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日 星期日

雜集論-25-三法品-1.九門-5何建立-行蘊-不定心所


睡眠者,依睡因緣,是愚癡分,心略為體;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越失所作依止為業。
睡因緣者,謂羸瘦疲倦,身分沈重,思惟闇相,捨諸所作,曾數此時串習睡眠;或他咒術、神力所引,或因動扇涼風吹等。愚癡分言,為別於定。又善等言,為顯此睡非定癡分。時者,謂夜中分。非時者,謂所餘分。應爾者,謂所許時設復非時,或因病患、或為調適。不應爾者,謂所餘分。越失所作依止為業者,謂依隨煩惱性睡眠說。
惡作者,依樂作不樂作,應作不應作,是愚癡分,心追悔為體;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能障心住為業。
樂作者,樂欲為先造善惡行。不樂作者,由他勢力及諸煩惱之所驅逼,令有所作如其所應。愚癡分者,隨煩惱所攝。時者,乃至未出離。非時者,出離已後。應爾者,於是處。不應爾者,於非處。
尋者,或依思、或依慧,尋求意言,令心麤為體。
依思、依慧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依第,追求行相,意言分別。
伺者,或依思、或依慧,伺察意言,令心細為體。
依思依慧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伺察行相,意言分別。如是二種安、不安住所依為業。
尋、伺二種,行相相類,故以麤細,建立差別。
復次諸善心法斷自所治為業。煩惱隨煩惱障自能治為業。
如信、慚等,能斷不信及無慚等。貪等煩惱能障無貪對治等法,謂障礙彼令不生故。當知忿等諸隨煩惱能障慈等,各別對治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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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者,依睡因緣,是愚癡分,心略為體;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越失所作依止為業。middhaṃ katamat / middhanimittamāgamya mohāṃśikaścetaso 'bhisaṃkṣepaḥ kuśalaḥ akuśalaḥ avyākṛtaḥ kāle vā akāle vā yukto vā ayukto vā / kṛtyāvipattisanniśrayadānakarmakam //
王疏:〇睡眠者,依睡因緣,是愚痴分,心略為體。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越失所作,依止為業。
基述記:睡眠者()為體。
述曰:解心所中下第六位不定心所。文別為三,尋伺二法業合說故。此睡眠中,初略體業,後廣體業,此略釋體。睡因緣者,能生因緣。愚癡分者,依纏、蓋性,隨他相說。心略者,顯自性,令心略故。顯揚論言:略攝於心,不自在轉。成唯識說:令不自在,昧略為性,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昧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寤時,寤時行廣,此輕略故,令不自在者,意顯睡眠非無體用,此唯說略,不別說昧。愚癡分言,雖唯染分,意顯昧義。故下釋言為別於定,但無身果,不說能令。
或善()為業。
述曰:此有四位,至下當知。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睡因緣者,謂羸瘦疲倦,身分沈重,思惟闇相,捨諸所作,曾數此時串習睡眠;或他咒術、神力所引,或因動扇涼風吹等。middhanimittaṃ tadyathā daurbalyam, śramaḥ, kāyagauravaḥ, andhakāranimittasya manasikaraṇam, sarvārambhāṇāmadhyupekṣaṇam punaḥ punas tatkālanidrābhyāsaḥ, mantrabalena parainidropasaṃhārastathā saṃvāhanādibhirveti /
王疏:△睡因緣者,謂羸瘦、疲倦,身分沉重,思惟暗相,捨諸所作,曾數此時串習睡眠(此五睡因:一羸瘦。二倦疲,勞役所生。三身分沉重,疾病所致,或性昏沉。四思惟暗相,捨諸所作,寂靜閑托無禪樂欲。五曾數此時串習睡眠, 串習令爾)。或他咒朮()神力所引()或因動扇涼風吹等()等取溫等所引,鬼等所引。此三睡緣。
基述記:睡因緣者()串習睡眠。
述曰:釋體中文,顯睡因。因義略有五因:一、羸疲;二、疲倦,行役所生;三身分沉重,疾病所致或性惛沉;四、思惟闇相,捨諸所作,寂靜閑悶,無禪樂欲;五、曾數此時串習睡眠。
或他呪術()凉風吹等。
述曰:此釋睡緣,文略有三:一、呪術所引;二、神力所引;三、凉風所引等言顯示溫處所引、鬼等所引。

愚癡分言,為別於定。又善等言,為顯此睡非定癡分。時者,謂夜中分。非時者,謂所餘分。應爾者,謂所許時設復非時,或因病患、或為調適。不應爾者,謂所餘分。越失所作依止為業者,謂依隨煩惱性睡眠說。 mohāṃśika iti samādhito viśeṣaṇārtham / kuśalā(di)bhāvavacanaṃ na tvavaśyaṃ mohātmaka iti kṛtvā / kāla iti rātryā madhyame yāme / akālastato 'nyaḥ / yuktaṃ kāle yathānujñam, akāle 'pi glānasya karmaṇyatārtha vā / ayuktastato 'nyaḥ / kṛtyātipattisaṃniśrayadānamupakleśātmakasya middhasya veditavyaḥ /
王疏:△愚痴分言,為別於定(定亦心略,為別於彼,說愚痴分。然既通三性,當知唯就蓋纏分說)。又善等言,為顯此睡非定痴分。時者,謂夜中分。非時者,謂所餘分(日三夜三,共六時。初夜后夜,及日三時皆應勤修善品,故非睡時。唯夜中分解除勞倦,是應睡時)。應爾者,謂所許時(中夜),設復非時,或因病患,或為調適(雖非時而應爾),不應爾者,謂所餘分(夜初后分及日三分無故睡眠)。越失所作依止為業者,謂依隨煩惱性睡眠說(耽著睡眠既誤正業,染眠顛倒,益蔽心慧,故云越失所作,然非應時應爾善眠亦爾,故此簡別)
此睡眠即是夢,有見有相心所法成。如熟眠無夢,即是悶絕。意識不起,即非心所。夢由睡起,故名睡眠。由此說言時非時等。此既心法,必有體用,心略為體,越失所作依止為業。
成唯識論云: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暗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寤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此心略言,即彼昧略,由彼令心暗略轉故。突起突滅,境相離奇,似真非真,不可摩觸,故云心略。此通三性,故非定痴分,別有自性。染與痴俱,相類恬沉,故說痴分,善等不爾,亦與無痴等善法相應故。雖通三性,而昧略故,所作善等不定得報,故夢殺
人不墮地獄,行施戒等不立生天。即顯此法,能令心意,離諸現實,人別幻境。
基述記:愚癡分言為別於定。
述曰:雖愚癡分,唯染非餘,顯善等睡尚常皆性暗昧,故別於定。定行雖略,明證法故。或依纏蓋說癡分言。不爾,善等應有癡俱,釋師且依別定為論。
()非定癡分。
述曰:釋業中文,初通三性,前言癡分,恐言唯染,故說善等。
時者()餘分。
述曰:此第二位,夜分中分,應睡眠時。或是夜中分應睡眠分,初、後夜等名為非時。
應爾者()謂所餘分。
述曰:此第三位,所許時者,佛開許時。設復非佛所開許時,為病、為調,皆名應爾,應作睡故,不應翻此。
越失所作()性睡眠說。
述曰:此第四位,多樂睡者所作事業並皆越失。此依隨惑染睡眠說,非善等睡。由聞思等所引睡眠,不越失故,顯此作業非通一切。

惡作者,依樂作不樂作,應作不應作,是愚癡分,心追悔為體;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能障心住為業。kaukṛtyaṃ katamat / yadabhipretānabhipretaṃ kāraṇākāraṇām āgamya mohāṃśikaścetaso vipratisāraḥ / kuśalam akuśalam avyākṛtaṃ kāle akāle yuktam ayuktañ ca // cittasthitiparipanthakarmakaḥ //
王疏:〇惡作者,依樂作不樂作,應作不應作,是愚痴分,心追悔為體。或善或不
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能障心住為業。
基述記:惡作者()為體。
述曰:文勢有二,如睡眠說。樂、不樂者,依情欲說。應作、不應作者,依宜非宜說。愚癡分者,依纏蓋性,隨他相說。心追悔者,正顯行相。顯揚論言:悵怏追戀為悔體故,惡作是因,悔體是果果。說因稱立惡作名惡,惡所作方生悔故。正理師言:惡作是猒,應通三性。或前省察諸心心所。今義釋者,惡作即猒,善猒無貪,惡猒嗔分,無記即欲,於不作中,生欣樂故。然說惡作通三性者,依總聚說,或從果名。又釋惡作即悔之境,能惡所作即是悔故,悔前惡作即是境故。又釋惡作,善者是愧。不善者,無慙。無記者是慧。又釋惡作三性皆慧簡擇所作,方生悔故。如唯識疏具廣分別。應作、不應作者,應作是惡事,應起悔故。不應是善事,不應生悔故。又應是善事,善事應作,翻生悔故,不應是惡事,惡事不應作,可生悔故。雖作二釋,何相未周,無記之悔,二中何攝?今正釋者,三性諸法可生悔者,名為應作,時不宜故。不可悔者名不應作,悔修下善等,所時宜故。釋論不解,故今略釋。
或善()為業。
述曰:此有四位:一、通三性;二、了未了;三、此餘處;四、能障礙障心住故。顯揚論說:障奢摩他名障心住。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樂作者,樂欲為先造善惡行。不樂作者,由他勢力及諸煩惱之所驅逼,令有所作如其所應。anabhipretaṃ karaṇam abhipretapūrvikā sucaritaduścaritakriyā, anabhipretaṃ karaṇaṃ parairbalādavaṣṭabhya kāryamāṇasya kleśābhibhavādvā yathāyogaṃ veditavyam /
愚癡分者,隨煩惱所攝。時者,乃至未出離。非時者,出離已後。應爾者,於是處。不應爾者,於非處。mohāṃśika ity upakleśasaṃgṛhītaḥ / kāle yāvanna prativiramati, akāle tadūrdhvam / yuktaṃ sthāne, ayuktam asthāne /
王疏:△樂作者,樂欲為無,造善惡行。不樂作者,由他勢力及諸煩惱之所驅逼,令有所作,如其所應(記:如所應者,顯由他引,通起三性。煩惱驅逼多造不善。或隨所應,皆通三性)。愚痴分者,隨煩惱所攝。時者,乃至未出離。非時者, 出離已后。應爾者,於是處(惡事應悔)。不應爾者,於非處(善事不應悔)
惡先所作,名為惡作,即悔為性。此所悔者,就情而言,有樂非樂,就理而言,有應非應。由是此悔,有善不善。樂作應作,后時生悔,即名不善。如作布施持戒等事,后以利害染心生於追悔,即不善悔也。樂作不應作,后時生悔,即名為善。如慳吝犯戒等,后時生悔,即善悔故。其被他逼所作事業,后生悔者,亦隨所作合理非理而判善惡。唯由煩惱逼所作諸事多分不善故,后時生悔多分善也。其先所作無記事中而生悔者,亦即無記。此悔雖通三性,然即在善悔,有時非時。罪未出離,應生悔時也。罪已出離,猶復追悔,執著已甚,畏罪已深,苦憂相續,障心安住,即是愚痴。故此與睡,同入蓋纏。不但於善生悔為不善而已矣。此時非時,唯就應悔者說,而本不應悔,即無時非時也。記云:作事未了,即生追悔,名未出離,言悔之得及也。作事已了,方生追悔,名出離已后,言悔之無及也。若爾,已成之惡即不須悔耶?故此出離,應依戒律,當眾說罪,眾受懺悔,如染污泥,已沐浴淨,名為出離。此悔別有體性。顯揚論言,悵怏追戀為悔體故。說愚痴分,就他相說。染悔必與痴俱故。其善悔者,無痴慧俱。此障心住者,掉舉惡作能障止故,就染分說。善懺悔罪,心方住故。
基述記:樂作者()如其所應。
述曰:釋體中文,由本情欲樂作所作,後生追悔。或為他遣,及煩惱逼,情雖不欲,而作所作,名不樂作,後生追悔。如所應者,顯由他引,通起三性,煩惱駈逼,多造不善。或隨所應,皆通三性,遠因方便,煩惱逼故。如二種愚,發三種業,貪飲食等,起無記業,諸無漏業,非由惑力。有漏業者,皆悔境故。或隨所應,顯樂不樂,皆通三性。樂中文略,不說無記,應作業易,略而不論。
愚癡分者,隨煩惱所攝。
述曰:顯依隨惑,說愚癡分,非為盡理,通三性故,下釋作業。
時者()已後。
述曰:三性易知,略不解。作事未了,未出離時,即生追悔。作事已了,出離已後,名為非時,方生追悔。
應爾者()於非處。
述曰:應爾,謂惡事等,應生悔處,不應翻此。體中應作等,時宜、不宜,故與此別。或隨所應,三性等法,即於作處而生悔者名為應爾。於是處故,餘處悔此名不應爾,於非處故。成唯識言:有義:此二唯癡為體。有義:此二染癡為體,淨即無癡。有義:睡以思想為性,惡作亦以思慧為性。如實義者,各別有體,行相別故,隨他相說,名癡分等。

尋者,或依思、或依慧,尋求意言,令心麤為體。vitarkaḥ katamaḥ / cetanāṃ vā niśritya prajñāṃ vā paryeṣako manojalpaḥ / sā ca cittasyaudārikatā //
依思、依慧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依第,追求行相,意言分別。cetanāṃ vā niśritya prajñāṃ vety anabhyūhābhyūhāvasthāyāṃ yathākramam / (Abhidh-s-bh 9)
王疏:〇尋者,或依思或依慧,尋求意言,令心粗為體。
依思依慧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追求行相意言分別。
尋伺二法體用相同,唯以行相粗細差別,故二合解。一者體,俱以思及慧為體。二者所緣境,俱以意言境為所緣。三者業,俱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尋求相粗,伺察相細,故行相別。此二即是近世哲學科學中所云之思想、思維,或思辯也。或於未現前事,尋伺體相,或於正現前事,尋伺義類。比非量境,故唯以意言為所緣。云意言者,言即語言文字,名句文身。此言唯是意識所緣,非耳識等緣,耳識等唯於聲等轉故。屬意之言,故名意言。法本非有,意起分別,假想施設於事增益故。尋伺二者,唯以意言為境,不緣實事故,唯意相應故。雖於實事尋伺義類,如云此屬何物,此物何用,此屬某物,此有彼用,即落意言,非緣實事故。依思慧者,顯離思慧無別體性,思能造作,慧能決擇,尋伺皆思之用,尋伺而能審決,則慧之用也。故無思則不能尋伺,無慧則尋伺無果。必二法合,尋伺之用乃成。有尋伺行有情,多思多慮而終無果者,慧不足也。真智現觀,則慧足而無假於尋伺多思也。故此尋伺,正以思慧為體。釋中依思依慧,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云云者,意顯推度者思,審決者慧。初位推度,后位審決故。然此亦但就增上說,初位思增而非無慧,后時慧增而非無思。不爾,即不名尋伺故,尋令心粗者,於意言境,粗略轉故,追求大意,不察深旨。
基述記
尋者()為體。
述曰:自下第三,合解尋伺。初辨二體,後辨二業。依慧、思者,顯尋所依。意言者,顯遍緣境,意言境中遍尋求故。此中有三釋:
一者、從喻,意及相應法能取境界,似言說故。
二者、從境,言謂音聲,唯意取故。
三者、從果,唯意能起言說名故,雖相應法亦得此名。意識是主,但說意言。意言境中,能尋求者,尋遍緣故。令心麤者,尋之行相。於意言境,令心麤轉,是尋相故。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依思()意言分別。
述曰:依思之尋,不能推度,非簡擇故。依慧之尋,即能推度,非思惟故。依二位別故須依二。應逆次第,配思及慧。思不推度,慧推度故。故顯揚云:思能造作,慧起推求。逆次第者,性相求故,追求諸境,而在意言為分別者,尋之行相。

伺者,或依思、或依慧,伺察意言,令心細為體。vicāraḥ katamaḥ / cetanāṃ vā niśritya prajñāṃ vā pratyavekṣako manojalpaḥ / sa ca cittasya sūkṣmatā /
依思依慧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伺察行相,意言分別。paryeṣaṇākārā manaso 'bhijalpanā vitarkaḥ pratyavekṣaṇākārā manaso 'bhijalpanānuvicāra iti //
王疏:〇伺者,或依思或依慧,伺察意言,令心細為體。
依思依慧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伺察行相意言分別。
伺令心細者,於意言境,審細轉故,極深研幾,得其究竟。又淺近之理,但假於尋,深細之義,必待於伺。非唯心有粗細不同,境亦有淺深之別也。
基述記:伺者()為體。
述曰:麤細有異,餘與尋同,此論本文,下釋師解。
依思()意言分別。
述曰:倒配次第,如尋應知。伺察諸境,而在意言,為分別者,伺之行相。

如是二種安、不安住所依為業。sparśāsparśavihārasaṃniśrayadānakarmakau /
王疏:〇如是二種,安不安住所依為業。
如是二種安不安住所依為業者,尋思行者多憂患故,乃至心志涸蔽,血氣靡寧,寢不安席,食不甘味,故令身心不得安住。初靜慮中尋伺,二種是對治支,能斷欲界欲恚害等惡尋伺故,令心安住。謂由尋伺,尋求下地粗相,上地靜相。由六種觀尋求六事:一義,二事,三相,四品,五時,六理,既尋思已,復起伺察。由此便能捨離欲界粗相,證得上界靜相。還離諸欲、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生喜樂,於初靜慮具足安住。是則身心安住還須依止尋伺也。韓清淨居士集論別釋云:安住者謂三摩呬多地,不安住者謂非三摩呬多地。此說善尋伺為安住所依,初禪有故,能對治不善尋伺故。謂出離尋伺、無恚尋伺、無害尋伺。不善尋伺為不安住所依,欲界有故,善尋伺所對治故。謂貪、恚、害、相應尋伺。其義大好。又此尋伺,復名語行,以能等起語言故。當以發起言說為業。瑜伽第五尋伺二種,七門分別,此不廣引。
基述記:如是二種()為業。
述曰:此論本師第二解業。成唯識說:尋、伺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所依即身,通五蘊故。俱依思者,身心位安,不深推度故。俱依慧者,身心位不安,深推度故。瑜伽第五說:尋、伺體者,不深推度所緣,思為體性。若深推度所緣,慧為體性。

尋、伺二種,行相相類,故以麤細,建立差別。tāveva vitarkavicārau saṃvadhyete, audārikasūkṣmavyavasthānādanayoḥ //
王疏:△尋伺二種行相相類,故以粗細建立差別。
基述記:尋伺二種()建立差別。
述曰:釋論師解。尋伺俱依思慧為性,俱能遍緣諸意言境,俱深推度、不深推度,俱令身心安不安住,如是行相相類難知,故以麤細分二差別。瑜伽第五:尋伺二種,七門分別。
嗢柁南曰:體、所緣、行相,等起與差別,決擇及流轉,略辨相應知。
一、體性者,不深推度,俱思為體。若深推度,俱慧為體。
二、所緣者,依名、句、文、義為所緣。此論所言:尋求、伺察意言等者,言謂言說名等所依,所緣境即彼三所詮義也。
三、行相者,於此所緣尋求行是尋,伺察是伺行即見分。
四、等起者,能發語言。成唯識說:有義:唯有漏即無漏語言,非二所發,此唯有漏。有義:通無漏在因非果,唯佛語言,非二所發。
五、差別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等至後當知。
六、決擇者,若尋伺即分別耶?設分別即尋伺耶?諸尋伺必分別,有分別非尋伺。所餘三界諸心心所望出世智皆是分別,而非尋伺。准此尋伺唯是有漏。不爾應成四句分別,下料簡中當更解釋。
七、流轉者,那落迦尋伺,何等行?何所觸?何所引?何相應?何所求?何業轉?傍生、餓鬼、人,欲界天、初靜慮者為問亦爾。地獄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於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嬈心業轉。一分鬼界尋伺亦爾,此據多分,理實亦與捨受相應。有義:彼苦以憂名說在意識。故如唯識論第五卷說:傍生、人趣、大力餓鬼所有尋伺多分慼行,少分欣行,多觸非愛境,少觸可愛境,多引苦,少引樂,多憂相應,少喜相應,多求脫苦,少求遇樂,嬈心業轉。欲天尋伺多欣行,少慼行,多觸可愛境,少觸非愛境,多引樂,少引苦,多喜相應,少憂相應,多求遇樂,少求脫苦,嬈心業轉。初靜慮天所有尋伺,一向欣行,一向觸內可愛境界,一向引樂,一向喜相應,唯求不離樂,不嬈心業轉,廣如彼說。
此四略以十六門分別:一、彰假實;二、自俱起、三、諸識有;四、受相應、五、別境俱;六、善俱起、七、本惑俱轉;八、隨惑相應;九、三性分別、十、二善所攝;十一、二無記有;十二、三界所繫;十三、上下相起、十四、上下相緣;十五、有學等攝;十六、見所斷等。
一、彰假實者
尋伺唯假,惡作、睡眠,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取實為正。
二、自俱起者
尋伺二法必不相應,麤細異故,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不雜亂。如唯識樞要說:皆悔眠俱,悔眠二法亦得俱起。
三、諸識有者
四皆不與七八識俱,四皆定與第六識俱。有義尋伺亦五識有。五十六說有尋伺故。此第二說七分別中,有任運故。有義尋伺唯意識有。瑜伽第一說:是意識不共法故,如前所引,喜憂俱故,五識中說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任運分別,略有二種:一、五俱意識相應尋伺。瑜伽說為意不共法。二、即五識,此說任運,即是五識,故非五俱。以此為正。
四、受相應者
有義:惡作,憂、捨相應,睡眠,喜、憂、捨受俱起。尋伺,憂、喜、捨、樂相應。有義:此四更增苦受,意有苦故,許地獄中亦有眠故。
五、別境俱者
四皆五俱,不相違故。
六、善俱起者
悔眠十俱,除輕安故,尋伺皆俱,通定有故。
七、本惑俱轉者
悔唯癡俱,貪等細故,餘三十俱,行不乖故。
八、隨惑相應者
悔後十俱,餘各為主,故餘三,二十俱,行容順故。
九、三性分別者
皆通三性,無記業中亦生悔故。
十、二善所攝者
有義:悔、眠唯生得善,行相麤鄙,及昧劣故。尋伺通二。有義:悔、眠亦加行善,聞思位中有悔眠故,此說為正。
十一、二無記有者
眠尋伺三皆通染淨,二無記攝惡作非染,解麤猛故。有四無記:一、異熟生;二、威儀路;三、工巧處、四、通果。悔唯中二,眠除第四,尋伺除初。此依業果異熟生說,法執等類亦是初者,隨應具四。
十二、三界所繫者
悔眠唯欲,尋伺亦通初靜處有,餘界地法皆妙靜故。
十三、上下相起者
悔眠生上,必不起下。尋伺上下亦起上下。此依多分,非盡理說。色界中有,悔修定故,由此生上,有起下悔。或前義正,中有位俱無容起故。
十四、上下相緣者
下上尋伺能緣上下。有義悔眠不能緣上。有義此二亦得緣上,悔修定故,夢曾更故,後說為正。
十五、有學等攝者
悔非無學,餘通三種,順彼有故。
十六、見所斷等者
悔眠唯通見修所斷,見力起故。若已斷故,名非所斷,即無學眠,非所斷攝。尋伺皆通見修所斷。有義尋伺唯是有漏,無非所斷者彼因果故。有義尋伺亦無漏。顯揚第二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又說正思惟令尋求等故。十地第一說正思惟言說因故,未究竟位於藥病等未能遍知,為他說法必假尋伺,非如佛地無功用說,故此二種通因無漏,引證會違如唯識第七卷說。此四不定如瑜伽論第一、第五、第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七十三、八十九,瑜伽釋第一,顯揚第一、第二,十地第一,此論此處及第二、第十,五蘊論、唯識第七,隨應廣說,其緣諦相,有無事緣,有無漏境名事所緣有異熟等。皆應准思,恐煩且止。

復次,諸善心法斷自所治為業。煩惱隨煩惱障自能治為業。api khalu kuśalānāṃ dharmāṇāṃ svavipakṣaprahāṇaṃ karma / kleśopakleśānāṃ svapratipakṣaparipanthanaṃ karma //
王疏:〇復次諸善心所,斷自所治為業。煩惱隨煩惱,障自能治為業。
基述記:復次()為業。
述曰:隨別解釋諸心所中,大文有三,此即第三,釋善染法共相作業,善法強勝斷障染為業,染法迷境,障善為業。此論本文,下釋師解。

如信、慚等,能斷不信及無慚等。tadyathālobhasya lobhaprahāṇam, śraddhāyā āśraddhayaprahāṇam /
貪等煩惱能障無貪對治等法,謂障礙彼令不生故。 rāgapratipakṣo vairāgyam, tasya paripanthakaraṇam, tasya tena tadutpattāvantarāyakaraṇāt /
當知忿等諸隨煩惱能障慈等,各別對治亦爾。 evaṃ krodhādīnām apy upakleśānāṃ maitryādyātmīyaratipakṣāntarāyakaraṇaṃ veditavyam //
王疏:△如信慚等,能斷不信及無慚等。貪等煩惱,能障無貪對治等法,謂障礙彼令不生故。當知忿等諸隨煩惱,能障慈等,各別對治亦爾。
記:別釋心所大文有三,此即第三釋善染法共相作業。善法強勝,斷障染為業。染法迷境,障善為業。斷謂永絕彼種,障謂礙彼不生。善不可斷。雖在闡提人天往返。煩惱可斷,三乘聖果,解脫蕭然。信障不信,貪障無貪等,一一配釋,如理應思。述記於此,總集六位心所,一處五門料簡:一增減不同,二體數多少,三起位有無,四界地短長,五與心一異。具如彼記卷八,文義繁廣,未能詳引。自下明行蘊中第二心不相應行法。初標列名數。次隨別釋,三總辨依處建立。
基述記:如信慙等()及無慙等。
述曰:此釋善法斷障之業,信斷不信,乃至不害能斷於害,十一善法各有所斷,此依別治如前已說。
貪等煩惱()令不生故。
述曰:解染障中,本惑作業,貪障無貪,乃至邪見能障正見,各有所障,如前已說。障礙善法,令不生故。
當知忿等()亦爾。
述曰:釋前隨惑,能障之業。忿障不忿,乃至惡慧能障善慧,如前已說。顯揚第四云:慈體無嗔,悲體不害,喜體不嫉,此三皆是無嗔一分。捨以無貪、無嗔一分為體。今釋論師以別障法,相隱難了,說通所障,為彼別障。以慈捨等法為忿等所障,令生猒故。不爾,便違顯揚等說。如上所明六位心所,雖一一位已別解釋。然未總集,一處聊簡及所未明,今當總說。且總略以五門分別:一、增減不同;二、體數多少;三、起位無有;四、界地短長;五、與心一異。
一、增減不同
1)瑜伽第五十五、顯揚第一、唯識第五等、五蘊論、百法論並說五十一,謂五遍行、五別境、十一善、六煩惱、二十隨煩惱、四不定。
2)瑜伽第一說:五十三前所說中,隨惑增二,謂邪欲、邪勝解。
3)依此論中說五十五,根本煩惱增說四種,皆同初說。
4)瑜伽六十二說:隨煩惱有十八種,謂諂、誑、憍、詐、無慙、無愧、不信、懈怠、忘念、不定、惡慧、慢緩、猥雜趣向前行,捨遠離軛,不敬學處,不顧沙門,唯希活命,不為菩薩而求出家。八同前說,更增十種,并前所說總六十三。
5)瑜伽八十九說:諸隨煩惱有七十種,謂貪、嗔、癡、忿、恨、覆、惱、嫉、慳、誑、諂、無慙、無愧、慢、憍、放逸、傲、憤發、矯詐現相,研求以利求利,不敬、惡說、惡友、惡欲、大欲、希欲、不忍、躭嗜、遍躭嗜、貪非法、貪執著、惡貪、薩迦耶見、有常見、無有斷見。貪欲、嗔恚、惛沉、睡眠、掉舉、惡作、疑、[-+]瞢、不樂、頻申、食不知量、不作意、不應理、心下劣、抵突、諀訿、不純直、不和輭、不順同分。欲尋、恚尋、害尋、親里尋、國土尋、不死尋、輕懱尋、家勢尋、愁、歎、憂、苦隨煩惱等二十九種同前所說,更增四十一法,添六十三,總一百四。雖法蘊足雜事品中說七十三諸隨煩惱,非大乘義,故略不敘。
6)百法論等說五十一者,菩薩地說初地菩薩成十百法。百法門者,謂識有八,心所有五十一,色有十一,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無為有六。雖心所等更有眾多,依初地證說五十一。瑜伽第一說五十三者,說四無為,除不動想受,由別境染分,為障處深故,說忘念等隨惑所攝。由此瑜伽說十隨惑,遍通麤細,二性染心。百法等中,以遍行等通三性法,各別有位,不說為隨忘念、惡慧、散亂三種癡分等者,說為隨惑,非別境分。
7)又設此三是別境分,染念能障念根、念力、念支、正念。其染定分障四神足、定根、定力、定支、正定。其惡慧分障四念處、慧根、慧力、擇法、正見。為障處深,所以偏說。欲解不爾,故不說之。8)又對法說五十五者,無邪欲解義同前說。本煩惱中,惡見行相以各增猛,損害處深,為令生猒,別開為五。然百法等以深推求,俱染慧分,總合為一,開合雖別,而不相違。六十二中,增說十種隨煩惱者,彼自說言,不信、懈怠增上力故,當知發起四種隨惑,慢緩、猥雜、趣向前行、捨遠離軛。又由忘念、散亂、惡慧增上力故,當知發起三種隨惑,不敬學處、不顧沙門、惟希活命不為菩提而求出家,由此准彼。不定即是散亂差別,矯詐即是誑諂差別,故六十二所增十種即二十中七種分位。八十九中所增四十一種隨煩惱者,五是隨煩惱分位,三十六是等流,五是隨分位者,謂現相、不純直二,諂誑分位[-+]瞢、頻申二種,是睡眠沉分位,不作意一種,放逸分位三十二種。根本煩惱分位,隨其所應諸隨煩惱等流一十八種是貪分位,謂研求以利求利、惡欲、大欲、希欲、躭嗜、遍躭嗜、非法貪、執著、惡貪、不樂、食不知量、不應理,欲尋、親里尋、國土尋、不死尋、家勢尋。七是嗔分位,謂憤發、惡說、不忍、抵突、諀訿、恚尋、害尋。五是慢分位,謂傲、不敬、心下劣、不和耎、輕蔑尋。一是貪癡分位,謂惡友。一是貪嗔癡分位,謂不順同分。四是受分位,謂愁、歎、憂、惱。隨其所應諸有隨煩惱等流,由此義故,唯識又言:善可對除諸隨煩惱。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何故六十二唯說十八諸隨煩惱,更不說餘?彼論自說三處違犯,故唯爾所,一同住處起初四種,二犯戒處起無慙無愧,三犯心慧學處起所餘種不信、懈怠。依俱犯起忘念散亂。依心犯起惡慧,依慧犯起餘慢緩等。由五所起,如前隨惑等流中說,亦通心慧,依二犯起。八十九中,唯說七十諸隨煩惱,不說餘者。五十八,若在欲界說依十二處轉故,謂執著、惡行處起貪嗔癡,乃至第十二眾苦所集處,起愁歎憂苦,廣如彼說。故唯七十,不減不增。雖心所法有此眾多,依初地所證五十一為正。此論雖說五十五種,體非增益,故不相違。
二、體數多少者
有義:五十五諸心所中,二十七是實,謂遍行、別境各有五種;善法有八,除不放逸、捨及不害;根本煩惱五,除五惡見;隨煩惱四,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餘二十八皆是假有。
有義:此中三十二法體是實有。隨煩惱中,加掉舉、惛沉、散亂三種。不定,悔、眠。餘二十三皆假有。說實有者,各別種生,離他有用,別有行相,隨其所應,實與識俱,轉實聖道所斷。說假有者,隨其所應,或別或總,依他施設,無別種生,離他無實用,無別實行相。瑜伽一說:邪欲勝解,至自說苦者,如此一切,隨其所應。或隨所依,實有體法,前後分位。或一剎那,義假安立。
三、起位有無者
今依此論五十五心所中,略為六例:
一者、有五法起,一必五俱,謂遍行五。
二者、有九法起,一必六俱,謂別境五、不定四,隨一起時,必有遍行,故遍行既遍一切心中,下應皆說。
三者、有九法起,一必十四俱,謂無明及惛沉等八大隨煩惱,此九必俱故。
四者、有二十一法起,一必十五俱,謂十善法除輕安,及貪、慢、疑、五見、諂、誑、憍。善起十必俱,貪等染法隨一起時,必有無明八大隨惑故。
五者、有三法起,一必十六俱,謂輕安、無慚、無愧。輕安起必十一善俱,無慚、無愧此二必俱,并無明八大隨惑故。
六者、有八法起,一必十七俱,謂嗔、忿、恨、覆、惱、嫉、慳、害隨一起時,必有無明、無慚、無愧八大隨惑,遍行五故。此依正義,准成唯識說。決定俱定不俱者,一切善法定不與三十染法俱。貪定非嗔疑俱。嗔定非見、戒取、覆、誑、諂俱。慢定非疑俱。疑定非五見俱。五見展轉定不俱。忿等初十自定不俱,亦定不五見疑俱。忿、恨、惱、嫉、害定非貪、嗔俱。憍定非貪、嗔、慢俱。尋定非伺俱。悔、眠定非輕安俱。悔除嗔、癡、邪見定非慢等七本惑俱。論雖說九非決定故,悔定非忿等少十俱。此依唯識所說決定不相應者,此所除外,容得相應。若依五十一及五十三心所說即必定應說頌言:五法五俱起,九法定十四,二十一十五,三法起十六,八法十七俱,是心所相應,智者應當學。
四、界地短長者
1.界謂三界,地謂十地。
1)三界短長者,五十五心所中,欲界具五十四,除輕安。有義具五十五。前說為正。色界有四十三,無色界有三十九。
2)十二法唯欲界繫,謂嗔、忿等七,無慚、無愧,及悔、眠二法。
3)唯二界繫,謂諂、誑。
4)十八法唯三界繫,謂九根本或憍八大隨煩惱。
5)三唯二界繫及不繫,謂尋、伺、輕安。
6)二十法三界繫及不繫,謂遍行、別境、善,除輕安。諸經論等具有誠文,易不煩引,如唯識疏十。2.地短長者
理趣等經說:一、淨觀地;二、種姓地;三、第八地;四、具見地;五、薄地;六、離欲地;七、已辦地;八、獨覺地;九、菩薩地;十、、如來地。此說三乘共行十地,攝法周盡,漸悟頓悟,定不定姓,皆此攝故。非唯一乘所行十地,唯聖非凡,因非果故。
1-2)初二地中,略有二釋。
有義:淨觀地,唯在聲聞解脫分位及順決擇分前三位中。種姓,唯在世第一法。
有義:淨觀地,唯在解脫分等,未為諦觀,種姓未定,但淨修心,觀身受等名淨觀故。種姓通在順決擇分燸等四位中,至此位中,種姓方定,不可轉故。
3)第八地,謂預流向,即住見道前十五心,迴向果中。從阿羅漢向前數故。
4)具見地者,謂預流果,具足見道十六心故。
5)薄地,謂一來果,已於欲界九品惑中,能倍離欲,斷六品故。
6)離欲地,謂不還果,決定全離欲界惑故。
7)已辦地,謂阿羅漢果,生已盡,梵行立,所作辦,無後有故。
8)獨覺地,謂麟角部行一切獨覺。
9)菩薩地,謂十二住。
10)如來地,謂在佛位。
淨觀地中,具五十五。其種姓地、第八地、具見地、薄地,唯有五十一法,除邪見、疑、見取、戒取。成唯識言:加行位中,分別二取,皆已伏故。離欲地唯有四十法,前所除外。又除十一,嗔、忿、恨、覆、惱、嫉、害、慳、無慚、無愧、悔。已辦地、獨覺地,唯成就二十四法,前所除外。又除貪、慢、疑、身、邊見及諂、誑、憍八大隨惑。前所除者,皆煩惱障。若所知障,八位皆具五十五法。由此聖教,說有彼習。
3.菩薩地中,十二住者:一、種姓住,謂住菩薩本性種姓。二、勝解行住,從初發心,乃至初地,已後十住各是一地。三、極喜住,亦名淨勝意樂住。四、增上戒住,五、增上心住,六、覺分相應增上慧住,七、諸諦相應增上慧住,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慧住,九、無相有功用住,十、無相無功用住,十一、無礙解住,十二、最上成滿菩薩住。
1-2)其初、二住,皆具五十五。此說頓悟,若漸語者,隨何位入,所具多少,如本住說。雖華嚴經第十卷十住中言,除滅諸煩惱,永盡無有餘,無礙寂滅觀,是則佛正法。緣起經言:無明有四:一、共,二、不共,三、纏,四、隨眠。外法異生所有諸業,我說皆以此四為緣。內法異生若放逸者所有諸業,我說皆以三無明為緣。不放逸者所有諸業,我不說為無明緣行。成唯識論第九卷言:資糧位中,於唯識義,雖深信解,而未能了,能所取空,多住外門,證菩薩行,故於二取所引隨眠猶未有能伏滅功力,令彼不起二取現行。又加行位,唯能伏除分別二取一切皆盡,不說十住一切煩惱皆悉能斷。但可應同緣起經說,因邪教友。不共相應,四種無明及此伴類。十住中,伏行相麤,故自分別起發分別業四種無明等,乃至煗位,方能伏盡。不爾,便違唯識等說。亦非內法一切異生一切無明悉皆不起,故知但應如前分別。
3-9)其第三住,乃至第九住中,皆具五十一,除疑、邪見、見取、戒取,此中所無,皆通煩惱所知障。雖說有餘諸煩惱等,故意力有,非不能除。雖說四地斷身見等,此說少分,非一切無。
10-12)餘三種中,具三十五法,前所除外。又除嗔及邊見少十隨惑無慚、無愧、惡作、睡眠,其貪、慢、癡、身見及八大隨惑,第七識俱,法執有故。此說尋伺遍無漏者,若說尋伺唯有漏者,三住中唯有三十三法,其佛地中唯有二十一法,如上說有皆說現行可得起者,不說種子。若說種子,義不定故,斷不起義。前六位中,各已別釋,故今但應說具不具。
五、與心一異者
唯識第七自問答言,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若離心體有別自性,便違五教。若即是心分位差別,便違三教。若依世俗,應說離心有別自性,以心勝故說唯識等皆無有失。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即非離。
今依初勝義,王臣別故,行相差別故,有無異故,不可定即。幻事性故,難了知故,依緣起義皆可同故,不可定離。
第二勝義,事差別故,非定即,理無二故,非定離。又因果性,非定即離。
第三勝義中,詮有異故,非定即,自無異故,非定離。
第四勝義,內證所知,心言俱寂,心所與心,非即非離。
復次()障自能治為業。
述曰:釋心所中,自下第三解善染心所,共相作業。於中有二,上來論本,下釋師解。善法力強稱斷所治,惡法性劣名障能治。又善法可欣與能斷稱,惡法可厭與障道名。
問:以善違於惡,即言斷惡種。以惡違於善,應言斷善種?
答:善能證理,勝順益稱,斷於惡種,惡法不證理損害,不能斷善種。
如信慚等()令不生故。
述曰:此釋別義,前雖總舉,未別指示,今指善染,各別治障,令法分相,各如自名,說障治法。
當知忿等()對治亦爾。
述曰:善中總舉斷自所治。染中分二,根本已說,此說隨障,唯如自名,各障自善。今言忿等能障於慈,據其通障。顯揚第二說:慈是不害,悲是無嗔,喜是不嫉。正障慈者即害隨惑,言忿能障說
是嗔分。據通障等亦不相違,此等如名,可自體攝,如成唯識第六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