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4日 星期六

雜集論-22-三法品-1.九門-5何建立-行蘊-善心所


信者,於有體、有德、有能,忍可、清淨、希望為體;樂欲所依為業。
謂於實有體,起忍可行信;於實有德,起清淨行信:於實有能,起希望行信,謂我有力能得能成。
慚者,於諸過惡,自羞為體;惡行止息所依為業。
愧者,於諸過惡,羞他為體;業如慚說。
無貪者,於有、有具,無著為體;惡行不轉所依為業。
無瞋者,於諸有情苦及苦具,無恚為體;惡行不轉所依為業。
無癡者,由報、教、證、智,決擇為體;惡行不轉所依為業。
慚等易了,故不再釋。報、教、證、智者,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應知。決擇者,謂慧勇勤俱。
勤者,被甲、方便、無下、無退、無足,心勇為體;成、滿善品為業。
謂如經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其次第,應配釋被甲、心勇等諸句。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
安者,止息身心麤重,身心調暢為體;除遣一切障礙為業。
除遣一切障礙者,謂由此勢力依止轉故。
不放逸者,依止正勤無貪瞋癡,修諸善法,於心防護諸有漏法為體;成、滿一切世出世福為業。
謂由正勤等為先,能修一切善法及防有漏,是故依此四法,假立不放逸體。有漏法者,謂諸漏及漏處所境界。
捨者,依止正勤無貪瞋癡,與雜染住相違,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功用住性為體;不容雜染所依為業。
心平等性等者,謂以初中後位辯捨差別。所以者何?由捨與心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由心平等,遠離加行,自然相續故,次復證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於諸雜染無怯慮故,最後證得心無功用住性。
不害者,無瞋善根一分心悲愍為體;不損惱為業。
當知不害不離無瞋,故亦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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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者,於有體、有德、有能,忍可、清淨、希望為體;樂欲所依為業。śraddhā katamā / astitva-guṇavattva-śaktatveṣv abhisaṃpratyayaḥ prasādo 'bhilāpaḥ / cchanda-sakṣiśrayadāna-karmikā /
王疏:〇信者,於有體、有德、有能忍可清淨希望為體;樂欲所依為業。
基述記:信者()所依為業。
述曰:於體、德、能,信所緣境。忍謂勝解,即信之因。希望謂欲,即信之果。淨者信體,能淨心故。成唯識說:信別有三:
一、信實有
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即此論說:有體忍可。若諦、非諦諸法之中,皆信忍可,名信有體。此言意顯:設信空無,亦生信故,非唯緣有,始方有信。舉信忍因,顯信自體,故名忍可。
二、信有德
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即此論說:有德清淨。若德、若非德,令心清淨,皆有信生,不唯有德始方有信。不爾,若信外道無德,信應不起。唯識說:此深信樂故,亦舉欲果。顯信自性今以信體,於德境生,故言清淨,亦不相違。
三、信有能
謂於諸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即此論說:有能、希望。有能、無能,希望修斷,皆有信生。非要有能,方有信起。不爾,信諸惡是可斷法,應信不生。舉信欲果,顯信自性,故言希望。成唯識說:此性澄清,能淨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濁水。又染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此中且舉三殊勝境,顯信所緣。於無等中,實亦生信。此說入法發起所因,欲依為業。成唯識說:所除行相言治不信樂善為業。

謂於實有體,起忍可行信;於實有德,起清淨行信:於實有能,起希望行信,謂我有力能得能成。astitve 'bhisaṃpratyayākārā śraddhā / guṇatve prasādākārā / śakyatve 'bhilāṣākārā, śakyaṃ mayā prāptuṃ niṣpādayituṃ veti /
王疏:△謂於實有體起忍可行信,於實有德起清淨行信,於實有能起希望行信。謂我有力能得能成。
成唯識論云:信謂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何所信?謂實德能,實謂世出間真實事理,德謂三寶一切功德,能謂自身能證能成。云何信?謂深忍樂欲心淨,深忍謂勝解實有是義,樂欲謂希求證得,心淨謂隨順不違。故此論論中別屬所信三事。然成唯識言:忍謂勝解,此是信因;樂欲謂欲,此是信果。確陳此信自相是何?豈不適言心淨為性。即不許彼勝解及欲以為信體,即不應別屬所信實德能。當知於德能亦起忍可故,於實亦起求證欲故。又此心淨,義亦未顯,故拙作佛學通釋中釋此信言:信謂於印順境至誠倚任,心淨為性。純直一心無二無雜,是為至誠;倚恃委任,委信信任,是為倚任。此中至誠、顯信體淨,純直不二,是淨相故。倚任顯信行相,起倚任心方成信相故。佛法常言至心歸命,是此義也。廣如彼釋此不具引。又於彼中辨性唯善,及駁近時以迷信義,謂信通三性之失,及解脫道論淨信品,皆應參之。庶於此信得具確解。
基述記:謂於實有()希望行信。
述曰:此別屬前三境、三相。有體寬遍,說生忍可。有德可尊,但言清淨。有能可獲,故說希望。理實三境,可更生相,行微劣故,從勝用說。不爾,境同行應不遍。然此清淨,即是信體。偏言於德起,據實通三境。唯我有德,起信樂故。
謂我有力能得、能成。
述曰:顯於有情起希望信,無為可得,有為可成,道尅生長,二類別故。

慚者,於諸過惡自羞為體;惡行止息所依為業。hrīḥ katamā / svayam avadyena lajjanā / duścarita-saṃyama-sanniśrayadāna-karmikā //
王疏〇慚者,於諸過惡自羞為體;惡行止息所依為業。
基述記:慚者()為業。
述曰:諸過者境,自羞者緣。羞者又體,慚共相故。成唯識說:崇重賢善,是慚自相。於過惡境,自羞為緣。起崇重者,是慚體故。止息惡行,慚之通業。別對除者,正違無慚。

愧者,於諸過惡羞他為體;業如慚說。apatrāpyaṃ katamat / parato 'vadyena lajjanā / tatkarmakam eva //
王疏:〇愧者,於諸過惡羞他為體;業如慚說。
通釋云:慚愧二法俱以羞恥為相,然二別者,慚由崇重賢善故,恥作過惡;愧由輕拒暴惡故,恥作過惡。恥果雖同,恥體則異,是故慚以敬重為體,即自尊心;愧正以羞恥為體,即遠惡心。由是無慚者,以不自敬重為體,是即卑鄙,或云輕薄。由卑鄙故,不復以無德無行為恥,因而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無愧者,以無羞恥為體,即是無忌憚。由無忌憚故,因而不顧世間,崇重暴惡。故此四法,不以崇重輕拒為性,而以敬重羞恥卑鄙無恥為性。此論自羞即是成唯識論所云:謂依自法尊貴
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謂素有自尊心者,於諸過惡羞恥為之,云我何人,乃為此事,由此便能止息惡行。此論羞他,即成唯識論所云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謂素有遠惡心者,於諸過惡恥他譏嫌為世賤故,由此便能止息惡行。
基述記:愧者()業如慚說。
述曰:境、緣、共相,義並同慚。成唯識說:輕鄙暴牾,拒抗惡法,是愧體故。通別作業,准慚應知。此慚愧體,俱說羞者,舉二通相,假說別體。由二種羞,不俱生故。慚自羞者,自身及法,內故名自。王法、俗論,世間名他。或崇善名自,饒益己故。拒惡名他,損害己故,同前所緣。顯自、共相,皆如唯識第六卷說。

無貪者,於有、有具,無著為體;惡行不轉所依為業。alobhaḥ katamaḥ / bhave bhavopakaraṇeṣu vā anāsaktiḥ duścaritāpravṛtti-sanniśrayadāna-karmakaḥ /
王疏:〇無貪者,於有(三有)、有具(三有之因及三有中資身眾具)無著為體;惡行不轉所依為業。
基述記:無貪者()為業。
述曰:有謂三有,即三界果。具謂資具,即三有因緣生三有皆名有具。染緣無漏亦有具攝。於此諦中,無染著者,是無貪性。此說通業,惡行不轉。轉者起也,別除貪著。

無瞋者,於諸有情苦及苦具無恚為體;惡行不轉所依為業。 adveṣaḥ katamaḥ / sattveṣu duḥkhe duḥkha sthānīyeṣu ca dharme ṣvanāghātaḥ /duścaritāpravṛtti-sanniśrayadāna-karmakaḥ /
王疏〇無嗔者,於諸有情(不恚有情)、苦(不恚眾苦)及苦具(不恚苦因生苦之具)無恚為體;惡行不轉所依為業。
基述記無嗔者()為業。
述曰:有情苦者,三界行苦或苦壞苦,唯舉有情,顯勝嗔境。憎疾滅道,亦生嗔故。不爾,無嗔翻成境狹言。苦具者,謂三苦因緣無為等,有無嗔故,及通別業,皆准前說。或無貪嗔言有等者,待有等立,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不爾此二應不遍善。

無癡者,由報、教、證、智,決擇為體;惡行不轉所依為業。 amohaḥ katamaḥ / vipākato vā āgamato vādhigamato vā jñānaṃ pratisaṃkhyā / duścaritāpravṛtti-sanniśrayadāna- karmakaḥ /
王疏:〇無痴者,由報教證智決擇為體;惡行不轉所依為業。
此之三法名三善根,能正生起諸善業故。一切惡行由貪嗔痴起。痴故,於諸理事謬解昏迷;貪故,於有有具染著沉溺;嗔故,於苦苦具不能忍受,動發恚惱,由此造作諸惡行業。無貪嗔痴、無著無恚,明解順理,自爾一切惡行皆不起矣。然今此論無痴體性謂由報教證智決擇為體,此與唯識等論出體不同。彼論言:云何無痴?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痴作善為業。有義無痴即慧為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為體,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有義無痴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嗔,善限攝故。論說大悲無嗔無痴攝,非根(五根)攝故。若彼無痴以慧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又若無痴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余皆是實。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已證無痴離慧別有,無痴與慧復何差別?通釋云:無痴以靜照為用,智慧以決擇為功。無痴如明鏡,智慧如利劍。明鏡照物,物無遁形,然無損於物。利劍斷物,迎刃而解,然用不得當,或時大傷於物。是故無痴但善,慧通三性。斷障證真,智慧之用較無痴為大。邪見惡慧造業作惡,其害亦較愚痴為猛。痴但不明事理,見則更增惡執也。然慧若不與痴俱,終不成惡慧,此三界生死所以以無明為本也。無痴若不得智慧,終難成斷惑之功,此出世聖道所以以智慧為主也。
基述記:無癡者()為業。
述曰:成唯識說:於說理事,明解為性。
有義:報等性即無癡,無癡體即決擇性,故論言:由者顯因四位所有,決擇是此體,故四位非唯有慧,故言由也。
有義:無癡別有自體,舉報等因果,顯無癡性故。論言:由無癡,若起必四慧俱勝品,從劣生劣,復生勝慧,故舉因果,顯無癡性。通別對除亦准前說。前三但舉,通對除故。

慚等易了,故不再釋。報、教、證、智者,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應知。決擇者,謂慧勇勤俱。hryādayaḥ sugamatvān na vibhajyante / upapatti-prātilambhikaṃ śruta-cintāmayaṃ bhāvanāmayaṃ ca yathākramaṃ vipākāgamādhigamarūpaṃ veditavyam / pratisaṃkhyāprajñā dhairyasahitā /
王疏:△慚等易了故不再釋。報教證智者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應知。決擇者謂慧勇勤俱。(勇勤即精進,慧與精進俱,於境決擇力勢強故,此異汛爾推度。)
基述記:慚等易了故不重釋。
述曰:此釋論師解。不重釋慚等四因。
報教證智者()如次應知。
述曰:以四種慧,配前報等。生得善法,宿習為因,纔生即得,自體名報。或與報俱,從依名報。聞所成慧,唯緣教生,從境名教。思所成慧,能生於修,從果名證。修慧現量,證解法故,修所生慧,說名為智,自體為名,故言如次。
七十七說:聞所成慧,依止於文,未善意趣,未能領受,成解脫義。思所成慧,且依於文,且善意趣,亦未能領受,成解脫義。修所成慧,今依於文,亦不依文,能善意趣,已能領受,成解脫義。此顯聞慧多緣教生,少緣於義。思所生慧,通緣教理。修所生慧,多緣於義,少緣於文。
誦習經典,不善意趣,生得善與聞慧何別?
明暗既異,緣義亦殊。聞慧緣文,或少緣義。生得誦文,全不解義。
辨中邊說:謂書寫、供養,施他、聽、披讀,受持、正開演,諷誦及思、修。行十法行者,獲福聚無量,勝故、無盡故,由攝他不息。
天親解言:前八聞慧,第九思慧,第十修慧。若誦經等,唯生得善,應此不能獲福無量故。非八法生,唯生得善攝。聞、思、修體,皆性非慧,因三所生,智體名慧。故今論說聞所成等,此依主或隣近釋,不可但言聞、思、修慧。此中聞、思唯散有漏,修在定,亦通無漏。
十地經說:八地菩薩能堪、能思。
天親釋言:聞、思慧者,即一修慧。義別說之,非聞、思攝。論說:欲界唯有聞、思,色界無思,上唯修慧。思現觀等,皆唯有漏。若許聞、思,通無漏者,上地應有,亦非唯散,便違論說。
有義:聞、思實通無漏,然一依有漏說。上地無有漏者,麤上地非有無漏者,細何非上有如無漏鼻舌識有漏上無,無漏有故。生得善法,生身同地,方起現前。聞修不定,如後當說。
決擇者,謂慧勇勤俱。
述曰:釋慧總名。勇勤者,即精進。慧與彼俱,故名決擇。懈怠、猶豫品,非勝決擇故,此釋善慧無癡俱者。不爾,染心應無慧轉。

勤者,被甲、方便、無下、無退、無足,心勇為體;成、滿善品為業。vīryaṃ katamat / kuśale cetaso 'bhyutsāhaḥ sannāhe vā prayoge vā alīnatve vā avyāvṛttau vā asantuṣṭau vā / kuśala-pakṣa-paripūraṇa-pariniṣpādana-karmakam //
王疏:〇勤者,被甲、方便、無下、無退、無足,心勇為體;成滿善品為業。
基述記:勤者()為業。
述曰:心勇者體,此能令心生勇悍故。被甲等五,勤之差別。集論本言:心勇悍為性,或被甲等五差別故。成唯識說: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彼善惡品,勤所對境,此言心勇,即勤之果。各據一義,理不相違。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染法退善不可名勇。悍表精純,簡淨無記不能悍,且耐勞倦,故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攝事分中八十九說:
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如先著甲,方見賊故。
次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策勵其心,決定勇行故。
次為證得,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無下,更生勇勵,無怯下故。
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猒足,欣求後後勝功德等名無退,被損不敗,少獲不足故。
次後乃至漸入諦觀,進後勝道名無足。雖功已成,更祈大果,非為少得即滿心故。此依因釋,若依佛果,樂利他故。二乘果位,希大果故。通業滿善,別除懈怠。

謂如經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其次第,應配釋被甲、心勇等諸句。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Sthāmavān vīryavān utsāhī dṛḍhaparākramo 'nikṣiptadhuraḥ kuśaleṣu dharmeṣv ity evamādi sūtrapadāni yathākramaṃ saṃnāhādiṣv abhyutsāhavastuṣu yojayitavyāni / paripūraṇaṃ yathā maulaṃ praveśaḥ / niṣpādanaṃ tasyaiva suparikarmakṛtatvam /
王疏:△謂如經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其次第,應配釋被甲心勇等諸句。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成謂因,滿謂果)
勤即精進,心勇為體。此勇行相五位差別。最初發心,被甲為相,於諸廣大難修勝德,由誓願甲都無所畏,故名有勢。既發心已,次起方便加行,不稍懈怠,故名有勤。次於所修諸行中不唯修習諸微細下品,於諸勝法心尤勇為,故云無下有勇。次於加行中,設遇艱難險阻諸苦惱事,勇悍直前,終不退屈,故名堅猛。后於已得少分善品心不滿足,更發勝心,更修勝行,是謂無足。此云不捨善軛者,諸於少分善法心滿足者,必起驕怠,由驕怠故即失善法。無足者異此,不驕不怠,愈於律儀細行勤加防護。軛謂車軛,所以軛牛,令循正路。戒律於人名為善軛,所以軛人令修正行。心不驕滿故不捨善軛也。云成滿善品者,無貪無嗔無痴名三善根,正發善品,精進策勵,故成滿善品。下自欲界善法,極至無上菩提,皆須精進策發成滿。此中人初根本靜慮,舉一例耳。靜慮始習:未至定,終於根本定,故此特舉以為成滿之相。即於此中應知勤所以名善法不通三性者,勇悍之性直趣上流,塵緣不擾,煩惱不動,所謂富貴不淫,貧賤不移,威武不屈,所謂自強不息,所謂和而不流,中立不倚,至死不變,所謂任重道遠者,皆純善而不雜染污者也。若夫小人為不善,孳孳唯曰不足,日趨下流,逐境沉溺,與精進之義相違,即非正勤也。
基述記:謂如經說()不捨善軛。
述曰:前勤差別,論師立名,恐義無因,故引經證。由先被甲,有勢避怨。加功勵行,有勤能入。心無怯下,有勇先鉾。被傷無退,堅猛更進。散果無足,復求勝道。運運增修,不捨善軛。軛謂車軛,以軛牛故,前行而不止,無足勤勇亦不捨於善軛。
成唯識言:此五別者,謂初發心自分三品,勝進別故。或初發心四修別故。或資粮等五道別故。二乘滿位,欣大菩提,諸佛果圓,常樂利樂。或二加行四道別故。無性攝五合以為三,攝此後三合為一故。
如其次第()諸句。
述曰:以經五句,配論五名。被甲心勇者,被甲等五,即心勇故。一心勇言,貫通前五,為被甲心勇乃至無足心勇。上釋體已,下當釋業。
滿善品者()極善修治。
述曰:實散心等,亦有勤業。滿善二種,說進修位。言入靜慮,略不說餘,世間離欲,得根本定,斷道方圓,名滿善品。復斷通擁等,能獲神通等更修治,名成善品。出世離欲,准此亦然。

安者,止息身心麤重,身心調暢為體;除遣一切障礙為業。aśrabdhiḥ katamā / kāya-citta-dauṣṭhulyānāṃ pratipraśrabdheḥ kāya cittakarmaṇyatā / sarvāvaraṇa-niṣkarṣaṇa-karmikā //
除遣一切障礙者,謂由此勢力依止轉故。sarvāvaraṇa-niṣkarṣaṇaṃ tadvaśenāśraya-parivṛttito draṣṭavyam /
王疏:〇安者,止息身心粗重,身心調暢為體;除遣一切障礙為業。
除遣一切障礙者,謂由此勢力依止轉故。
唯識論云:輕安謂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恬沉轉依為業。堪任性者,有力有能,能負重任故。由此能除定障,捨粗重依止,得輕安依止,故名轉依,故名堪任。依止即是身心,欲界身心,其相粗重。定地身心,其相輕安。所以異者,由有無堪任性別故。堪任性為體,安為其果,從果為名,故名輕安,或名安。此論就行相說安性,故以身心調暢為體。此安上界有,欲界無。
基述記:安者()為業。
述曰:麤重者,所除染,剛強不安,障定之法。調暢者,安之果,安令身心調和適暢。此說通業,隨其所應,除諸障礙。別作用者,對治惛沉。
除遺一切()依止轉故。
述曰:由輕安力,除障定法,調暢身心,勝依止起。

不放逸者,依止正勤無貪瞋癡,修諸善法,於心防護諸有漏法為體;成滿一切世出世福為業。amramādaḥ katamaḥ / savīryakān alobhādveṣāmohanniśritya yā kuśalānāṃ dharmāṇām bhāvanā sāsravebhyaś ca dharmebhyaś cittārakṣā / sa ca laukikalokottarasampatti paripūraṇa-pariniṣpādana-karmakaḥ //
王疏:〇不放逸者,依止正勤無貪嗔痴,修諸善法,於心防護諸有漏法為體;成滿一切世出世福為業。
基述記:不放逸者()為業。
述曰:正勤等四,不逸所依。善根策發,修斷勝故。修善防惡,顯此功能,此說通業,別除放逸。

謂由正勤等為先,能修一切善法及防有漏,是故依此四法,假立不放逸體。有漏法者,謂諸漏及漏處所境界。 sarvakuśalabhāvanāyā vīryādipūrvakatvātteṣv apramādaprajñapti / sāsravā dharmā āsravā āsravasthānīyāś ca viṣayā iha veditavyāḥ /
王疏:△謂由正勤等為先,能修一切善法及防有漏,是故依此四法假立不放逸體。有漏法者謂諸漏及漏處所境界(漏謂煩惱,處所境界謂漏因緣)
正發善者即是三根,能策勵者即是正勤,故離四法無別不放逸。所以別立者,諸修行者既當努力修善,尤當加意防惡。設非然者,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諸煩惱漏乘隙即興、遇緣輒起,行百里者半九十,此所以靡不有初,鮮克有終者也。故依止精進三根防護之用,立不放逸。防謂防止漏心,護謂護持善法。嚴恭戒敬,故能成滿一切世出世福也。善謂福因,福謂善果,此故言成滿世出世福為業。
基述記:謂由正勤()不放逸體。
述曰:由正勤等四法為先,故能修善,防諸有漏,別有總能,故假立此。
有漏法者()境界。
述曰:釋前體中諸有漏法。說無漏用,極勝處故。唯識說通,但是防惡。諸漏者,諸煩惱。漏處所
者,漏所依根。漏境界者,漏所緣法。若根、若境、若諸煩惱,皆名有漏,互增長故,如成唯識第五卷說有漏因義。

捨者,依止正勤無貪瞋癡,與雜染住相違,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功用住性為體;不容雜染所依為業。upekṣā katamā / savīryakān alobhādveṣāmohānniśritya yā saṃkliṣṭavihāravairodhikī cittasamatā cittapraśaṭhatā cittasyānābhogāvasthitatā / saṃkleśānavakāśa-sanniśrayadānakarmikā //
王疏:〇捨者,依止正勤無貪嗔痴,與雜染住相違,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功用住性為體;不容雜染所依為業。
基述記:捨者()為體。
述曰:成唯識中說名行捨,行蘊捨數,別受蘊故。正勤等四所依如前。雜染住者,捨所除法。依止名住,昔依雜染,今捨相違。心平等等捨所令位,由捨令心住平等等。
不容雜染所依為業。
述曰:容者受也。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故於捨位,不容受之。為不容依,是捨作用。成唯識說:對治掉舉,靜住為業。由不放逸,同剎那中,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或前後念,行相各增,由是雜染捨不容生。或復此說,捨除雜染,各有能故。

心平等性等者,謂以初中後位辯捨差別。所以者何?由捨與心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由心平等,遠離加行,自然相續故,次復證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於諸雜染無怯慮故,最後證得心無功用住性。cittasamatādibhir upekṣāyā ādi-madhyāvasānāvasthā vyākhyātāḥ / tathāhy upekṣayā yuktaṃ cittaṃ layādiveṣamyābhāvād āditaḥ samam / tato 'nabhisaṃskāreṇa vahanāt praśaṭham /tataḥ saṃkleśāśaṅkābhāvād anābhogāvasthitam iti /
王疏:△心平等性等者,謂以初中后位辨捨差別。所以者何?由捨與心相應,離沉沒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由心平等,遠離加行, 自然相續故,次復證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於諸雜染無怯慮故,最后證得心無功用住性(由勉強而自然, 由習而成性,任運而修不假功用矣)
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故此捨如不放逸,均即精進三根。防護為不放逸,靜住名捨。不放逸者因,捨其果也,此靜住相三位差別如論可知。此捨異受捨,故又名行捨。
基述記:心平等性()辨捨差別。
述曰:下釋有三:初總釋前捨三位別,次徵所以,後別釋之。此即初也,依相續心,顯捨行相。非於一念,善捨不生。
所以者何?
述曰:此即徵前三位辨捨之所以者何也?
由捨與心()心平等性。
述曰:此即別釋,離沉沒等者,釋前所治,雜染相違。由捨平等,離沉掉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唯識說業對除掉舉,由捨寂靜,行正別治。此說通障,故言離沉。然所等中,亦兼掉舉,惛沉、掉舉,通障捨故。
由心平等()心正直性。
述曰:其障已除,不由勉勵,但順前轉,無高無下,故心正直。
由心正直()無功用住性。
述曰:善心相續,不慮染生,任運恒時,住無功用。

不害者,無瞋善根一分心悲愍為體;不損惱為業。avihinsā katamā / (Abhidh-s 7) adveṣāṃ śikā karūṇatā / aviheṭhanakarmikā //
王疏:〇不害者,無嗔善根一分,心悲愍為體;不損惱為業(不損惱有情)
基述記不害者()業。
述曰:無嗔善根顯所依體。心悲愍者,顯此行相,別對治害。然不損惱,是此作用。悲愍、不損,二義無差。成唯識說:不損惱為體,悲愍為業故。行善名悲愍,此說為自體。息惡稱不損,此說為作用。彼說無嗔作善為業,不害異彼業稱悲愍。隨舉一義,實二無差。

當知不害不離無瞋,故亦是假。avihiṃsāpy adveṣāvyatirekāt prajñaptisatī veditavyā /
王疏△當知不害不離無嗔,故亦是假。
無嗔與樂,不害拔苦,為顯慈悲體一用殊,利益有情此二勝故,即於無嗔別說不害。
基述記:當知不害()故亦是假。
述曰:前不逸、捨,各依四法,既是假有,今依無嗔,故亦是假,亦前二故。無嗔翻對,斷物命嗔。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嗔與樂,不害拔苦。是二差別,無嗔是實,不害是假。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故離無嗔,別立不害。
此善略以十門分別:一問答廢立;二假實有;三獨並生;四諸識有無;五諸受俱轉;六別境相應;七界繫不繫;八見所斷等;九有學等三;十生得加行。
一、問答分別者
問:此中十一,如其次第,別治不信、無慚、無愧、貪、嗔、無明、懈怠、惛沉、放逸、掉舉、害十一法。所餘染法治善是何?
答:隨應皆是此十一攝。如唯識說,不能煩引。
何緣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立者?
用別便立,餘善不爾。又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別立善法。害雖唯意,而數現起,損惱他故,障大悲故。令知過失,翻立不害。餘染不爾,故不翻立。
問: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答:淨勝染劣,少歒多故。又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二、假實有者
不放逸、捨、不害非實,餘八非假。
三、獨並生者
有義:十一,四遍善心,餘七不定。論說:十一,六位起故。(王疏:決定位有信,止息染時有慚、愧,,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有輕安,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
有義:除安,十遍善起。論說十種,遍善心故。六位起者,依相增說。
四、諸識有無者
七八二識在無漏位,定有十一。有漏皆無,意識皆有。五識,有義唯闕輕安,性散動故。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生故,成事智俱故,餘十皆有。
五、諸受俱轉者
十五受俱,安非憂苦,行相違故。
六、別境相應者
皆得相應。
七、界繫不繫者
十一皆通繫及不繫。
有義:輕安通三界有。諸定加行,有調暢故。四一切中,通諸地故。
有義:輕安唯上界有。論說:欲界闕輕安故,通有尋等,名通地故。
八、見所斷等者
十一皆通見所斷等。此果依亡,隨喪故斷。決擇分說:根中善法,非見斷者,依斷緣縛,非見斷故。
九、有學等三者
皆通三種。
十、生得加行者
安唯加行,餘通二種。此等教理及義所因,皆唯識第六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