准可知。
dharmadhātor viśuddhatvāt prakṛtyā vyomavat punaḥ /
dvayasyāgantukatvaṃ hi sa ca tatrāviparyayaḥ // V.21
[親]於客無倒其相云何?頌曰:知法界本性 清淨如虛空 故染淨非主 是於客無倒
[基]此釋難金剛句。上三句顯知所知望誰為客。第四句結義歸名。第一知字顯無倒體。
dharmadhātoḥ punar ākāśavat / prakṛti-viśuddhatvāt / dvayam apy etad āgantukam aviśuddhiru viśuddhiś ca paścād iti /
[親]法界本性,淨若虛空。由此應知。先染後淨,二差別相,是客非主。
[基]除初知字,釋上三句。頌文易可知。主者本性,客非本性,從喻為名。若先染後淨是法界本性,其染淨相是主非客,既非本性。故染淨相是客非主。其後淨者,淨既新有。故亦是客。法界本性淨,非後方淨故。
yad evaṃjñānam ayam āgantukatve 'viparyāsaḥ /(Mvbh 68)
[親]如實知見此客相者,應知是名於客無倒。
[基]解初知字第四句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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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ṃkleśaś ca viśuddhiś ca dharma-pudgalayor na hi // Mvk_5.22 //
asattvāt trāsatāmānau nātaḥ so 'trāviparyayaḥ /
有情法無故 染淨性俱無 知此無怖高 是於二無倒
saṃkleśaś ca viśuddhiś ca dharma-pudgalayor na hi /
asatvāt trāsatāmānau nātaḥ so 'trāviparyayaḥ // V.22
[親]於無怖無高俱無顛倒者,頌曰:有情法無故 染淨性俱無 知此無怖高 是於二無倒
[基]此即第九,雙解二門。高者慢也。上二句頌解無怖高境。第三句顯無倒體。第四句結義歸名。
na hi pudgalasya saṃkleśo na viśuddhir nāpi dharmasya / yasmān na pudgalo 'sti na dharmo
[親]有情及法,俱非有故。彼染淨性,亦俱非有。
[基]此中初二句釋頌第一句。後二句釋頌第二句。以所依人法無故,能依染淨亦俱非有。
yataś ca na kasya cit saṃkleśo na vyavadānaṃ ato na saṃkleśa-pakṣe kasyacid dhāniḥ na vyavadāna-pakse kasyacid viśeṣaḥ /
[親]以染淨義俱不可得,故染淨品無減無增。
[基]雖顯無怖無高之境,未明無怖無高所由。此即明無怖及無高所以。若人法之上染淨有者,斷染得淨之時染法可減,淨法可增。以染淨性俱非有故,即染無減,善法不增。
yatas trāso vā syād unnatir vety
[親]由此於中無怖、無慢。
[基]此即正顯無怖無高。高者慢也。既顯所以,故顯二無。以染法不減,所以無怖。不怖我斷後無故。以淨法不增,所以無慢。若有淨增,可持此善而起於慢。既無善增,何所可持,故無慢也。此中無者,無計所執。
ayam atrāse 'nunnatau cāviparyāsaḥ /
[親]如實知見無怖高者,應知是名於二無倒。
[基]釋第三第、四句頌。無怖、無高是加行智。知此之智是無學道根本之智。如前知不動亦重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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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梵文與窺基的本子不同,基師所說的舊論的錯誤,現存的梵文就是如此的次序。所以,
這一段總義,現存的梵文是置於卷末。)
aviparyāsānāṃ piṇḍārthaḥ / vyañjanāviparyāsena śamatha-nimittaṃ pratividhyati /
[親]無倒行總義者,謂由文無倒,能正通達止、觀二相。
[基]自下別解十無倒中第三,結十無倒也。然,舊論總於卷末,解論名末,方始結之。此為無理。由第一文無倒,能正通達止觀二相。以有義文,詮二相故。雖十無倒,修毘鉢舍那,以文所詮,亦通止故。或此圓成實性是止觀所依、所緣、所求相故。通達止觀之相,名止觀相。此解為本。舊論云:通達禪定相。即無慧。
arthāviparyāsena vipaśyanā-nimittaṃ pratividhyati /
[親]由義無倒,能正通達諸顛倒相。
[基]舊論云:通達智慧相,此應在初。翻家錯也。由此遂無結。顛倒結第二於義無倒,此言顛倒,是妄所執顛倒境,故名為顛倒。非是煩惱四顛倒等。於金剛句中,自言唯是遍計所執性故,但應知故。
manaskārāviparyāsena viparyāsanidānaṃ parivarjayati /
[親]由作意無倒,於倒因緣能正遠離。
[基]結第三也。以作意是種子,能生現識,起於所執之倒。說此種子,為倒因緣。倒非是有法,何得有因緣?此妄依他可以無漏正斷除故,名正遠離。上來即是圓成、所執、依他三性,如次配之。總是所知有無相也。
avisārāviparyāsena tannimittaṃ sugṛhītaṃ karoti /
[親]由不動無倒,善取彼相。
[基]結第四也。此是加行智善,取二性有無之相,即是地前。
svalakṣaṇāviparyāsena tatpratipakṣeṇāvikalpaṃ mārgaṃ bhāvayati /
[親]由自相無倒,修彼對治無分別道。
[基]結第五也。即是初地見道位中。
sāmānyalakṣaṇāviparyāsena vyavadāna-prakṛtiṃ pratividhyati /
[親]由共相無倒,能正通達本性清淨。
[基]結第六也。以無分別智,既有所斷,必有所證。故此通達法界本性清淨共相。
aśuddhi-śuddhi-manaskārāviparyāsena tadāvaraṇa-prahīṇāprahīṇatāṃ prajānāti /
[親]由染淨無倒,了知未斷及已斷障。
[基]結第七也。此修道中,觀察未斷及已斷障。進修治道,未斷令斷,已斷不失。
tadāgantukatvāviparyāsena saṃkleśavyavadānaṃ yathābhūtaṃ prajānāti /
[親]由客無倒,如實了知染淨二相。
[基]結第八。即修道中,觀察法界染淨客相,令其明淨法堅牢。
atrāsānunnatyaviparyāsena nirāvaraṇe niryāti /
[親]由無怖、無高二種無倒,諸障斷滅,得永出離。
[基]1)雙結第九、第十無倒。此無學道,由無怖故,諸障斷滅。由無高故,得永出離。
2)此十種中,初三即三性,是所知境。第四是見道前能觀智。第五即見道能斷智。第六是見道所證法。第七是修道。第八是修道所證法。是容豫道,故能觀染淨與見道殊。第九、第十是無學道所斷、所證有差別故。
3)若作此釋,約位辯所治十倒,如應當知。
4)雖然此解與十金剛句相違。彼說不動及染淨等無別位次。但釋妨難。
5)然世親論主判作二解,理亦無妨。此即初解。以境行位結十無倒。二以金剛句,解十無倒。所以有十無倒,不減不增。
6)若不作境行位判,唯是一解。此同金剛句者,此之結文。如文錯釋,不須約境位次等言。
[Daśa vajrapadāni]
ete ca daśāviparyāsā daśasu vajrapadeṣu yathākramaṃ yojayitavyāḥ /
[親]此十無倒如次安立,於彼十種金剛句中。
[基]1)解第三隨法行中。自下大文第二,辯十金剛句。以十無倒配之。然論無文,西域相傳,是寶積經文。
2)金剛句者,此十句義,深密堅固,猶如金剛,難可破壞,從喻為名。舊論言:金剛足者。非也。梵云鉢陀,此翻為跡。梵云播陀,此翻為句。以聲相近,譯者謬言。
3)於中有三。初總標舉,以此論所明十種無倒,安立於彼寶積經內所說十種金剛句中。何等名為下第二,列金剛句名,以頌總攝。且初安立下,第三明句體性,配十無倒。此即初文。言安立是施設義,以此無倒施設於彼,故名安立。以非彼本句名即十無倒義,故名施設。
daśa vajrapadāni /
[親]何等名為十金剛句?
[基]自下第二問答列彼金剛句名。於中有二。初長行,次攝頌。舊論本唯有長行列名。其頌以下及安立句二種自性皆不翻之。今勘三本,三本並有。先不翻者,有何意焉!此即問起。
sadasattā aviparyasaḥ / āśrayo māyopamatā avikalpanatā prakṛtiprabhāsvaratā saṃkleśo vyavadānaṃ / ākāśopamatā ahīnatā aviśiṣṭatā ca / vajrapadānāṃ śarīravyavasthānaṃ / svabhāvataḥ / ālambanataḥ / avikalpanataḥ / codyaparihārataś ca /
[親]謂有非有無顛倒、所依、幻等喻、無分別、本性清淨、雜染清淨、虛空喻、無減、無增。
[基]1)一、有非有。二、無顛倒。三、所依。四、幻等喻。五、無分別。六、本性清淨。七、雜染清淨。八、虛空喻。九、無減。十、無增。
2)舊論說第二無顛倒,即義無倒。義無倒所知遍計所執顛倒之相,何得無別門。
3)舊論復開第七染淨為二,此皆翻家錯也。何以知者?上來開合,義別有門。染淨合說,何得都無義句,別開染淨二門。
4)又,次前總義中,染淨合結,義別結故。
5)又,下二種明句自性,與上開合句數同故。故知舊翻論主不悟,離於此文,浪為開合。其頌以下略不翻之。
6)又舊本十種皆有無顛倒言,此亦非也。
sad-asattāviparyāsaḥ āśrayo māyayopamā /
akalpanā prakṛtyā ca bhāsvaratvaṃ sadaiva hi //
saṃkleśo vyavadānaṃ cākāśopamatā tathā /
ahīnānadhikatvañ ca daśa vajrapadāni hi //
(梵本在d. Antadvayavarjane pratipattiḥ之前。)
[親]為攝如是十金剛句有二。頌言:
應知有非有 無顛倒所依 幻等無分別 本性常清淨
及雜染清淨 性淨喻虛空 無減亦無增 是十金剛句
[基]即以頌攝如前長行,別配易了。
[親]且初安立十金剛句。自性者,謂自性故、所緣故、無分別故、釋難故。
[基]自下第三明句自性配十無倒。有二自性,此即第一。總標自性,略列四因。下自別解,配十無倒。
tatra svabhāvataḥ trayaḥ svabhāvāḥ / pariniṣpanna-parikalpita-paratantrākhyā ādyais tribhiḥ padair yathākramaṃ /
[親]自性故者,謂三自性,即圓成實、遍計所執及依他起。是初三句,如次應知。
[基]十無倒中,第一文、第二義、第三作意,是三自性,如次配十金剛句中。文配第一有非有句。相應、串習名有義文。翻此名為無義文,故成有非有。攝大乘說:由有相應無所分別,若斷於此,入圓成實。故文無倒,名圓成實。此意深遠,細取方知。義配第二無顛倒。顛倒自性,謂計所執,故此能治。是無顛倒作意配第三所依,是能現似二取因故,即識種子依他起攝。
ālambanataḥ /
[親]所緣故者,即三自性。
[基]以此三性,有、非有法,為、無為法。攝大乘說:所知相取,故名所緣。即是三性,此為所知境已。
ta eva avikalpanato yena ca na vikalpayati nirvikalpena jñānena yac ca na vikalpayati prakṛti-prabhāsvaratāṃ /
[親]無分別故者,謂由此無分別,即無分別智。及於此無分別,即本性清淨。
[基]十無倒中,第五自性無倒,第六共相無倒。即十金剛句中,自性配無分別句,共相配本性清淨句。由此無分別智,斷除分別故。即金剛句中無分別智句。以於地前,觀三性境,入於初地。由無分別智,斷除分別。此智必不孤起,必有所緣。即於此真如上,得無分別。即十句中本性清淨句。第四幻等喻釋妨難,故在後方明。
tad anena jñeya-jñāna-vyavasthānaṃ yathākramaṃ veditavyaṃ / yad uta tribhiḥ svabhāvair avikalpanatayā ca /
[親]如次應知安立境智,謂三自性及無分別。
[基]1)總解前三自性境及後二無分別。前三是境,後二是智。
2)謂三性故是境,無分別故是智。
3)據實而言,於此無分別,體即真如,不應名智。智實性故,由此智生,故亦名智。即是智度論:智及智度,皆名般若。正與此同。
4)若爾,圓成實應智非境。答曰:不然!若時觀行未能起無分別智,未與智合,但立境名。
5)據實而言亦得名智。若時觀行,境與心合,能起正智,故立智名。所望不同,不應為例。
6)此後四故中,已釋三訖。攝前句中,五句體訖。
codyaparihārataḥ / śiṣṭāni padāni tatredaṃ codyaṃ /
[親]釋難故者,謂所餘句。
[基]即餘五句,并是釋難。
yady ete parikalpita-paratantralakṣaṇā dharmā na saṃvidyante / katham upalabhyante / atha saṃvidyante dharmāṇāṃ prakṛti-prabhāsvaratā na (Mvbh 69) yujyate /
[親]且有難言,遍計所執、依他起相,若實是無,云何可得?若實是有,不應諸法本性清淨。
[基]將解第四,不動無倒十句中幻等喻。先為外難,雙問二性。若此二性,實是無者,遍計所執,如情顯現。依他起性,如所執顯現。此之二種,云何得有?若此二性,實是有者,不應說諸法本性清淨,以有二性,非清淨故。雙問二性,俱徵有無竟。
tan māyopamatayā pariharati / yathā māyākṛtaṃ na vidyata upalabhyate ca
[親]為釋此難,說幻等喻。如幻事等,雖實是無,而現可得。
[基]為答此難,十句中說幻等喻。無倒中,說不動。此即雙答,二性如幻事等。雖實是無,答體非有。而現可得,答體非無。前不動中,已廣解訖。由此即顯彼不動中,前諸義言,非唯所執。此中雙答二性相故。
yadi prakṛti-prabhāsvaratā dharmāṇāṃ tat kathaṃ pūrvaṃ saṃkleśaḥ paścād vyavadānaṃ /
[親]復有難言:若一切法本性清淨,如何得有先染後淨?
[基]將解第七染淨、第八空喻。即無倒中,染淨客也。先為此難。若一切法,法界本性,自清淨身,如何得有先染後淨?
asya parihāraḥ / saṃkleśa-vyavadānam ākāśopamatayā veditavyaṃ /
[親]為釋此難,說有染淨及虛空喻。
[基]此略舉二種答。謂倒作意未斷,名有染時。倒意已斷,名無染。非是法界本性不淨。此意即是約能依法,辯所依染淨。第七無倒也。由未解此法界如何?故舉第八及虛空喻。
yathākāśaṃ prakṛti-pariśuddhaṃ saṃkliśyate / vyavadāyate ceti /
[親]謂如虛空,雖本性淨,而有雜染及清淨時。
[基]如太虛空,雖本性淨,廣如虛空喻,而有雜染及清淨時。廣有染淨,如虛空中有雲等時,名為有染。無雲等時,名為清淨。法界亦爾,非本性。
yady aprameya-buddhotpāde saty aprameyāṇāṃ satvānāṃ kleśāpaśamaḥ / tat kathaṃ na saṃsāra-samucchedo na nirvāṇa-vṛddhir bhavati /
[親]復有難言:有無量佛出現於世,一一能度無量有情,令出生死,入於涅槃。云何生死無斷滅失?涅槃界中無增益過?
[基]將解第九無怖、第十無高金剛句中無減無增,先為此難。且於三世,或一世中,有無量佛能度有情,所度既多。云何生死無斷減失?難生死應有減。涅槃界中,無增益過。難涅槃應有增。然諸經中,說生死無減,涅槃無增。故為此難。
tasyāhīnāviśiṣṭatayā parihāraḥ /
[親]為釋此難,說染及淨無減無增。
[基]舉第九十金剛句答。若有人法,可有染淨。故未斷、已斷,可成減增失。既無人法,便無染淨。染淨無故,何有減增?但彼經中,約計所執人法及染淨非有,說無減增,非依他染淨。又所執無,唯有法性,何有減增?
aprameyatvāt satvadhātor vyavadāna-pakṣasya ca /
[親]又有情界及清淨品俱無量故。
[基]第二釋於依他亦無減增,以有情界無有邊際,亦無數量,故無有減。以涅槃界,亦無邊際及無數量,故無有增。若有邊法及有數法,可有減增。既邊無量,故無增減。故約依他,亦無增減。以前自性約十無倒境智等辨。
dvitīyaṃ śarīra-vyavasthānam /
yatra yā ca yato bhrāntir abhrāntir yā ca yatra ca /
bhrānty abhrānti-phale caiva paryantaś ca tayor iti //
[親]第二安立彼自性者。如有頌言:
亂境自性因 無亂自性境 亂無亂二果 及彼二邊際
[基]1)自下第二說十體也。相傳亦言:寶積經頌。
2)安慧云:亂境者是文。由緣有義,及無義文,起亂執故。
3)亂自性者義。即計所執假,說為亂性故。
4)亂因者,即作意。依他種子能生分別,實亂法故。即一亂字,通境、體、因。
5)無亂自性者,即不動及自相。不動是智體,能知法故。自相是智用,能斷分別故。
6)無亂境者,即共相。正智所緣故,即無亂字,通自性、境。
7)或無亂者是不動。加行智故。
8)無亂自性是自相。根本智故。
9)亂果者,謂雜染等。雜染等流果故。
10)無亂果者,謂清淨等。清淨等流果故,合此染淨是虛空喻。
11)此中亂及無亂二果,總合為論,名亂、無亂二果。
12)二邊際者,即彼染淨果。邊際體是涅槃,無減無增句。染斷盡故,以涅槃為邊。清淨至究竟處,亦以涅槃為邊。此為一解二邊。
13)又解:二邊際者,有情無邊故,染法無減。染法即以無邊為邊際。涅槃無邊故,淨法無增。淨法亦以無邊為邊際。
14)言二,即邊際。二即有情及涅槃。二之邊際,二即染淨品。邊際,即有情及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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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ṛthaktvaikatvamantaś ca tīrthya-śrāvakayor api // Mvk_5.23 //
samāropāpavādānto dvidhā pudgaladharmayoḥ /
異性與一性 外道及聲聞 增益損減邊 有情法各二
vipakṣa-pratipakṣāntaḥ śāśvatoccheda-saṃjñitaḥ // Mvk_5.24 //
grāhya-grāhaka-saṃkleśa-vyavadāne dvidhā tridhā /
所治及能治 常住與斷滅 所取能取邊 染淨二三種
vikalpa-dvayatāntaś ca sa ca sapta-vidho mataḥ // Mvk_5.25 //
bhāvābhāve praśāmye 'tha śamane trāsyatadbhaye /
分別二邊性 應知復有七 謂有非有邊 所能寂怖畏
grāhya-grāhe 'tha samyaktva-mithyātve vyāpṛtau na ca // Mvk_5.26 //
ajanma-samakālatve sa vikalpa-dvayāntatā /
所能取正邪 有用并無用 不起及時等 是分別二邊
uktānudharma-pratipattiḥ /
[親]如是已說隨法正行,離二邊正行云何應知?
[基]自下第四,辯離二邊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次問起二邊正解正行。此即初也。
[d. Antadvayavarjane pratipattiḥ]
anta-dvaya-varjane pratipattiḥ katamā yā ratnakūṭe madhyamā pratipattir upadiṣṭā /kasyāntasya varjanād asau veditavyā /
[親]如寶積經所說中道行,此行遠離何等二邊?
[基]自下第二,問起二邊,正解正行。於中先問。舊論言:寶積經。非也。此經蘊諸法珍,故言寶積。非從寶積菩薩,以受經名。即舊已有二卷,寶積經是。是今大寶積經一分。彼所言:中道離何等邊?頌既因答邊,長行兼解中邊。
pṛthaktvaikatvam antaś ca tirthyaśrāvakayor api /
samāropāpavādānto dvidhā pudgaladharmayoḥ // V.23
vipakṣapratipakṣāntaḥ śāśvatocchedasaṃjñitaḥ /
grāhyagrāhakasaṃkleśavyavadāne dvidhā tridhā // V.24
vikalpadvayatāntaś ca sa ca saptavidho mataḥ /
bhāvābhāve praśāmye 'tha śamane trāsyantadbhaye // V.25(Mvbh 70)
grāhyagrāhe 'tha samyaktvamithyātve vyāpṛtau na ca /
ajanmasamakālatve sa vikalpadvayāntatā // V.26
[親]頌曰:
異性與一性 外道及聲聞 增益損減邊 有情法各二
所治及能治 常住與斷滅 所取能取邊 染淨二三種
分別二邊性 應知復有七 謂有非有邊 所能寂怖畏
所能取正邪 有用并無用 不起及時等 是分別二邊
[基]1)此之二頌,辯八二邊。一、異性一性。二、外道聲聞。三、有情增減。四、法增減,有情及法,各通增減故。頌:有情法各二。五、所能治。六、常斷。七、所能取。八、染淨。此染淨二,各有三種。至下當知。故言:淨染二三種。然此一行,總四二邊。有一邊字,貫通四處。
2)即寶積經,復有七種,分別二邊。一、有非有。二、所能寂。三、怖畏。四、所能取。五、正邪。六、有無用。七、不起及時。如是前八,後七,是名分別二邊性也。
3)然,此頌中唯說二邊。長行以經配屬,為此二邊,說前中道。
4)舊論言:十四二邊者。非也。彼頌同今,有十五故。此論種文亦不數,出譯家增也。然安慧釋數有十五。
tatra rūpādibhyaḥ / pṛthaktvam ātmana ity antaḥ / ekatvam ity antaḥ
[親]若於色等執我有異,或執是一,名為一邊。
[基]長行釋中,總分為二。初明八邊,後明七邊。其中文准文可解。於中皆先敘二邊,後述中邊。謂外道等執色等五蘊與我有異,是離蘊計我。或復是一,即蘊計我,名為一邊。故邊成二。
tatparivarjanārthaṃ madhyamā pratipat / yā nātma-pratyavekṣā / yāvan na mānava-pratyavekṣā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觀無我,乃至儒童。
[基]為離異一,二邊執故,寶積經中佛說中道,謂觀無我乃至儒童。即乃至中六種。合有八種。一、我。二、有情。三、命者。四、生者。五、養育者。六、數取趣者。七、意生者。八、摩納婆。摩納婆此言儒童。如瑜伽八十三說。
ātma-darśane hi jīvas tac charīraṃ /anyo jīvo 'nyac charīram iti bhavati darśanaṃ /
[親]見有我者,定起此執。我異於身,或即身故。
[基]釋其所以。定執有二。其我與蘊,或俱等者,如唯識說。即合此二,為第三故。既無有我及儒童等,何與蘊或異或一?此上第一二邊訖。自下第二。
nityaṃ rūpam iti tīrthikāntaḥ / anityam iti śrāvakāntaḥ /
[親]若於色等,執為常住,是外道邊。執無常者,是聲聞邊。
[基]於外道中,有執非常者,如吠緒等。從多分說,故但言常。
tatparivarjanārthaṃ madhyamā pratipad yā rūpādīnāṃ na nitya-pratyavekṣā nānitya-pratyavekṣā /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觀色等,非常、無常
[基]所執既無非常無常。又法性色,非是無常。依他色,非是常。故合二性,言非常無常。色體容有,不可言:色非色。我體全無,只可言:我相無。自下第三解二邊。
ātmeti pudgala-samāropāntaḥ nairātmyam ity apavādāntaḥ prajñaptis
[親]定執有我,是增益有情邊。定執無我,是損減有情邊。
[基]此即敘計實我既無,執無我時,何成損減。
ato 'py apavādāt /
[親]彼亦撥無假有情故。
[基]釋所以也。若但執無實我,雖非損減。如空見外道及清辯等立,撥無假我故,成損減也。此即論家釋彼計意。
tatparivarjanārthaṃ madhyamā pratipad yad ātma-nairātmyayor madhyaṃ nirvikalpaṃ jñānaṃ /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我無我二邊中智。
[基]住我無我二邊之中智也。謂實我無、假我有,皆不定執。但隨教知,故成中知。此即有情二也。次辨法二。即是第四二邊。
bhūtaṃ cittam iti dharmasamāropāntaḥ abhūtam ity apavādāntaḥ /
[親]定執心有實,是增益法邊。定執心無實,是損減法邊。
[基]此敘計也。以一切法,唯心為主,故但舉心,名於法執。執法有實,種類甚多。執法無實,如空見外道、清辯等計。然如所執,法即無實。如依他性,法即有實,故不可言。彼亦撥無假法性故。依他性中,實我則無,故不同法。須置假似我之言。
tatparivarjanārthaṃ madhyamā pratipad yatra na cittaṃ na cetanā na mano na vijñānaṃ /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於是處,無心、無思、無意、無識。
[基]無心謂第八識。意謂第七。識謂餘六。此則心王。於心所中,但舉於思。作業勝故,例餘心所。既無所執心、心所法,故無有實及無實法。然於依他,實法是有,故不同我。令住中智。此即法二也。自下第五辨二邊。
akuśalādayo dharmāḥ saṃkleśa iti vipakṣāntaḥ / kuśalādayo vyavadānam iti pratipakṣāntas
[親]執有不善等諸雜染法,是所治邊。執有善等諸清淨法,是能治邊。
[基]此敘執也。
tatparivarjanārthaṃ madhyamā pratipad yo 'syānta-dvayasyānupagamo 'nudāhāro 'pravyāhāraḥ /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於二邊,不隨、勸、讚。
[基]不隨者,不隨染淨,起於執也。不勸者,不勸他執染淨也。不讚者,不讚說染淨,令他信聞,起定執也。即一不字,貫通三字。舊論言:不去、不來、無來、無譬、無言。去者,隨也。來者,勸也。譬言者,讚也。自下第六辨二邊。
astīti śāśvatāntas tayor eva pudgaladharmayor nāstīty ucchedāntas
[親]於有情、法,定執為有,是常住邊。定執非有,是斷滅邊。
[基]由執現及後為有,方計為常。由執後為非有,方執為斷。故以有無,顯於常斷惑。常者有執,斷即無執。
tatparivarjanārthaṃ madhyamā pratipad yad anayor dvayor antayor madhyaṃ /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即於此二邊中智。
[基]實法既無,故非常斷。依他雖有,亦非斷常。故佛但說:令住中智。所執非有,依他非無故。自下第七辨二邊。
avidyā grāhyā grāhakā cety antaḥ / evaṃ vidyā
[親]執有無明,所取、能取各為一邊。若執有明,所取、能取各為一邊。
[基]十二染淨無明有二,清淨緣起二取亦然。此以無明為首,明即無漏明。
saṃskārā asaṃskṛtaṃ ca tatpratipakṣaḥ / yāvaj jarāmaraṇaṃ grāhyaṃ grāhakaṃ cety antas tan nirodho grāhyo grāhako vety anto yena mārgeṇa tan nirudhyate /
[親]如是執有所治諸行,能治無為。乃至老死,及能滅彼諸對治道,所取能取各為一邊。
[基]餘十一支,能治、所治二取亦然。此中能治,皆是有為,說能取故。若無為,即非能取行。能治中言無為者,非業、煩惱之所為故。非無生故,名曰無為。即是對法說:道諦通有無為。此上第七即敘計訖。次束二義。
evaṃ grāhyagrāhakānto (Mvbh 71) dvidhā kṛṣṇa-śukla-pakṣabhedena
[親]此所、能治、所取、能取,即是黑品、白品差別。
[基]此十二支無明等所治,即是黑品。明等能治,即是白品十二緣起。以此所明,即餘處說黑白品。
tatparivarjanārthaṃ madhyamā pratipad vidyā cāvidyā cādvayam etad iti vistareṇa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明與無明,無二、無二分,乃至廣說。
[基]明中無二,亦無二分。無明中,亦無二、無二分。無二者,無二體也。無二分者,不可離別為其二也。餘十一支,文義皆同。此故論說言:乃至廣說。彼經文次第廣解,即今大般若等皆廣有之。今論乃至。
vidyāvidyādīnāṃ grāhya-grāhakatvābhāvāt /
[親]明、無明等,所取、能取,皆非有故。
[基]以於明中,無二取故。何得有二及有二分?此即論家解經義也。文殊問經上卷亦有此解。自下第八辨二邊。
trividhaḥ saṃkleśaḥ / kleśasaṃkleśaḥ / karmasaṃkleśaḥ / janmasaṃkleśaś ca /
[親]雜染有三。謂煩惱雜染、業雜染、生雜染。
[基]將解二邊。先說依他、染淨二法。於中先染,後方說淨。此即敘列三染之名。自下一一廣解。
tatra kleśa-saṃkleśas trividhaḥ / dṛṣṭiḥ rāga-dveṣa-moha-nimittaṃ punar-bhava-praṇidhānaṃ ca /
[親]煩惱雜染復有三種。一、諸見。二、貪瞋癡相。三、後有願。
[基]1)別解三染。其中各二。先所治,後能治。此即所治。
2)諸見者,一切見、修道見。
3)貪、瞋、癡相者,三為根本,餘從此生。非是慢、疑及結、隨惑竝無有相,皆是相取。但舉此故,然色、聲等十種增相,非煩惱故,此不說之。
4)後有願者,即後有愛。然此愛者體,即貪、欲二法為體,希染己故。然今但取有愛為體,理亦無違。
5)前二,現在染污煩惱。第三染著未來煩惱。此後有愛,若三惡趣愛,聖定不起。善趣後愛,聖即起之。
yasya pratipakṣo jñānaśūnyatā jñānānimittaṃ jñānāpraṇihitaṃ ca /
[親]此能對治,謂空智、無相智、無願智。
[基]1)此舉三種煩惱能治。
2)空除諸見我我所見等,空能除故。
3)無相能除貪、瞋、癡相。
4)無願智能治後有諸願,不於三界願求故。
5)由加行時,別修空等,別治見等。至根本位,雖一剎那,總斷三種。
6)由義說故,說各別斷。
7)此之三種,或但名空等,通定、散,有、無漏智。或名空等三摩地,唯定心,通有、無漏。或但名三解脫門,唯無漏,但定心。此中,既不言三摩地等,故通定、散,及有、無漏,伏、斷二門。
8)然,中道行唯無漏、唯根本智。無間道、餘道、餘智,不能斷故。舊論言:解脫者。梵本無也。
karmasaṃkleśaḥ / śubhāśubhakarmābhisaṃskāraḥ yasya pratipakṣo jñānānabhisaṃskāraḥ /
[親]業雜染。謂所作善、惡業。此能對治,謂不作智。
[基]第二業染,所治、能治各為一種。雖通加行,及與根本,然正不生。唯無分別緣不作業。業不起故。
janmasaṃkleśaḥ / punarbhavajātiḥ jātasya cittacaittānāṃ pratikṣaṇotpādaḥ / punarbhavaprabandhaś ca
[親]生雜染有三種。一、後有生。二、生已,心心所念念起。三、後有相續。
[基]第三生染。第一總望後有初生時位。第二初生已,剎那為論。第三合一期為論。前三別,後一總。故是三種不減不增。
yasya pratipakṣo jñānājātiḥ jñānānutpādo jñānāsvabhāvatā ca /
[親]此能對治,謂無生智、無起智、無自性智。
[基]三次第配如應當知。然正斷智,唯無分別,緣於真如。無生等法所治既別,故初能治,功能為論。說能治殊。若加行時,無妨亦伏。此則別顯三所能治。下總顯之。
etasya trividhasya saṃkleśasyāpagamo vyavadānaṃ /
[親]如是三種雜染除滅,說為清淨。
[基]所治總有三,能治亦爾。釋頌染淨,二種各三。此能治淨,即無漏智。若所依淨,即是真如。然上說能治,唯說真智。此下意說。能准知。
tatra jñānaśūnyatādibhiḥ / jñeyaśūnyatādayo dharmā
[親]空等智境,謂空等法
[基]將釋執淨為其一邊,先陳淨體。謂空智、無相智、無願智,及不作智,并無生等三智之境。即空等法。空等法者,即是真如,名空、名無願,乃至名無自性。以空為首等餘六種。
etena trividhena saṃkleśena yathāyogaṃ yāvan na śūnyatādayaḥ kriyante /
[親]三種雜染,隨其所應。非空等智,令作空等。
[基]1)三種雜染,隨其所應,得斷滅時。非由空等七智,令三雜染作其空等。
2)隨所應者,謂非空智令作空,非無相智令作無相,乃至非無自性智令作無自性。非各隨能治令各斷滅,作各別依。故言:隨其所應,非令作空等。
3)空等智者,等餘六智。
4)作空等者,等餘六種,謂作無相等。所以者何?彼執三染滅後,有空等。其以染滅,作空等故。今論故言:非彼令作。有何所以?非彼令作。
prakṛtyaiva śūnyatādayo dharmadhātoḥ prakṛtyasaṃkliṣṭatvāt
[親]由彼本性是空性等。法界本來性無染故。
[基]由彼三染,本性即是空性等法。彼性即是諸法界,法界本來性無染故。本性自空、自無相、乃至自無自性。非由空等智,令三雜染今日始成空、無相等。上來已敘雜染清淨,各有三訖。及敘法性真道理已。
tena yadi dharmadhātuḥ saṃkliśyate vā viśudhyate veti kalpayaty ayam antaḥ / prakṛty-asaṃkliṣṭasya saṃkleśa-viśuddhy-abhāvād
[親]若於法界,或執雜染,或執清淨,各為一邊。本性無染、非染淨故。
[基]此敘計也。法界本性都無雜染,即是本來自性淨義。若執先時,有染故染,後時有淨,清淨即新生故。染淨二執,各為一邊。
etasyāntasya parivarjanārthaṃ / madhyamā pratipat / yan na śūnyatayā dharmāñ chūnyāṃ karoti / api tu dharmā eva śūnyā ity evamādi /
[親]為離此執,說中道行。謂不由空能空於法。法性自空,乃至廣說。
[基]1)謂不由空者,不由空智也。
2)能空於法,能空諸見法也。
3)法性自空者,諸見雜染本性空也。即釋非由空智、空法之所以也。
4)此中意說,且如見空,不由空智能空於所見。令彼諸見,復作於空。以見法性本性空故。若由空智,令諸見斷,顯於見空,空本來有。即非先染,後依於空,此事可許故。如前執,今說為邊。
5)顯此理時,能治彼執,名中道行。
6)乃至廣說者,廣說無相乃至無自性智。能令後有相續生,作後有不相續,亦爾。上來已解初二頌訖。自下解頌後之二行。
aparaḥ saptavidho vikalpadvayāntas tad yathā bhāve 'pi vikalpo 'ntaḥ/
[親]復有七種分別二邊。何等為七?謂分別、有分別非有,各為一邊。
[基]1)解第三頌上二句,此亦寶積。與前同經,更不別顯。
2)何等為七?此別徵七。下一一答。
3)謂分別...為一邊。此敘二邊執。仍未顯有體是何法?有何所由,起彼身執?
abhāve 'pi pudgalo 'sti yasya vināśāya śūnyatā (Mvbh 72) nairātmyam api vā nāstīti kalpanāt /
[親]彼執實有補特伽羅,以為壞滅,立空性故。或於無我,分別為無。
[基]1)彼實有執補特伽羅,顯所執體。
2)以為壞滅下,顯執所由。彼何為執有數取趣?以佛世尊為壞滅此,立空性故。
3)此若體無,如龜毛等。為滅何法,而立滅依,真實空性?既有實空為依,滅此。故此所滅,體定非無。此則顯執有之所由。
4)或於無我,分別為無。此則顯執無之所以。若能滅空,定是實有。所滅我法,體非定無。若我體是無,無我應非有,所治無故,如兔角等。所治無故,能治亦無。我所治無,無我應爾。無我若有,我應不無。我既是無,無我非有。所治能治,有無定然。故執有無,理在於此。
5)立有量云:所治我有,有能治故,如三雜染。此三能治,說有如前。
6)立無量云:無我非有,無所治故,如兔角等。此我對無我,執有執無,不同於前增損邊見。
tad etasya vikalpadvayāntasya parivarjanārtham iyaṃ madhyamā pratipat / na khalu pudgalavināśāya śūnyatā api tu śūnyataiva śūnyā pūrvāntaśūnyatā / aparāntaśūnyatā ity evamādivistaraḥ /
[親]為離如是二邊分別,說中道行。謂不為滅補特伽羅,方立空性。然彼空性,本性自空。前際亦空,後際亦空,中際亦空,乃至廣說。
[基]遮所執非,空本自空,非為壞我,方始建立三際空故。由此即顯我定無,無我有,乃至廣說者。
śāmye 'pi vikalpo 'ntaḥ / śamane 'pi vikalpo 'nataḥ
[親]分別所寂,分別能寂,各為一邊。
[基]敘第二邊。
praheya-prahāṇa-kalpanayā śūnyatāyās trasanād
[親]執有所斷,及有能斷,怖畏空故。
[基]所斷為所寂,能斷為能寂,此顯所執體何所以起如是執,怖畏空故。恐所斷有斷,得能寂之空。以怖空故,執二寂也。
etasya vikalpa-dvayāntasya parivarjanārtham ākāśa-dṛṣṭāntaḥ /
[親]為離如是二邊分別,說虛空喻。
[基]經說空喻者,譬如有人怖畏此空,捨之走去,復有空來,彼皆愚癡。此亦如是,所寂、能寂,本來自空。何所懼畏?所斷捨去,得能寂空。
trāsye 'pi vikalpo 'ntas tataś ca trāsyād bhaye 'pi
[親]分別所怖,分別從彼所生可畏,各為一邊。
[基]敘第三邊。分別所怖為一,分別從彼所由、所生可畏之事為一,故成二邊。仍未顯體及其所由。
parikalpita-rūpādi-trasanāt (/)
[親]執有遍計所執色等,可生怖故。
[基]此中總顯分別所怖,所執色等,顯所怖體。可生怖故,顯執所由。謂定執有所執色等為惡趣因,當生惡趣。故所執色,實可生怖。若諸菩薩怖無實色,何所怖也。
duḥkha-bhīrutayā
[親]執有從彼所生苦法,可生畏故。
[基]此中總顯分別從彼所生可畏,所生苦法顯所畏體。可生畏故,顯執所由。謂執色等所生惡趣逼迫苦法,此逼迫法,可生畏故。若悟苦空,何可生畏?
etasya vikalpa-dvayāntasya parivarjanārthaṃ citra-kara-dṛṣṭāntaḥ /
[親]為離如是二邊分別,說畫師喻。
[基]畫師喻者,謂世有一無智畫師,畫作可畏藥叉鬼像。返怖彼能執持仗等,加害於己。此亦如是,自變為色,返怖彼能招生惡趣,而受苦逼迫。
pūrvako dṛṣṭāntaḥ śrāvakān ārabhyāyaṃ tu bodhisatvān /
[親]前虛空喻為聲聞說,今畫師喻為菩薩說。
[基]二寂空喻為聲聞者,以多著有,怖畏空故。此畫師喻為菩薩者,以多著空,怖畏有故。二寂本來空,何須怖空?色等有自作,何須怖有?
grāhye 'pi vikalpo 'ntaḥ grāhake 'pi
[親]分別所取,分別能取,各為一邊。
[基]敘第四邊。前八邊中,初十二支,染淨二取。此約一切二取,故執不同。
etasya vikalpadvayāntasya parivarjanārthaṃ māyākāra-dṛṣṭāntaḥ /
[親]為離如是二邊分別,說幻師喻。
[基]幻師喻者,謂有幻師。自幻作一可畏猛獸,生已遂喫己身。意欲令其除所能取,故先說喻。
vijñapti-mātra-jñāna-kṛtaṃ hy arthābhāvajñānaṃ / tac cārthābhāvajñānaṃ / tad eva vijñapti-mātra-jñānaṃ nivartayati /
[親]由唯識智,無境智生。由無境智生,復捨唯識智。
[基]由燸位中,作唯識觀,伏除所取。至於頂位,無境智生。得定伏除,唯識無境。由此無境智生,至下忍位,伏除能取。於中忍位,復捨唯識智。得定伏除,無能取故。
arthābhāve vijñapty-asaṃbhavād ity etad atra sādharmyaṃ /
[親]境既非有,識亦是無,要託所緣,識方生故。
[基]成前所由,唯除所取。所取可無,更無能取。豈無緣境,以所執境,定非有,所執、能緣,亦定非有。以境既無,識亦無故。非無依他,所緣能見。或此文解。增上忍位及世第一,二空雙印,得入真故。
[親]由斯所喻,與喻同法。
[基]1)結法同喻也。此唯智等,正是所喻。前幻師喻,正是能喻。所幻惡獸,如所執境。
2)此是幻師,能緣變故。惡獸生已,還喫己身。喻由無境,能取亦無。
3)所喻、能喻皆有二種。一者有法,謂幻事猛獸所取能取。二者是法,彼二上義,以義可同,故得為喻。體不相似,為喻不同,即因明宗,有法及法。以法為喻,非喻有法。
samyaktve 'pi vikalpo 'ntaḥ mithyātve 'pi
[親]分別正性、分別邪性,各為一邊。
[基]敘第五邊。仍未顯體及執所由。
bhūta-pratyavekṣāṃ samyaktvena kalpayato mithyātvena vā
[親]執如實觀,為正、為邪,二種性故。
[基]1)如實觀者,顯所執體。
2)二種性者,顯執所由。
3)謂決擇分名如實。觀為見道名實觀。
4)此為加行,如見道中,真實觀故,名如實觀。
5)或作唯識四諦觀等,故名如實,稱理知故。如者稱義。
6)以此觀等,伏除二取,順生見道,可名為正。
7)體是有漏,可斷法故,故可名邪。
etasyāntadvayasya parivarjanārthaṃ / kāṣṭhadvayāgnidṛṣṭāntaḥ /
[親]為離如是二邊分別,說兩木生火喻。
[基]此總據治。
yathākāṣṭha-dvayād (Mvbh 73) an-agni-lakṣaṇād agnir jāyate / jātaś ca tad eva kāṣṭha-dvayaṃ dahaty
[親]謂如兩木,雖無火相。由相鑽截,而能生火。火既生已,還燒兩木。
[基]此顯能喻,如兩木中,雖無火相。火相者,燸燒相也。或由相攢,或由相截。相截者,相鋸也。以相攢截故,木有火生。火既生已,還燒能生火之兩木。
evam asamyaktva-lakṣaṇāyā yathābhūta-pratyavekṣāyāḥ samyaktva-lakṣaṇam āryaṃ prajñendriyaṃ jāyate
[親]此如實觀亦復如是,雖無聖道正性之相,而能發生正性聖慧。
[基]1)如實觀為能生,初見道名所生。
2)所生即是正性聖慧。稱理知故,名為正性。聖者之慧名為聖慧。
3)或言:正性者是所證如。正性之慧名正性慧。恐濫有漏,復說聖言。
4)前言:兩木相攢截者,喻如實觀,所取能取二相伏除。
5)雖無火相,喻如實觀無正性相。能生於火,喻如實觀,能生見道。聖慧名火,燒煩惱薪。
jātaṃ ca tām eva bhūta-pratyavekṣāṃ vibhāvayatīty
[親]如是正性聖慧生已,復能除遣此如實觀。
[基]聖道既生,還能除斷前如實觀。前如二木,既生火已,還燒兩木,喻此聖道即得生已,還除如實觀。一一法喻皆應配之。
etad atra sādharmyaṃ
[親]由斯所喻,與喻同法。
[基]結法同喻,准前文釋,不同有法。雖合法喻,然未顯此四如實觀為正、為邪。
na cāsamyaktvalakṣaṇāpi bhūta-pratyavekṣā mithyātva-lakṣaṇā samyaktvānukūlyāt /
[親]然如實觀,雖無正性相。順正性故,亦無邪性相。
[基]顯如實觀非正非邪。即對法說:雖是有漏,然得建立為無漏性。即可雙言,非定有無漏。此中護法等二釋如常。
vyāpṛtāv api vikalpo 'ntaḥ /
[親]分別有用,分別無用,各為一邊。
[基]敘第六邊。
avyāpṛtāv api jñānasya buddhipūrvāṃ kriyāṃ niḥsāmarthyaṃ vā kalpayataḥ /
[親]彼執聖智要先分別,方能除染,或全無用。
[基]1)彼聖智者,顯所執體。要先以下,顯執所由。
2)無分別智,斷煩惱時,作無分別,一味行相,非無作用。
3)彼小乘宗或外道等,執智斷惑,非無分別。要先分別,方能斷惑。謂此是苦等,有此分別。勝作用故,即十六行等。若無如是分別,斷惑應無作用。如眼耳不能斷惑,無分別故。有分別,方能斷惑,名有用。無分別不能斷惑,名無用。
etasya vikalpadvayāntasya parivarjanārthaṃ / tailapradyotadṛṣṭāntaḥ /
[親]為離如是二邊分別,說初燈喻。
[基]經中初說此燈喻,彼名初燈喻。謂如一燈能破於闇,豈要分別方能破耶?既無分別,應無有用。用既非無,能破於闇。故知不由分別,方有作用。無分別法,亦有用故。
ajanmatve 'pi vikalpo 'ntaḥ samakālatve 'pi
[親]分別不起,分別時等,各為一邊。
[基]敘第七邊。
yadi pratipakṣasyānutpattiṃ vā kalpayati saṃkleśasyaiva vā dīrghakālatvam
[親]彼執能治,畢竟不起。或執與染,應等時長。
[基]彼執能治者,顯所執體。畢竟不起,以下顯執所由。謂彼執言:能治之智,無始未起。由此後時,應竟不起。起者生也,未曾起故。或若此智,由修習故,後時得起。煩惱無始,修習長時,猶如金剛,難可破壞。此智應如煩惱,時久加修習,方乃得生。若不長時,即應不起。若許起者,應等煩惱修習時長。等者同也,如世相似為義。
etasya vikalpadvayāntasya parivarjanārthaṃ dvitīyas tailapradyotadṛṣṭāntaḥ /
[親]為離如是二邊分別,說後燈喻。
[基]第二說故,名後燈喻。謂如有室,從無始來,積闇所致,未曾得明。有攢截火,燈明忽起。此所生燈,無始未起,今應不起。若許今起,應同於闇,攢截時久,方乃得生。燈既不然,智何故爾。由修習故,容許此生。豈為未生,便令不起。設許起故,便使時長。故知所執,各為一邊。未處中道。中邊道之言如第一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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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śiṣṭā cāviśiṣṭā ca jñeyā daśasu bhūmiṣu // Mvk_5.27 //
vyavasthānan tato dhātuḥ sādhyasādhanadhāraṇā /
差別無差別 應知於十地 十波羅蜜多 增上等修集
avadhārapradhārā ca prativedhaḥ pratānatā // Mvk_5.28 //
pragamaḥ praśaṭhatvañ ca prakarṣālambanam matam /
所緣謂安界 所能立任持 印內持通達 增證運最勝
uktāntadvayaparivarjane pratipattiḥ /
[親]如是已說離二邊正行差別、無差別正行云何?
[基]解正行中,自下第五,雙解第五、第六正行。此結前生後。
[e. Viśisṭā cāviśiṣṭā ca pratipattiḥ]
viśiṣṭā cāviśiṣṭā ca pratipattiḥ / katamā /
viśiṣṭā cāviśiṣṭā ca jñeyā daśasu bhūmiṣu /
[親]頌曰:差別無差別 應知於十地 十波羅蜜多 增上等修集
[基]上一句顯所明名。下二句顯差別體。第四句增上修集名差別。等修集名無差別。至下當知。一修集言通增上等。
yasyāṃ bhūmau yā pāramitātiriktatarā sā tatra viśiṣṭā sarvāsu ca sarvatra samudāgacchatīty aviśiṣṭā /
[親]於十地中,十到彼岸。隨一增上,而修集者,應知說為差別正行。於一切地,皆等修集布施等十波羅蜜多。如是正行名無差別
[基]總釋大綱。如文配頌。十地經說。且初地中檀度增上,餘之九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瑜伽、顯揚、唯識所說亦同。即顯差別、無差別義。義相關帶,故一處明。
uktaṃ pratipattyānuttaryaṃ /
[親]六正行總義者,謂即如是品類最勝。
[基]解正行中,自下第三總結前也。舊論亦在釋論名下,方始結之,文亂錯也。然極難解。此結第一最勝正行。如是即初囀聲,如八例詞第一詞也。即十二種,體類非一,故言品類。品類體即最勝故言即如是。
此段梵文置於[Yānānuttaryapiṇḍārtha]之後
yena ca yathāprajñaptito dharmamahāyānamanaskriyā (V. 7ab)
[親]由此思惟如所施設大乘法等。
[基]結第二作意正行。由即第三囀聲,由此三慧,如布施等所有施設。大乘法等如八例詞等,第五詞也。
ity evamādinā / yathā yena prakāreṇāvikṣepa-pariṇatā ca śamatha-bhāvanayā aviparyāsa-pariṇatā ca vipaśyanā-bhāvanayā/
[親]由如是品無亂轉變,修奢摩他。及無倒轉變,修毘鉢舍那
[基]結第三隨法正行,即第一、第三囀聲合也。謂由是第三。如是是第一囀聲故。如是品類等者,即無亂、無倒。體名如是。體非一故,言品類。前此頌言:諸無倒等故。由此無亂,修止。由此無倒,修慧。散亂正障止,愚正障智。約偏增者為論,非不一一俱修。
yadarthaṃ ca madhyamayā pratipadā niryāṇārthaṃ /
[親]為如是義,修中道行,而求出離。
[基]結第四,離二邊正行,為即第五囀聲。為離如是異一邊等故,修中道行而求出離,為與故同。
yatra ca daśasu bhūmiṣu (V. 27b) / viśiṣṭā cāviśiṣṭā ca (V. 27a) /
[親]於十地中,修習差別、無差別行。
[基]結第五、第六差別無差別行,於即第七囀聲。所依第七,非緣第七,其意可知。上來六正行無上訖。
[3. Ālambanānuttarya]
ālambanānuttaryaṃ / katamat /
[親]如是已說正行無上,所緣無上其相云何?
[基]自下解第二所緣無上。初結前生後。第二舉頌下正解。第三應知此中下,釋所緣體同之及異。此即初也。
vyavasthānaṃ tathā dhātuḥ sādhyasādhanadhāraṇā // V.27
avadhārapradhārā ca prativedhaḥ pratānatā /(Mvbh 74)
pragamaḥ praśaṭhatvaṃ ca prakarṣālambanaṃ mataṃ // V.28
[親]頌曰:所緣謂安界 所能立任持 印內持通達 增證運最勝
[基]初二字標所明義名,餘列十二所緣名字。
ity etat / dvādaśavidham ālambanaṃ / yad uta dharmaprajñaptivyavasthānālambanaṃ dharmadhātvālambanaṃ sādhyālambanaṃ sādhanālambanaṃ / dhāraṇālambanaṃ avadhāraṇālambanaṃ / pradhāraṇālambanaṃ / prativedhālambanaṃ / pratānatālambanaṃ / pragamālambanaṃ / praśaṭhatvālambanaṃ prakarṣālambanaṃ ca /
[親]如是所緣有十二種。一、安立法施設所緣。二、法界所緣。三、所立所緣。四、能立所緣。五、任持所緣。六、印持所緣。七、內持所緣。八、通達所緣。九、增長所緣。十、分證所緣。十一、等運所緣。十二、最勝所緣。
[基]記配頌諸名,如理可解。於中或持業,或依士釋名,至下可悉,或隨所應。
tatra prathamaṃ ye pāramitādayo dharmā vyavasthāpyante /
[親]此中最初,謂所安立,到彼岸等差別法門。
[基]解安立法施設所緣,謂安立布施等教法。施設即所緣。
dvitīyan tathatā
[親]第二謂真如。
[基]亦持業釋名。
tṛtīyacaturthe te eva yathākramaṃ
[親]第三、第四,如次應知,即前二種。
[基]第三所立即安立。第四能立即法界。有何所以立所能立。
dharmadhātu-prativedhena pāramitādi-dharmādhigamāt /
[親]到彼岸等差別法門,要由通達法界成故。
[基]到彼岸等法門要證法界,方展轉流出十二分教故,教為所立,如為能立。或教成無漏,由通真如故。
pañcamaṃ śrutamaya-jñānālambanaṃ /
[親]第五謂聞所成慧境,任持文故。
[基]任持者謂聞慧,任持文教,令不妄故。雖亦緣義,少故不說。以聞為先,方緣義故。
ṣaṣṭhaṃ / cintāmayasyāvagamya dhāraṇāt /
[親]第六謂思所成慧境,印持義故。
[基]印持者謂思慧,印持於義,令決定故。雖亦緣教,少故不說。以義為先,方緣教故。問:此能緣文與聞何別?聞能緣義與思何異?答:聞以文先義後。思以文後義先,故成差別。
saptamaṃ bhāvanāmayasya pratyātmaṃ dhāraṇāt /
[親]第七謂修所成慧境,內別持故。
[基]別持者謂修慧,緣諦四理、三性等理,故名為內。於四諦境,各別證知,令不謬解,故名別持。聞、思、修三種,名任印、別持。任印、別持之所緣故,名任持等所緣。即依士釋。問:但言聞思修慧,其義已周。何須所成之言論?答:聞者耳識,思者思數,修者即定。三體非慧。因此三種所成之慧,名聞所成慧等。於理可然。但名聞慧等義便少故,恐聞等慧失。
aṣṭamaṃ prathamāyāṃ bhūmau darśanamārgasya /
[親]第八謂初地中,見道境。
[基]初通達故,持業、依士二釋無違。
navamaṃ bhāvanāmārgasya yāvat saptamyāṃ bhūmau /
[親]第九謂修道中,乃至七地境。
[基]始從初地乃至七地。修道所緣,大於見道,故名增廣道境。二種漸俱勝故。持業、依士二釋無過。
daśamaṃ tatraiva laukikalokottarasya mārgasya / prakāraśo dharmādhigamāt /
[親]第十謂即七地中,世、出世道品類差別,分分證境。
[基]分分為道,道之所緣,名分分證。依士釋名。或道分分故,境亦名分分。
ekādaśam aṣṭamyāṃ bhūmau
[親]第十一謂第八地境。
[基]從此以後,無有功用,任運緣如。今說初得,故唯此地。等即平等,運調、運轉。前心後心一類無別,名為等運。等運之境,名彼所緣。依士釋也。
dvādaśaṃ navamyādibhūmi-traye
[親]第十二謂第九、第十、如來地境。
[基]此之三地,得四辨。真灌頂果,明圓滿故,名最勝。持業、依士,二釋無違。此中初四,位通三劫。第五、第六,大位而論,在解脫分。第七修慧,大位而言,在決擇分。第八已去,如論辨位。然第五、六、七,非不通餘位。義說三慧,通三劫故。如前已說。
tad eva hi prathamadvayaṃ / tasyān tasyām avasthāyāṃ tattadālambanaṃ nāma labhate /
[親]應知此中,即初、第二。隨諸義位,得彼彼名。
[基]此即第三釋所緣同之與異。謂此但是安立法及法界二,隨所立能立之義,在聞慧等之位,得所立等名。非離二外,別有體性。以所緣體,唯是善,唯順無漏及無漏法。最勝所緣,名無上乘法故。除法及如,更無所有。此即第二,解所緣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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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ikalyāpratikṣepo 'vikṣepaś ca prapūraṇā // Mvk_5.29 //
samutpādo nirūḍhiś ca karmaṇyatvāpratiṣṭhitā /
nirāvaraṇatā tasyāpraśrabdhisamudāgamaḥ // Mvk_5.30 //
修證謂無闕 不毀動圓滿 起堅固調柔 不住無障息
uktam ālambanaṃ //
[4. Samudāgamānuttarya]
samudāgamaḥ katamaḥ /
[親]如是已說所緣無上,修證無上其相云何?
[基]自下第三,別解修證。修謂修習。證謂證得。因修而證,故名修證。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後依徵正釋。此即初也。
avaikalyāpratikṣepo 'vikṣepaś ca prapūraṇā /
samutpādo nirūḍhiś ca karmaṇyatvāpratiṣṭhitā /
nirāvaraṇatā tasyāprasrabdhisamudāgamaḥ // V.29
[親]頌曰:修證謂無闕 不毀動圓滿 起堅固調柔 不住無障息
[基]自下別解。頌初二字,顯所明名。餘列十種能。然此皆修之因,體非修證。此即於因。立名故。一、無闕。二、不毀。三、不動。一、不通二。四、圓滿。五、起。六、堅固。七、調柔。八、不住。九、無障。十、無息。一無通二處。
ity eṣa daśavidhaḥ samudāgamaḥ /
[親]如是修證,總有十種。
[基]釋初二字。
tatra pratyayāvaikalyaṃ / gotrasamudāgamaḥ / (Mvbh 75)
[親]一、種性修證,緣無闕故。
[基]緣者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思惟、法隨法行。四親近行,緣無闕故。其本種姓,修而有證。此修能證,故名修證。皆以一緣,而釋一證。
mahāyānāpratikṣepo 'dhimuktisamudāgamaḥ /
[親]二、信解修證,不謗毀大乘故。
[基]由不毀謗大乘法故,乃能信解,而修有證,或證此信解。
hīnayānāvikṣepaś cittotpādasamudāgamaḥ /
[親]三、發心修證,非下劣乘,所擾動故。
[基]由非劣乘之所擾動,乃能發心,修而有證,或證此發心。
pāramitāparipūraṇā pratipattisamudāgamaḥ /
[親]四、正行修證,波羅蜜多得圓滿故。
[基]由到彼岸,得圓滿故。其正行乃修而有證。或證此正行。
āryamārgotpādo niyāmāvakrāntisamudāgamaḥ /
[親]五、入離生修證,起聖道故。
[基]由起聖道,修證此,入離生。離生義,等如婆沙上帙解。
kuśalamūlanirūḍhiḥ dīrghakālaparicayāt satvaparipākasamudāgamaḥ [/]
[親]六、成熟有情修證,堅固善根,長時集故。
[基]由堅固善根,長時集故。其修證此成熟有情。此善根難壞,名堅固善根。
citta-karmaṇyatvaṃ kṣetra-pariśuddhi-samudāgamaḥ /
[親]七、淨土修證,心調柔故。
[基]由心調柔,修證於淨土。無垢稱云:由心淨故,則佛土淨。
saṃsāra-nirvāṇāpratiṣṭhatā avinivartanīya-bhūmi-vyākaraṇa-lābha-samudāgamaḥ saṃsāra-nirvāṇābhyām avinivartanāt /
[親]八、得不退地受記修證。以不住著生死、涅槃,非此二種所退轉故。
[基]受記者,受佛記。不退者論自釋,不住生死及涅槃故,亦不為二種所退者。不同凡退入生死。不同小聖退入涅槃。以不退故,修證得不退。及證受記。記有二種,三劫受記,各有異故。
nirāvaraṇatā buddha-bhūmi-samudāgamaḥ /
[親]九、佛地修證,無二障故。
tadaprasrabdhir bodhi-saṃdarśana-samudāgamaḥ [//]
[親]十、示現菩提修證,無休息故。
[基]由利樂事,無休息故,修證得彼示現菩提。於此十中,第一性種姓。第二已去,名習種姓。第三入初劫。第四道諸位行。第五是見道。第六是修道至七地。第七是八地相,土自在故。第八是第九、第十地,近佛地故,無住涅槃得圓滿故。第八雖得初得土自在,從勝處說故。第九是法身、自受用身。第十是他受用及化身,以緣無闕等故。其種姓乃能修證。故未入初,未名修證。上來已明此品第二大段文訖。
[Yānānuttaryapiṇḍārtha](此段梵文置於回向頌之前)
ānuttaryasya piṇḍārthaḥ / samāsatas trividham ānuttaryaṃ
[親]無上乘總義者,略有三種無上乘義。
[基]自下此品大文,第三總結上也。此即總結有三。
pratipattiḥ (/) pratipattyādhāraḥ pratipattiphalaṃ caiva / sā ca pratipattir yādṛśī paramā /
[親]謂正行無上故、正行持無上故、正行果無上故。
[基]1)正行有六,廣如前說。
2)正行即無上,持業辨名。二乘正行,不能過故。
3)正行持者,即十二所緣。所緣即無上,亦持業釋。或正行無上之所緣名所緣無上,即依士釋。所緣勝餘境,名所緣無上,名此正行持。正行是能緣,十二是此境。持境令不忘,名正行持。或由此方起正行。持正行故,名正行持。
4)正行之果,名正行果,亦依士釋。體無修證,修證即無上,名修證無上。所言果者,修前因,證後法,即名為果。非要圓滿佛位,方名為果。然舊論結文在釋論名後,非無雜亂。
ānuttaryaparicchedaḥ pañcamaḥ //(Mvbh 77)
// samāpto madhyāntavibhāga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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śāstraṃ madhyavibhāgaṃ hi gūḍhasārārthameva ca /
mahārthañcaiva sarvārthaṃ sarvānarthapraṇodanam // Mvk_5.31 //
此論辯中邊 深密堅實義 廣大一切義 除諸不吉祥
// iti yānānuttarya paricchedaḥ pañcamaḥ // samāptā madhyāntavibhāgakārikāḥ
[Śāstranāmavyākhyāna]
ity etac
[親]何故此論名辯中邊?
[基]自下一部,第三大文。是釋名願施分。此則徵訖。
chāstraṃ madhyavibhāgaṃ hi
[親]頌曰:此論辯中邊 深密堅實義 廣大一切義 除諸不吉祥
[基]然此所明離二邊之中。深密等五義,天親菩薩釋初句中,中邊二字為三復次。至下當知,二義字通四邊。
madhyamāpratipat-prakāśanāt madhyānta-vibhāgam
[親]此論能辯中邊行故,名辯中邊。即是顯了處中二邊,能緣行義。
[基]辯謂顯了。即是雙辯處中及二邊,能緣行義。能緣行及行合,名能緣行。有行非能緣故。且如妄分別及障等是二邊行。翻此中行,名行不孤生,必緣於境。
apy etan madhyasyāntayoś ca prakāśanāt /
[親]又此能辯中邊境故,名辯中邊。即是顯了處中二邊所緣境義。
[基]雙辯邊中,二所緣義。遍計所執等,是邊所緣。圓成、依他等,中所緣故。行緣於境,合名為因,必有所得。所得既通善惡。惡果此論不明,唯明善果。由不說惡果,隱中果法,不為釋名。於論解中,實已明果。又中所得果,即第三釋。
ādy-aparavarjitasya madhyasya vā /
[親]或此正辯,離初後邊中道法故,名辯中邊。
[基]前之二解,雙辯中邊。今此第三,唯中無邊。正辯離邊之中,中道法故。兼辯於邊法之果,或兼辯邊因。如前二解。此即三釋頌中辯中邊三字。舊論上三義,在頌之前。翻家錯也。何謂離邊處中之法?
gūḍhasārārtham eva ca /tarkasyāgocaratvāt
[親]此論所辯是深密義,非諸尋思所行處故。
[基]此論所辯,貫通下四。非凡夫尋,非二乘思。非欲界、初定尋,及上地思、六識所尋、七八所思,故名深密。深者邃義。密者隱義,非淺智之所知也。
paravādibhir abhedyatvāc ca yathākramaṃ /
[親]是堅實義,能摧他辯,非彼伏故。
[基]猶如金剛能破非所破,故名堅實。由解此論能摧於他,非他所伏。
mahārthaṃ caiva /svaparādhikārāt /
[親]是廣大義,能辯利樂自他事故。
[基]自廣利他大樂,他廣樂自大利。或自他俱廣大利樂。或自顯為廣,勝他為大。利樂之義一如常解。
sarvārthaṃ / yānatrayādhikārāt /
[親]是一切義,普能決了三乘法故。
[基]大可含小諸義,具明決了三乘法,故名一切,所辯一切故。
sarvānarthapraṇodanaṃ // V.30(Mvbh 76) kleśa-jñeyāvaraṇa-prahāṇāvāhanāt /
[親]又能除滅諸不吉祥,永斷煩惱所知障故。
[基]釋頌第四句。二障能令生死流轉,不生智見,名不吉祥。若解此教,及悟此理。俱能除滅二障雙已,即能成佛。此上總釋論之題目。舊論更有同俱舍含末後二頌。今勘三本梵文並無,是譯家增置。
vyākhyām imām upanibadhya yad asti puṇyaṃ
puṇyodayāya mahato jagatas tad astu /
jñānodayāya ca yato 'bhyudayaṃ mahāntaṃ
bodhitrayaṃ ca na cirāj jagad aśnuvīta // iti //
[親]我辯此論諸功德 咸持普施群生類 令獲勝生增福慧 疾證廣大三菩提
[基]1)自下發願,回施眾生。
2)第一句,世親自顯釋頌功德,令法燈不斷,破癡闇不生,十力冥加,八部興敬,皆辯本頌所生德也。
3)第二句,正顯回施。咸者皆也。持者用也。普者等也。施者濟也。群生者眾生也。類非一也。謂釋本頌所有功德皆用平等濟諸眾生。
4)第三句,令得因報。菩薩六度有二種道。前三令得增上生道。後三令得決定勝道。於十地中,得十王位。於異生位得勝處生。前三度所得增上生道。精進、靜慮,令福定勝。般若一種,令慧定勝。後三度所得決定勝道。施諸眾生,令於因位,得此二果。
5)第四句,令得果報。疾者速也。證者契也。廣者廓也。大者深也。梵云菩提呾利尼。菩提者覺也。呾利尼者三也。即令三乘、不定性類,各隨意樂,得自乘果。能超世間外道等果皆云廣大。
6)下句謂三者,亦是梵音,乃云正覺。唯無上果。施眾生德,令於因中,獲二勝道。令於果位,得自乘果。
7)總四句意。初句,謂我造論功德。次句,正以回施眾生。下之二句,令生得果離凡成聖。
madhyāntavibhāgakārikābhāṣyaṃ samāptam //
// kṛtir ācāryabhadantavasubandho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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