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 星期三

雜集論-23-三法品-1.九門-5何建立-行蘊-煩惱心所


貪者,三界愛為體;生眾苦為業。
生眾苦者,謂由愛力,五取蘊生故。
瞋者,於諸有情苦及苦具,心憎恚為體;不安隱住,惡行所依為業。
不安隱住者,謂心懷憎恚,多住苦故。
慢者,依止薩迦耶見,心高舉為體;不敬苦生所依為業。
不敬者,謂於師長及有德所,而生憍傲。苦生者,謂生後有故。
無明者,謂三界無智為體;於諸法中,邪決定、疑、雜染生起所依為業。
邪決定者,謂顛倒智。疑者,猶豫。雜染生起者,謂貪等煩惱現行。彼所依者,謂由愚癡起諸煩惱。
疑者,於諦猶豫為體;善品不生依止為業。
於諦猶豫者,亦攝於實猶豫,如其所應滅道諦攝故。善品不生者,謂由不決不造修故。
薩迦耶見者,於五取蘊等隨觀執我及我所,諸忍、欲、覺、觀、見為體;一切見趣所依為業。
邊執見者,於五取蘊等隨觀執若常、若斷,諸忍、欲、覺、觀、見為體;障處中行出離為業。
處中行者,謂離斷、常緣起正智。
見取者,謂於諸見及見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最、為勝、為上、為妙,諸忍、欲、覺、觀、見為體;執不正見所依為業。
戒禁取者,於諸戒禁及戒禁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清淨、為解脫、為出離,諸忍、欲、覺、觀、見為體;勞而無果所依為業。
戒禁者,謂惡見為先。勞無果者,由此不能得出離故。
邪見者,謗因、謗果、或謗作用、或壞實事、或邪分別,諸忍、欲、覺、觀、見為體;斷善根為業,及不善根堅固所依為業,不善生起為業,善不生起為業。
謗因者,謂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等。
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等。
謗作用者,謂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等,誹謗異世往來作用故,誹謗任持種子作用故,誹謗相續作用故。
壞實事者,謂無世間阿羅漢等。
邪分別者,謂餘一切分別倒見。
斷善根者,謂由增上邪見非一切種。
問:如是五見,幾增益見?幾損減見?
答:四是增益見,於所知境增益自性及差別故,於諸見中增益第一及清淨故。
謂於五取蘊,所知無我境,增益我、我所自性,是薩迦耶見。增益我常、無常差別,是邊執見。於諸惡見增益第一,是見取。即於此見增益清淨,是戒禁取。
一多分是損減見。
一多分者,由邪分別不必損減故。
問:計前、後際所有諸見,彼於此五幾見所攝?答:或二或一切。
問:於不可記事所有諸見,彼於此五幾見所攝?答:或二或一切。
二者,謂邊執見及邪見自相故。一切者,謂五見眷屬故。
問:薄伽梵觀何過失故,於蘊、界、處以五種相誹毀計我?答:觀彼攝受薩迦耶見者,有五種過失故,謂異相過失、無常過失、不自在過失、無身過失、不由功用解脫過失。
異相過失者,謂色蘊等非我體性,異我相故。
無常過失者,謂非我處色蘊等中,我應無常故。所以者何?非所依無能依有故。
不自在過失者,謂不應觀我有色等,我應不自在故。所以者何?我於色等不能自在轉故。
無身過失者,謂非離色等異處有我,我應無身故。所以者何?離身計我,不可得故。
不由功用解脫過失者,設有如是分別我相亦不應理,無色等我不由功用應解脫故。所以者何?身縛若無,我應任運解脫。
問:於五取蘊有二十句薩迦耶見,謂計色是我,我有諸色,色屬於我,我在色中。如是計受、想、行、識是我,我有識等,識等屬我,我在識等中。於此諸見幾是我見?幾我所見?答: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
謂計色是我,計受、想、行、識是我,此五是我見;餘十五是我所見。
何因十五是我所見?相應我所故,隨轉我所故,不離我所故。
相應我所者,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所以者何?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故。
隨轉我所者,謂色屬我,乃至識屬我。所以者何?若彼由此自在力轉,或捨或役,世間說彼是我所故。不離我所者,謂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識中。所以者何?彼計實我處在蘊中,遍體隨行故。
問:薩迦耶見當言於事了不了耶?
答:當言於事不得決了,如於繩上妄起蛇解。
於事不決了者,若能決了色等實相,必不應起虛妄我見。譬如有人欻爾見繩遂執為蛇,不了繩相而起蛇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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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者,三界愛為體;生眾苦為業。rāgaḥ katamaḥ traidhātuko 'nunayaḥ / duḥkha-saṃjanana-karmakaḥ //
生眾苦者,謂由愛力,五取蘊生故。duḥkha-saṃjanana-karmaka iti tṛṣṇā-vaśena pañcopādāna-skandha-nirvartanāt /
王疏:〇貪者,三界愛為體;生眾苦為業。
生眾苦者謂由愛力五取蘊生故。
取蘊為苦本,貪愛為蘊因,由愛取潤五蘊生故,故說生眾苦為業。
基述記:貪者()為業。
述曰:上解第三位,下釋第四位。有二段文,初別釋十煩惱,後五取,別問答,別釋為十。或分為二:初明鈍五,後明利五。問答之文,屬五利故。
三界愛者,謂三界中發潤之貪,皆此攝故。緣無為等亦貪漏或緣三界諸愛為體。
五十八:諸愛有四種,謂著諸見、欲、色、無色,但說增上諸猛利貪。不爾,緣無漏應非此貪攝。
緣起經說:貪有四種:一、愛;二、後有愛;三、喜貪俱行愛;四、彼彼喜樂愛,義亦如是。
五十五說:於十種境,起十種貪。廣如彼說。
生眾苦者()取蘊生故。
述曰:愛能發潤,故生取蘊。取蘊名苦,三苦性故,此說其業,別障無貪。

瞋者,於諸有情苦及苦具,心憎恚為體;不安隱住,惡行所依為業。pratighaḥ katamaḥ / sattveṣu duḥkhe duḥkhasthānīyeṣu ca dharmeṣv āghātaḥ / asparśa-vihāra-duścarita-sanniśrayadānakarmakaḥ //
不安隱住者,謂心懷憎恚,多住苦故。asparśavihāra āghātacittasya duḥkhavihārāt /
王疏:〇嗔者,於諸有情苦及苦具心憎恚為體;不安隱住惡行所依為業。
不安隱住者謂心懷憎恚,多住苦故。
有情及苦與彼苦因三,是嗔所行境,緣彼生故。嗔惱他人即先自惱,自惱即不安隱住,惱他故起諸惡行。此唯不善,非如貪等通有覆無記也。
基述記:嗔者()為業。
述曰:於有情苦及苦具者,此顯嗔境。有情自體,三苦故苦。生彼事理,嗔名苦具。令心憎恚是
嗔體性。五十五說:於十境轉。五十八說:憎滅道故。或此但說苦苦名苦,增上嗔境,唯欲界故。五十八說:嗔有四:損己他見,他有情所,所愛不饒,非愛饒益。初二緣害自身,次一憎親友,後一愛怨家。緣此三境,而起三嗔。三世各三,名九惱害。不安、惡行,此說通業,別障無嗔。
不安()苦故。
述曰:謂嗔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多住苦中。

慢者,依止薩迦耶見,心高舉為體;不敬、苦生所依為業。mānaḥ katamaḥ / satkāyadṛṣṭi-sanniśrayeṇa cittasyonnatiḥ / agaurava-duḥkhotpatti- sanniśrayadānakarmakaḥ //
不敬者,謂於師長及有德所,而生憍傲。苦生者,謂生後有故。agauravaṃ guruṣu guṇavatsu ca stabdhatā / duḥkhotpattiḥ (Abhidh-s-bh 6) punarbhavotpattirvedi tavyā /
王疏:〇慢者,依止薩迦耶見,心高舉為體;不敬、苦生所依為業。
不敬者謂於師長及有德所而生驕傲,苦生者謂生後有故。
慢有七種,如諦品中說。此唯我慢者,我慢為餘慢根本故。依我見起我慢,設無我見,慢亦不生。由慢故不敬,不敬故不能尊崇賢善,即於善道不能造修,由此沉淪三有,生起後苦。
基述記:慢者()為業。
述曰:諸論第三皆說癡相,不善根故。今說慢者,顯前三種別行相故,唯多舉增上依我之體故,說依止薩迦耶見。
1)五蘊論說:慢有七種:一、慢,於劣己計己勝,於等己計己等。二、過慢,於等己計己勝,於勝己計己等。三、慢過慢,於勝己計己勝。四、我慢,隨觀取蘊計我我所。五、增上慢,未多得謂已得。六、卑慢,於多勝己計己少劣。七、邪慢,全無德計己德。
2)顯揚第一說:三慢類:我勝、我等、我劣慢類。
3)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俱舍十九說:九慢類前三為三。有勝、有等、有劣為三。無勝、無等、無劣為三。
4)成唯識說:此七、九慢,謂於三品我德處生。
5)五十五說:於六境生七慢中,合慢、過慢、卑慢為一故。
6)唯識文正:初慢,從下品、中品處生。過慢,於中品及上品處生。慢過慢、卑慢,唯於上品起。我慢緣我生。增上、邪慢俱緣德起。九慢唯於三品處起,過慢、慢、卑慢上品中上品,如次起初三。卑慢、慢過慢,上品中上品,如次起中三。慢過慢卑慢中上品上品,如次起後三。品類足論二復次釋,如彼廣說,總令心高是慢自性。
不敬苦()後有故。
述曰:師長及有德可敬所,不敬、七慢、三境生:一、德境,謂邪、增上。二、我境,謂我慢。三、情境,謂餘四,三品處生。此中三說境攝法周盡,依我為本及緣師長,即有情并德故。由不敬故,後有苦生,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此說通業,別障不慢。敬者或信、或捨、或慙所攝。
決擇分說:慢有四種,於見有情,於受用、欲、後有處起此九慢類。於有情轉我慢,於欲、後有處轉,餘隨所應。

無明者,謂三界無智為體;於諸法中,邪決定、疑、雜染生起所依為業。 avidyā katamā / traidhātukam ajñānam / dharmeṣu mithyāniścayavicikitsāt saṃkleśotpatti- sanniśrayadānakarmikā //
邪決定者,謂顛倒智。疑者,猶豫。雜染生起者,謂貪等煩惱現行。彼所依者,謂由愚癡起諸煩惱。
mithyāniścayair viparītaṃ jñānam / vicikitsā saṃśayaḥ / saṃkleśotpattiḥ rāgādikleśasamudācāraḥ / tatsaṃniśrayadānaṃ mūḍhasya sarvakleśapravṛtter iti /
王疏:〇無明者,謂三界無智為體;於諸法中邪決定、疑、雜染生起所依為業。
邪決定者謂顛倒智,疑者猶豫,雜染生起者謂貪等煩惱現行,彼所依者謂由愚痴起諸煩惱。
唯識論云:無明者,於諸事理迷暗為性;能障無痴,一切離染所依為業。即說無明別有體性。
五十六說:智所對治,別有心法覆蔽為性,非是明無,亦非邪智。若彼無明唯明無者,應無三品,以體無故。應無隨眠與纏差別。應三性心皆成染污,常離明故。應非有無為,亦非染淨故,云云。故知此論非盡理說。此無明於三界真相皆不了知,故邪見、疑及諸貪等煩惱依之生起,由此造業受果,生死不絕,故說無明為生死根本。
基述記:無明者()為業。
述曰:於三界中,所有無智,說名無明。不爾,緣無漏應無明不轉。或此但說緣三界中無智為體,境相顯故。或即三界中無智攝一切盡。梵云阿毗迦羅六義:一者、非義,如非牛亦名無牛。二者、無義,如牛已死,亦說無牛。三者、異義,如異牛故亦名無牛。四者、惡義,如有惡子亦名無子。五者、少義,如食少味亦名無味。六者、離義,如處離人亦名無人。如是即說非明、無明、異明、惡明、少明、離明,故名無明。五十六說:智所對治,別有心所,覆蔽為性,非唯明無,亦非邪智。若彼無明唯明無者,應無三品,以體無故。應非隨眠,無非轉故。應三性心皆成染汙,常離明故。應非有無為,亦非染淨故。離明心相續,應明不起故。亦非此滅明得生,無有無法可滅故。若唯邪智是無明者,設起三徵,乃至廣說,不能煩引,故此無明別有自體。世親緣生論無明通三性。違決擇文如後當釋。五十五說:無明依七事起。緣起經說:無明有四:一、纏;二、隨眠;三、相應;四;不共。本地第九、決擇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顯揚第一攝事品等說二、四、五、七、九,無智等如彼廣說。
邪決定者()煩惱現行。
述曰:顯無明果。邪定者邪見。餘文易了。此說諸惑生之次第,理必應爾。略無業果,或雜染言通諸有漏。成唯識說:起疑、邪定。以疑為先,此說無失,隨應皆得。
彼所依()起諸煩惱。
述曰:或俱或先,為因之義。

疑者,於諦猶豫為體;善品不生依止為業。 vicikitsā katamā / satyeṣu vimatiḥ / kuśalapakṣāpravṛtti sanniśrayadānakarmikā //
於諦猶豫者,亦攝於實猶豫,如其所應滅道諦攝故。善品不生者,謂由不決不造修故。ratneṣu vimatir mārgasatye nirodhasatye ca yathāyogam / tayā kuśalapakṣe 'pravṛttir alabdhaniścayasyānārambhāt //
王疏:〇疑者,於諦猶豫為體;善品不生依止為業。
於諦猶豫者亦攝於寶猶豫,如其所應滅道諦攝故。善品不生者,謂由不決不造修故。
記云:於諦者境,猶豫者體。決擇分說:於五處轉,他世、作用、因果、諦、寶。此中諦攝寶者,三寶無漏,滅道諦攝。此中略故,不說攝他世作用因果,實皆相攝,隨應入四諦故。
基述記:疑者()為業。
述曰:於諦者境,猶預者體。決擇分說:於五處轉,他世、作用、因果、諦、寶,此所猶預。體即諦故,隨其所應。
於諦猶預()道諦攝故。
述曰:三寶無漏,滅、道諦攝故。於諦疑,法身、理法、真實、滅諦所攝。二身、餘法僧,道諦所攝,同體寶者,隨應所攝,此釋體文。
善品不生者()不造證故。
述曰:此釋前業,由疑不決,不能造業,脩諸善品,故善不生。此說通業,別障不疑。或信或解,正慧所攝。有義:此疑以慧為體。有義:此疑別有自性,如唯識論引教而說。

薩迦耶見者,於五取蘊等隨觀執我及我所,諸忍、欲、覺、觀、見為體;一切見趣所依為業。 satkāyadṛṣṭiḥ katamā / pañcopādānaskandhān ātmataḥ ātmīyato vā samanupaśyato yā kṣāntī rūcir matiḥ prekṣā dṛṣṭiḥ / sarva-dṛṣṭi-gata-sanniśraya-dāna-karmikā //
王疏:〇薩迦耶見者於五取蘊等隨觀執我及我所,諸忍欲覺觀見為體;一切見趣所依為業。
薩迦耶見者,迦耶謂身,薩謂實有,執實有身即我見故。或薩者偽義,身見虛偽,毀責之詞。五取蘊等是見所緣,等有二種,一者平等,五蘊皆執故;二謂所等,所等有二,一者等有,謂蘊界處等。二者等無,謂離蘊等。緝蘊處等與離蘊等計為我故。隨此所緣,或總或別,二三合等,執我我所以為所執。忍謂忍可,體即勝解;欲謂希望,體即是欲,此二是果。覺謂尋求,觀謂思察,此二是因。見謂推搆、此能執體。五皆依他。我及我所則遍計所執性也。一切見者邊執見等,或六十二見等。趣謂行趣,諸見糾紛,趣各異故。然皆由我見而後得生,身見空寂,餘見皆無,故說一切見趣所依為業。然此見體,但依意識分別我見而說。末那識俱無有勝解、欲、尋、伺四心所故。俱生之執任運而生,不假尋伺,亦無欲解故。唯是六十二見等所依我見,定五法俱。六十二見皆分別見故。
基述記:薩迦耶見者()為體。
述曰:解煩惱中,若依後釋,利鈍別故,分成二者。上明非利惑,下明利惑。文中有二:初別釋五,後總問答。此則五初,梵云:薩迦耶達利瑟致。迦耶者,聚集義,身聚集故。達利瑟致是見義,聚之見故。薩有三義:一有、二偽、三者移轉。
1)薩婆多說雖一薩言釋成三義,今但取有。雖緣聚身,而起於見,言實有者。由訓釋詞,有差別故。佛生死智能知未來,遮經部師橫執為偽,故說薩字表是有身。不爾,除薩但言身見。訓釋詞言:阿悉提底薩故唯是有,非餘二義。
2)經部師說:雖一薩言釋成三義,今但取偽。既緣聚身,而起於見,故偽非有。由訓釋詞,有差別故,佛天眼智能知未來,遮薩婆多橫執為有,故說薩字表是偽身。不爾,除薩但名身見。訓釋詞言:思誕提底薩故唯是偽,非餘二義。
3)今大乘言:雖一薩字釋成三義,今取移轉。迦耶聚集已假非真,更致薩言,表成移轉。復為息止未來二執。由訓釋詞,有差別故。訓釋詞言:僧吃爛底薩,執我之心,非無影像,似我不實,體是偽故,非實有。仍從緣起,性是依他,成所緣緣,而體少有。復非全偽,無實用故,我所依故,不同二執,故名移轉。又心外無,橫執為有,可言虛偽,不同有執。內影像有,彼撥為無,非全虛偽,不同無執。為遮實執,定有定無,故訓釋詞表成移轉。於五取蘊等者,是見所緣。蘊等者是等有二種:一者、平等,五蘊皆執故。二謂、所等,所等有二,下皆准知。一者、等有,謂界處等。二者、等無,謂離蘊等。緣蘊處等,與離蘊等,計為我故,為所緣境。隨此所緣,或總或別,二、三合等執我我所,以為所執,以隨境也。
4)忍謂忍可,體即勝解。欲謂希望,體即是欲。此二是果,故立果名。覺謂尋求。觀謂思察。此二即是麁細行別。見謂推搆。此五皆是見之行相,一體異名。今舉行相,顯自體故。五取蘊等是所遍計,諸忍、欲等是能遍計。我及我所,即是遍計所執性成。今能遍計,是此見體。舉前二種取能計故。此所遍計言取蘊者,顯親所緣,非無漏故。取處、取界,亦類此知。舉忍等五,緣五門法,而起見故。
一切見趣所依為業。
述曰:一切見者,六十二見等。趣謂所趣,諸見糺紛,皆趣我故,此屬我見。趣或趣况,諸見趣況,由執我故,此屬諸見。與彼為依,是此作業。五見作用,通障正慧。今舉別用,不說通業。

邊執見者,於五取蘊等隨觀執若常、若斷,諸忍、欲、覺、觀、見為體;障處中行出離為業。antagrāhadṛṣṭiḥ katamā / pañcopādānaskandhān śāśva(ta)to vā ucchedato vā samanupaśyataḥ yā kṣāntī rucirmatiḥ prekṣā dṛṣṭiḥ / madhyamā pratipanniryāṇaparipanthakarmikā //
處中行者,謂離斷、常緣起正智。madhyamā pratipacchāśvatocchedagrāhavarjitaṃ pratītyasamutpādajñānam /
王疏:〇邊執見者,於五取蘊等隨觀執若常若斷,諸忍欲覺觀見為體;障處中行,出離為業。
處中行者謂離斷常緣起正智(緣起之法非斷非常,於緣起法證非斷常名緣起正智。證非斷常故離斷常執,名離斷常緣起正智,即此智名處中行)
法生隨滅,有似於斷。相續不絕,有似於常。見其相似之一邊,而不達其餘一邊,見非圓滿,違於中道,故名邊執。五取蘊等是其所緣,若常若斷是其所執。諸忍欲覺觀見如身見中釋,餘准知。障處中行出離為業者,處中行是出離因,緣起正智達非斷常。非斷故,善惡因果,修斷不虛;非常故,我我所空,貪染不起。由此故能正趣出離,出離者正行果也,障處中行故亦障出離。
基述記:邊執見者()觀見為體。
述曰:邊有二義:一者、邊側,障中道故。二者、邊鄙,障勝行故。薩迦耶見執我等已,此邊執見隨於前蘊,而執斷、常。諸忍、欲等為此見體,所遍計等三種如前。移轉見後,計執斷、常,方邊見攝。餘者邪見,故論言隨。先隨我見,後隨執蘊。五十八說:執釋梵等為常,為恒苦,邪見故。
障處中行()緣起正智。
述曰:緣起者境諸因果法因故非常果故非斷緣因果智名緣起智是處中行亦是勝行勝行即出離正智通因果證智非因故言出離或出離即滅諦障正智生不稱出離彼障此故立邊見名。

見取者,謂於諸見及見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最、為勝、為上、為妙,諸忍、欲、覺、觀、見為體;執不正見所依為業。dṛṣṭi-parāmarśaḥ katamaḥ / dṛṣṭiṃ dṛṣṭayāśrayāṃś ca pañcopādānaskandhān agrataḥ śreṣṭhato viśiṣṭataḥ paramataś ca samanupaśyato yā kṣānti rucir matiḥ prekṣā dṛṣṭi / asadṛṣṭyaminiveśa-sanniśraya-dāna-karmakaḥ //
王疏:〇見取者,謂於諸見及見所依五取蘊等(所計),隨觀執為最為勝為上為妙(所執),諸忍欲覺觀見為體;執不正見所依為業。
於見生取名為見取,執取彼見為最勝等故。一切世間思想學說宗教信仰,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便謂世間莫此若也,皆見取也。此已非正,復云執不正見所依為業者,體唯自取,業屬對他。有見取者,與異宗對諍,執見益深故。記云:一切斗諍依此生故。此取所緣,謂於諸見及見所依五取蘊等,兼及蘊等者,見之所依是疏所緣故。又不但執彼見為最勝,見所依蘊亦執為勝故。如拜物教,即執所緣色等為最勝故,執有上帝大梵造生萬物者,或總或別,即蘊離蘊,計為上帝,執為勝故。又於彼教主五蘊假者執為薄伽梵故。
基述記:見取者()為體。
述曰:見及見所依五取蘊等,見取之境。雖此見取,取見非見,要取見為首方名見取。但取非見法非見取故,理准實應名見等取。略等言故,但名見取。要緣見俱五取蘊等,執為最、勝、上、妙之法,及能得清淨,解脫出離,起此行相,諸忍、欲等,是見取體。故五十八、顯揚第一及唯識言:謂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是名見取。此中,但說非勝計勝,不說得淨,影顯定有。與瑜伽論第八卷同。若不爾者,瑜伽論說:非滅計滅,應非邪見。雖本地分第八卷云:不淨計淨,名為見取。彼意要計見取眷屬,諸不淨法為勝能淨,得見取名。非唯計不淨名為見取。雖五十八說:妄取迷苦,所有諸見,為第一等,名為見取。意說:見取非定一心緣見非見,方得取名。唯緣諸見,執勝因,亦見取故。設合緣者,見為首故,略無餘蘊。不爾,便違顯揚等說。然但緣非見為勝、能淨者,不名見取。名見取故,彼但邪見,非惑業故。最、勝、上、妙,四差別者。有說:同於滅、靜、妙、離。此釋不然,非滅計滅,非見取故。此四但是勝之異名。或計為勝,同滅四行,能超惡趣及三界別。或是三界成無漏善,如其次第是四差別。見及所依是所遍計,諸忍欲等是能遍計,為最勝等所執性成,准前應說。
執不正見所依為業。
述曰:一切鬪諍,依此生故。

戒禁取者,於諸戒禁及戒禁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清淨、為解脫、為出離,諸忍、欲、覺、觀、見為體;勞而無果所依為業。śīlavrataparāmarthaḥ katamaḥ / śīlaṃ vrataṃ śīlavratā(śrayāṃ)ś ca pañcopādānaskandhān śuddhito muktito nairyāṇikataś ca samanupaśyato yā kṣāntī rūcir matiḥ prekṣā dṛṣṭiḥ / śrama-vaiphalya-sanniśraya-dāna-karmakaḥ //
戒禁者,謂惡見為先。勞無果者,由此不能得出離故。śīlavrataṃ kudṛṣṭi-pūrvakaṃ veditavyama / śrama-vaiphalyaṃ tenāniryāṇāt /
王疏:〇戒禁取者,於諸戒禁及戒禁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清淨、為解脫、為出離,諸忍欲覺觀見為體;勞而無果所依為業。
戒禁者謂惡見為先。勞而無果者由此不能得出離故。
於戒禁生取名戒禁取。執彼戒禁為清淨無過,為解脫道,為出離因故。及所依五取蘊等者於戒禁所依蘊等,亦執淨等故。見取者諸宗教等所執之教理,以范圍人之思想。戒禁取者諸宗教等所定之儀制,以規律人之行為。見者,戒禁所依。戒禁者達見之具。徒見無戒、則泛爾之思辯,西洋哲學家多屬之。有戒無見,則野蠻民族之禮俗禁忌,亦未足以成教也。自餘耶回猶太印度諸宗,其能卓然成教者,均必有見有戒。亦如佛法之明行兩足也。然所以名取者,見則非真,而與實相相背。戒則乖理,而與中道互違。執為最勝而非勝,執能出離而非出離。徒增妄見,勞而無果,徒有是取而已。
顯揚、唯識及大論五十八等,於此二取并有執為最勝能得清淨。此論異者,就相增說,或影互說也。
基述記:戒禁取者()為體。
述曰:戒者性戒,禁者遮戒。或戒內道,禁外道戒。此及所依五取蘊等,戒禁取境。雖此戒禁取緣戒禁及非戒禁。要緣戒禁為首,方名戒禁取。但取非戒禁,非戒禁取,故理實此應名戒禁等取。取戒禁為首,故略等言。要緣戒禁俱五取蘊等,執為最、勝、上、妙之法,及能得清淨、解脫、出離,起此行相,諸忍、欲等是戒禁取體。故五十八、顯揚第一、唯識等言:謂於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是名戒禁取。此中但說為清淨等非因計因不說最勝,影顯定有。與瑜伽論第八卷同。若不爾者,瑜伽論說非道計道,應非邪見。雖本地分中第八卷言:於苦計樂,名戒禁取。彼意要計戒禁眷屬所有諸苦以為樂法、為勝,能淨,得戒禁取名。非唯計苦名戒禁取。雖五十八說妄取順見所受戒禁為第一等,名戒禁取。意說戒禁取非定一心緣戒,非戒方名戒取。唯緣諸戒,執為勝因,亦戒取故。設合緣者,戒為首故,略無餘蘊。不爾,便違顯揚等說。若但緣彼,非戒禁法不名戒禁取。名戒禁取故,彼皆取見非見等故清淨、解脫、出離別者。有說:同自性有無餘涅槃。此釋不然,非道計道,尚為邪見,說計戒取為涅槃耶?計為彼三因,體是最勝可。是戒禁取,最勝、能淨,方是此故。或此但是最勝異名,離諸漏名清淨,絕二縛名解脫,超生死名出離。略無因義,或超三界因。或此但是彼因異稱,略無勝義。所遍計等,准前應說。
勞而無果所依為業。
述曰:下文自釋。
戒禁者謂惡見為先。
述曰:顯戒禁取隨見取生,非除戒禁。因見受戒,執為勝因,故說戒禁惡見為先。此若執見,應是見取。執見等為勝,非因非見取攝。要計勝為因,方成見取故。非滅計滅是邪見故。但執戒等為因非勝,非戒取攝。要計為因勝,方成戒取故。非道計道是邪見故。故成唯識會此等云然?有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淨名戒取者,是影略說。或隨轉門。不爾,云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為邪見?非二取攝,故應如前所說為善。
勞無果者()得出離故。
述曰:由無義利,而行勤苦,雖設劬勞,終無果滿。

邪見者,謗因、謗果、或謗作用、或壞實事、或邪分別,諸忍、欲、覺、觀、見為體;斷善根為業,及不善根堅固所依為業,不善生起為業,善不生起為業。mithyādṛṣṭiḥ katamā / hetuṃ vāpavadataḥ phalaṃ vā kriyāṃ vā sadvā vastu nāśayataḥ mithyā ca vikalpayato yā kṣānti rucir matiḥ prekṣā dṛṣṭiḥ / kuśala-mūla-samuccheda-karmikā / akuśala-mūla-dṛḍhatā-sanniśraya-dāna-karmikā / akuśale pravṛtti-karmikā kuśale cāpravṛttikarmikā vā //
王疏:〇邪見者,謗因、謗果,或謗作用,或壞實事,或邪分別,諸忍欲覺觀見為體;斷善根為業,及不善根堅固所依為業,不善生起為業,善不生起為業。
因果作用實事等是邪見所緣,於彼一切撥為非有,是邪見所執。身邊二見但為謬解法相,見戒二取但為錯起修行,亦能勤修善法,雖違涅槃正道,固不絕於人天之路也。唯此邪見誹謗實有,倒執已甚,既因果之非有,作用實事之俱空,則人生何善可修,何惡可去?勤勞者無益,放逸者無過,庸庸者既委心任運而隨流漂溺,黠戇者直放肆猖狂作惡無忌矣。故於諸見其過尤深。其上品者能斷善根,中下邪見亦令不善生起,善不生起。佛言寧起我見如須彌山,不起空見如芥子許。彼之空見,實即此謗因果等邪見也。
基述記:邪見者()為體。
述曰:因、果等者,是見所緣,諸忍等者是見自性。
五十八說:謗因者,迷集邪見。謗果者,迷苦邪見。謗作用者,一分迷苦,一分迷集。壞實事者,謗阿羅漢。實事有二:一智;二斷。謗斷者,迷滅邪見。謗智者,迷道邪見。邪分別者,通迷四諦,謂謗苦諦決定無有,自在等常邊無邊等,是苦邪見。計自在等為生者等及謗集諦,是集邪見,說現法涅槃及謗滅諦計邪解脫,是滅邪見。謗智為首有為無漏及謗道諦計無利行是真行道,能盡諸苦,是道邪見。不死矯亂,通迷四起,故邪分別通四諦生。此謗因果,或別或總。別有四句:一依因謗果,謂雖有因而無異熟。二依果謗因,謂雖有果而無惑業。三不依因而謗於果,謂無三世。四不依果而謗於因,謂無煩惱生死因緣起。合謗因果總為一句,謂諸法空,無因無果。如是等義,皆應准知。
斷善根為業()善不生起為業。
述曰:由邪見故,能斷善根,諸不善根由此堅固。既無因果,不善便生。惑業既增,善不生起,行相最廣,損壞處深,難得涅槃,長埋生死。故說此業別開四門,斷善根用要唯上品,所餘三業通九
品見。

謗因者,謂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等。nāsti dattaṃ nāstīṣṭaṃ nāsti kṛtaṃ nāsti sucaritaṃ nāsti duścaritam ity ayaṃ hetvapavādaḥ /
王疏:△謗因者謂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等。
施與謂布施,為富樂因;愛樂謂孝友仁慈等,為善道因;祠祀謂崇德報功慎終追遠,為厚德因。此三妙行,與是相違則惡行也。
基述記:謗因者()無惡行等。
述曰:上論本文,下釋師解。無施與者,無正布施。無愛樂者,無所愛樂法而可尊重故,能愛樂度無能。無祠祀者,無以財食供養三寶。所生妙行,惡行翻此。或初二無妙行,無祠祀者無惡行,別別此三,總即妙行及惡行等。瑜伽論第八及五十五說皆同此。五十八云:無妙行、惡行名謗作用者,此謗體無,彼謗無用,此謗無思業,彼謗無身語。此謗為因,果未生位,彼謗其用,果將生起。然用及因,實非即離,各據一義,理不相違。涅槃經三十五:謗因五句,闕無愛樂。此謗因中,復言等者,謂無讚誦、毆擊等業。

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等。nāsti duścarita-sucaritānāṃ karmaṇāṃ phalavipāka iti phalāpavādaḥ /
王疏:△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等。
妙行之果人天異熟,惡行之果獄鬼畜生,等者等取增上等流如集諦中說。
基述記:謗果者()異熟等。
述曰:等言顯示增上、等流,如短命等殺生等流。菓味辛少邪見增上,如是等果。

謗作用者,謂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等,誹謗異世往來作用故,誹謗任持種子作用故,誹謗相續作用故。nāstyayaṃ loko nāsti paraloko nāsti mātā nāsti pitā nāsti sattva upapāduka iti kriyāpavādaḥ, lokāntaragamanāgamanakriyāyā bījādhānakriyāyāḥ pratisaṃdhibandhakriyāyāś cāpavādāt /
王疏:△謗作用者謂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等,誹謗異世往來作用故(此世彼世),誹謗任持種子作用故(父母),誹謗相續作用故(中有化生有情)
既謗因果,即無作用,故無此世彼世往來作用,因果不相酬引故,亦無父母任持種子作用,有情不相增上繫屬故。亦無化生有情,但假物質湊合,無有中有相續作用故。中有化生如苦諦中說。
基述記:謗作用者()有情等。
述曰:此有三類:一者、世間;二者、父母;三、化生等。
誹謗異世()作用故。
述曰:瑜伽第七空論中復有差別,應勘敘之。謗無從此世間死沒,生彼世間。或復翻此,故謗無此,是謗異世間往來作用。母能任持,父為種子。故謗無此,名謗任持種子作用。諸趣中有,名化有情。先業所招,能續後有,故謗無此,名謗相續。然父及母各有二德:一者可敬福田;二者任持相續。五十八說:無父無母名壞實事。謗無第一可敬福田。此說謗無任持、相續名謗作用,故不相違。亦由父母殺成重逆,故彼謗無,名壞實事。化生有情亦有二類:一者異生;二者有學。此謗異生,名謗作用。五十八中說謗聖者名壞實事。又謗體無名壞實事。謗用無者名謗作用,亦不相違。謗作用中復言等者,等諸法中一切作用,水土能生等。

壞實事者,謂無世間阿羅漢等。na santi loke 'rhanta ity evamādi sadvastu-nāśanam /
王疏:△壞實事者謂無世間阿羅漢等。
世間實有阿羅漢等,由心妒忌,謂無離欲阿羅漢等,名謗實事,等者等取獨覺如來及諸有學。此四種邪見,為於有執無。
基述記: 壞實事者()阿羅漢等。
述曰:有學、無學,堪為福田,實法所成皆名實事。論言等者等有學也。瑜伽不同,如前已會。

邪分別者,謂餘一切分別倒見。tadanyadyat kiṃcid viparītadarśanaṃ tanmithyāparikalpanaṃ veditavyam /
斷善根者,謂由增上邪見非一切種。kuśalamūlasamucchedo viśiṣṭāyā eva mithyādṛṣṭer na sarvasyāḥ /
王疏:△邪分別者謂餘一切分別倒見。斷善根者謂由增上邪見,非一切種。
第五邪分別,謂餘分別倒見者,如說殺羊祠祀可以生天,好樂荒淫得好異熟,慳吝鄙蓄可得財富等。不同謗因等,而非因執因,非果執果,非彼作用執彼作用,無彼實事執彼實事,一切邪因惡因不平等因是。由此亦能生顛倒妄行,招諸非福者也,俱名邪見。十煩惱中別釋體業已,次問答決擇諸見,文復有五:一問答增減。二餘見相攝。三釋經毀我。四我我所別。五明我見緣。
基述記:邪分別者()分別倒見。
述曰:此前已說,迷四諦起,有無邪見,皆邪分別。
斷善根者()非一切種。
述曰:上解見體,此釋見業。要唯欲界上品邪見能斷善根,非餘見八品,義顯餘業通九品見。五十八說:身見等四名為增益,此名損減。彼邪見中,但說因、果、作用、實、事、無分別者故。又對法諸見四是增益,此雖有增,但對名減。非說邪見,唯損減攝,說邊無邊等皆邪見攝故。斷善根義後當廣說。此中諸論違者前引,所餘同者皆不引之。如瑜伽論第八、五十五、五十八,顯揚第一、唯識第六、涅槃經三十五說。
此十略以十八門分別:一、假有實有;二、俱生分別;三、自類相應;四、與諸識俱;五、受俱轉;六、別境俱起;七、三性所攝;八、三界所繫;九、上下相起;十、上下相緣;十一、學等所攝;十二、見所斷等;十三、迷諦總別、十四、有無事境、十五、有無漏緣;十六、名事所緣;十七、有異熟等;十八所障廢立。
一、假實有者
五十五說:見世俗有是慧分故,餘五實有,別有性故。
二、俱生分別者
四唯分別起,謂疑、邪見、見取、戒取。要邪教友,強思生故。餘六通二,內外二緣俱得生故。邊執見中通二種者。有義:斷見許通二種,常見麁故。有義:常見亦通二釋,見禽獸等集資具故。諸論皆說邊見通故。
三、自類相應者
依論次第,一行門說,貪與嗔、疑,定不俱起,行緣別故。與餘七種皆得俱生,不相違故嗔。與二取定不俱起,執為勝道,不憎彼故,與餘六種皆得相應。慢類、疑行相別,無俱起義。與餘六種定得相應。然與斷見定不相應,境行別故。疑與五見必不俱起。疑不審決,見審決故。五見定不俱,無二慧俱故,行相各猛,不並生故,癡與九種定得相應。然獨行癡,無俱起義。
四、與諸識俱者
第八諸位一切皆無,末那因中與四俱轉:我見、我愛、我慢、無明。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嗔癡。
五、受俱轉者
貪、嗔、癡三,俱生、分別,皆五受俱。有義:慢四不與苦俱。有義:通五。意有苦根,如前已說。此說俱生,非分別者,疑及邪見、見取、戒取,皆四受俱,非苦俱故。有義:俱生身、邊二見,喜樂捨俱,不在五識,唯無記故,分別二見,皆四受俱。欲界不善與憂俱故。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亦苦受俱,意有苦故。此依實義,麁相應思。下第七卷當更分別。
六、別境俱者
貪、嗔、癡、慢容五相應,疑及五見唯四俱起。疑除勝解,見非慧俱。
七、三性所攝者,嗔唯不善,餘通二種。俱生身邊及上界一切,唯無記攝。
八、三界所繫者
嗔唯欲界,九通三界。
九、上下相起者
未離下染,不起上惑。要得根本定,方起上煩惱。下地容起上界一切。上界地唯地下嗔、邪見、貪、癡四種。或亦起慢,謗涅槃故,我愛俱故。
十、上下相緣者
下地十種皆得緣上。嗔緣上理極成故。上地煩惱五得緣下,謂愛、慢、癡、身見、邊見。有義:餘四上不緣下,無行相故。有義:此四亦得緣下,能遍緣故。
十一、學等所攝者
此十皆非有學無學,此明唯染故。
十二、見所斷等者
疑及邪見、見取、戒取,四唯見所斷,唯分別故。餘六通見及修所斷,以通分別及俱生故,並非非斷,唯染性故。
十三、迷諦總別者
十種皆通迷四諦起,有一一起,別迷四諦。有緣二三四諦等起。然總有二:一者、數總,四諦各有十煩惱故。二者、行總,總緣四諦,起行相故。別亦有二:一者、數別,苦諦具十,三諦皆唯有八種故別。空、非我,唯苦諦行所對治中。於餘三諦,隱不說有身、邊二見。二者、行別,此十一一。或各唯緣一一諦起。今依數總、別行相說,故四諦中各有十種。若依數別及行別說,苦諦具十,餘諦各八,即不得成百一十二。若依行總別,數總別,或亦難成二十八等,亦不得成百一十二,皆如理思。下第七卷當更分別。十皆親迷四諦相起,身見等纏,行相深故。緣則不爾,身、邊見等不能親緣,滅諦等故。
十四、有無事境者
親所緣緣,決定皆有。疎所緣緣,有無不定。即蘊計我,皆有所依,故名緣有事。離蘊計我,皆無所依,故名緣無事。諸煩惱中隨應廣說。
十五、有漏無漏緣者
親所緣緣,定唯有漏。疎所緣緣,親迷諦者,皆通無漏。若重緣起,行相不深,非緣無漏。
十六、名事所緣者
他界無漏緣者,皆不能親緣取。但緣其名,名緣名境,不似質故。自地緣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十種皆通緣名及事。五十八雖說貪嗔慢三唯緣一分,所餘七種通緣一切,名曰遍行。今說貪等隨見等生,故亦通緣有無事等,別者不爾。
十七、有異熟等者
身、邊二見是俱生者,及此相應貪癡慢等,并上界一切煩惱,唯無記故,非有異熟。若欲界繫分別所起一切煩惱及俱生中發惡業者,性是不善,皆有異熟。
十八、所障廢立者
貪嗔癡三翻立善法,性不善根障善根故,遍六識故。慢等不爾,故不翻立。有義:不慢信一分攝,深信彼故。有義:捨攝,心平等故。有義:慙攝,崇重彼故。有義:不疑即信所攝,心淨信故。有義:正解攝,心決定故。有義:正慧攝,正推求故。惡見障正見,別境少分故。此等諸門,相違文證,義之所以,一切皆如唯識第六,恐猒煩述,故略斯要。

問:如是五見,幾增益見?幾損減見?yā etāḥ pañca dṛṣṭayaḥ āsāṃ kati samāropadṛṣṭayaḥ katy apavāddṛṣṭayaḥ /
答:四是增益見,於所知境增益自性及差別故,於諸見中增益第一及清淨故。catasraḥ samāropadṛṣṭayaḥ jñeye svabhāva-viśeṣa-samāropatām upādāya dṛṣṭau cāgra-śuddhi-samāropatām upādāya /
王疏:〇問如是五見,幾增益見?幾損減見?答:四是增益見,於所知境增益自性及差別故;於諸見中增益第一及清淨故。
基述記:問如是五見()幾損減見。
述曰:解第四位,根本惑中,若依初科,文有二者,上來別解十體業訖,次下第二別問答見依第二科。分為二者,初明五鈍,後明利五。明利五之中復分為二。上來第一別釋五訖,以下第二問答諸見。就問答中,文勢有五:一、問答增減;二、問答相攝;三、釋經毀我;四、我我所別;五、明我見緣。就初段中,初問次答,此即問文。諸見行相於境滋長,名為增益。誹撥體無,稱為損減。答中有二,初答增益,後答損減。
()清淨故。
述曰:此答增益,四見不同,增義亦別。一、增自性;二、增差別;三、增第一;四、增清淨。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謂於五取蘊,所知無我境,增益我、我所自性,是薩迦耶見。增益我常、無常差別,是邊執見。於諸惡見增益第一,是見取。即於此見增益清淨,是戒禁取。pañcaskandhātmake jñeye ātmātmīya-svabhāva-samāropikā satkāyadṛṣṭiḥ / ātma-nityānitya-viśeṣa-samāropikāntagrāhadṛṣṭiḥ / kudṛṣṭāv agratā samāropako dṛṣṭiparāmarśaḥ / tatraiva śuddhisamāropakaḥ śīlavrataparāmarśaḥ /
王疏:△謂於五取蘊所知無我境增益我我所自性是薩迦耶見,增益我常無常差別是邊執見,於諸惡見增益第一是見取,即於此見增益清淨是戒禁取。
其戒禁取,依見取後起,故說即於此見增益清淨是戒禁取。
基述記:謂於五取蘊()是邊見。
述曰:我見不能親緣無漏,故舉取蘊為所知境,故諸論說所有我見皆緣無常五取蘊起。此說影像,非論本質。此五取蘊即是所知,性無我境,增益我起,於法體增,故薩迦耶見名增益自性。我體已增,後於此我增無常,斷後更不續,增法本常先無因起,即自性上之差別義,故增差別邊見行相。不爾,斷見應名為減,增我斷故,非是減攝。
基述記:於諸惡見()是戒禁取。
述曰:增第一者,謂最勝等,見取行相。增清淨者,謂清淨因,戒取行相。然由前釋二體業中,但以計勝,名見取行,今亦不說為能淨因。先但以能淨名戒取行,今亦不說體是最勝。要各具二,方成二取。或此影顯與前文別,即於此見,謂隨見惑。上釋論師釋增益訖。

一多分是損減見。ekā yadbhūyasā apavādadṛṣṭiḥ /
一多分者,由邪分別不必損減故。ekā yadbhūyaseti mithyāvikalpikā yā nāvaśyam apavādikatvāt /
王疏:〇一多分是損減見。△一多分者由邪分別,不必損減故。
一問答增減。於諸法中非有計有,是名增益,於諸法中,餘實有者撥為非有,是名損減。初之四見皆增益見,第五邪見多分損減,謗因果作用實事皆損減,唯邪分別中不定損減故。
基述記:一多分是損減見。
述曰:此論本師第二明邪見一多分損減。
一多分者()損減故。
述曰:釋師解此一多分言:計梵王常等是增益邪見,撥無四諦名損減邪見。今釋邪見,不同小乘,唯是損減。諸邪分別皆邪見收故,多分損減不必皆損減,亦增益故。然五十八唯說損減,如前已會。

問:計前、後際所有諸見,彼於此五幾見所攝?答:或二或一切。 yāś ca purvāntakalpikā dṛṣṭayaḥ yāś caparāntakalpikā (Abhidh-s 8) dṛṣṭayaḥ tāḥ katibhyo dṛṣṭibhyo veditavyāḥ /
dvābhyāṃ sarvābhyo vā /
王疏:〇問:計前後際所有諸見,彼於此五,幾見所攝?答:或二或一切。
二餘見相攝。一與計前後際諸見相攝。二與不可記事諸見相攝。計前後際諸見者,緣過去及現在少分起見名計前際,緣未來及現在少分起見名計後際。依得宿命天眼神境通起,及由尋伺不實而起。
基述記:問()或一切。
述曰:此即第二問答相攝。初論本師為二問答,後釋論師解所答義。此初問答也。前際見者,謂過去全、現在少分,待未來故,未來因故。後際者,謂未來全、現在少分,待過去故,過去果故。緣彼起見,名二際見。即長阿含第十梵動品,本劫本見、末劫末見,翻名有異,而體無別。然瑜伽第八、五十八、八十七,唯識第六、長阿含第十梵網、六十二見經,舍利弗阿毗曇、毗婆沙第一百九十九及二百雖皆廣說。然長阿含等與大乘義見攝不同,不可依用,今依瑜伽等所說為正。
瑜伽五十八、八十七說:
1)前際有五位:一、四遍常論,二、四一分常論,三、二無因論,四、四有邊等論,五、四不死矯亂論。
2)後際有五位:一、十六有想論,二、八無想論,三、八非有想非無想論,四、七斷滅論,五、五現法涅槃論。如是前際有十八見,後際總有四十四見。
3)問:於五見中幾見所攝?答:其自性二見攝,謂邊、邪見,若其眷屬五見所攝。雖五十八說三見攝,彼文自說。開為常斷,總一邊見。云何自性二見所攝?
3.1)於十位中,常見攝五,謂四遍常、四一分常、有相十六、無想有八、俱非八論。
3.2)斷見攝一謂七斷論。如是邊見總攝六位,有四十七見。
3.3)邪見攝四位,謂二無因、四有邊等、四不死矯、五涅槃論,有十五種。故二際見二見所攝。
4)四遍常論者
一、由能憶一成壞劫,或二或三乃至八十,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顯故。
二、由能憶一生,或二或三乃至百千生事,彼便執我世間俱常。
三、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諸蘊相續,便執我世間俱常。
四、由尋伺不如實知,執我世間俱是常住。
此四由劫及生、死生、尋伺四事而起。此見道斷尋有見道常見亦他界緣,緣三界法,並是常故。雖三界合緣,仍隨所應,應三界繫。
5)四一分常論者
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無常。
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大種常、心無常。或翻此說,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我以梵王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間一分常住。
三、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諸天不遊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
四、有從意憤天沒乃至如前。
此二天處在四空居,如後當說。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見依前際起,以計梵王為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見所攝。不爾,應非邊見所攝。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為其自我,他我許故,其令常等,理不相違。設自身我亦在中故。一分常者是常見,無常者是何見?此雖非斷,然堅執故,亦是染汙,非五見攝,但是染慧。
又解邪見所攝,此不同於不可記事,是斷見攝。彼言無常,意說斷故,前解為勝。不說一分,通邪見故。
6)有相十六者,初四見依三見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異身,三、此總是我,遍滿無二,無異無缺。
6.1)依第一見,立第一、我有色,死後有想。以我為色故名有色,取諸法相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此有想故,不在後一。
6.2)依第二見,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執無色蘊為我等故。其釋名等,如前應知。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
6.3)依第三見,立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有想,總執五蘊為我,乃至廣說在欲界全,乃至廣說。
6.4)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即遮第三,無別依見。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6.5-8)次四見
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性有分限,或在身中節量等乃至廣說。非色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緣有分限故。在欲界全,色界一分,無色有色等如前說。
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遍一切處,此所不知皆謂為有,非其所見能知無邊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知慮不知邊際,名為無邊,非遠知也,餘如前說。
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執我隨身或卷或舒其量不定,身無量故,我亦無量等,餘義准上。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即遮第三。此四依尋伺、等至皆起。
6.9-12)次四依相: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種種想。三、我有少想。四、我有無量想。
6.13-16)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
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種種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少想者,執少色為我等,想為我所,我與彼合名為少想。欲色界除無想,無色界如前說。無量想者,執無量色為我,想為我所等,如前說,乃至廣如瑜伽等說。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我純有樂有想者,在前三靜慮,乃至廣說。純有苦有想者,在地獄中。有苦有樂有想,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無苦無樂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7)無想八論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
有色等四者:
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得無想定,見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計。
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
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執色、命根為我,於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廣說。
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即遮第三無別有物。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有邊等四者:
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其量狹少等,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
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遍一切處等,乃至廣說。
三、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或卷或舒,乃至廣說。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遮第三說。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8)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
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廣說。
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執無色蘊為我,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故作如是說,乃至廣說。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執如前。色無色為我,見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說。
四、執非有色非無色為我,死後如前,遮第三是。
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容有此執。
一、由彼定實時分短故,以一一蘊為所緣,執我有邊。
二、由彼定時分長遠,總以四蘊為所緣,執我無邊。
三、由彼定時分或短或長,或一一蘊,或總為我故,成第三句。
第四即遮第三說故。以上常見攝。
9)七斷滅論者
一、我有色,麤四大種所造為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見身死後有而無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麤大種所造,死後斷滅。現在此身亦得,後生他身亦得,後皆准此。
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五、我識無邊處死後斷滅。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此中後四執彼彼地為生死頂故,有想以下皆依死後,故名後際。問:何故不說色界別地,乃說欲界為二,無色為四耶?答:據實而言:依一一地處各有斷滅論。然彼本計無色無形,修定加行,難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見有上地法,乃別計斷滅。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見後地法,不可別計為斷滅。但約總界說為斷滅,據實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異,故別別開論,實處處皆別起斷滅。已上總是邊見所攝四十七見。邪見所攝有十五見。
10)二無因者
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彼便執我本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無而生,便執我及世間無因而起。
二、由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乃至廣說。
如是二見,由無想天,虛妄、尋伺二事而起。
問:此中何故但說二無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應計無因故?
答:據實亦有地地不知因所從起,執無因者。但宿住通無想沒顯,但說其一。又約一生却尋無想出心前微細位難見故,彼計無因,餘地前生因,麤易見故,不計無因。
11)四有邊者
一、由天眼,見下唯至無間地獄,見上唯至初靜慮天,執我於中悉皆遍滿,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可見,故知有邊。
二、依彼定發淨天眼,傍見無邊,執我遍滿,故執無邊。
三、由天眼及神境通,見下見上如初,近遠運身傍者不得邊際,於上下起有邊想,於傍起無邊想。
四者、即遮第三我及世間不可定說有邊無邊,然皆定有乃至廣說。
此四雖緣現在,待未來故,名前際,又皆能憶成壞劫故,說名前際。
12)四不死矯亂者
不死謂天,以天長壽,外道執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無亂問,後得生彼天,今毀之言名為矯亂。
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餘問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便為妄語,怖妄語故,便言我於天秘密義不應皆說等。
二、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問我者,不得定答,若定答者便為邪見,怖邪見故,作如前語。
三、念如前,我若不實印彼所問,彼或詰我,便不能知,由無知故不得生天等,怖無知故,如前廣說。
四、念我性昧劣,不能搆集矯亂言詞。又有問我有後世耶?應返問彼,汝何所欲,隨言有無俱非等四,隨彼印可,怖愚痴故。此待未來,亦名前際,然於現轉。又四皆緣先所聞教,皆前際攝。此四依怖妄語、邪見、無知、愚鈍得起(王疏:四不死矯亂論者,由自於善不善等不了知故,不敢定答。定答者,強不知以為知故,有妄語邪見過。他若詰我,有無知過。懼此三過不得生天,故自托言,天秘密義不應皆說,此遁詞也。第四他問有後世耶?即返問彼,汝何所欲,隨言有無俱非等四,隨彼印可,不自出主張,以圖免責,就多分故,說云不死矯亂。以不死天密義不可說,矯亂他問,故云不死矯亂論也。孔子曰: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不直言自己無知,不能作答,乃托天義不可說,或隨順他說以免過,其心不直,其言虛偽,此所以為矯亂也。諸宗教徒多有此過)
13)五現法涅槃者
一、見現在受人天五欲樂,便謂得涅槃。
二、厭五欲,現住初定以為涅槃,引在身中,名為得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准知。
三、厭尋伺故,現住第二定,以為涅槃。
四、厭尋伺喜故,現住第三定,以為涅槃。
五、厭諸欲乃至入出息,現住第四定,以為涅槃。
待過去故名為後際。又此執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現樂為先,執後樂故,總名現法。然於無色不計涅槃者,以樂悅輕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據地全作法。據實無色及欲天等處各有計為涅槃者。(王疏:愛著現樂以為究竟,無過上者,不待聖道斷障而得涅槃,故名現法涅槃。不說無色者,彼慧輕微執見不深。六十二見皆深猛故,不但樂輕也)
前之斷滅,人天別開。今此涅槃人天合立,彼依我後,起斷滅故,此總計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親依我見起故,邪見攝故。此前際後際諸見,據其自性二見所攝。若論眷屬五見攝者。八十七說:諸外道等薩迦耶見以為根本,起六十二諸惡見趣故,薩迦耶見眷屬所攝,依本生故。五十八說:見取者,於六十二諸見趣中一一別計為最為上,乃至能得解脫、出離,是名見取。故知見取,亦眷屬攝,緣彼生故。又言戒取者,謂所受持隨順見取,見取眷屬,見取隨法。若戒、若禁妄計為勝,乃至能得解脫、出離,是名戒取,故知戒取亦眷屬攝,轉因生故。由是論答或二或一切。五十八說:六十二見皆分別起,唯見所斷。今依文便,且列諸名。其迷諦相,依定散起,自他界緣,皆如前說。然智度論說:二十句薩迦耶見、身、邊見為依,三世分別,為六十二。非此所明,故今不述。

問:於不可記事所有諸見,彼於此五幾見所攝?答:或二或一切。yā avyākṛtacastuṣu dṛṣṭayastāḥ katibhyo dṛṣṭibhyo veditavyāḥ / dvābhyāṃ sarvābhyo vā /
二者,謂邊執見及邪見自相故。一切者,謂五見眷屬故。lakṣaṇato dvābhyām antagrāha-mithyādṛṣṭibhyām, saparivārataḥ sarvābhyaḥ /
王疏:〇問:於不可記事所有諸見,彼於此五幾見所攝?答:或二或一切。
二者謂邊執見及邪見,自相故。一切者謂五見,眷屬故。
基述記:問於不可記事()或一切。
述曰:論本第二,問答十四不可記事。
1)六十四說:有四因緣,皆不可記:
一者、無故,謂有問言:我於諸蘊異、不異等。
二者、引無義故,如昇攝波葉喻經說:我所說法,爾所未說,彼法不能引義利故。
三、甚深故,謂有問言:我是有耶?此不應記,勿彼執我即離蘊故。問我意耶?亦不應記,勿於世俗言說士夫起損減執如來死後為有無等?皆由甚深不可記別。
四、法爾故,問言:真如於一切法實異不異耶?此不可記,法相法爾不可定故。有此等問皆應答言但言佛說此不可記。
2)復有四因佛說不可記。妄宣說故、不如理故、引無義故、諍論依故。
此十四種不可記事,當初四中,無故不可記。當後此四中初二不可記。
3)又處處說有四種記:一、應一向記;二、應分別記;三、應返詰記;四、應捨置記。十四當此捨置記攝。云何復名不可記耶?但言佛說此不可記,非為不記,名不可記。但應捨記名捨置記。如涅槃經三十五說。大智度論、涅槃三十九、俱舍第十九廣說。
4)十四不可記事者
一、我及世間俱常;二、無常;三、亦常亦無常;四、非常非無常。
五、我及世間為有邊;六、無邊;七、亦有邊亦無邊;八、非有邊非無邊。
九、如來死後為有;十、非有;十一、亦有亦非有;十二、非有非非有。
十三、為命者即身;十四、為命者異身。
此中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我後生故計後無故。有邊等四皆是邪見,不計常斷故。死後有等是常見,非有等是斷見。身與神異是常見,身與神一是斷見。神者是我,身神異故。由身雖死,而神不滅,故是常見,斷見翻此。此中常見,攝三見全,四見少分。斷見亦攝三見全,四見少分,如是邊見總攝十見。邪見攝四見全。身神一異,應我見攝。今意欲問死後常斷,我見後起,故成邊見。不問死後我之有無,但是我見,故答自性是二見攝。依我見生故,執我為勝故,隨順執戒故。由此餘三見皆是眷屬攝,若展轉相資,五見俱眷屬。
二者()眷屬故。
述曰:此釋論師總釋前答,如前已說。自體自攝,名自性攝。互相資生,名眷屬攝。不爾,眷屬但
應有三。

問:薄伽梵觀何過失故,於蘊、界、處以五種相誹毀計我?kaṃ doṣaṃ paśyatā bhagavatā skandha-dhātv-āyatanesu pañcabhiḥ kāraṇair ātmā pratikṣiptaḥ
答:觀彼攝受薩迦耶見者,有五種過失故,謂異相過失、無常過失、不自在過失、無身過失、不由功用解脫過失。satkāyadṛṣṭiparigṛhītān pañca doṣān paśyatā vilakṣaṇatādoṣaṃ anityatādoṣaṃ asvāsthya doṣaṃ nirdehatādoṣaṃ ayatnato mokṣadoṣaṃ ca //
王疏:〇問:薄伽梵觀何過失故,於蘊界處以五種相誹毀計我?答:觀彼攝受薩迦耶見者有五種過失故,謂異相過失,無常過失,不自在過失,無身過失,不由功用解脫過失。
三釋經毀我。五相過失,先總出五相,下釋論別釋。
基述記:問薄伽梵()誹毀計我。
述曰:此第三段,釋經毀我。雖綜眾經,佛皆毀我。今即所問。阿毗達磨經相謂相狀,以理狀相,非我狀相,故名誹毀。五種相者,謂即所說異相等五。經雖略說此五種相,而未廣釋。彼相所因故寄問端,欲彰經意。
()過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總略答,列五失名。後廣別答,釋成五相。今且總答,觀執我者,理有五失。由此世多以五相毀。攝受即是堅執義故,或攝領義。
謂異相()解脫過失。
述曰:此列五名。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十:執我有四:一者、即蘊;二者、異蘊然住蘊中;三者、異蘊住離蘊法中;四者、異蘊非住蘊中非異蘊中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破彼初三計,即此初三失,破彼第四計,即此後二失,至下當知。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異相過失者,謂色蘊等非我體性,異我相故。rūpādayo nātmā, tadvilakṣaṇatvāt na hi te ātmalakṣaṇā iti /
王疏:△異相過失者,謂色蘊等非我體性,異我相故。
釋中初釋異相過。計即蘊我有異相過故。
基述記:異相過失()異我相故。
述曰:諸所執我皆體常、一,然是實有,蘊體非常、非一、非異,故即蘊我,與我相異。成唯識論立比量言:汝即蘊我,應非常一,許即蘊故,如色蘊等。又內諸色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續故,待眾緣故,如聲電光。不相應行非根餘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文總但言色等非我體相,與我相異,而不別說異相所因,故應如前,總別量破。

無常過失者,謂非我處色蘊等中,我應無常故。所以者何?非所依無能依有故。na teṣv ātmā, anityatādoṣāt / na hy āśrayābhāve āśritaṃ bhavatīti /
王疏:△無常過失者,謂非我處色蘊等中,我應無常故。所以者何?非所依無,能依有故。
釋第二異蘊住蘊中無常過失。
基述記:無常過失者()我應無常故。
述曰:瑜伽於此雙設兩徵。若由住蘊,應同無常,異蘊無常亦不可得。若我體常,然寄住蘊,當現變易,皆應不成。諸趣轉易,當來變故。苦樂等易,現在變故。今此但有初無常難,於中唯有隨所依失,所依五蘊既體無常,我亦應爾。量云:汝所執我應是無常,許依蘊故,如瓶瓮等。
所以者何?
述曰:此義難詳,寄徵重釋。
非所依無,能依有故。
述曰:非所依蘊體是無常,而能依我有是常相。或非我所依其體已無,如死壞等,而能依我常住是有。若爾,便非我依蘊住,既恒依者,起滅同故。量云:終盡死滅位,我應隨無常,所依蘊滅故,如破瓶瓮等。


不自在過失者,謂不應觀我有色等,我應不自在故。所以者何?我於色等不能自在轉故。na rūpavān ātmā, asvātantryadoṣaprasaṅgāt / na tebhyo 'nyatrātmā, nirdehatādoṣāt /
王疏:△不自在過失者,謂不應觀我有色等,我應不自在故。所以者何?我於色等不能自在轉故。
釋第三執我異蘊,住離蘊法中,有不自在過失,異法互離不相關預,如隔岸人觀他岸火,無自在故。既不自在,色等非我所,亦無有我有於色等蘊。
基述記:不自在()不能自在轉故。
述曰:執我異蘊住異蘊中,既於蘊等不相關預,便於蘊等無自在轉故,不應觀我有色等。量云:汝我於蘊應不自在,非即住故,如虛空等。又不應觀我有色等不自在故,如石女兒。瑜伽又言:離蘊有相尚不可得,何況為我之所安住?譬如有言:我實知了石女兒頂繫空華鬘,彼頂既無,鬘亦非有,所依無故,我體亦無。

無身過失者,謂非離色等異處有我,我應無身故。所以者何?離身計我,不可得故。 na hi vinā dehenātmaparikalpa upalabhyata iti / asvātantryatādoṣaḥ teṣv avaśavartanāt /
王疏:△無身過失者,謂非離色等異處有我,我應無身故。所以者何?離身計我,不可得故。
釋第四我異諸蘊,非住蘊非異蘊而無有蘊無身過失。既離諸蘊即無自體,無色無受、無想行識,應同兔角,云何實有?
基述記:無身過失()應無身故。
述曰:彼第四計我相,異蘊非住蘊中,亦非蘊外。既爾,便成我無身相。由離諸蘊,無身相故。由此受、想、善惡等性,受用境界一切皆無。雖蘊希求此相無故。舉身為首,四蘊亦爾。量云:汝我離蘊應無身相,許離蘊故,如兔角等故。論破言:非離色等外異處有我等。
所以者何()不可得故。
述曰:執我即身尚不可得,離身計我理定不成,由無身故誰是我耶?汝我應非我,無身相故,如虛空等。

不由功用解脫過失者,設有如是分別我相亦不應理,無色等我不由功用應解脫故。所以者何?身縛若無,我應任運解脫。athaivaṃ vidham ātmānaṃ (Abhidh-s-bh 7) kaścit parikalpayet tathāpi nopapadyate 'rūpādika ātmā, ayatnato mokṣadoṣāt / dehādibandhanābhāve hi svarasenaiva mokṣaḥ syād iti //
王疏:△不由功用解脫過失者,設有如是分別我相,亦不應理。無色等我不由功用應解脫故。所以者何?身縛若無,我應任運解脫。
釋第五失,縱許汝無蘊我體是實有,即有不由功用解脫過失。既無色受想行等,即自性蕭然,無諸縛礙故,若爾,汝諸外道何為為求解脫勤修苦行耶?故諸我執,一切不成。
基述記:不由功用()應解脫故。
述曰:前第四句正破我無,此句設遮我有成失。設有如是邪分別執,離蘊我相,理亦不成。無蘊之我,不假勤勞,應成解脫。
所以者何()任運解脫。
述曰:我不解脫本為身縛,我既無身縛,任運應解脫,不待勤勇求解脫縛故,由我與蘊不相應故。量云:汝未離縛我亦應成解脫,無身縛故,如已解脫我。瑜伽及此雖敘四執,設作五徵,仍言除此更無計者,唯遮外道,非破小乘。百論第二、唯識第一同說有三:一者、即蘊,四中初計。二者、離蘊,即後三計。三者與蘊,非即非離,或體非蘊,即住蘊中,亦是初計。犢子等宗非四所攝,即蘊之我世間,其許住蘊之我,獸主無慙住異蘊法及俱不住僧佉等計,如唯識等廣敘宗破。古德多說僧佉、衛世、尼乾、若提。我為四句,違百論等,復無誠說,未可依敘,且順所宗。

問:於五取蘊有二十句薩迦耶見,謂計色是我,我有諸色,色屬於我,我在色中。如是計受、想、行、識是我,我有識等,識等屬我,我在識等中。於此諸見幾是我見?幾我所見?yā pañcasūpādānaskadheṣu viṃśatikoṭikā satkāyadṛṣṭiḥ rūpa[mā]tmeti samanupaśyati rūpavantamātmānamātmīyaṃ (rūpaṃ) rūpe ātmānaṃ vedanāṃ saṃjñāṃ saṃskārān vijñānamātmeti samanupaśyati vijñānavantamātmānamātmīyaṃ vijñānaṃ vijñāne ātmānaṃ tatra katy ātmadṛṣṭayaḥ katy ātmīyadṛṣṭayaḥ
答: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pañcātmadṛṣṭayaḥ pañcadaśātmīyadṛṣṭayaḥ //
王疏: 〇問:於五取蘊有二十句薩迦耶見,謂計色是我、我有諸色、色屬於我、我在色中,如是計受想行識是我、我有識等、識等屬我、我在識等中。於此諸見,幾是我見?幾我所見?幾我所見?答: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
基述記:問於五取蘊()幾我所見。
述曰:此第四段,我我所別。於中有二:初總問答我我所數,後別問答我所數因。此總問言,於一一蘊計皆有四:一、是我;二、我有;三、屬我;四、我在中。如是總成二十句見。幾是我見?幾我所見?今論但以色、識二蘊,各為四句。例中三蘊,四句亦然。何義故成二十句見?由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故成二十。分別者,解釋義。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二種行相。緣謂緣歷二種行相,皆緣蘊故。所謂我所,即我所見。今解釋我、我所見二種行相,緣歷諸蘊,一一皆有,不別解釋。此我所見,從計何蘊?我見後生諸我所見,一切皆從我見起故。我見不從我所後起,是根本故。如計色蘊我有、屬我、我在其中。此三我所,不說從彼何蘊我見之所從起。但總與我,同一蘊說,五蘊各四,故成二十。
()是我所見。
述曰:論主略答我我所數,下釋論師,顯此二別。

謂計色是我,計受、想、行、識是我,此五是我見;餘十五是我所見。rūpāmātmeti samanupaśyati vedanāṃ saṃjñāṃ saṃskārān vijñānamātmeti samanupaśyatīty etāḥ pañcātmadṛṣṭayaḥ / śeṣāḥ pañcadaśātmīyadṛṣṭayaḥ //
王疏:△謂計色是我,計受想行識是我,此五是我見,餘十五是我所見。
第四我我所別。初總問答,次別釋十五我所。每蘊有四身見,五蘊故成二十身見。由先計我,隨計我所。色等是我,即各別執隨何一蘊為我。當知亦有總執五蘊為我者,於蘊計我,即不應唯二十我見。
基述記:謂計色是我()是我所見。
述曰:此於五蘊各四句中,初一句皆是我見,所餘三句皆我所見,執我但一,不須為問,我所見既多故應問解。

何因十五是我所見?相應我所故,隨轉我所故,不離我所故。kena kāraṇena pañca [daśā]tmīyadṛṣṭayaḥ / sambandhātmīyatāmupādāya vaśavarttanātmīyatāmupādāya avinirbhogavṛttyātmīyatāṃ copādāya /
王疏:〇何因十五是我所見?相應我所故,隨轉我所故,不離我所故。
別釋十五我所。我見既唯五,何因我所乃十五耶,故為此釋。因彼蘊等於所計我三相義別,故成十五。
基述記:何因十五是我所見?
述曰:論本第二問我所數何因?我見蘊各唯一,其我所見有十五耶?
相應我故()不離我所故。
述曰:論主略答,我體一常,蘊各唯一,所有多類,故成十五。由一一蘊各有三故,法界有情計
我通說,有五我見。非一有情計有五我,我所不然,一有情計可成多故。

相應我所者,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所以者何?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故。rūpavān yāvadvijñānavāniti saṃbandhenātmīyatā, sā hi tatsaṃvandhāttadvān bhavatīti /
王疏:△相應我所者,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所以者何?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故。
一者相應,俱時而有,恆相順故,如我衣服等。
基述記:相應我所者()說有彼故。
述曰:下釋論師釋我所相,即初答中,我有蘊句。相應者,不乖返,相順義。由我與蘊,不乖相順
,故說彼蘊是我之所,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者,顯我有蘊,遍五蘊生,成五句義。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者,以相應義,釋成我有,如瓔珞等不乖我故。

隨轉我所者,謂色屬我,乃至識屬我。所以者何?若彼由此自在力轉,或捨或役,世間說彼是我所故。ātmīyaṃ rūpaṃ yāvadvijñānam iti vaśavartty-ātmīyatām upādāya, yasya hi yadvaśena vartate dāne viniyoge vā tasya tadātmīyam ity ucyate /
王疏:△隨轉我所者,謂色屬我乃至識屬我。所以者何?若彼由此自在力轉,或捨或沒,世間說彼是我所故。
二者隨轉,於彼自在役使彼故,如我臣僕等。
基述記:隨轉我所者()是我所故。
述曰:即初答中,蘊屬我句。隨謂隨順,轉謂轉動。由蘊隨我,有捨役等,故名隨轉,如僮僕等故名屬我。色屬我等者,顯遍緣蘊,成五句義。若彼由此等者,正釋隨轉屬我之義。舉喻成言:如彼僕[(/)*]。由此君主自在力轉,捨之則藏,役之即行。世間說彼所捨役者,主之臣故,所役捨物是我所故。今蘊亦然,由我捨故,息諸事業。由我役故,作諸事業,既隨我轉,攝於我故,成我所。

不離我所者,謂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識中。所以者何?彼計實我處在蘊中,遍體隨行故。rūpe yāvadvijñāne ātmetyavinirbhāgavṛttyātmīyatā, ayamātmāeṣv anusṛto vistṛtaḥ prakṣipto 'ṅgāṅgānusārigata iti parikalpanāt //
王疏:△不離我所者,謂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識中。所以者何?彼計實我處在蘊中,遍體隨行故。
三者不離,是我處所不離彼故,如我土宇我相唯一,五蘊成五。我所義三,故有十五。
基述記:不離我所者()隨行故。
述曰:即初答中,我在蘊中句。不離者,恒在義。由恒居蘊,故名不離。我在色中等者,顯我遍在蘊,成五句義。彼計實我等者,正釋不離,我在中義。由我恒遍處蘊體中,隨行不捨,故名我所,如窟宅等,故我所攝。此上三句,如次即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宇。不別分別我所起處,故成二十。亦分別彼我所起處,成六十五句,謂計色為我,我有受,受屬我,我在受中。如是乃至我有識,識屬我,我在識中。色蘊為我,四蘊為所,是計色我之我所故。蘊各有十二,我所見并我十三,五蘊各然,成六十五。五句我見,六十我所。如計蘊為我有二十句,六十五句計處、界等分別行緣,不分別所起,亦分別所起有句多少,因此復生邊見、見取、戒取、邪見,體數多少皆准應知二十句等。八十八說:皆分別起,唯見道斷,從搆畫生,非任運故。唯即蘊計,非離蘊離蘊計中但總十五是我所見無計蘊我。

問:薩迦耶見當言於事了不了耶?satkāyadṛṣṭirnirūpitavastukā vaktavyā anirupitavastukā vaktavyā /
答:當言於事不得決了,如於繩上妄起蛇解。anirūpitavastu(kā) vaktavyā rajjvāṃ sarpabuddhivat /
王疏:〇問:薩迦耶見當言於事了不了耶?答:當言於事不得決了,如於繩上妄起蛇解。
基述記:問()了不了耶。
述曰:此即第五,明我見緣。難執人法不唯此見,餘邪見等亦能起執。此定實勝,故偏說之。舉此為問,例餘亦爾。事有二種:一者、事物,有為有漏緣此為境,我見方生。二者、事體,通無為,即顯此見,迷理事起。問:能緣見於前事物,親所緣境,為了不了,於後事體,通親疎境,了不了耶?
()妄起蛇解。
述曰:依初問答。事即依他,我見皆緣取蘊起故。於此事物,親所緣緣,我見不了,如於繩上妄起蛇解。攝大乘說:繩喻依他起性,蛇喻遍計所執,解喻我見不了依他,起妄見故,依後問答,事通無為,即是依他圓成實性。我見通迷理事起故。於此親疎二所緣境,俱不解了。如於繩上妄起蛇解,非唯不了假繩自性。於實四塵亦不能了,故生我見。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於事不決了者,若能決了色等實相,必不應起虛妄我見。譬如有人欻爾見繩遂執為蛇,不了繩相而起蛇執。anirūpitavastukatvaṃ punā rūpam ity evamādilakṣaṇaṃ nirūpayata ātmadṛṣṭer anavakāśāt / tadyathā rajjuṃ sarpato gṛhṇāti kaścit sahasā, na punā rajjur iti nirūpayaṃstāṃ sarpato gṛhṇīyād iti //
王疏:△於事不決了者,若能決了色等實相,必不應起虛妄我見。譬如有人欺爾見繩,遂執為蛇,不了繩相而起蛇執。
五明我見緣。見緣事起,不了事相乃起我執。設了事實相,依他如幻等,即不起彼常一實我見也。然我見者,謂彼於事真實不得決了,執之甚深,故為此問。繩蛇之喻,繩喻蘊等,蛇喻我執,能緣能執,即我見體。上來十根本煩惱體相已竟。
基述記:於事不()虛妄我見。
述曰:釋師將解不了義喻。先翻顯示,於境決了。若依初事,實相即是。依他自體,對彼所執,稱之為實。相者體也,若依後事,實相即遍,有無為境。若能於此二所緣境,決了實相,虛妄我見,亦不應生,如實知故。攝大乘說:於繩謂蛇智見繩了義無證見彼分時知如蛇智亂。此中,有義依依他覺遣所執覺,依圓成覺遣依他覺,所遣二覺如名所詮,即二性覺要見真如,方了行故。有義二覺俱所執覺,遣所執覺如說唯識遣依他覺,如遣執識,所取能取,先後遣故。不爾,依他便同所執,體亦非有,遣斷同故。後得智品,亦應不成。
譬如有人()而起蛇執。
述曰:成上法喻,其文易了,下三性中當更分別。